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执法的原则是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的任务是依法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林地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执法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得拖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做好执法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查处、处罚、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一)了解案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信息;(二)取证: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调查:调查案件的原因、经过、情节等,查明事实;(四)听取当事人意见:邀请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申辩;(五)作出决定:依法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六)出具决定书: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七)执行后期工作: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随意变更、篡改执法决定。
《天水市城市管制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doc

2019年《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2004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8日天政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6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授权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执法局是本级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执法局侧重执法监督,对两区执法局的工作有监督考核权、重大和紧急工作指挥调度权,以及对重大行政案件的检查处罚权。
两区执法局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人、财、物由区上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按照“市区双方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批,区上任免”的原则进行。
区执法局设立执法大队和若干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名义行使执法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专项攻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专项攻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天政办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专项攻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2〕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专项攻坚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专项攻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全市效能风暴行动,加强机关和干部作风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2〕3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全省效能风暴行动“五个攻坚战”为统揽,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为目标,全面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专项攻坚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现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优化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建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现象;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
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规范林业行政行为,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处理和裁决。
第三条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案件受理与立案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二)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二)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三)调查取证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三)现场勘验;(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告知被调查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并有权要求查阅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处理与裁决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林业和草原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林业和草原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甘林科函〔2021〕569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林业和草原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林科函〔2021〕569 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局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打击制售假劣林草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场办字〔2021〕51号)要求,经省局研究,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林业和草原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保护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查处省内侵犯林业和草原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有效遏制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植物新品权人合法权益,激发育种持续创新原动力,为推动全省林业和草原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打击范围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林业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林业授权品种的行为,以及销售林业和草原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尤其要对各种林木种苗、花卉博览会、交易会等侵权高发的大型专业市场加强监管,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行动安排1.动员部署。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甘林策函[2012]386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林策函﹝2012﹞386号)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甘肃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6月1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甘肃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XXX备案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及厅直单位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含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文件。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有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决定、强制性标准等。
一些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厅发布的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规范人事、财务、外事、保密、保卫等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三)与其他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四)单纯转发的文件;(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报、通知以及处理决定;(六)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七)专业技术规程等技术性文件;(八)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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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天水市林业局。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6、•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8、•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9、•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10、•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11、•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13、•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天水市林业局是天水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林地、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调查、清查、动态监测工作与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与实施。
3、监督林木及其产品的凭证采伐、运输与经营加工。
4、依法管理林地,承办全省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
5、指导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以及湿地保护工作。
6、指导全市林政稽查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复议及普法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8、根据国家法规和林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9、协调、督促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10、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干警队伍建设,抓好护林防火工作。
11、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林业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02‟73号)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一)行政许可(共12项)1、木材运输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查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的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的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第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森林公园设立、撤消、分立、合并或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审批法律依据:(1)•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的撤消、分立、合并或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八条:“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①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采伐单位和个人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7、征占用林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确需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实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8、森林防火期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生产用火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火、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9、省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0日林业部部务会审议通过1991年1月9日发布)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第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由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由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巡演繁殖的野生动物。
1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市、州(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合法营业执照;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12、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