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资料
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的法律法规一、教育基本法律法规1.1 国家教育法国家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为确保全民受教育权利,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定了国家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体制等相关内容。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关键要素,教师法旨在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和社会地位,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保障制度,确保每个学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鼓励、引导和保护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多样化,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制定的法律。
二、学校管理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是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的教育职责,维护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法是为保证学校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课程标准法学校课程标准法是为统一学校教育教学的标准、要求和质量水平,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推动产教融合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原则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为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管理机制、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
附件:1. 《国家教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课程标准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教育法:是针对国家教育事业制定的一部法律,包含了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体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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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清单教育法律法规清单本文档为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清单,旨在帮助教育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制度等内容,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3. 义务教育法- 法规简介:义务教育法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制定的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针对民办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管理、评估、资助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针对职业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内容、管理等内容。
6. 学校卫生法- 法规简介:学校卫生法是针对学校卫生和健康管理制定的法律,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7.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简介: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措施和处置办法。
8. 中小学校舍卫生标准- 法规简介:中小学校舍卫生标准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标准,规定了学校校舍的卫生要求和监测方法。
以上是教育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清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请注意,本文档列举的法律法规只是一部分,教育从业人员还需了解和遵守其他相关法规,以确保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每个孩子成长的关键。
因此,政府制定了许多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以保障孩子们能够得到优质的教育。
本文将介绍一些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以及它们对教育发展的影响。
一、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
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内容和形式,规定了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法的实施,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
义务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每个孩子的成长都至关重要。
《义务教育法》规定,每个具有义务教育的年龄段的学生都有义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表明了国家对于教育的重视和对于群众受教育权益的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办教育的发展使得教育资源更加丰富,也给潜在的受教育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二、教育政策1. 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是我国教育政策的重要方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传统教育将逐渐过时。
因此,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包括推广数字化教育、智慧课堂建设和大数据教育等。
2. 区域均衡发展我国地区间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和区域之间差距较大。
为了消除这种差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使教育资源得到更加公平的分配。
这其中包括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加强中西部地区的教育发展等。
3. 职业教育改革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我国逐步改革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并推行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和培养方案,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职业人才。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1.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教育法律法规是指规范教育活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性。
2. 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宪法、教育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几个层次。
宪法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根基,它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益。
教育法则是对教育领域进行综合性和系统性规定的法律,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
3. 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保障教育权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益,保障了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它对教育公平、机会均等、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2 规范教育行为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要求教育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办学,保证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3 提高教育质量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质量进行了要求,要求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教育过程的规范性和教育成果的质量。
3.4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障了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它规范了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4. 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约束教育行为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活动进行了规范,约束了教育行为,防止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学等行为。
4.2 保护教育权益教育法律法规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保障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4.3 促进教育改革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课程改革、评价体系改革等方面的进展。
4.4 维护教育秩序教育法律法规通过规范教育行为、管理教育机构,维护了教育秩序,保障了教育事业的稳定运行。
教育法律法规时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6.28颁布
2002.9.1
教育法律法规
通过时间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3.1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1995.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4.12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986.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2.29国务院批准
1992.3.14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6.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06பைடு நூலகம்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86年开始起草
1993.10.3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9.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此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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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教育法规,即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具有的综合性咎,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在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
其具体包括: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指政府与学校间存在的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指学校与教师间依法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指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指学校与家庭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律益寿延年民贩社会内容性质,可分为:1)基本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直接反映教育制度、教育性质等的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
2)普通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之间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确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普通教育法律关系。
3)诉讼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教育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
当基本教育法律关系和普通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2、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1)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包括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和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于民事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主体之间。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于行政法律关系。
3、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1)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不存在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
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
如《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这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任何人也不得侵犯的。
2)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它表现于“某个人对某个人”。
如,教师聘任法律关系中,受聘教师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是固定的,与之对应的聘任者承担什么义务,享有什么权利也是固定的。
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在教育活动中,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表明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变化的三种基本情况: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如因委托培养合同的签订产生了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
如学校与企业间的委托培养学生因原委托企业破产而改变委托方。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
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作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个人主体、机构和组织、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现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根据基本职能分类:1)调整性规范,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确立一定的教育关系秩序,使之按照一定教育目标的轨道运行。
2)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施的规范。
从实施角度看,保障性规范是调整性规范受到相应主体遵守的保证。
2、根据专门职能分类:1)一般性规范,其职能在于确认可以成为法的基础的最重要的事实,比如确认教育制度,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等。
也称一般确认性规范。
2)概念性规范,职能在于明确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的明确有利于教育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和保障系统的构建。
3)原则性规范,所表达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这种原理和准则可以作为教育法律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也称“宣言性规范”。
原则性规范所确立的行为模式具有抽象性,其操作要求联系具体的教育法律规则来进行。
如《教师法》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4)规则性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其确立的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
5)技术性规范,是对法律文件的技术性事项作出规定的规范,具体包括业务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3、根据调整方式分类:1)义务性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按照其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性质,人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消极义务的规范又称为禁止性规范。
2)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
授予权利的规范通常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享有权利和自由,或者选择是否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视为任意性规则。
而授予权力的规范则包含了职权与职责,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被授予权力的主体必须行使,不能任意选择。
授权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虽然有所交叉,但不能等同。
此外,授权性规范中还包括了奖励性规范。
4、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类:1)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而制定,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规范,即通过这种规范把行为人的行为纳入一定方向和限度之内。
调控性规范的职能在于对人们已有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使之符合这一规范所确定的行为模式。
因而,其对教育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行为具有重要的制约、导向作用。
2)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它本身所规范的活动产生的依据,由构成性规范引导下所产生的行为对其具有逻辑上的依赖关系。
如果没有这种构成性规范,该行为活动就不可能产生。
5、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类:弹性程度在此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反映了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的统一规范与个别调整的关系。
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1)确定性规范,法律规范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模式的内容,这种规范通常内容明确,结构完整,便于直接适用。
2)非确定性规范,法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定处置的具体措施。
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2)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3)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补偿性责任。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是否完整,关系着其本身的法律效力。
从逻辑上讲这三个要素必须是缺一不可的,否则这个规范就可能无法落实。
虽然教育法律规范以教育法规条文为其文字形式,但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条文都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不能简单地等同。
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对等情况:不是全部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不是一个教育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一个教育法律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即可能一个条文中确立了多个教育行为模式。
在适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法律责任,广义上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
狭义上仅指后一种含义。
通常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征: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法律责任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对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起到督促和警戒作用,保证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力手段,人人必须遵守,任何违法者不得逃避或拒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