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

合集下载

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治是指建立在法律基础上,通过法律规范和法治化的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的理念和实践。

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公平、保障人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治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法治的框架下,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遏制滥用职权、腐败和不公正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行政法治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行政法治的原则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必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法治有助于推动政府的效能和责任。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减少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的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定程序和规则,行政法治促进了政府的高效运作和廉洁行政,增加了政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行政法治还有助于优化经济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行政法治的框架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避免了政府的任意性干预和不当的行政干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行政法治保障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行政法治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行政法治要求政府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服务,强化责任意识、权责一致和科学决策。

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行政制度和程序,行政法治促进了政府的规范化运作,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了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总之,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通过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政府的效能和责任、优化经济环境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为国家的稳定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福祉做出了重要贡献。

行政管理实务学习指导(题目答案)

行政管理实务学习指导(题目答案)

单项选择题一)单元1。

行政工艺与实务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 D.软、硬)两个层次的内容。

2.行政工艺与实务的综合运用效果往往反映出行政组织和人员的(C。

行政水平和工作能力)。

3.( B.行政工艺)就是行政活动中技术手段的总和。

4.( A.行政工艺与实务)是指在行政原理指导下,在行政工作中所形成的一套技能、程序和方法5.从学科基础的角度来看,行政工艺与实务包括( D。

传统工艺与实务和现代工艺与实务)6。

在中国古籍( C.《礼记》)中就认为吏是一种需要特定技能的职业. 7。

科学的行政工艺与实务是实现(B.整体管理 )目标的必要条件。

8.现代行政管理的工艺与实务要吸收和引进现代化( B.国家)管理方法.9.行政工艺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可以概括为( D.研究提高行政效能的手段和条件)。

10.行政工艺是给行政管理的成功提供最佳技术条件和工艺条件,亦是建( C.科学管理理论 )基础上的科学体系. 11。

行政工艺与实务的种类繁多,其在不同条件下的选择和运用的最终目地( D.实现行政目标)o 12.运用数学方法研究和考察事物之间的联系,掌握事物的量的规定性是 i行政管理工艺与实务的( A。

量化性)特征。

13。

在行政管理现代化的三个层次中,( D.思想及行为层)居于核心地位,它是行政??现代化的内核,是灵魂。

14.以下哪一项不是学习行政工艺与实务的意义( C.是发展市场经济、加强企业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

15.现代行政管理产生于( D。

欧美国家)二)单元1。

( A.公开性 )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首要表征。

2。

( B。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现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实现的总和. 3。

效率必须是( A。

目的和手段)的高度统一。

4。

( A。

行政程序的效率)是指特定的行政效果与产生该效果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比值, 比值越大,效率越高。

5.行政程序的效益是指通过行政程序做出的实际政府行为(突然)与理想政府行为(应然)的重合度。

金融扶贫开发农民权益保障论文

金融扶贫开发农民权益保障论文

金融扶贫开发与农民权益保障摘要:三农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解决的难题。

扶贫开发与三农问题解决,关键在于提高农民发展能力,保障农民权益。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获得基本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从农民权益保障的权利机制、主体体系以及制度创新三个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农民发展权,保障农民权益。

而且,在探讨如何保障农民权益时,郁南县的金融扶贫实践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农民权益保障农民发展权金融扶贫开发普惠金融一、问题的提出:金融扶贫的现实必要性(一)三农问题与金融”贫血”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落后、农民增收困难,”三农”问题至今仍然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保障农民权益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重视保护农民权益。

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农业的产业化升级、农民的市场化经营,都需要货币的投入、金融的支持。

然而,农户的”贷款难”问题依然存在,广大的低收入贫困农户长期得不到充足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农村金融市场”金融贫血”依旧严重。

(二)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在思考农村金融改革、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时,广东省郁南县的制度创新实践或许能给予我们有益启示。

郁南县地处广东省西部,现有23个贫困村和确定被帮扶的贫困户4497户,其中3621户贫困户有意愿贷款发展生产,需求资金达1120多万元。

从2009年4月开始,郁南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

在广东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政策下,郁南县广泛发动社会募捐1000万多元,设立郁南县”双到”金融扶贫基金。

郁南县农信联社按扶贫基金总额放大5倍,为全县4497户贫困户整体授信5000万元,实现金融扶贫授信100%全覆盖。

截至8月15日止,郁南县农信联社已为全县563户贫困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61.1万元。

金融扶贫的制度创新,解决了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起步资金,促进了农民增收脱贫。

地方政府学名词解释

地方政府学名词解释

1中央政府是在一个国家内总揽国家统治权,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处理政务的最高机关(其权力足以统治全国,在整个政治体系中处于最高和核心地位)。

2地方政府是指由中央政府依法设置的,治理国家部分地域或部分地域某些社会事务的政府。

3行政体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任命产生的地方政府4.自治体地方政府是由本行政区域的全体居民组成法人社团,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国家监督下,按照地方自治团体全体居民的意愿,通过选举而组织的地方自治机关。

5地方政府权力配置:是指地方政府权力在政府各机关如何分配,由何种机关行使何种权力。

6议行合一体制:凡两种权力归属一个中心的体制7议行分立体制:凡两种权力分属两个中心的体制8压力型体制,是指一级政权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9法团主义:指的是一种体制现象:代表功能利益的垄断组织与国家之间建立常规协商关系,它们为有关的公共政策提出意见,作为交换,国家要求它们必须说服其成员与国家合作来实现政策的有效实施。

10民主集中体地方政府:又称“混合体地方政府”,指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但行政机关同上级政府的行政机关之间却有着不同形式的上下级关系。

11地方政府层级结构:由各地方政府单位之间,通过各种关系而形成的纵向的上下体系12地方政府权限: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定范围;其涉及到地方政府管辖的地域范围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事务范围13地方自治:国家内部一定地域的人民,由于国家授权或依据国家法令,在国家监督下自行组织法人团体,用地方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处理自身事务的政治制度1地方政府的基本特性:权力的非主权性;治理的局部性;主要职责在于地方事务的管理2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从本行政区域全体人民得到权力的授予;作为国家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直接或通过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中央政府得到权力的授予3影响政府职能配置的政治因素:社会公共事务自身的特点及其失控时可能产生的后果,影响政府职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国家的政治、行政体制,特别是地方政制的安排,不仅影响职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也影响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职能配置。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制度化教育名词解释

制度化教育名词解释

制度化教育名词解释制度化教育是一种以法律、制度、规范为基础的教育体系,其主要特点是以政府、学校、教育机构等为单位,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标准,对学生的学习、行为、思想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制度化教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制度化教育逐渐出现在西方国家,成为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度化教育中,学校和教育制度成为了一种法律地位,学生和教师的行为和言论都受到约束和规范。

制度化教育的主要特点是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规范化指的是各种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存在和执行,使得教育过程变得有序、可控和规范。

标准化指的是各种教育资源、教育方法和教育评价等方面的统一性和规范化,使得教育过程变得客观、公正和可靠。

法制化指的是政府、学校、教育机构等在教育管理上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使得教育过程变得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制度化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教育和学习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在制度化教育中,学校和教育制度成为了一种法律地位,学生的学习、行为和言论都受到约束和规范。

学校和教育制度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进行运作和管理,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这种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使得教育过程变得客观、公正和可靠,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除了以上特点外,制度化教育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 制度化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制度化教育,学生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言论对于社会和他人的影响,从而能够养成自律意识和责任感。

2. 制度化教育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质量。

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教育过程,学生可以更好地掌握知识和技能,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

3. 制度化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制思维和法律意识。

在制度化教育中,学生需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标准,从而能够培养出法制思维和法律意识。

拓展:除了中国外,制度化教育在西方国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美国,许多州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规范学校和教育过程,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经济法与各课程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各课程之间的关系
。因专业培养目标所致,没有也不可能在课程设 计中开设经济法的前沿法律课程,诸如法理学、 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背景法律知识缺失,让学 生在学习过程中倍感吃力,故部分学生失去了对 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在极其有限的学时中,既要 补充大量法律常识,又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同时要完成既定教学相当重视。但是
这些学生认真听课却没有达到听课的效果。究其
原因,关键是学习没有找到适合的方法,死记硬
背,没有将知识融会贯通,或者纠结于个别词句
的理解,当碰到考察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试题时
,这些学生无法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应用

a
11
3.学生法学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学思维方法陌生
a
8
•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 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的学 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 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 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 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 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 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 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 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 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 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 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此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 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必然的。
1. 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 。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 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 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 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 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 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 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 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 制、调控、管理关系。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通过对经济法的学习,从宏观的发展看,我国实行经济改革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在法学事业上取得了好的成就,经济法在现代的经济发展国民经济中取得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同时对现代行政管理中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管理组织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中国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因而要准确的把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社会主义经济有一个准确共识是非常重要的。

1.经济法的实质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

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

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

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

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

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

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

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

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兼作比较法研究2012-2-28 14:34:45 来源:《现代法学》(重庆)1997年05期程信和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办事讲究规范,而最高的规范标准则是法律化。

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1〕这里所称“国家”,主要指政府出面处理经济事项。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跨世纪的发展蓝图,为此要求:“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

〔2〕这里所称“经济管理”,当然包括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

本课题之研究,正是为了探索国民经济管理领域的现实的法律问题。

这是经济法的、也是行政法的重要任务,它们的交叉部分就是经济行政法,或称行政经济法。

一、政府法律地位的科学界定是国民经济管理规范化的基础或前提1.界定政府法律地位的标准一个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首先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其次取决于市场经济模式。

社会制度是根本的因素。

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政权,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3〕。

诚然,它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但是,这种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亦是服务于维持资本主义制度的。

而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政权,它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领导、组织和管理者。

我国的人民政府正是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机构。

经济体制也是重要的因素。

当今世界存在三类主要的市场经济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也称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主张放手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生产,希望政府少管一些;二是以德国、北欧一些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主张通过国家调节,平衡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三是以日本、韩国及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主张政府应当主动发挥调控国民经济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三种模式各有特色。

前两种并不是否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后一种也不是以政府代替企业的角色。

它们实际上都强调以市场为基础,只是政府干预的范围、方式和程度有所差别而已。

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吸收上述三者的优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与宏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制订和执行宏观观调控政策,提供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

2.政府法律地位的二重性或三重性现代国家机关一般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个系统。

行政机关指的是各级政府,在我国,包括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和省、市、县、乡(镇)四级地方政府。

每级政府之下还设立了若干职能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分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从行政法意义上考察,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例如,企业、公司设立登记,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放某些许可证,征税,金融管理,审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劳动监督管理。

从民法、经济法意义上考察,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同时又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政府投资于企业、公司,它就成为国家股东。

按照资本决定权力、资本决定利益的市场经济规则,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政府和其他股东同处于出资者的地位,根据它们投入企业、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就是通过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这样的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的。

从民法意义上考察,政府也是法人之一,属于机关法人。

例如,政府委托收购农产品、政府机关购买办公用品,在这类一般性商品交换关系中,同样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外各国政府法律地位的二重性或三重性之一般认识。

3.只有科学地界定政府的法律地位,才能为国民经济管理规范化奠定基础或前提政府作为机关法人,这种法律地位应当是清楚的。

谁都明白,税务局到商店购物与向商店征税完全是两回事。

剩下的问题在于,政府以国家机关的身份出面时,它所扮演的社会经济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角色往往发生混同。

尤其是在公有制经济下,“国有”与“国营”几乎成了同义语。

政、资不分,管、办不分,导致政、企难分,许多弊端即由此而来。

政府及其所属经济管理部门,该管的,该办的没有管好、办好,不该管的、不该办的却乱管、乱办,这样的现象过去还少吗?即使是在今天的经济转型时期,人们对政府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完全明晰,传统的市场经济的痕迹、经济管理机关错位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

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确立它的行为规则,确定它的行为范围,是国民经济管理规范化的基础或前提。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正确地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既管好宏观,又搞活微观,既防止失职,又避免越权。

江泽民同志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制。

”〔4〕经济法、行政法首先是要以符合经济规律及自然规律的准则来规范政府的行为,然后政府又运用经济法、行政法去管理国民经济。

管理规范化也就是要保障管理科学化。

在明确了政府的法律地位之后,我们将从法定依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等三个方面逐一考察政府如何立足于其法律地位,对国民经济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定依据1.国民经济管理的设定权是法定的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按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公法行为。

公法行为,主要奉行法定原则。

在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职权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依法行政”。

经过拨乱反正,我国于八十年代提出“依法行政”,反映了从人治转向法治的历史进步。

依法行政,包括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说明这种权力是来自法律的规定。

比如。

1967年西德出台了一部《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规定政府应当谋求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的目标,并据此实行相应的财政的、经济的措施,这就为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西德的经验值得借鉴。

我国政府现已提出“稳中求进”的方针,各项经济立法应当注意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即以发展为目的,改革为动力,稳定为前提。

法学家建议制订我国《经济稳定增长法》〔5〕,是很有见地的。

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成为法制型经济。

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就是指根据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办事。

例如,预算问题。

我国《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其中,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但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而地方各级预算则不列赤字。

这就是编制预算的法定依据。

假如哪一级政府乱列预算赤字,造成经济失控,就是违法的行为。

再如,行政处罚问题。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其中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这样一种法律制裁制度。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法定的,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上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

但是,也还有某些具体环节上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或操作性不够。

例如,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肯定了的: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

然而,存在两个疑难问题未能解决:其一,谁是某一具体部分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负责的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其二,国有企业对企业法人财产能否行使所有权?对此争议颇大,实践中难以把握。

现在急需制订《国有资产法》,全面解决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问题。

中、外各国的实践表明,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定的、科学的依据,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者、投资者)、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个人(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正如日本经济企划厅在《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所指出的:“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

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

关于商品市场,不仅要考虑在最终消费品市场上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也要考虑生产和流通中的企业间的关系。

”〔6〕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企业、个人的个体利益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经济立法任重道远。

2.国民经济管理的实施权也是法定的既然国民经济管理的设定权是法定的,那么,它的实施权也必然是法定的。

哪个机构可以作为哪一具体经济领域或环节的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处罚的主体,行使什么职权,执行什么程序,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就各位,照章办事。

该管的、该办的,必须尽职;不该管的、不该办的,决不越权。

例如,对产品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管和追究职责,决不能放纵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再如,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特殊体现,是依法行政的手段之一。

我们说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就包含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

不过也应注意,执行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改正。

包括乱罚款在内的“三大公害”——乱收费、乱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就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应当扫荡之列。

以上说明,没有法定的依据,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无效。

不仅行政行为无效,还要追究有关行政行为人的责任。

还须注意,法定依据指的是原则性,世界上的事情复杂得很,有时需要辅之以必要的灵活性。

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既要“讲得通”,言之成理,又要“做得通”,行之有效。

这也叫做实事求是。

有一种论点是不对的:“法制越完善,市场机会就越少。

”应该说,法制越完善,钻空子、搞不正当竞争更困难,整个经济秩序趋于正常化了,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就会更大。

所以,我们应当努力实现两个规范化: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化,企业、公司市场行为规范化。

三、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定职权1.行政管理权作为公法行为之一的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实施。

现代国家拥有庞大的政府机器,我国亦如是。

精简政府机构很有必要,但无论怎样改革,政府系统总是复杂的,因此,一般由宪法、政府组织法和有关经济法律划分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管理经济的权限。

这里需要分开层次——中央与地方、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分开部门——综合性的与专业性的、交叉的与单一的。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城乡建设事业等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