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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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视为反要约。
立法理由:效率取向。
3. 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法第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解决什么问题?
缔约接触,但契约未成立或无效,因而
(1)不能主张契约违反的责任; (2)未必能主张侵权,责任(因为不能满足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
责任基础:行为人违反了契约前义务(基 于缔约接触而产生的保护、告知、忠实等 义务——保护性义务)
二、构成要件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要约人对于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其生
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得否撤销? 撤销的时点——针对已生效的要约 立法例:
2.单独行为说:广告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承诺。 单独行为说似较为合理。如采契约说,将产生问题:
若完成行为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可能因 能力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而使其丧失报酬请求权;
不知有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将无法取得报酬;
契约说在理论上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所谓“契约原则”:除法律直接规定外,原则上债务 产生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如赠与的合同属性)
三、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承诺的迟到:迟发迟到——新要约 特殊的承诺迟到: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 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合同违约的责任。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关系。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条订立合同的能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法性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履行合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条履行合同的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一条履行合同的质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十二条履行合同的数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标的的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1. 履行完毕;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3篇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3篇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3篇篇1合同订立协议甲方(以下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买卖事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买卖商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条合同订立方式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第四条合同要约与承诺(一)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要约:____________(注明要约的具体方式,如电话、邮件等)。

(二)乙方在收到要约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回复甲方。

第五条合同条款的确认与修改(一)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二)如需修改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应以书面形式附加到本合同中。

第六条合同成立时间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七条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本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章买卖双方的义务第八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二)甲方应提供清晰的收货地址和联系人信息。

(三)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二)乙方应在货物发出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物流信息。

(三)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条合同的履行(一)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案例分析2-7】
甲、乙公司磋商一普通商品贸易合同,甲发 来要约,乙公司表示全部同意,但是承诺函件上 又加上一句“贵方应该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 甲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回复。请问,甲乙之间 的合同是否成立?
提示:乙公司完全同意甲的要约,仅仅增加一个条件 “要甲方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而提供商品原产地是甲 方应有的义务,即使乙方不增加该条款,甲也有义务提供 商品原产地证明,加上该条款仅仅是更加明确的强调;再 者,甲方收到该信件后并无及时反对,所以该承诺合法有 效,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 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如推定形式、 默示形式等。 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等表达其 意思表示,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双方不仅形成了 合同关系,而且已经在履行合同。 当事人还可以采用沉默的方式为意思表示,进 而使合同成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沉默的 方式进行意思表示,通常只能在法律有直接规 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案例分析2-3】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件时装,上前询问售 货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回答 道:“你愿意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 元,你卖不卖?”乙回答:“至少500元,少 了不卖”。请问本案例中,甲、乙的哪些行为 是要约,哪些行为是要约邀请?
提示:要约需要明确具体,需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案 例中甲的询问和乙的反问均是要约邀请,而甲、乙各 自的回答均为要约。
一要约的含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三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 第2章 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合同法》 第2章 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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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运用:
▪ 其一,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应认定为要约 邀请。
▪ 其二,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的认定,应根据红线图来确定其范围。
▪ 其三,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 影响”的认定,应围绕以下两点来理解:(1)出 卖人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仅具体确定,而且对买受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价格判断确实有重大 影响;(2)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 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对买受人的判断 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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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 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P12)
▪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 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 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法解 释二》,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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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要约 ▪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 1、概念。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经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
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 示。 ▪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 示约束。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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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 (一)书面形式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二)口头形式 ▪ (三)其他形式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促进合同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与中外单位、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授权和法定职责,在合同范围内行使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预先制定带有必要格式条款的样本合同,并报上级单位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备案,不得随意修改格式条款。

第六条本单位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了解合同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对其主体资格、信誉度、履行能力等进行审查,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第七条合同应当明确记载如下事项:(一)合同的名称和编号;(二)合同相对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三)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履行地点等具体内容;(四)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五)合同的签署日期、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六)合同订立的依据、订立的程序和方式;(七)其他必要的条款和约定。

第八条合同的签署应当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在正式签字或者盖章前,应当进行认真的审阅,确保合同条款的符合实际需要,各项权利义务的明确,不得有隐瞒或者强制性质的约定。

第九条合同的签署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必须用相应的文字记录在文书上,并由双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或者盖章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二)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以备忘录、会议记要等形式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人必须是当事人之一,并由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按照程序和方式挨次具有以下阶段:(一)拟订合同稿。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三)以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 同时合同的成 立地点 参考案例2-10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含义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甲方将一式两份条款齐全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书 寄给乙方,要求乙方加盖公章后寄还一份。显然甲方的 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构成了要 约。——条款齐全,说明内容具体确定;加盖公章,说 明受其约束。乙方加盖公章,寄回一份,完全接收了甲 方的要约,构成了承诺。上述示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承 诺送达到B地,B地不是签字地,但B地是承诺生效地。 因此,B地是合同成立地。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含义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格式条款合同 缔约责任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二章
练习题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一、概述: 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 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 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 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 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 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含义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行为可以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以积极的行为(作为)为承诺的,要约
人接受该行为的地点可为成立的地点。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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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1、承诺的概念承诺,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1条)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要件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只能是要约人愿意与之建立法律拘束关系的对象,故只有受要约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享有承诺的权利。

[案例2-5]英国1908年鲍威尔诉李氏一案中,原告致函某校董会愿任校长一职,校董会表决同意,某校董未经授权将决议内容告诉了原告。

但校董会在下一次会议上推翻了前次决议,决议另聘他人为校长。

原告以该校董会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校董会未委托任何人向原告传达承诺,该传达无效。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既然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了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故承诺只有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才有意义。

在合同毋需要约人亲自履行的情况下,承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3条1款)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4条)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3条2款)对合理期限的长短,我国合同法未做具体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史尚宽先生将“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即“合理期间”,分为三段: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②做承诺所必要的时问;③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时间。

其中,①与③的期间依通讯方式确定,如依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间。

如果要约及承诺的通知,途中有非常事变(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迟延,要约人如果知道该情况的发生,应当斟酌以定其达到所必要的期间。

此必要期间,依其通知合理的承诺期限的性判断的方法而有所不同。

(要约人如特别限定其承诺通知的方法,须以其方法为承诺,否则,得依通常交易上所用的方法。

)②的期间,是自要约到达时以至发送承诺通知的期间,是要约人审查考虑是否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这个时间可以通常人为标准确定,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异,内容复杂,审查考虑的时间就长,如果还要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的批准,可能时间还会长。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8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9条)(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0条)只有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缔约双方才能达成合意,合同因此而成立。

在英美法上,这被称之为“镜像规则”(mirror rule )作为承诺,其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意味着,承诺人与要约人不仅仅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了一致,更根本的是承诺人同样也发出了愿意接受合同拘束这一法效意思。

若受要约人回复给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已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便已失去承诺的意义,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了一个新的(反)要约。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所谓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30条)新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新要约到达要约人后,原要约失效,双方关系形成倒置,原受要约人成为新要约人,而原要约人则成为受要约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构成反要约。

例如承诺人在承诺中提出,要求欲出售货物的要约人提供产品的说明书,此种要求只是重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非提出新的条件。

[案例2-6]某年4月10日,甲向乙发出要约,拟以100万元出售一房产,乙复函还价95万元,甲不同意。

乙考虑后,又于次日提出同意以100万元购买该房产,被甲拒绝。

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已经成立,并判定被告违约。

法院判决乙败诉。

1问题: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对要约的有条件的同意也不能视作承诺。

在美国1948年安德森等诉斯图尔特案中,1946年7月6日,被告致函原告拟出售一房产,原告于7月30日复函同意,但要求被告将签字后的买卖合同送至原告存款的银行,并以此作为承诺的条件;而被告于7月30日致函原告撤回要约,原告于7月31日收到此信。

法院认为,原告的承诺在收到撤回要约的信件之前发出,本当有效,但由于该承诺是有条件的,故无效,被告可撤回要约。

此外,如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但又声明尚须听取律师意见,或尚待委托律师办理正式手续,这种同意也不是承诺,而是有条件的同意。

承诺必须与要约绝对一致的原则,在实务中是较难贯彻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作了重要修正,第2-207节规定,如果要约未明确规定不得增加新条款或不得作任何修改,在承诺中即使增加了新条款或对要约有所改动,承诺依然有效。

对此,《合同法》亦采取了灵活的立场,原则上仍要求承诺与要约一致,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1条)这一规定与实务中常见的现象是相符的,只要承诺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未表示异议,其变更的内容并未给要约方带来格外的拘束,且符合诚信原则与交易习惯,则其承诺仍然是有效的。

例如,甲通过网络向乙发出订购家俱的要约,要求乙回信承诺。

乙未回信,而是直接将订购的家具送至甲宅。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有1参见英国1840年海德诉伦奇案。

镜像规则的修正:实质性变更要约与承诺一致原则两种结果:其一,甲订购的家具用于甲宅居住使用,乙的行为并未给甲带来不利益,甲即不得以此行为在要约中未规定为由,否认乙承诺的效力;其二,甲是代朋友订购家具,准备在乙承诺后告知朋友来车接货,乙送家具到甲宅,为甲带来不便,即不能视为承诺。

此外,如果要约包括的主要条款是可以分别履行的,且具有相对独立的交易价值,则对部分条款的承诺,不妨碍就承诺部分成立合同。

[背景知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

通则列举了三个例子:A、甲向乙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上调试。

在接受订单时,乙声明接受要约的条款,但增加了乙希望参加调试机器的条款。

该添加条款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它将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除非甲毫不迟延地拒绝。

B、基本情况与A 相同,不同的是在对订单的承诺中,乙添加了仲裁条款。

这一条款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其结果是乙的这种意思构成反要约。

C、甲向乙订购一定数量的小麦。

在接受订单时,乙增加了一项仲裁条款,该条款是相关商品交易中的标准做法。

因为甲对这种条款不会感到意外,因此它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除非甲毫不迟延地拒绝,否则,该仲裁条款将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对承诺有何意义,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要约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根据意思自治和合法性原则,要约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有拘束力,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必须符合要约人或法律规定的承诺方式。

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是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如果要约人坚持采用某种传达承诺的方式,承诺人就应当照办。

只要承诺人已照办,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承诺,承诺均生效;如未照办,而传递发生差错,则视为未承诺。

(2)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应以某种方式作出,但未规定非如此不可,那么,只要受要约人所采取的承诺方式,在合理性方面不比要约规定的方式差,不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承诺即应有效。

2不过,若采用的另一方式迟于要约人所规定的传达方式,则无效。

在美国1819年伊莱亚森诉亨肖案中,伊莱亚森发出要约拟向亨肖购买面粉并嘱将答复交给传送要约的货车带回,亨肖却将承诺邮寄,结果到达时间迟于货车。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伊莱亚森可拒购面粉。

(3)如果要约或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那么,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2条)受要约人应本着诚信原则,依交易惯例、商业习惯及当时情形,便宜承诺之。

承诺通知的具体方式不限,只要是明示的,口头或书面皆可。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2条),也就是学理上所谓的“意思实现”。

沉默是否能构成承诺?即使受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但却保持沉默,未对要约人公开表示,从法律上看,就不存在任何承诺。

英国1862年费尔特豪斯诉宾德利一案就是一个例证。

费尔特豪斯致函宾德利拟以30英镑15先令购买宾德利的一匹马,信中并声明:“对此如无异见,该马便按此价归我。

”宾德利未函复,费尔特豪斯也未付款。

但宾德利在委托拍2见英国1873年廷氏诉霍夫曼公司案、1969年曼彻斯特戴沃赛桑教育委员会诉商业与一般投资公司案。

承诺是否能采沉默的方式卖经纪人拍卖家产时,曾说明此马已售出,不在拍卖之列;而拍卖人误将该马拍卖。

费尔特豪斯起诉追要该马。

法院认为,由于宾德利对要约保持沉默,因而,不存在承诺,费尔特豪斯无权起诉追要。

从这一判例可以推知,要约人单方面地规定沉默就是承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这是将一己之见强加于人。

美国也有类似案例。

1982年,在美国爱达荷最高法院审理的柯兹蒂公司诉梅森一案中,原、被告曾就买卖小麦事在电话中互相询问,原告拟了买卖小麦的草约,并在所附的备忘录中写明,如被告留下草约,而又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该草约。

被告在收到草约和备忘录前,已将小麦卖出,同时,又未将草约和备忘录退还。

原告起诉索赔。

州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在备忘录中的规定不符合承诺必须传达的原则,被告的沉默不能被视为承诺,双方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驳回起诉。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受要约人的沉默也是被视为承诺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72节第1款C 项规定,如果在已往的交易中所形成的惯例使得要约人确信沉默即是承诺,受要约人则不能加以否认。

例如,甲多年来于每年春季向乙订货,乙按时送货,从无迟误。

其后某年甲仍按例订货,乙既沉默未答,又未按时送货,乙的沉默应视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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