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再审与禁止重复追诉原则的冲突与调和
从实务角度浅谈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理解

从实务⾓度浅谈对“禁⽌重复评价原则”的理解禁⽌重复评价原则,是我们在对刑事案件进⾏定罪量刑时适⽤的原则,但是由于【内容摘要】禁⽌重复评价该原则并未如其他三⼤刑法原则⼀样,明确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在适⽤时存在模糊认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原则进⾏探讨,形成明确的理解和认识,在宏观上实现刑法的统⼀适⽤,在个案上取得公正认定的效果。
禁⽌重复评价案例特征具体体现建议【关键词】禁⽌重复评价禁⽌重复评价原则,虽然不是我国刑法明⽂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很⼤的体禁⽌重复评价现,是⼀个⾮常重要的刑罚认定原则,被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所认同。
这⼀原则贯彻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公平公正的保障了犯罪⾏为⼈的权益。
笔者结合办理的两起案件,浅谈对这⼀原则的理解,并对该原则的具体适⽤进⾏思考。
⼀禁⽌重复评价禁⽌重复评价原则的概念和价值内涵禁⽌重复评价原则的概念(⼀)禁⽌重复评价刑法上的禁⽌重复评价禁⽌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个案件中,将同⼀个定罪量刑事实反复进⾏评价,其所得出的结论有可能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被告⼈承担明显不利的后果,因⽽在刑法解释和适⽤上应该被禁⽌。
重复评价包括定罪上的重复评价和量刑上的重复评价,定罪上的重复评价,是指对于某⼀事实,如果已经成为认定甲罪的构成事实,则不能再拿来作为认定⼄罪的事实,即不得重复论罪;量刑上的重复评价,是指犯罪构成要素(定罪情节)在定罪过程中已经被评价,不得将其再次作为裁量刑罚所应考虑的因素或情节重复使⽤。
禁⽌重复评价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禁⽌重复评价禁⽌重复评价原则的法理依据在于法的正义性要求,法的正义性要求审判者在刑罚的裁量过程禁⽌重复评价中,应当保障被告⼈的权利,那种对同⼀事实进⾏反复评价进⽽加重被告⼈刑罚的做法毫⽆疑问是对被告⼈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是有违正义原则的。
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定罪要素与量刑要素以及各量刑要素之间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同时,罪与刑之间⼜有其内在的对应规律,对从重、加重的量刑要素的重复评价,⽆异罪责扩张,对同⼀从轻、减轻情节的多次评价,则意味着罪责的限缩,都与罪责相当原则相悖。
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界定

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界定熊亚文【摘要】刑法上的“重复评价”应是指,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或者量刑情节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相同目的和属性的评价.如此界定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构成事实,还应包括所有量刑情节;二是刑法仅禁止“相同目的和属性的评价”,不同性质的“多次评价”则应当被允许.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一项司法原则,也是一项立法原则,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均应予以遵循.而且,由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实质根据在于法的正义性,该原则在适用上不允许存在例外情形,对于确属重复评价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以保障犯罪人自由并维护刑事法治.【期刊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4)001【总页数】6页(P101-105,110)【关键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量刑情节;多次评价【作者】熊亚文【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如同“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刑法格言一样,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反映了古朴的正义观念,为罪刑均衡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也正因为此,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世界各国刑法中均无一例外地得以承认和贯彻,甚至有国家将其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
然而,尽管“刑法应当禁止重复评价”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共识,对于该原则的内涵、地位以及有无例外等问题,学者们却仍有不同认识,这直接造成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混乱局面。
鉴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重新予以界定,以期对该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综观当前理论上关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阐述,对其内涵的认识有不同观点。
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是犯罪构成事实说。
认为所谓刑法上的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相同性质的法律评价。
[1](P9)二是案件事实说。
认为所谓刑法上的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对同一案件事实重复评价。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62006.12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吴鹏张晶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于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大多数国家也在其宪法和刑事法典中予以承认。
但我国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笔者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入手,试图找到一条能使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运作良好的道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再审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69-01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一)关于“一事”的界定对于“一事”的界定,一般以公诉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一事”,在如何判断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方面,各个国家又有所不同。
法国认为,所谓同一事实是指相同的“事实上的行为”;①德国认为,作为诉讼标的的行为是指起诉书上向法院所陈述案件的“历史性经过”,而此项经过依学理观之,有其一体性者,不论法律特质如何,所有实际上无法分割并且交错复杂的事件经过均可视为一行为。
②综上,大陆法系国家在确定是否重复追诉时,倾向于以自然事实为准,根据社会一般判断标准来进行衡量。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生效时间关于生效时间问题,一般认为实体裁判确定以后即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内部效力是执行力,外部效力则产生一事不再理效力,因此,一事不再理就与实体判决相联系,一旦最终判决生效,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生效。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裁判类型程序裁判生效后只发生形式确定力,而实体裁判生效后产生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效力,只有实质确定力生效才能使己被判决的被告不受到再次审判。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只对实体裁判生效,不适用于程序裁判。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的规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诉限于四种情况,与检察院只要抗诉就必然引起再审相比,显然有失平等。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中国的制度构建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中国的制度构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要求禁止基于同一事实将同一人置于危险之中。
该原则源于古罗马的“任何人不得受两次磨难”的古老诉讼观念。
这一概念的使用一般限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之间与之同质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强调维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或“禁止重复追究”,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遭受两次不利。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确定这一原则的深层考虑在于保护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既纠正事实认定错误。
也纠正法律适用错误,而没有区分纠正事实认定错误的程序和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程序。
并且,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对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纠正,重心仍然是纠正具体案件的错误。
具体地说“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表现就是:我国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不仅要维护判决的稳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也要注意纠正一切错误的裁判。
这样导致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有错必纠”的原则产生了矛盾冲突。
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许多侵犯公民自由权及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
如果我国再审制度中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案件的程序正义将得到实现,那么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将得到肯定和尊重,人们也将在注重实现实体正义的同时对程序正义作出新的认识和选择。
“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中国的构建: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在我国的刑诉法中制度化和系统化,其独立的内涵和要求也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和体现。
关于“再审不加刑”的思考

Retrial against Punishment of Aggravation--An Analysis from Ideal to Institution 作者: 邓华 赖黎明
作者机构: 绵阳师范学院政法系,四川绵阳621000
出版物刊名: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20-23页
主题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 再审不加刑原则 既判力 刑事诉讼 立法
摘要:"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种种弊端,我国应该参照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快确立这一原则.。
刑事再审的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再审,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因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原有证据存在瑕疵,或者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等原因,依法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
刑事再审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再审的法律适用原则,以期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刑事再审的法律适用原则概述刑事再审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刑事再审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要求再审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再审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再审案件的裁判必须依法作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刑事再审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要求再审程序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平、公正。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再审案件的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实质审查原则实质审查原则是刑事再审法律适用原则的重要内容,要求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对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等方面。
(2)对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包括适用法律的正确性、适用法律的合理性等方面。
(3)对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判决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判决结果的合理性等方面。
4. 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原则是刑事再审法律适用原则的保障,要求再审程序的审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2)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等。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孙海云【摘要】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审级制度”的要求。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存在一定偏差,再审事由的设定存在诸多问题,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有违基本法理,再审的审理法院和审理方式也不尽合理。
为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需要在法的稳定性与法的公正性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明确再审的事由;合理界定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根据具体的再审事由灵活确定审判法院。
%The criminal suit retrial procedure means the special remedial procedure designed for the verdicts that have taken effect .It is required to"perfect judicial hierarchy"in The CCPCC′s Resolu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Overall Advance of the Rule of Law.Yet in reality, there exists some variation and deviation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function of Chi-na′s criminal retrial procedures;issues abound concerning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cause for a retrial;the applying subject of the retrial procedures run counter to the basic legal principles ensuring the division of prosecution and trial as well as the e -quality of prosecution and defense;besides, there exist unreasonable designation of the court and hearing methods for the retrial.In an effort to perfect China′s criminal suit retrial procedures , it is required to seek a certain balance between the stability and partiality of law , to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ven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 to specify the causes for any retrial,to have the applying subject of the retrial procedures reasonably defined , and to designate the court depending on the specific causes for the retrial .【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6(028)010【总页数】3页(P54-56)【关键词】刑事诉讼再审程序;审级制度;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者】孙海云【作者单位】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太原 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要求完善审级制度,对各审级的主要任务作了精确论述,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一审应重点解决的问题;二审是终审程序,应重点解决有关事实和法律的争议问题;再审则是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维护裁判权威[1]。
刑事再审适用法律问题(2篇)

第1篇摘要:刑事再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生效的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的适用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再审启动程序、再审审理程序、再审法律效力等。
本文将从刑事再审的法律适用问题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引言刑事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
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的适用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再审启动程序不规范、再审审理程序不透明、再审法律效力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再审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深入研究刑事再审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再审适用法律问题分析1. 再审启动程序问题(1)再审申请主体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再审申请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再审申请条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法启动再审程序;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对再审申请主体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再审申请主体不明确。
(2)再审申请期限过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再审,导致再审申请期限过长,影响了再审程序的启动。
2. 再审审理程序问题(1)再审审理范围过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再审审理范围限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再审审理范围把握不当,导致再审审理范围过窄,未能全面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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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也显而易见 。两相比较 , 很明显 , 本案再审付出
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更 主要的 , 笔者认为这是 和 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相违背的, 是和国际通行 的一项重要 的刑事诉讼原则—— 禁止重复追诉 相 违背的。
二、 禁止重复追诉原 则概 述
禁止重复追诉原则是指对一个人 的犯 罪行为
樊安 红 刘 宏 成 ,
(. 1 湖南文理学院政治理论课部 ,湖 南 常德 450 ;. 10 0 2 湖南石 门县人民法院,湖南 石 门 450 ) 130
[ 摘 要 ]禁止重复追诉原则是 大陆法系及英 美法 系国家所共 同遵循的一项诉讼原 则。我 国 目 的 前
刑事再审制度以追求实体公正为 目的, 因而与禁止重 复追诉原则是冲突的。重构我 国刑事再审制度 的关
例 。虽然这个判决结果可能会 让被害人 的亲属感 觉好受一点 , 可能会让 他们息诉并停止 上访 ( 这恐 怕也是本案再审改判的唯一 的“ 效益 ” , ) 但相对于
、
案例及评析
原审被告人舒某 , 因涉嫌过失致 人死亡犯罪 , 于 19 年 9月 2 日被公安 局刑事拘 留 , 98 5 同年 l O
定之被判无 罪 的犯 罪 , 因 同 一 行 为再 受 到 第 不
二次追诉或刑罚 … ’ 。 英美法系国家 , 着彻底 的当事人主义 , 本 均确 立了“ 禁止双 重危 险原则 ” 。根据这一原则 , 被告 人不得因同一罪行 而受到两 次起 诉 、 审判和课刑。 美国并将其 上升 为一项 宪法权 利 , 美 国联 邦 宪 《 法》 第五修正案规定 : 任何人 均不得因 同一罪行 “ 而两次受到生命或 身体上 的危险 。 美国联邦最高 ” 法院通过判例对此 宪法条款进 行 了解 释, 认为“ 禁
月 1 被批准逮捕 ,99年 6月 1日原审法 院以 0日 19 被告人舒 某犯过 失杀人 罪判处其三 年有期徒 刑。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张某 以原判适用的罪名及刑 事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为 由, 19 于 99年 7月 1日向原 审 法 院提 出 申诉 。 20 年 9 2 01 月 4日舒某刑满被释放。2 0 02年 6月 5 日, 原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
被告人及其亲属来说 , 这无疑是一个更 大的伤害, 而且极不利于被告人的改造 , 也会使 了解本案 的社
会公众对法院判决 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而且 申诉
人和被告人为再审所花费的金钱对于并不 富裕 的 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 出, 其所耗费的精力和被 告人所承受的痛苦更是难 以用金钱来衡量 , 国家为 此所耗费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 ( 不仅仅指经济上 的成本 , 大的是 司法权威 丧失 的成 本—— 以下 更
审。因原审被告人舒某刑满释放后一直 下落不明 , 故于 20 年 6 9日裁定本案 中止审理。20 年 02 月 03
l月 1 2 6日舒某被公安局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 , 本 案于 20 03年 l 2月 1 7日恢复法庭审理。20 0 4年 3 月1 8日原 审法 院重 新 组成合 议 庭公 开 开 庭审 理 了 该案 , 并于 5 2 月 1日作 出再 审判决 : 撤销原判 , 并 以原审被告人舒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 七年。 从本案来看 , 舒某 因同一个犯罪行为受到 了法 院的两次审判 , 分别被 判处三年 和七年有期徒刑 , 虽然其 “ 罪有应得 ” 七年徒刑 , 但笔者 以为, 无论再 审 判决 的 结 果 多 么 正 确 , 都 不 是 一 个 成 功 的判 这
告 人 的再 审 和有 利 于被 告 人 的再 审 两 种 。再 审 申
在大陆法系 国家 , 一事 不再理原则 ” “ 是一项 古老的诉讼原则 , 早在罗马法 中就确定 了。到了现 代, 各国基本上都 通过宪法 确定这 一原则。法 国
19 年《 7 1 宪法》 就规定 , 刑事既 决事 由产生 既判 “ 力” 。德国《 宪法》 13 第一项规定 : 禁止对 第 0条 “
按照认识论的观点法官对案件的分析评断推理等一系列的思维活动亦是对事物的一个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法官的思维视角深度及广度的限制及法官的主观偏好情感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加之查明证据的技术力量技术手段的有限与犯罪手段的狡猾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法官对案件真相认识的偏差甚至错误所以如果确实有错就没有理由去维护这种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而应当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及时加以纠正8461
一
旦作出了生效 的刑事裁判 以后 , 便不得对该人的
同一行为进行第二次 ( 甚至更多次 ) 审判。大陆法 系称其为“ 一事不再理原则 ” 英美法系称其为 “ , 禁
[ 收稿 日期 ] 0 6 0 1 20 — 4— 0 [ 作者简介]樊安红(98 , 湖南石 门人 , 16 一) 男, 湖南文理学院政 治理论课部教 师, 士, 究方向: 硕 研 诉
键是如何对刑事诉讼 的价值 目标进行选择 , 有效地协调好刑事诉i ̄. 和效率两者之 间的冲突。 f Y - - [ 关键词 ]刑事再 审; 禁止重复追诉 ; 公正; 效率 [ 中图分类号]D 1. 9 53
一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22 (0 6 0 0 3 - 3 62— 78 20 )5— 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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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第 5期 20 0 6年 5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 ONOMI C AND S I VE OP OC AL DE L ME NT
VOL. No 5 4. .
MAY. 0 6 2o
我国刑事再审与禁止重复追诉原则的冲突与调和
讼 法 学; 刘宏 成 (9 4 ) 男 , 南 石 门人 , 门县 人 民 法 院 副 庭 长 , 士 。 究 方 向 : 17 ~ , 湖 石 硕 研
法学 。
l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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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双重危险原则” 。
( ) 般规 定 一 一
在以法国刑事诉讼 法为典 型立法例 的相关 国 家, 认为再审的作用 主要 在于保 障被告人 的权利 , 因此在该立法模式 中再审仅限于为受判决人之利 益而提起 , 绝对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而在德 国, 刑事再审则被 明确区分为不利于被
同一行为处罚两次 。德国学者对此规定的理解是 : ” 必须保障 已被处罚 过的 , 或者法律判决 效力 已确
请人如果获得新的事实 和证据 , 从而“ 有理 由宣告
被告人无罪” 或者有理 由使其受 到较轻的处罚 , , 那 种对被告人有利 的再审是可 以启动的。不利于被
告人的再审要么不允许提起 , 要么被限制在较为狭 窄的范围, 且要受 到诸如诉讼 时效 、 申请理 由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