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3、执行经办人责任:
—11—
(1)具体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2)提出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意见。
4、执行审批人责任:
(1)审批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12—
类别序号
1
行政
法规2
3
4
部门
规章5
6
7
地方
法规8名称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生效时间
2009.5.1
1999.10.1
2002.7.1
2009.5.3
2001.9.1
2002.1.1国家旅游局2002.10.28省人大常委会2009.3.1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6—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32、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3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从事领34、旅游景点(区)经营者不按规定设臵地域界限标志览导向标志
五华区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及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

五华区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及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五华区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内部管理制度。
二、工作职责1.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处负责文化旅游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市场经营许可、文化演出许可、旅行社许可等。
2.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并将材料提交给行政审批处。
2.行政审批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
如发现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审批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正或修改。
3.行政审批处完成初步审核后,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资质、管理能力、设施条件等。
4.评估完成后,行政审批处将评估结果提交给行政审批领导。
行政审批领导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5.行政审批处应在法定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提供后续的服务。
四、监督管理1.行政审批处应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案件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查性。
2.行政审批处应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
3.行政审批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根据监督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行政审批处将依据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如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行政审批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内部管理制度由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局领导批准后生效。
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五华区文化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内部管理制度。
二、执法职责1.文化旅游局行政执法处负责文化旅游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侵权盗版、非法交易等行为。
2.文化旅游局行政执法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执法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和处罚。
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项目及依据

浙江省旅游行政惩罚项目及根据浙江省旅游系统行政惩罚细化量化项目与行政惩罚裁量原则有关印发《旅游行政惩罚项目及根据》旳通知浙旅管理〔2023〕95号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为深入规范本省旅游系统行政惩罚行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开展规范行政惩罚裁量权工作旳告知》(浙政办发﹝2023﹞183号)规定, 本局对旅游系统行政惩罚项目及根据进行了重新梳理, 制定了《旅游行政惩罚项目及根据》;同步按照《告知》规定, 结合旅游行政惩罚旳工作实际, 确定了《旅游系统行政惩罚细化量化项目》, 现予以印发, 请做好行政惩罚裁量权旳细化量化工作。
附件:1. 旅游行政惩罚项目及根据2. 旅游系统行政惩罚细化量化项目浙江省旅游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有关印发《浙江省旅游局实行行政惩罚裁量原则(试行)》旳告知浙旅政法〔2023〕94号局机关各处(室)、省旅游质监所:为深入贯彻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纲要》及《国务院有关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旳决定》(国发〔2023〕17号)精神, 深入规范本局旅游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开展规范行政惩罚裁量权工作旳告知》(浙政办发﹝2023﹞183号)规定, 结合本局行政惩罚工作实际, 选择细化量化旳项目, 制定了《浙江省旅游局实行行政惩罚裁量原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旅游局实行行政惩罚裁量原则(试行)浙江省旅游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 1:旅游行政惩罚项目及根据(共70项)一、未获得对应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惩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未获得对应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旳,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旳,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旳罚款;违法所得局限性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旳,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旳罚款。
旅游执法依据

旅游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6项)1、国内旅行社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导游证核发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临时导游证核发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4、领队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5、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XX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尽职尽责和纠错容错制度

XX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尽职尽责和纠错容错制度第一章尽职尽责第一条XX县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
第二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事项清单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对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八)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九)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2月9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关于健全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的若干思考

关于健全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的若干思考健全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是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对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完善。
一、健全执法部门的职责体系要想健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就需要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体系。
目前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主要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执法,这导致了行政执法体系分散,协调不足的问题。
可以采取将旅游行政执法整合至公安部门或建立独立的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方式,实现职责更加明确,执法更加高效。
二、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对执法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
特别是对于旅游行业的独特性、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服务意识都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和服务意识。
三、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和流程健全的执法制度和流程是保障执法公正、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保障。
应建立完善的旅游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在法定程序下进行,避免执法行为的任性和随意性。
也要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
四、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在加强对旅游行政执法的也需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乱象较多,一些不法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给游客带来了不良的体验和损失。
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给游客一个安全、健康的旅游环境。
五、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需要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不断加强对旅游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游客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从而减少旅游行政执法的工作负担,更好地保障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健全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是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部门职责体系,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和流程,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甘政发[2006]33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省发改委等22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3、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5、甘肃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6、甘肃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7、甘肃省农牧厅行政执法依据8、甘肃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9、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10、甘肃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依据11、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12、甘肃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13、甘肃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14、甘肃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15、甘肃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16、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7、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8、甘肃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19、甘肃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20、甘肃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依据21、甘肃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22、甘肃省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二○○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1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11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六条12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8 项)1 、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3 、限额以下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5 、限额以上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6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7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8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183 )(二)行政处罚( 3 项)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3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 项)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联合审批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2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3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4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5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6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审核法律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7 、招标事项核准法律依据:( 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三条( 2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九条8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9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材料审核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附件 2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15 项)1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3 、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4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5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6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批准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7 、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8 、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6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10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11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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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攸县旅游局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攸县旅游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4《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行政处罚(共40项)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2、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4、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5、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6、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2—7、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8、旅行社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9、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10、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且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天至30天的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11、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12、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13、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4、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3—15、旅行社改变登机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16、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17、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18、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19、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20、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21、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处罚种类:吊销导游证;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5、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26、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27、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吊销导游证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5—2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向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旅游社警告、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旅游社警告、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30、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小于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金额低于规定的基本标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31、组团社对申请领队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6—(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32、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3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从事领34、旅游景点(区)经营者不按规定设置地域界限标志览导向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游35、旅游景点(区)经营者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不采取防护措施,不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们胡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36、组团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7—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法律依据:(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37、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肖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38、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加制止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或吊销领队证法律依据:(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39、旅游团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吊销领队证—8—分解执法职权攸县旅游局一、行政处罚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执行股室:行业管理股负责人:洪刚经办人:洪刚何香兰审批人:杨先志二、其他行政行为1、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股室:行业管理股负责人:洪刚经办人:洪刚何香兰审批人:杨先志—9—确定执法责任攸县旅游局一、行政处罚(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1、执行股室责任:(1)接待游客投诉。
责令停业整顿、(2)现场检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的行为。
(3)调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的行为和事实。
(4)检查和调查旅游景点的违法经营行为和事实。
(5)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违法行为。
2、执行股室负责人责任:(1)对现场检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行为的活动进行组织和审核。
(3)对调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行为和事实的活动进行组织和审核。
(4)对检查和调查旅游景点违法经营行为和事实的活动进行组织和审核。
(5)审核并报批经办人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提出的处理意见。
—10—(6)组织执行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
3、执行经办人责任:(1)接待游客投诉。
(2)现场检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的行为。
(3)调查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旅游的行为和事实。
(4)检查和调查旅游景点的违法经营行为。
(5)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6)执行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
4、执行审批人责任:(1)审批对各种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其他行政行为(一)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1、执行股室责任:(1)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执行股室负责人责任:(1)组织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2)审核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3、执行经办人责任:(1)具体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11—(2)提出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意见。
4、执行审批人责任:(1)审批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