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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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可以构成受贿罪。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刑法》中规定,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情节严重,即索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例如,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受贿情节严重,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在立案追诉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需要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其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

只有在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受贿情节严重和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只有在满足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受贿罪。

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首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常运转。

其次,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些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法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最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总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只有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或者在其他货币中相当于三千元以上,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一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小额受贿而逍遥法外。

其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贿赂时必须是明知是受贿行为,并且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再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

除了主观故意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即接受了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种客观行为表现可以是直接收受贿赂,也可以是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其立案标准还要求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只有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并且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并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犯法律底线,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一、概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其他身份,以暴力、胁迫、隐瞒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公务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主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胁迫、隐瞒等其他方式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1、行为人以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主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胁迫、隐瞒等其他方式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行为从事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除外;
4、涉及金额较大,且形成刑事责任;
5、行为规律,要求被检查人具备民法责任能力;
6、行为必须围绕一定的交易和行为规范进行处理;
7、存在犯罪或犯罪嫌疑;
8、存在依法认定的有害事实。

三、举一示例
以上规定的立案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涉及的金额较大并形成了刑事责任,即可立案。

下面给出一个典型的案例:
林某以经营彩票为名,收受客户支付的佣金,其中,有些客户以自己在政府部门的职务去收受林某支付的财物。

林某被警方查处,最终确认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怎样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怎样的

⾮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怎样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国家⼯作⼈员受贿罪的⽴罪由来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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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员受贿罪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07年11⽉5⽇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6⽇起施⾏。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

“对⾮国家⼯作⼈员⾏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员⾏贿罪”。

⾮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

⽴罪由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07年11⽉5⽇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6⽇起施⾏。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

“对⾮国家⼯作⼈员⾏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员⾏贿罪”。

具体的说⾮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其他企业职⼯或其他⾮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的⾏为。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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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人的身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情节的严重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严重性。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机关职责、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立案标准,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腐败现象。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受财物的数量标准,二是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标准。

在收受财物的数量标准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的确定,旨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量化,从而便于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定罪。

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不论贿赂数额大小,只要达到规定标准,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标准方面,主要考虑的是受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对于严重情节的受贿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受贿行为并取得赦免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腐败行为为宗旨的。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公正、严肃地审理,对于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反腐力度,建设廉洁政府,构建清廉社会,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完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不断提高立案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收受财物的情况。

一般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收受财物,无论是以金钱形式还是以其他有价物品的形式。

而且,不论是收受财物的数量多少,只要存在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谋取利益的行为。

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时,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是其他非物质利益,只要存在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情况。

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的过程中,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来为他人谋取利益。

只要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收受财物的情况。

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只要存在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收受财物、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非法收受财物等情况。

只有当以上几个方面都具备时,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责任。

希望广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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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及辩护指南目录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3)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手段 (5)(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5)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

(5)2、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7)(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 (9)(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9)(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10)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 (11)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11)五、如何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4)(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4)1、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14)2、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14)3、注意受贿与合法收入的界限 (14)4、注意区分合法的回扣、手续费与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的界限。

(15)(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5)(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6)(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诈骗罪 (16)(四)特殊受贿行为的认定 (17)1、接受财物形式“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17)2、几类特殊行业受贿主体的认定。

(18)3、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19)六、资深律师如何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有效辩护 (20)(一)以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二)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三)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四)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2)(五)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2)(六)以是否退回赃款及挽回经济损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3)(七)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4)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 (25)(一)某村党支部书记孙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五年 (25)(二)银行客户经理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26)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7)(一)刑法 (27)(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30)(三)公司法 (31)(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4)(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38)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受贿犯罪罪的罪名有五个,除了上述所说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之外,还有以下四个罪名与行贿罪有关:(1)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这种行为属于间接受贿。

(2)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介绍贿赂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受贿与行贿直接相关,二者经常连在一起,历来是刑法的打击重点,尤其是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一直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虽然不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影响恶劣,但通过行贿受贿,违背市场经济公正公正的交易秩序,仍会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手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客观上表现为两种形式: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

具体来说,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间接利用本人职权。

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直接利用本身职务具有的权力和利用担任一定职务具有的对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2)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索取是指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收受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主动给付的财物来者不拒,消极、被动地接受。

所谓“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为他人谋取利益。

即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他人财物,均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至于客观上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构成。

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4)数额较大。

所谓数额较大,是需要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第一条关于受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六万元执行。

2、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具体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往来。

即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或市场交易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单纯的介绍、推荐,一般不构成犯罪。

(3)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所谓“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服务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可分为“账内明示的回扣”和“账外暗中的回扣”,一般来说,不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回扣是合法的,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外暗中的回扣则是非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回扣与正常的商品折扣不同,正常的商品折扣是经营者为了促进销售,在出售商品时公开对商品进行打折销售。

如果商品折扣是账内暗中进行的,往往转化成回扣。

所谓手续费,是指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报酬,如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等。

合法的手续费受法律保护,非法的手续费则不被允许。

所谓非法的手续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买方付给卖方手续费,以购买平常无法正常买到的物资,或者低价购买物资;卖方付给买方手续费,以销售残次物资、假冒伪劣产品、积压物资,或者高价卖出物资;买卖双方互相勾结,给予对方财物,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从中介绍、斡旋,索取货真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

回扣和手续费并不一定违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因此,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不一定构成受贿罪,只有归个人所有的才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归单位所有,并且是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则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归单位所有,并且是在帐内明示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因并不违反国家规定,不应构成犯罪。

(4)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如果是归单位所有,则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非国有单位,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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