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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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唐代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2)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3)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法律敎育网(3)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重点)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西周的“六礼”: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唐代是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定性时期,唐律的制定过程、内容和特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宋元明清延续了唐代的法制传统,其律典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发展变化的,主要记忆这些法典中特殊的内容。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应该重点掌握司法机构的变化及其职能,另外会审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共12篇,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精心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学习笔记

精心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学习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学习笔记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第一节夏商一、中国法律的起源❶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的依据:1.大禹时期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茫茫禹迹,划为九州”。

禹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

2.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自此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禅让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

启逐渐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3.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

❷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家国一体”→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2.以“刑(制裁)始于兵”和“礼(调整)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3.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家长权+自然经济→中央集权→刑法发达&商品经济不发达+君主专制+礼调整民事关系→民事立法不发达二、立法概况❶法律渊源:1.夏:习惯法、王命、誓(如启讨伐有扈氏所颁的甘誓)2.商:习惯法、国王发布的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军法)、诰(王/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的指示、训诫)、命(君王对具体事项)❷主要立法: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1)“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章太炎认为夏已有不孝罪。

(2)“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3)“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主张慎重刑罚,反对错杀无辜。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泛指商朝法律、法规和制度❸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五刑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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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4.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

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唐律的特点
①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③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朝承袭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3.唐律的域外影响: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皆模仿唐律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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