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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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3、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

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对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4、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安置帮教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归正人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安置帮教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限时办结制度1、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来信来访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安置帮教办及其工作人员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来访事项转给下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的,应当即告知归正人员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当日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应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

3、对来访的归正人员或其家属、朋友提出的有关安置帮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和安置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一)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二)依法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依法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

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罪悔罪表现;(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愿意接受帮教。

第七条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程序:(一)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提出帮教对象名单,报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帮教对象进行审查,确有帮教必要的,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安置帮教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一)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二)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三)提供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心理问题;(四)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五)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六)其他有利于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的措施。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罪犯改造的不断探索,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

本文将介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目的、执行方式以及优点等。

一、定义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指通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采取定期集中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帮助罪犯重新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实现自我教育和再教育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二、目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减少再犯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重建自尊和自信,从而重新融入社会。

三、执行方式1. 教育培训在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下,罪犯将接受一系列的教育培训活动,包括思想教育、法律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通过这些教育培训,罪犯可以增长知识、提升素质,为将来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2. 社会实践除了教育培训,罪犯还将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这些活动可以是劳动工作,也可以是社区服务等。

通过参与社会实践,罪犯可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劳动纪律,逐渐改变不良行为,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四、优点1. 人文关怀相比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罪犯的人权。

通过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

2. 防止再犯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帮助罪犯重新认识错误,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这有助于减少再犯率,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3. 降低社会成本相比于长期监禁等传统刑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具有较低的社会成本。

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可以降低监狱的维护费用,并缓解监狱人员的压力。

综上所述,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促进罪犯改造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并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培训,为他们带来更好的改造机会,同时增加社会的关怀和支持。

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功能,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安置的退休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特殊人员。

三、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特殊群体,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安置,充分发挥特殊群体的积极作用。

四、工作内容1. 调查摸底。

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特长和意愿,为安置工作提供依据。

2. 制定安置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报上级领导批准。

3. 落实安置岗位。

根据安置方案,为特殊人员安排合适的岗位,确保他们能够发挥自身优势。

4. 培训和辅导。

对特殊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环境。

5. 跟踪管理。

对安置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安置工作的稳定性。

6. 激励与关怀。

对安置人员在工资、福利、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关注他们的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五、工作流程1. 申请。

符合条件的特殊人员向单位提出安置申请。

2. 审核。

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安置对象。

3. 安置。

根据审核结果,为特殊人员安排合适的岗位。

4. 签订合同。

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 培训与辅导。

对安置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

6. 跟踪管理。

对安置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

六、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

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将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计划。

2. 加强领导。

成立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 完善制度。

不断完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4. 落实政策。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的安置帮教政策,切实保障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

5. 创新方法。

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接受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其他有重新犯罪危险的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帮教为主线,以法治为基础,以心理疏导为辅助,促进安置帮教人员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三)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四)总结推广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五)其他与安置帮教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七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措施:(一)安置就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食其力。

(二)生活救助:对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人员,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教育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提高安置帮教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障碍的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

(五)法律援助: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建立档案:对安置帮教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帮教情况。

(二)定期走访:定期走访安置帮教人员,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动态。

(三)谈话教育:定期与安置帮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加强法治观念教育,预防重新犯罪。

(四)社区监督: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对安置帮教人员进行社区监督。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促使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进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帮教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目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效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度目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制定旨在实现以下目的:1.促进罪犯心理变化。

通过帮助罪犯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质及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引导他们积极反思人生观、价值观,转变为有益于社会和谐的公民。

2.培养罪犯社会适应能力。

通过提供必要的就业、职业培训和教育资源,帮助罪犯在刑满释放后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3.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安置帮教工作,防范罪犯再度危害社会,减轻社会治安压力,保护公众安全。

二、主要内容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个体化教育计划。

根据罪犯的犯罪情况、个性特点和矫正需求制定个体化的教育计划。

教育内容包括法律知识、道德修养、职业技能培训等,旨在提升罪犯综合素质。

2.就业安排与创业支持。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重视为罪犯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招聘信息,帮助罪犯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或自主创业。

3.心理辅导与社会支持。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注重罪犯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

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健康面对生活。

社会支持包括提供住房、医疗救助等服务,为罪犯刑满后顺利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4.监督管理与评估机制。

制定安置帮教工作监督管理与评估机制,加强对帮教工作的过程和成效监督。

通过定期评估罪犯的改造情况,及时调整改进帮教措施,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成效评估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成效评估是衡量帮教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

成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造效果评估。

通过对安置帮教人员的行为、心态、价值观等方面进行评估,判断罪犯的改造程度。

评估结果能够反映出安置帮教工作的成效与不足之处。

2.再犯率评估。

通过对安置帮教人员刑满后是否再次涉罪的统计,评估安置帮教工作对于预防再犯的效果。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是指将在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按照一定的安全规程和程序,纳入社会监管,进行帮教、教育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刑罚执行工作的深化和社会矫治体系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介绍,分析其背景及意义,并对其进行优化的建议。

一、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刑释人员社会安置的紧迫需求当前,刑释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他们回归社会后面临的就业、住房、心理、社交等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2. 社会矫治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社会矫治体系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作为社会矫治措施的一部分,可以有效减少再犯率,提高社区的安全感,对于社会矫治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制度的适用对象界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适用于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

制度应明确相关界定,确保适用对象的准确性和广泛性。

2. 安置帮教机构的建立与管理为了有效开展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专业能力,完善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帮教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帮教计划是安置帮教的核心内容,需根据被管教对象的特点、需求和方案,制定个性化的帮教计划。

计划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帮教人员协助,并与社区、家庭等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帮教工作的开展。

4. 帮教方式与内容的多样化帮教方式应因人而异,综合运用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等手段,提供全方位的帮教服务,帮助被管教对象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并提升其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督导、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安置帮教机构和帮教计划进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安置帮教协会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协会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协会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关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三)分类指导,科学管理。

根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确保工作的实效性。

(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三条组织机构(一)设立安置帮教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协会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组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成员选举产生。

(三)设立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条工作内容(一)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需求和困难,建立档案。

(二)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四)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跟踪帮教,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第五条工作流程(一)接收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和分类。

(二)根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安置帮教计划。

(三)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定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调整帮教措施。

(四)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工作保障(一)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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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报到登记制度:
l、刑释人员回原籍后,持《刑满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在十五天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2、司法所接到刑释证明书后,进行登记、建档、立卡,并在证明书上签署“已在司法所报到登记”,加盖司法所公章后,督促刑释人员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对刑释后未办过报到登记手续的,经调查确认后,应责成刑释人员补办登记手续。

二、司法所长首谈制度:
1刑释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长应亲自找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并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就业进行引导、教育。

2、刑释人员报到时司法所长因故不在所内的,司法所长原则上应在半个月内及时找其补谈。

对回归后不到司法所报到的刑释人员,司法所长应主动上门与其谈一次话。

3、对个别刑释后没有回户籍所在地,经核实在外地有固定住所的刑释人员,司法所长可以通过发函等形式与其进行谈话。

4、司法所要设立司法所长谈话登记簿,谈话要形成笔录或其他书面材料,司法所长要有签名。

采用发函谈话的,要复制函谈书面材料存档。

三、结对帮教制度:
1、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村委会帮教组织要及时上门做工作,督促其到司法所报到和到派出所落户口,同时,要指定专人为帮教责任人,与刑释人员建立结对帮教关系。

2、建立帮教关系要签订帮教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六份,由帮教责任人、被帮教人、材委会领导、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各执一份。

四、访问谈心制度:
1、帮教责任人在被帮教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做到必访:A、有大病时必访;B、有纠纷时必访;C、有突发情况时必访;要在思想上疏导、教育,生活上关心、帮助,行为上约束、规范。

2、帮教责任人要经常与被帮教人(特别是重点对象)谈心,便于了解其思想动态。

在犯错误时与其谈心,促使其端正态度;受挫折时谈心,帮助其鼓起勇气;思想有疙瘩时谈心,引导其放下包袱。

3、每次访问谈心都要制作访问笔录,及时归档。

五、了解考察制度:
1、帮教责任人应经常了解被帮教人情况,通过其邻居、家属掌握思想动态,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2、司法所要每季度对被帮教人作一次考察并记录考察结果;年终作一次鉴定,并填写《年度帮教对象表现情况考察表》,统一归档。

3、被帮教人五年期满后,司法所要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除仍需继续帮教的外,均应办理撤帮手续,填写《归正人员期满撤销帮教审核表》,经所长同意后撤销帮教。

六、档案管理制度:
1、对刑释人员要建立个人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判决书(劳教决定书)、帮教协议书、刑释通知书、年度考察表、安置情况记录、撤销帮教书以及其它书面材料。

2、要一人一档,统一编号,分类存放,排放整齐,妥善保管。

3、档案由内勤负责保管,要爱护档案,不得任意拆选、撕页、涂划、剪贴等。

4、档案一般不让外人查阅,确需查阅时,须经所长批准。

借阅和利用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

七、例会分析制度:
l、司法所应每月开一次所务会议,对帮教安置工作进行研究,对出现的问题(尤其是重点对象)要拟定措施加以解决。

2、每半年召开一次全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前阶段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

3、建议党政领导每年召开一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工作、分析情况、明确任务和职责。

八、帮教安置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司法所要与村委会签订帮教安置工作责任状,明确目标,即安置率达90%,帮教率达100%,无重新犯罪。

2、司法所要督促村委会认真填写《刑释人员帮教安置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在《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本》中),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3、年终要按目标责任的要求,对村委会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九、信息报告制度:
1、司法所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帮教安置工作有特色、取得成功经验的村委会的信息,并向县司法局上报。

2、重新犯罪的,司法所应及时查明重新犯罪的原因后向县司法局上报。

十、外出刑释人员联系单制度:
1、对外出到濉溪县域外打工、在外地有相对固定的居住地的归正人员,司法所应主动发联系函到外出所在地单位了解归正人员情况。

2、对长期外出在濉溪县域外打工或居住,在外地有固定居住地的归正人员,司法所可以根据情况发委托帮教函。

委托外出所在地单位进行帮教,但司法所要经常去函了解被帮教人的情况。

3、联系单和委托帮教函要留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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