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实务分析
浅析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

浅析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作者:黄振奋来源:《现代园艺》2012年第22期摘要:现代社会由于国家权力的拓展,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森林资源,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规范。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以及注意林业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责任承担的衔接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现状;意义;不足;规范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不仅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人类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均与森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对森林的保护是人类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具体举措。
对森林保护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禁止开发,限制开发或者加强行政管理。
现代社会由于国家权力的拓展,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森林资源,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
本文以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进行研究,分析当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 林业行政执法基本概述人类是大自然创造的高等生物,其通过劳动发展了自身的体力与智力,使其在与大自然的抗争中逐渐取得主动。
当人类在逐渐摆脱了对自然环境的严重依赖,当人类从原始社会的群居迁徙式的生活方式发展到群落定居的时候,社会就产生了。
社会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脱离了自然的影响,相反,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自然资源、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加惊人。
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是面对着“人与自然”互动关系的问题。
社会是一个包罗人类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具有无限包容量的总体。
人类的历史表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时,那么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灾害会明显减少。
当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紧张时,人类则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比如泥石流、洪涝灾害等灾害的侵袭。
林业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在林业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林业法律案件频发。
本文以一起林业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林业法律问题的认识,为我国林业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省某市发生一起林业法律案件。
案件当事人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乙村(以下简称乙村)。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林业资源开发的企业,乙村是甲公司林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所在地。
甲公司在乙村进行林业资源开发过程中,因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被当地林业部门查处。
乙村村民因认为甲公司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本案中,甲公司在乙村进行林业资源开发,包括植树造林、种植经济林等。
在开发过程中,甲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且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
乙村村民因甲公司的行为,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包括水源污染、土地沙化等。
乙村村民认为甲公司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2. 法律依据(1)非法占用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应当按照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和林地等级,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
(2)破坏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乙村进行林业资源开发过程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且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村村民损失,并责令甲公司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四、案件启示1.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
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红光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介绍了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重要保证。
近年来,赣榆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任务重;二是执法力量薄弱。
提出了整改对策,供参考。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
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赣榆区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
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赣榆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区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区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区各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
浅谈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文章阐述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林业执法多头执法、职能重合、机构不健全等,并提出了治理对策。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完善体系;治理对策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神圣的使命。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1林业行政立法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现实有有空白,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也不十分完善,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力规定较多,而对其义务规定较少;对当事人违法自理规定得比较笼统。
1.2林业行政执法趋利化由于林业行政管理正在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揽一切”,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体制问题并没有完全清除,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过多,经费严重不足,全市只有城步县纳入了财政预算,其余县市都是靠自己想法解决经费缺口,有的甚至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工资,幅利等自身利益相挂钩,还有的个别地方甚至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如木材检查站,作为林业行政的执法的一个窗口,其执法人员的工资等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其各项待遇就直接与其罚没整归入挂钩,这就难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要求相背离,从而成为林业行政执法不公、不合法及至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1.3林业行政执法权配置不合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初探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初探摘要:当前我国林业资源保护形势复杂,对林业行政执法难度大、执法矛盾突出、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度薄弱等新形势,文章从实际出发,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提高林业生态保护的成效,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实效。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分析引言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强化,森林生态的地位和价值被凸显出来,森林资源保护备受各级政府重视。
实践证明,合理保护和科学开发森林资源是改善当前森林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更有利于实现生态平衡和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为此林业行政执法也迎来新的挑战。
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不容忽视。
1.林业行政执法现有问题森林资源是宝贵财富,保护森林资源就是呵护生态环境。
林业行政执法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有效循环和永续利用,在森林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意义非凡。
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展现了政府重视林业行业的一种态度和实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的决心。
但就目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足之处依旧存在。
1.1相关制度不健全现目前我国虽然在森林方面的管理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但制度体系内部却存在着相对制约。
随着森林违法行为的日益增多,原有的森林法规和法律体系没有及时地进行调整和补充,不够完善的制度体系让许多的基层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案件的时候很难操作。
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势必导致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很多工作流于表面,起不到真正警示的作用。
虽然,现阶段关于森林方面的管理规章条款并不少,但制度体系内部却有制约存在。
随着森林违法行为的肆无忌惮和日益增多,原有的法律体系亟需完善,如果没有及时更新和补充,就会导致林业行政执法的后劲不足,让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规章可循,很难处理违法案件。
林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地形以山地和丘陵为主,森林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一起因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引发的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某镇村民李某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树木,品种为速生杨。
2019年,李某因经营不善,树木长势不佳,决定将树木砍伐,改为种植经济作物。
然而,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李某发现部分树木已经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
李某遂停止砍伐,并向当地林业部门咨询。
经调查,李某种植的树木中,确实有部分属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地林业部门遂对李某进行了处罚。
然而,李某对此处罚结果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且树木种植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有权自行决定种植何种作物。
于是,李某向市林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采伐、放牧、狩猎、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等生产活动。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当地林业部门对李某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树木,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
3. 行政程序分析李某不服当地林业部门的处罚决定,向市林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探讨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探讨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摘要】森林是人类的天然宝藏,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的矛盾,一直难以平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林业管理困难重重,问题百出。
本文针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对策,经济发展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关键词】林业法律法规;案件原因;存在问题;解决措施我县大部分山林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人们生活水平较低,“靠山吃山”,不懂得科学发展,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无证加工、乱收购木材、毁天然林种经济禾林、种林中林或林中套种庄稼等现象严重。
而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法律法规不完善,多头执法,职能模糊,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较差,真正能上山执法的人员少,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公权意识,以及交通设备等条件限制,导致我国林业行政执法难,森林保卫工作不能严格执行到位。
1当前我国主要林业法律法规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过程。
主要法律依据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许可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中《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委托的组织大部分是事业单位,办案经费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以权谋私,各单位为自己的利益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
完善法律法规,程序统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理行政,不断提高我国林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创新林政管理模式,只有拥有完善的法律程序,才能建设强有力的森林执法队伍,而不能与违法相对人一起违法。
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实务分析(ppt 96页)

• 该条所指的“经营活动” • 从立法本意上讲,是指直接以森林植物或
林产品为经营交易对象的行为,同时森林 植物或林产品也是应施检疫对象。本案中, 经营标的物是摩托车,申请人的无证运输
行为,应认定为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在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幅度内实 施处罚。
• 执法人员认定申请人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反立法本意,必然导致适用规章条款错误。
第337条 违反有关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 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
规定,逃避动植物检 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
疫,引起重大动植物 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
疫情的,处三年以下 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六、林业植物检疫中的行政强制(详)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层次与部门
•(一)层次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地方性法规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层次与部门
• (二)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上一张
•
2003年最高法院的答复称,
《某省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22
条关于没收无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
林产品的规定,超出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没收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行政案件时,
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一张
• 【案例3】2008年6月6日,浙江省某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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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以某市林业局名义,引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办法》第19条第1项内容,对周
某作出了“没收无证运输桂花树
大苗一棵,并处以货物价值2倍 罚款”的行政处罚。周某不服处罚决
定,
• 6月10日,当事人周某以某市林业 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 向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该条所指的“经营活动” • 从立法本意上讲,是指直接以森林植物或 林产品为经营交易对象的行为,同时森林 植物或林产品也是应施检疫对象。本案中, 经营标的物是摩托车,申请人的无证运输 行为,应认定为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在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幅度内实 施处罚。
•
执法人员认定申请人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反立法本意,必然导致适用规章条款错误。
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
等处罚。
• A省地方性法规《某省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无木
材或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司考原题及答案
“无木材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返回20
•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理由是什么? • 答:《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
• 适用规章错误。《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
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
以处5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属于经
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运输单 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 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收决字第0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书和
(2009)禹林罚字第04号林业行政处罚
决定书。
• 2009年7月1日施行的《育林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育林基金在
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林业主管
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
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
何名目的费用。”
• 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林木产
返回20
【案例2】(2009年司法考试)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 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 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
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
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
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
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
处罚的范围。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 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 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不符合 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 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上一张
•
2003年最高法院的答复称,
《某省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22
• 2008年6月16日,某市林业局经审核, 认为木竹检查站受林业局委托,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办法》第19条第1项作出的《林 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属适用法规不 当,遂以林政〔2008〕108号文件予 以撤销。
• 因当事人不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008年7月29日,某市人民政府在对 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 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适用法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1992年)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2005年)
二、我国现行植物检疫立法现状
• • • • • • • • 程序规范: 《行政许可法》 三部曲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
• 一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
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 二是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
重的。
二、我国现行植物检疫立法现状
• 实体规范
• 《森林法》第22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 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
达程序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判
决:一、撤销被告修水县林业局于2009年 4月28日作出的修林罚书字第(2009) 009号林业处罚决定;二、限被告修水县林 业局在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案例6】同日告知、同日处罚 • 被告作出的处罚告知书明确交待了原告有 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
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
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
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和赔偿,法院予以受理。
• 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
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
三、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性的认定
• (一)对作为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⒋超越职权的
案例5和案例6
案例7、案例4
(二)不作为
• 【案例1】河南省许昌XX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诉被告禹州市XX局林业行政征收、行政 处罚一案 • 2009年10月13日,被告作出(2009) 禹林行收决定第0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 书,以原告2008年上半年生产煤碳、使用 木材为由,要求原告缴纳造林费、育林基 金30万元;
返回20
• 【案例5】未告知、未送达 • 被告修水县林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 向原告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和享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程序违法; 被告在其稽查大队办公室向原告送达林业处罚决 定书遭拒后,一直未再向原告送达,违反了《林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送
• 但按规定,外运时需办理木材运输证,否 则属于违法运输。本案中,该木竹检查站 对案件定性是准确的,本来应按《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第4款分别对货 主和承运方实施处罚。 • 第44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 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 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 …………………………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 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林业行政执法中的 法律实务分析
李媛辉 2012年5月29日长沙
•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与部门
(略)
• 二、我国现行林业植物检疫立法现状
(详,案例分析)
(略)
• 三、行政诉讼(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性的认定
• 四、行政赔偿诉讼中对事实行为违法性 的认定
(案例分析)
• 五、行政许可中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
• 但仅仅因《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第1款、第4款处罚较轻,便依据《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第19条第1项“擅自采伐、损 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树木,并处以树木价值1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是明显的适用法规错误。
•
规章设置的有关制度未能得到有效 贯彻落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31条第1款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 应将证据连同《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品销售方已缴纳了育林基金,因此,被 告2009年10月13日作出征收作为林木产 品购买方的原告育林基金和造林费30万元 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明确依据和相关充分证 据,所以,被告作出(2009)禹林行收决
字第0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认定事实
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继而,被告以原告未缴纳造林费、 育林基金为由,对原告作出按日加
收3‰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10%
的罚款3万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也属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经本
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 撤销被告禹州市XX局2009年10月13日 作出的(2009)禹林行收决字第01号行 政事业性收费决定书和2009年12月11 日作出的(2009)禹林罚字第04号林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37条 违反有关 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 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 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 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分析)
• 六、林业植物检疫中的行政强制
(详)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层次与部门
•(一)层次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地方性法规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层次与部门 • (二)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条关于没收无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
林产品的规定,超出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没收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行政案件时,
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一张
• 【案例3】2008年6月6日,浙江省某县周 某在安徽省某市三合镇龙亭村购买农户
房前桂花树一棵,当晚在未办理 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运送树木至孔夫关 路段时被某市木竹运输检查站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