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XX区委、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区委〔2012〕23号)精神,组建XX文体旅游局(挂区版权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旅游等方面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与区委宣传部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区版权局、区体育局牌子)区旅游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文体旅游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旅游综合改革、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综合协调职责。
(四)增加省港澳台旅游合作与交流职责。
(五)增加文物和非遗管理股,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对文化艺术、文化市场、文物管理、文化科技、体育、旅游的研究,依靠经济、行政手段综合管理文化、体育、旅游事业。
(三)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扶植示范型、特色型、实验型的艺术品种;管理文化系统艺术教育工作,负责对艺术培训资格的审核和培训市场的管理。
(四)负责XX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资格的审批和属区级保护的古建筑的安全消防措施的审批。
(五)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挖掘、研究、开展社会群众文化、民间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中青年文化和老年人文化等各项活动。
综合管理图书事业。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管理和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正文:----------------------------------------------------------------------------------------------------------------------------------------------------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一○年五月五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

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质效,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负责对全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工作实行督办。
督办是指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对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管辖权限内的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办、重大投诉案件的处理、问题突出旅行社的监管等工作,以及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直接对问题严重旅行社整改工作等进行督办。
第三条督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二)高度重视,科学高效;(三)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四)权责明确,问责追究。
第四条督办范围:(一)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等影响较大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二)已造成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性投诉案件;(三)阶段性或区域性出现的较典型旅游投诉问题、安全问题等;(四)申诉的案件;(五)存在违法行为不处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案件和重点工作。
第五条督办内容:(一)是否存在对上级部门转办或督办的案件未及时按规定办理;(二)是否存在事实、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错误;(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及相关办案规定;(四)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五)是否存在对旅行社监管不力的问题;(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第六条督办可采用电话、发函、现场、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
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分别指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采用打电话、书面函告或直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等形式对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执法或投诉处理等进行督办。
挂牌督办是指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通过对投诉、安全等问题严重的旅行社下达警示督办通知书、进行挂牌整治、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公布进行督办。
2024年度文旅领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024年度文旅领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根据2024年度文旅领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以下是预计要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1. 旅游景区管理:检查各地旅游景区的管理情况,包括景区的环境卫生、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情况。
时间安排:1月至3月。
2. 食品安全:检查文旅领域的餐饮企业、食品摊点等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合规性、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时间安排:4月至6月。
3. 旅行社管理:检查旅行社的运营情况,包括旅行社的资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导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时间安排:7月至9月。
4. 酒店管理:检查酒店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酒店的资质、服务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时间安排:10月至12月。
5. 文化市场管理:检查文化市场的运营情况,包括演出、展览、艺术品交易等方面的情况,确保文化市场的秩序和良好发展。
时间安排:全年进行随机检查。
以上是初步的2024年度文旅领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具体的内容和时间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旅游执法大队工作主要是作什么啊

旅游执法大队工作主要是作什么啊
旅游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旅游法规、规章,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二)对全省旅游市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协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
(三)处理省内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宾馆饭店的重大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
(四)受理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请求和全省旅行社质保金理赔的申诉。
(五)对市、州旅游执法(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六)开展旅游执法调研,健全旅游政策法规。
(七)培训省内旅游执法(质监)人员。
(八)完成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旅游执法总队为省旅游局直属的县处级执法机构,核定执法人员编制25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省旅游执法总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系。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川省旅游执法总队
1。
7.5旅游监督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3 监督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五版)
谢谢!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四、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一、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1
主体
2
依据
3
对象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一、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1
主体
监督管理 的主体
监督检查 的主体
《旅游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旅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 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这表明,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为“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 开展培训提高从业者素质
3 监督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四、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1 自律管理的依据 2 开展培训提高从业者素质
发展旅游业,培育人才、提 高从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 方式,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 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 从业人员素质。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三、监督检查主体的行为限制 2 规范实施监督检查职责
《旅游法》第86条规定,旅游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 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 合法证件。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堂提
课
问
3
为什么要“两人以上” 和“出示合法1 证件”必 须同时具备?
广州南洋工职业学院 2020年
三、监督检查主体的行为限制
1
不得违法收费及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2月9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旅游局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

4旅游局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热门话题:旅游局依法行政整改。
这可是个大工程,咱们这就开始梳理一下整改的思路和步骤,保证让你一口气读完还想再来一瓶肥宅水。
咱们得明确一下整改的目的和意义。
依法行政整改,就是为了加强旅游局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让游客们玩得开心、放心。
下面,就跟着我一起走进这个整改方案的奇幻世界吧。
一、整改前的现状分析1.咱们旅游局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法规体系不完善,部分法规滞后于旅游业发展。
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服务质量不高,游客投诉较多。
2.整改的必要性不改不行啊,不然旅游业怎么发展?游客满意度怎么提高?咱们必须整改,让旅游局焕发新的活力。
二、整改方案总体思路1.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规建设2.提高执法力度,保障游客权益3.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三、具体整改措施1.完善法规体系(1)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查找滞后部分,及时修订和完善。
(2)加强立法调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制定新的法规。
2.提高执法力度(1)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建立举报制度,鼓励游客和业内人士举报违法行为。
(3)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3.优化服务流程(1)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无缝对接。
(3)建立游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及时回应游客诉求。
4.加强队伍建设(1)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2)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3)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四、整改时间表1.第一阶段(1-3个月):梳理现有法规,查找滞后部分,制定新的法规。
2.第二阶段(4-6个月):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3.第三阶段(7-9个月):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五、整改预期效果1.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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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经办人责任:
—11—
(1)具体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2)提出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意见。
4、执行审批人责任:
(1)审批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12—
类别序号
1
行政
法规2
3
4
部门
规章5
6
7
地方
法规8名称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生效时间
2009.5.1
1999.10.1
2002.7.1
2009.5.3
2001.9.1
2002.1.1国家旅游局2002.10.28省人大常委会2009.3.1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6—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32、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3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从事领34、旅游景点(区)经营者不按规定设臵地域界限标志览导向标志
—7—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7、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肖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法律依据:
(1)《中华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8、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加制止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攸县旅游局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攸县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4《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17、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8、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9、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20、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游
35、旅游景点(区)经营者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不采取防护措施,不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们胡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6、组团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5)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6)执行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
4、执行审批人责任:
(1)审批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其他行政行为
(一)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1、执行股室责任:
(1)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执行股室负责人责任:
(1)组织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10—
(5)审核并报批经办人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提出的处理意见。
(6)组织执行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
3、执行经办人责任:
(1)接待游客投诉。
(2)现场检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的行为。
(3)调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的行为和事实。
(4)检查和调查旅游景点的违法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处罚种类:吊销导游证;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பைடு நூலகம்该导游人员旅游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旅游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21、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5、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26、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27、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
2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向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
攸县旅游局
一、行政处罚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1、执行股室责任:
(1)接待游客投诉。责令停业整顿、
(2)现场检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的行为。
(3)调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的行为和事实。
(4)检查和调查旅游景点的违法经营行为和事实。
—8—
分解执法职权
攸县旅游局
一、行政处罚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执行股室:行业管理股
负责人:洪刚
经办人:洪刚何香兰
审批人:杨先志
二、其他行政行为
1、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行股室:行业管理股
负责人:洪刚
经办人:洪刚何香兰
审批人:杨先志
—9—
确定执法责任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2、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4、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5、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6、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2—
7、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8、旅行社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9、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10、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且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或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9、旅游团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吊销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天至30天的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11、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12、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3、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4、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3—
15、旅行社改变登机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16、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5)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