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管理的名词解释

许可证管理的名词解释许可证管理是指一种行政管理手段,通过发放、管理和监督许可证,对特定范围的行为、行业或活动进行合规管理。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行为和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有一种有效的制度来管理和规范各种行为。
许可证管理便是为此而设立的。
一、许可证的定义与分类许可证是由政府机构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颁发的一种文件,凭借该文件,持有人得以从事特定的行为、行业活动或享受特定的权益。
许可证根据颁发对象和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个人许可证和企业许可证两大类。
个人许可证通常用于特定职业的从业者,如医生、律师等;企业许可证则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业或活动,如餐饮、旅游等。
二、许可证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许可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发放许可证,政府能够对从业者和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资源和安全条件。
同时,许可证管理还可以对市场进行约束和规范,避免不合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许可证管理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诚信经营。
三、许可证管理的基本流程1. 许可证申请:从事特定行为或从业的个人或企业需要向相关政府机构递交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个人或企业相关信息、资质证明、场所设施和安全条件等。
2. 审核与评估:政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判断申请者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要求。
3. 发放许可证: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并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备案。
4. 许可证管理:政府机构将对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5. 许可证更新:许可证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需要申请更新或续期,以确保持有人仍具备从事相关行为或从业的资格和条件。
四、许可证管理的挑战与改进尽管许可证管理有其明显的好处,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许可证管理标准和规定存在差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便。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企业(公司)高风险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企业(公司)高风险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对于高风险作业,企业应建立工作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控制准则,对高风险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许可作业范围主要包括:动火、登高、进入受限空间、动土、起重吊装、临时用电、盲板抽堵、设备检维修、断路。
发放的许可证(或副本)须显明地展示在工作场所。
应做好防止许可证损坏的措施,保持作业期间许可证清晰、易读取。
企业应保留作业许可票证,以了解作业许可程序执行的情况,以便持续改进。
严禁无证进行特殊危险作业。
1、危险能源控制(上锁与挂牌)企业可参考GB/T33579《机械安全危险能量控制方法上锁挂牌》对危险能量进行管理。
所有人员在执行任何有可能被意外启动或能量意外释放而造成伤害的工作时,都必须遵守上锁与挂牌(LOTO)程序,包括工厂员工、外来人员及承包商等。
在执行上锁或挂牌前,应当确保设备/系统被能源隔离,完成相关人员培训。
当工作完成时,维修人员应当与属地授权人员一起确定设备/系统被复原,并确保在安全操作状态后,再移开上锁和挂牌并且通知受影响人员。
上锁挂牌装置应满足耐用,标准化,牢固,可识别标准,以保证它们有效并不被轻易移除;每个锁具应有独一的编号,并配一把对应的钥匙;所使用的锁具和钥匙应放在指定的锁具箱中由属地部门统一管理,警示牌由被授权人员管理。
企业应识别并建立每个独立工艺设备及其工艺管道的上锁挂牌点位清单,并在现场相应位置进行标识。
所有的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涉及到所有危险能量释放的作业,都要遵守上锁挂牌程序。
上锁挂牌前,被授权员工首先确认能量已很好地隔离和切断,可通过尝试启动设备进行确认。
使用上锁确保能量隔离装置处于关机、关闭或者空挡位置。
警示牌与锁具由被授权员工同时锁定在能量隔离装置上,保管好钥匙至锁具和警示牌,并且只有在移除后方可操作该设备。
警示牌上面必须清楚地表明禁止将能量隔离装置从安全锁定位置移开。
必须确保电能总闸拉闸,总闸和分开关至少有一处上锁,上锁和警示牌同时使用,不便上锁的位置需要想办法上锁或完全断开电源线。
餐饮业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的管理制度(14个)

餐饮业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的管理制度(14个)1.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从采购到出售的整个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存储、加工、制作、消毒等环节的规范和控制。
2.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的责任分工,确保每个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食品安全。
3. 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原材料的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签订、原材料检验等环节,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4. 食品加工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操作和流程,包括加工设备的维护、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卫生要求等,确保食品加工的安全和卫生。
5.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食品质量检测、样品留存、不合格品处理等,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 餐饮操作规范制度规范餐饮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包括食品制作、加工、存储、销售等环节的要求和标准。
7.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留样的方式、数量和留样期限,以备日后食品质量检验和追溯需要。
8.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措施和事故调查等,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9. 餐具消毒管理制度规范餐具的消毒流程和方法,确保餐具的卫生和安全。
10.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11. 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机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12. 食品安全记录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安全相关的记录内容和保存期限,包括温度记录、检测结果记录等,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需要。
13.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包括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等,确保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和问题。
1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包括监督抽检、检查和监督执法等,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
各类许可证管理分类列表

不超过3个月
一般药品进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
进口药品通关单
是
仅限在改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
其他货物进出口
黄金及其制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音像制品进口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响制品批准单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
2.不论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3.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进口关税配额
农产品
商务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延期最迟不超过下年2月底)
是
1.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不需提交许可证
有毒化学品
环境保护部
有毒化学品坏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农药进出口
国家农业主管部门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是
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出口凭“非农药登记证明”验放
兽药进口
国家农业主管部门
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进口兽药通关单
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
2.许可证申请期为每年的10月15至30日
野生动植物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1.公约证明
2.非公约证明
是
3.物种证明
不超过6个月(一次)
是
是
1.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使用、变更和注销等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质量和环保。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与管理方案,明确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使用、变更和注销程序,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认识。
第六条具体负责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所有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七条公司应依法制定和公布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资料,确保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做到可追溯。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第九条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公司应派专门人员进行咨询,并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了解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生产产品的相关信息,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和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资料和申请过程的透明化和合法化。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建立并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使用和正常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和信息沟通的及时、畅通、有效,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是指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许可过程信息,许可工作完成产生的终端信息,在对证书、人员、机构及获证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信息,支持许可工作的基础信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是指针对生产许可证信息收集与形成、传递、使用与管理、公开与保密等进行管理的工作.许可过程信息包括受理、审查、检验等环节产生的档案、数据库等;管理信息包括对发证工作管理和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所需法律法规、程序文件、核查人员信息、许可证审查机构信息、发证检验机构信息等;终端信息包括获证企业信息等.第三条本规定是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传递信息,有效使用和管理许可证工作信息.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管理.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国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生产许可证职责,负责相关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许可证工作信息收集与形成第五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申请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申请企业信息、申请产品信息、受理信息等.第六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起建立企业许可档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将企业申请、受理、现场审查、产品检验、许可审批各个环节的业务信息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企业相关材料和数据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第七条审查部和各省级许可证审查部门建立企业审查计划档案,内容包括审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申请单元、计划审查时间、审查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第八条各审查组织单位建立企业实地核查档案,内容包括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抽样单、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等.第九条检验机构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档案,内容包括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表、产品检验报告等,检验机构负责人要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第十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国家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省级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不予许可原因等.第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和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省级获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批准时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第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质量档案,包括获证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情况等.第十三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要建立国家发证注销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省级注销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类别及单元、获证时间、许可证编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第十四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的档案,包括公众留言和人民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留言和人民信访答复情况、人民信访调查处理情况等.第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导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数据库,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注册级别、有效期、批准文号等.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审查部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验、人员、办公条件等.第十七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检验机构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历、人员、办公条件、检验设备等.第三章许可证信息传递第十八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数据库,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第十九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附件1,同时上报电子文本;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第二十条各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本辖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0月就本年度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并建立各省证后监管档案.第二十一条审查部在实施审查前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核查计划见附件2,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在实施审查前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核查计划和审查组成员信息.第二十二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审查部汇总的,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后向审查部报送实地核查信息;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各产品审查部在实地核查后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实地核查信息.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检验后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报送产品检验信息.第二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查不合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第二十五条审查组织单位在生产许可审查中发现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及时向有关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见附件3.第四章许可证信息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发证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获证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等.第二十八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获证企业许可证被注销5日内更新国家注销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注销企业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注销企业名单.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获证企业被注销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注销企业名单.注销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获证日期、注销原因等.第二十九条各省及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监督抽查情况、以及企业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并作为后续监管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核查人员资质被批准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注册审查员和技术专家名单.第三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审查部和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变更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审查部和检验机构最新联系方式.第三十二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审查人员、审查部、检验机构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数据库;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应根据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的机构、人员等数据库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原有数据库,并在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使用最新信息.第五章信息公开与保密第三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部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的省级质监部门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受理申请的公共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第三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审查部、检验机构要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联系方式和咨询电话.第三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许可过程中了解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及企业合法利益的秘密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要求建立的档案、数据库等保存时间为5年.第三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在销毁本规定规范档案前,要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附件2:实地核查计划附件3: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不予行政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不予许可日期”填写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的日期;2.“备注”栏中注明“发证”或“换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变更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2.“备注”栏若没有填写“无”.附件2:实地核查计划产品名称:编号:编制:审批:年月日审查组织机构盖章附件3: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1、“承检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对应的产品名称;2、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栏目不填;3、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目的
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管理目标
第三条确保参加工程施工的各作业队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计划合同部负责收集、保存各作业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章工作程序(流程)
第六条项目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程序如下:
计划合同部收集登记→安全环保部监督检查→如没有或过期→及时整改→安全环保部验收
第五章过程控制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应保存所属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分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上交计划合同部。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日期,发现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第十条各劳务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根据上报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真实有效。
第六章考核制度及评判标准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每半年对各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进行一次考核,如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清晰或无效,安全环保部将给于所在项目一定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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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0年出口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现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关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实际操作分解为68种(343个商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16种特办发证商品为39种,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3种。
二、取消对大闸蟹、废棉、新闻纸、羊绒、无毛绒等5 种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稀土商品中稀土永磁体一项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抽纱、黑白电视机及其显象管(包括成套散件)、单缸柴油机等3 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新增对白银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特办,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蚕丝类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报关口岸,仍按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通知》(国经贸[74]84号)和《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补充通知》(国经贸[97]38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坯绸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构,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坯绸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换证,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 年2 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六、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税目进行了调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但是调整后的税目更加强了本《目录》部分商品的HS编码(附件四)。
凭1999年出口配额已办理了附件四中所列商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在2000年1月1日至2 月底期间报关出口的,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发证机构在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 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
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七、《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有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八、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地区)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港澳出口的硅锰铁合金。
(二)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三)对日本出口的磷片石墨、桐原木、桐板材。
(四)对韩国出口的糖醇。
(五)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
九、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
(二)对澳门出口的活鸭、活鹅、活乳鸽、鸭肉。
十、2000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有:蔺草及其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
香、碳化硅、氟石、滑石、轻重烧镁。
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的商品是:矾土、大蒜、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
十一、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各授权发证机构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
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有
关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的出口仍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对美国出口蜂蜜和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配额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收。
十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和指定出口口岸报关管理。
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
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
许可证。
(一)锑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锑合金]及其制品):由黄埔、北海、天津口岸出运。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限定出口口岸为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
口岸商检局办理。
(三)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猪肉、牛肉、乳猪肉、鸡肉、鸭肉;陆运由广州、深圳特办发证,其它运输方式由
各特办发证。
(四)栗子:对日本出口板栗,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签发,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指定青岛、天津、秦皇岛为报关口岸。
对其他国家(地区)
出口栗子由各特办发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
西省、大连市、青岛市在本省(市)或就近口岸报关;其他省、市、自
治区在上述省市各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报关。
(五)乌龙茶:福建省由福州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广州特办发证。
(六)苇及苇制品: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
十四、为保护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牛肉、乳猪肉、鸡肉、鸭肉、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
等二十一种商品。
十五、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机构按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用、监控化学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见附件二]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
边镜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以及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仍按现行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办出口许可证。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七、任何企业不得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见附件三)。
如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
须报外经贸部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或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
证验收。
十八、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输至外经贸部EDI中心。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直执
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19 99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98] 外经贸管发第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略)
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略)
附件三:《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目录》(略)
附件四:《商品编码对照表》(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