20150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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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职业卫生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认定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首先,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职业卫生、医学、工程学等领域。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其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和设施,以满足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

这些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以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资质认定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等环节。

在申请阶段,机构应当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受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通过后,经审批部门批准,机构即可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估其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2.13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5.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批准山东安和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7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批准海洋石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延续(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注销吉林大学卫生检测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单位情况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2.甲级资质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3.注销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2月13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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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建议
第一条军工涉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并在《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名录》中的服务机构。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本机构的所取得资质、机构设置和目前机构的运行情况和机构内从事涉密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从业资质情况一览表分别提交国防科工局、省市国防科工办和军工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和各涉密委托单位的安全保密部门备案。

第三条军工涉密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评价、检测、放射)的职业资格和国防科工局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涉密等级范围内从事军工涉密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检测记录等辅助人员可以不持检测资格证。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涉密项目技术服务组成员由持《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的人员组成,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换人员。

项目实施依据合同中业主规定的涉密等级履行相应的保密要求及程序。

1 核心涉密人员:从事绝密级项目技术服务的人员或从事过5项以上机密级项目技术服务的人员或从事过30项以上秘密级项目技术服务的人员。

2 重要涉密人员:从事机密级项目技术服务的人员或从事过5项以上秘密级项目技术服务的人员。

3一般涉密人员:从事秘密级项目技术服务的人员其涉密等级和数量没有达到重要或核心涉密人员以外的涉密人员。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涉密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涉密项目的现场检测仪器设备由保密办人员负责从单位设备管理员处领出来,再从保密办将仪器设备发给检测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具体用途只能登记在保密办,而单位设备管理员只能登记保密办用。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影印件。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涉密项目接洽由持《安全保密培训证书》人员进行,明确被服务单位的有关需求及项目保密等级。

接洽人员应将技术服务机构的保密资格及个人《安全保密培训证书》提供被服务单位确认,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告知书》给被服务单位阅读和签字确认。

(二)接洽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撑时,由持《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提供咨询。

(三)合同评审时,参与人员应持有《安全保密培训证书》。

(四)合同洽谈中,经被服务单位同意,可由《安全保密培训证书》人员采用电子版本传递,电子版传送时必须删除单位名称、单位代号、项目名称、项目信息和相关涉密内容。

(五)涉密项目合同应由持《安全保密培训证书》人员送达被服务单位。

(六)合同签订后,保密办应对项目建立档案,采用从26个英语字母和10个阿拉伯数字0到9中,任选五位数随机编制成“项目编码”,以项目编码替代项目名称及被服务单位名称。

(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2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

3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八)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项目合同复印件作为报告附件。

第七条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技术服务机构应同被服务单位协商召开服务项目工作启动会。

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涉密等级以及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二)明确双方的项目参加人员及职责,以利于及时沟通协调。

(三)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密责任。

(四)对项目的工作进度进行计划安排,明确各工作任务的时段或工期。

(五)技术服务机构向被服务单位提供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职业卫生资格证书、安全保密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保密备案的涉密等级以及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格式见下表。

第八条开展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研读、初步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编制带密码的评价或检测方案,评价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进行技术审核并签字。

(一)项目组人员进入项目现场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给被服务单位登记确认,进出现场必须登记,并在门卫登记身份证号,进出都要登记。

(二)提供《咨询服务告知书》给被服务单位阅读和签字确认。

(三)手机、相机等通讯或记录设备应按被服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职业卫生的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五)现场调查、检测记录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当班在场人员-班组长等负责人员)当时签字确认。

(六)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七)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得在现场照相,若需要照片由被服务单位保密部门在项目现场拍照并提供。

(八)涉密项目由项目评价人员编写带密码的检测方案和评价方案。

(九)现场检测人员要按照检测方案要求,将现场检测厂房、车间、岗位全部用代码编号,最后交给实验室的原始记录表上厂房、车间、岗位只能用代码。

(十)现场调查和检测向被服务单位收集的项目相关资料由技术服务人员使用技术服务机构的专用资料袋封装后密封,被服务单位在密封条上签名确认后,由持《安全保密培训证书》保管、直接送达技术服务机构保密办公室的档案室起封和存档,并按照保密规定由项目评价或检测人员借用。

第九条被服务单位应按照下表内容向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委托项目陪同人员等的相关信息,用于验证被服务单位有关人员对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记录签字的真实性。

被服务单位名称(盖章)
第十条技术服务报告编制由持《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的项目组成员在指定的涉密场所及涉密
计算机上完成。

涉密电脑未办理手续不得拿出涉密办公室,不允许涉密电脑放在非涉密办公坐位、不得连接网络或使用U盘。

报告完成后,计算机上的内容应交保密办进行清空处理。

涉密计算机使用应填写《涉密计算机审批表》。

第十一条建立和健全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则3年内不允许从事涉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对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在网上和国防科工局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和警告;第三次则将技术服务机构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军工涉密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出备案,停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造成泄密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
(二)出租、转让、转借《合格证书》;
(三)选择为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
(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五)严重违法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
(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军工单位违反规定,委托《名录》之外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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