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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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宾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内的道路(公路、铁路、地铁及轻轨)、桥梁、给排水、燃气、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建设工程。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相关责任单位)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进入其所在地以外地区开展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的,须向该地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7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是为确保吊装作业安全进行的规范和控制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 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工地安全检查,确保吊装设备和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2. 参与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

3. 吊装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入内标志、危险标志等。

5. 吊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

6. 吊装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和监督,确保操作安全。

7. 吊装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清洁整齐,禁止放置杂物和障碍物。

8. 吊装作业时,必须确保作业区域内没有人员和其他车辆等。

9. 吊装作业时,必须注意天气情况,避免恶劣天气影响操作安全。

10. 吊装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并检查吊装设备是否完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标准执行。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二)吊装作业是建筑、工程等行业中常见的一项作业活动,因其特殊性,其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背景及重要性、吊装作业事前准备、现场管理、作业流程及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一、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背景及重要性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起重机械进行装卸、起吊、搬运、安装等工作的一种操作活动。

吊装作业与安全直接相关,一方面吊装作业本身涉及到大型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吊装重物等,存在较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吊装作业犯错误会直接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身安全:吊装作业涉及高处作业、重物搬运等,若管理不力,可能会发生坠落、物体打击等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因此,做好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能够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

2.保障财产安全:吊装作业中操作的物体通常都是体积庞大、重量超过常规处理能力的,一旦吊装失误,可能导致物体掉落、损毁,对工程和设备造成巨大损失。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该条内容规定自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做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化在建筑起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8•【文号】建设部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PPT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PPT

起重机械隐患整改
010203隐患排查根据检查报告,对起重机 械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 查,明确隐患的性质、程 度和危害性。
隐患整改
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 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方案, 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 限和整改目标。
整改监督
对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及时纠正整改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
工作不足总结
01
安全检查不够严格
02
人员培训效果不佳
03
设备维护不及时
尽管我们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安全检查 的力度和频次仍不够严格。
虽然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专业 培训,但仍有部分人员技能水平 不够,需要加强培训。
在设备维护方面,存在部分设备 维护不及时、保养不到位的情况 。
未来工作展望和计划
人员流动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维修等人员流动较大,对设 备安全管理带来一定挑战。
监管力度
部分地区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盲区,需要 加强监管力度,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教训和改进建议
加强设备更新
对于老旧的建筑起重机械,应逐步进行更新或淘汰,从 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人员培训
应进一步加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的 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建 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确保 其安全运行,有效遏制安全事 故的发生。
工作目标
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 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质量。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操作行为,规范 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
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xx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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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
全管理的认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认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管理难度也随之加大。为
了确保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无事故目标的实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
全管理越来越重要,下面谈一些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认识,
供大家参考:

一、把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进场关。
1、起重设备的租赁要符合建设部[166]号文件第七条要求,(1)属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
定的年限;(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
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地安全保护装置的。因此,作为施工
单位在选用建筑起重机械时,首先要查看起重设备原始资料,包括制造生
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2006年10月1日以后出
厂)、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登记注册证书及标牌、出厂年限及各项指
标是否符合建设部[166]号文件要求。

2、施工单位要到出租单位设备存放现场实地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
主要包括租赁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水平。

二、把好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主要环节。
1、施工单位必须挑选具备起重安装、拆除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年限中),如租赁单位法定人不能到施工
现场,一定要有法定人授权代表人到场,并委托指定施工现场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一定要在现场指导。

2、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方案必须与施工现场相符,不
能照搬照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
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此方案。

3、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前安全技术交底是否齐全。作业人员
是否全部具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在作业前认真研究安、拆
专项施工方案,作业程序和步骤,质量要求,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机
具,应急预案等。

4、辅助吊车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装必备机械,应满足吊装高
度、质量,还应考虑辅助吊车工作面的承载力,周围有无障碍物限制
等。

5、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过程中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是
否有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是否设置禁戒线。
三、建筑起重机械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使用。
1、专职机械管理员进行自检。其次有业主、监理、产权、安装、使
用单位共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应按规范和检查项目逐一进行。及时
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消除,为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把好最后一关。

2、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第
三方检测)。

3、凡未通过验收或未经检测单位检测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均不得投
入使用。

四、控制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关。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性能,严禁
酒后操作,严禁擅离岗位或让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操作。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亲
自签字。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运行前必须巡视钢结构连接紧固件,检查各传
动机构完好及润滑情况,无异常方可使用。
4、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危险源监控记录,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5、注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关,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
况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通过上述一些措施的落实,把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进场关、安装
关、验收关、使用关、拆除关的管理,使之规范化、标准化。杜绝不合
格起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以及使用是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建筑起重机械设
备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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