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刑法中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有哪些?

刑法中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有哪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一宗案子当中,证据往往是很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一种证明,证明原告的清白和被告的罪行的一个重要证明。
但是,证据也有多种不同类型,在不同的情况下产生的证据也有不同的形式,有书信证明,有物证,也有证人证言等等,在刑法中,对▲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进行了定义和归类。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7.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8.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3.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和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需要出庭做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做证。
7.鉴定意见。
鉴定可分为诉讼内的鉴定和诉讼外的鉴定。
诉讼内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反之,诉讼外的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诉讼外的鉴定,既可能在诉讼发生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发生前所获得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使用,具有类型化特征的鉴定意见,例如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医疗鉴定等。
类型化鉴定通常要求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另一类是非类型化鉴定,它不像类型化鉴定那样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经常发生,因此对鉴定人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只要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可以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法律讲究的不仅是事实,还有就是证据,证据不足,法律也不会宣判。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要求的证据才会被采纳。
因此,大家在准备证据之前,很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证据分类的要求,了解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至于哪些属于证据,可以到下文一起了解。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效力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事实陈述范文 案件陈述内容

事实陈述范文案件陈述内容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案件陈述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
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
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
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
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
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
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
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
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
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
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
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003100518 付阳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明方式。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使法院真实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
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还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陈述,都具有"真实性"、"虚假性"和"争辩性"三大基本特点。
从“真实性”来说,当事人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理,因此我们相信当事人真实客观地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跟强烈的控诉欲望,我们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具有虚假的一面,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或夸大甚至编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跟证据。
当事人陈诉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
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学者邵明教授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不合理之处,即为:(1)当事人主张利己事实的,该事实为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而需要证据来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诉讼上的自认;(2)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不利己事实的,构成诉讼上自认,该事实为免证事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
邵教授认为,能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诉,应是:(1)当事人诉讼外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事实作出自认;(2)法官询问当事人,即当事人经法官询问而陈述或主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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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对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0-04-12
[字体:大中小]
一、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意义
所谓陈述和申辩,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与证据或线索,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表明
自己的主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防止和减少错误。
在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但也
确有一些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程度较轻或者依法不应追究
行政责任的,由于执法人员的水平及工作疏忽,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者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所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于查明事实真相,正确
作出处罚起到重要的作用。
2、事先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申辩和质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述申辩这一程序制度,体现了公开、直接、言词等现代诉讼的原则,在这一
程序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不平等的地位得到校正,当事人享有通过适当活动
收集证据施加积极影响的机会,有利于增加办案透明度,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主
观臆断。
法律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采取简单的方式在处罚
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则采取比较正式的告知方式来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比较复杂、重大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则采取听证程序
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程序中,既可以使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3、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那一法律规
定,有利于提高法制观念。
行政处罚的过程也是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在强调依
法行政和全民普及法律知识的今天,让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利
于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化解矛盾,同时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避
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规则要求
第一、对指控进行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的程序,是针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所告知的内容的指控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行使陈述与申辩权,也可以放弃陈述申辩权,这项权利的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行政机关不能以种种理由剥夺当事人这一权利,对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充分的尊重和予以保障。
第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
法律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置之不理,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
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的异议和辩解,可能有的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无论是真是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细心听取。
第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复核,以确定其真实性并予以采纳。
行政机关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对相关事实、理由、证据有出入矛盾的地方,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证据确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作为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简单粗暴地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轻率地加以否定。
第四、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既然陈述是当事人的权利,就不能因为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而加重处罚或受到责难,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何时提出。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使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一程序制度不致于流于形式而落空,应对这一规定设置保障措施。
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发现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为图省事、简便,在调查阶段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当场陈述意见和申辩,并当场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以此作为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证据。
这种作法与法律精神是明显不符的,第一、在不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一定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核行政处罚的机构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处罚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不是执法人员在当场告知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那么告知义务就流于形式,当事人的申辩也就失去意义。
第二、要求当事人当场表述、申辩,有可能使当事人面对行政执法人员压力的情况下不敢陈
述自己的真实想法,而屈从于执法人员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当事人签收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这说明当事人享有三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限的冷静思考。
是否有理由、是否要陈述申辩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第三、要求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当场表态和申辩,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执行者的原则。
由于执法人员是违法行为的调查者,是处罚案件一方的当事人,难免持有某种偏见,片面认为自己的判断正确,从而听不进不同意见,甚至对申辩者打击报复、编织理由,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能是在违法行为调查终结,经同级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进行核审,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形成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的基础上进行陈述申辩。
其他任何时间、阶段的陈述申辩得不到法律规定的保护。
2、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由谁听取和核实。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什么机构听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较原《程序暂行规定》由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有所进步,但没有规定由工商机关那个部门具体落实这一制度,笔者认为,陈述申辩的听取应由法规核审机构具体受理并组织实施,理由一是程序规定了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审查,也就赋予了核审机构独立于办案机构以外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的职责,直接由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纠正其调查过程中存在问题,难免存在自己否认自己的尴尬局面,同时也不能很好正视存在的问题。
因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一种特殊(非正式的)听证活动,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权利首先是通过程序中立性原则加以保障的,只有中立,才能保障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申辩权。
理由二是由办案机构受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由于听取陈述申辩一方的行政执法人员,难免受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不当动机的影响,形成听而不进或者消极、被动态度应付听取,不利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从而影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工作的开展。
因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应由同级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负责,在
实践中已证明这一作法是切实可行的。
3、听取陈述申辩如何操作。
一般情况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采用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法规机构采取阅读听取;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对相对人的口头意见,由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作为听取的依据。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所反映的问题,诸如事实问题,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结果,证据问题,包括书证、物证、鉴定结论、检查笔录等,认定违法经营商品的数量和货值问题,处罚依据适用问题,处罚种类和幅度问题。
一方面对照案件调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一一的核对。
一方面针对当事人反映出的事实与证据不符等问题,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进行核实,二是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对,取得真实证据材料。
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后,对认定事实不准的法规核审机构通过核审予以改正;对认定数量、货值不符的进行修正;对处罚依据不当的进行修改;对处罚种类和幅度有误的进行重新调整,对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幅度。
对上述采纳的意见,法规机构应通过《行政案件核审表》,在核审意见栏中予以载明,明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以此作为办案机构上报局长批准,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确定的依据和参考的意见。
■ 作者单位:新洲分局摘自《武汉工商》2010年3期(作者:董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