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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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管理详细规定

作业许可管理详细规定

XX工程作业许可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本工程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制订本要求。

2、本措施适适用于XX工程。

3、本措施适适用于以下作业环境受限空间作业(沟下作业、基坑开挖等)、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通球试压作业、动火连头作业。

第二章作业许可分级1、受限空间作业1.1一级受限空间作业(1)基槽开挖深度在10米以上。

(2)各场站设备工艺区内作业。

(3)两家业务单位以上共同参与作业。

(4)经主管部门确定,要求按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控制。

(5)同一受限空间作业同时存在一级和二级作业,标准上“就高不就低”,应一样视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1.2二级受限空间作业(1)进入污水井、阀井、管道、池、坑、暗沟、涵洞作业。

(2)进入其它封闭、半封闭通风不畅设施及场所。

(3)各场站设备工艺区外各项作业。

(4)人工挖桩孔、井、基槽开挖深度超出3~10米作业(包含新建工程施工)。

1.3三级受限空间作业(1)基槽开挖深度在3米以下。

(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低压管线或阀门更换、维修、抢修作业)。

(3)在生产装置区建设安装,未和系统连接,独立新容器等设备。

(4)进入沟、池和有井盖阀门井(给水、热力等)。

(5)工程项目、作业临时用电接电作业。

(6)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

(2)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

(3)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

(4)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3、临时用电作业(1)一级临时用电作业:在生产装置运行时,供用电设施全程最少有一处需一级或特级用火管理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或用电设备台数在5台以上或直接由配电室内配电屏供电时。

(2)二级临时用电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除一级临时用电作业以外临时用电作业;潮湿区域临时用电作业;生产装置安装时,不受用电设备容量、台数及是否直接由配电室内配电屏供电限制时。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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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为了确保正确识别、评估和分析与作业相关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明确作业许可的管理范围和控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1本规定明确了作业许可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作业许可的管理。

1.2项目部按权限审批各类作业许可证;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负责进行工作危险性分析及交底。

负责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应急措施。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作业许可的监督工作。

2.作业许可管理范围对于重大危险作业、有可能对其他造成影响的作业或与其他有关系的作业,项目部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3.作业许可证的申请1)作业前,项目部专业负责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确认现场的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提前24小时向作业许可证审批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工具、每次作业人数以及作业中潜在的危险、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3)作业许可证不能互相代替。

例如:在晚间24:00到次日凌晨6:00,实施动火作业,作业单位要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夜间作业许可证。

4)各类作业许可证应分类单独编号。

4.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作业许可证审批部门负责人组织检查、确认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相关的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主要确认以下条件:1)确定现场作业监护人,明确其监护职责;2)配齐个人防护用品和必要的通讯工具;3)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4)通知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各相关方;5)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存档;6)动火作业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7)确保不对其它正在进行中的作业构成威胁。

8)作业许可证中的签字栏、意见栏不得空白。

9)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现场施工队、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各持一份。

各类作业票应张贴在施工区域的公示牌。

5.作业许可证的使用1)作业许可证只在其限定的时间和地点有效。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作业或作业推迟,项目部必须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2)若由于某种原因,某项作业不得不暂停时,项目生产部门应立即收回作业许可证。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篇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篇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篇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公司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作业许可范围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办理“作业许可证”:1.非计划性维修工作;2.承包商作业;3.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4.交叉作业;5.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6.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7.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以下作业执行专有作业许可证:1、电气作业执行《大庆石化公司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大庆石化公司电气第二种工作票》;2、检维修作业执行大庆石化公司《检维修风险控制及开工任务通知单》;3、没有属地管理单位,由项目建设部门单独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执行《开工前条件确认单》。

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作业,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1.进入受限空间;2.挖掘作业;3.高处作业;4.吊装作业;5.管线/设备打开;6.临时用电;7.动火作业;8.放射性作业;9.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质,确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确保对所有高风险的、非常规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八条作业前准备布置任务。

属地单位应与作业单位到作业现场,就工艺、设备、环境、工作任务及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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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作业活动的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矿山、建筑工地、仓库、市政工程、道路施工等。

第三条安全负责人每个作业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作业许可管理的安全负责人,负责作业许可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督。

第四条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单位应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明确作业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确保作业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作业风险评估在进行任何作业活动之前,作业单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第二章作业许可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作业许可的申请作业单位应在作业活动开始前,向安全负责人提出作业许可申请,包括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作业许可的审核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作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作业的风险,并决定是否批准作业许可。

第八条作业许可的审批安全负责人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作业许可,并在作业许可证上注明相关信息,同时通知申请作业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作业许可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作业许可证的挂证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人员应将作业许可证挂在显眼的位置,以便相关人员查看,同时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明。

第十条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应根据作业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期满后需重新申请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作业许可证的变更作业活动进行中,如发生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等重要变更,作业单位应及时向安全负责人申请变更作业许可证,并经过审核和审批。

第十二条作业活动的检查和监测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作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作业活动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规处罚违反本规定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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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证所涵盖的工作,实地考察作业环境、参与作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不同的作业单位应分别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条 安全措施
(一)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削减措施。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二)许可证审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应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同时在作业许可证中注明工作期间检测的时间和频次。工作中包含的动火、受限空间等专项作业的气体检测执行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 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 事故状态下。
(二)当正在进行的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重新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许可证延期和关闭
(一)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也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1. 作业许可证;
2. 作业内容说明;
3.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4. 风险评估结果;
5.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二)作业申请人应是实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如项目经理、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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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常见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1. 作业许可申请:在进行任何需要作业许可的工作之前,员工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作业许可申请。

申请必须包含施工计划、作业过程、安全预警等相关信息。

2. 审批程序:作业许可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包括安全、技术、环境等部门。

审批程序应该确保作业计划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且能够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

3. 作业许可颁发:在作业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许可证书应该颁发给作业负责人,并在作业现场进行展示。

许可内容应包括安全要求、限制条件等。

4. 作业前准备:作业负责人在开始作业之前,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设备和材料。

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必须得到解决或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5. 许可变更:如果作业计划需要变更,作业负责人必须重新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任何未经许可的变更都是不允许的。

6. 作业监督:作业负责人应负责监督作业过程的安全性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遵守作业许可的要求。

如果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潜在的危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7. 作业许可的有效期:作业许可证书通常有有效期限,作业负责人应保证在有效期限内完成作业,并在截止日期前申请续许。

任何在许可期限外进行的作业都是违规的。

8. 作业评估和整改:作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作业许可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际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在制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规范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规范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作业许可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人员的作业行为。

三、作业许可的种类1. 临时作业许可:针对临时性的作业,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2. 日常作业许可:针对常规性的作业,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作业人员需按规定操作。

四、作业许可管理1. 作业许可的申请流程(1)作业申请人填写作业许可申请表,详细描述作业内容、地点、时间等信息。

(2)提交申请表至相关部门,并说明作业风险及应对措施。

(3)相关部门审核作业申请,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批准。

(4)作业许可下发给作业人员,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2. 作业许可的审批权限(1)临时作业许可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日常作业许可由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 作业许可的有效期(1)临时作业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作业时间的有效期。

(2)日常作业许可有效期根据作业周期确定。

4. 作业许可的撤销(1)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或存在危险情况时,相关部门有权撤销作业许可。

(2)作业人员违反许可规定或操作不当,相关部门有权撤销作业许可,并追究责任。

五、作业许可的培训要求1.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2.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

六、作业许可的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评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2. 违反作业许可规定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纠正措施。

七、作业许可的责任追究1. 作业人员对自己的作业行为负责,并保证作业安全进行。

2. 监管部门对作业不达标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2.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本企业的作业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各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范围(3篇)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范围(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作业许可管理,保障作业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高空、受限空间、动火、爆破、吊装、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作业许可,是指对特定作业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四)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作业许可管理范围包括以下作业:(一)高空作业:指在离地面2米(含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如高空作业平台、吊装作业、高处维修等。

(二)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或接近容器、槽、坑、井、池等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如管道清洗、设备检修等。

(三)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电弧、火花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如焊接、切割、打磨等。

(四)爆破作业:指使用炸药、雷管等爆炸物进行的作业,如拆除、挖掘等。

(五)吊装作业:指使用起重机械、吊车等设备进行物体搬运、安装、拆卸等作业。

(六)临时用电作业:指使用非固定电源进行的电气作业,如移动式电动工具、临时照明等。

(七)其他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作业。

第六条以下作业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一)日常生产、维修、保养等一般性作业;(二)非危险作业场所的短时作业;(三)紧急抢修、事故处理等特殊情况下的作业。

第七条对于涉及多个作业许可管理范围的作业,按照最高级别的作业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章作业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八条作业单位应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作业许可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一)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二)作业人员名单、安全技能及培训情况;(三)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及预防措施;(四)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及应对措施;(五)作业结束后安全检查及清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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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设备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作业许可范围(一)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许可管理流程见附录A),办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1. 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2. 承包商作业;3. 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4. 交叉作业;5. 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6. 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7. 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二)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工作,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1. 进入受限空间;2. 挖掘作业;3. 高处作业;4. 吊装作业;5. 管线/设备打开;6. 临时用电;7. 动火作业;8. 放射性作业;9. 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八条炼化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质,确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确保对所有高风险的、非常规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九条作业前准备(一)布置任务。

属地单位应与作业单位到作业现场,就工艺、设备、环境、工作任务及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作业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风险评估由作业批准人负责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进行充分沟通;安全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

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

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三)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涵盖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统一完成风险评估。

(四)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将风险控制到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条作业许可证申请(一)作业前申请人应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作业许可证;2. 作业内容说明;3.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4. 风险评估结果;5.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二)作业申请人应是实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如项目经理、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

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申请。

(三)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证所涵盖的工作,实地考察作业环境、参与作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

不同的作业单位应分别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一)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二)许可证审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应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同时在作业许可证中注明工作期间检测的时间和频次。

(三)许可证得到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如按照检测要求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气体、粉尘浓度检测表”见附录C。

(四)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均应按照相应要求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相关人员佩戴齐全,执行相关个人防护装备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书面审查在收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确认对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规定的遵循情况,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四)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五)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六)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七)其他。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上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与相关单位(包括相关方)的沟通情况。

(八)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四条许可证审批(一)根据作业初始风险的大小,由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证。

批准人通常应是企业主管领导、车间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四)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作业许可申请。

(五)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过申请人和批准人的审批。

第十五条许可证取消(一)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 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6. 事故状态下。

(二)当正在进行的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

重新作业,应办理新的作业许可证。

(三)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系统、设备和一段指定的时间段,如果工作时间超出许可证有效时限或工作地点改变,风险评估失去其效力,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四)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作业许可证。

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

第十六条许可证延期和关闭(一)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

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

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也应在申请上注明。

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二)在规定的延期次数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确认其涵盖的相关专项作业许可证均已关闭,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四)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许可证分发(一)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1. 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2. 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3. 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二)当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工作完成后,许可证第三联由申请人、批准方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

许可证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三)在工作实施期间,申请方应时刻持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并将作业许可证第一联、附带的其它专项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和安全工作方案放置于工作现场的醒目处。

(四)当同一工作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时,每个施工单位都应有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

当工作需要中断(正常工作期间在现场的休息除外)时,许可证第一联应交回批准方保留。

(五)其他专项作业许可证的分发与延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监督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属地单位,在作业期间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违反相关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十九条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工作类型判定:(带?工作需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危害识别:(工艺设备、作业工具、作业地点是否存在下列危险)安全措施:(需要打“?”,不需要打“X”)附录B作业许可证作业前气体检测结果许可证的签批:受影响相关方共同签署:许可证的延期:(如果延期,须在工作许可证失效前办理新的许可证或延期。

)许可证的关闭:许可证的取消:附录C:气体、粉尘监测表气体、粉尘监测表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空间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允许限度使用的监测设备类型:氧气:19.5%-23.5%易燃易爆气体: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O.5%(体积);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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