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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青政办发[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政府设立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以下称市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市)财政局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项目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质监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市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质监局提出的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市质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结合年度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五条资助奖励单位范围:(一)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二)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三)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四)主持、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五)主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六)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八)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九)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十)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等的;(十一)承担标准化培训教育项目等的;(十二)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5]1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1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0日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导、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二)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三)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四)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五)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六)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青政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9日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的核心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以下简称“四节一环保”),精髓是因地制宜。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做好“四节一环保”工作,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0号文件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3号),促进消费品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我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食品、纺织、家电和轻工等产业质量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型制造水平进一步提高,工匠精神进一步弘扬,消费品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品牌认可度显著提升,产品和服务对消费升级的适应能力明显增强,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

到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1.6%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15%以上。

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20%。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达到20 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3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力争达到40家,两化融合指数达到85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青政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9日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充分推广应用国家和省、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

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包括区市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基础夯实阶段(2020年年底前)1.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2020年9月底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青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4日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和《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树立标准意识、坚持标准理念、强化标准思维,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将“标准化+”与“互联网+”“海洋+”“国际化+”和“三中心一基地”等重大战略统筹实施,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青岛标准”,创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的技术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系统布局。

全面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创新标准制定和评估机制,创新标准化试点领域和对象,创新技术标准基地建设模式,将标准化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不断满足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城市治理现代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宣传发动,形成标准化共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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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
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研究室: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阅读领会。

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是市政府全面推动标准化战略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希各研究室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把握住机会,科学论证,积极开展标准申报、立项和研发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科技信息管理科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
(二)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
(三)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
(四)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
(五)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六)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
(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第六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
(一) 主持国际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
(二) 主持国家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三) 主持行业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四) 主持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五) 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
(六)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七)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0万元;
(九)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5万元;
(十) 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十一)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九条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 主持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 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
(三)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四)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五)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第十条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 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 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四) 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五) 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六) 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七) 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八)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 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
(三) 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的一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 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八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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