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3、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
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对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4、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安置帮教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归正人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安置帮教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限时办结制度1、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来信来访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安置帮教办及其工作人员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来访事项转给下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的,应当即告知归正人员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当日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应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
3、对来访的归正人员或其家属、朋友提出的有关安置帮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和安置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一)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二)依法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依法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
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罪悔罪表现;(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愿意接受帮教。
第七条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程序:(一)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提出帮教对象名单,报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帮教对象进行审查,确有帮教必要的,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安置帮教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一)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二)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三)提供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心理问题;(四)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五)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六)其他有利于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的措施。
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接受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其他有重新犯罪危险的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帮教为主线,以法治为基础,以心理疏导为辅助,促进安置帮教人员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三)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四)总结推广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五)其他与安置帮教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七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措施:(一)安置就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食其力。
(二)生活救助:对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人员,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教育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提高安置帮教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障碍的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
(五)法律援助: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建立档案:对安置帮教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帮教情况。
(二)定期走访:定期走访安置帮教人员,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动态。
(三)谈话教育:定期与安置帮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加强法治观念教育,预防重新犯罪。
(四)社区监督: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对安置帮教人员进行社区监督。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是指对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和再教育的一项工作。
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指对这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步骤的规定。
下面就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进行介绍。
首先,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落实责任领导。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明确的权责机构,明确各级责任领导人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层级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其次,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定期开展评估。
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再次,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加强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帮教工作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通过加强监督执纪,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帮教工作的纪律和规范。
此外,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强化培训教育。
对从事帮教工作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使其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提供专业化的帮教服务。
最后,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帮教对象的偏见和歧视。
同时,加强对帮教工作的舆论引导,倡导社会各界的关爱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置帮教的良好氛围。
总之,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安置帮教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被帮教人员的社会适应和法律道德修养的提升。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是指将在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按照一定的安全规程和程序,纳入社会监管,进行帮教、教育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刑罚执行工作的深化和社会矫治体系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介绍,分析其背景及意义,并对其进行优化的建议。
一、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刑释人员社会安置的紧迫需求当前,刑释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他们回归社会后面临的就业、住房、心理、社交等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2. 社会矫治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社会矫治体系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作为社会矫治措施的一部分,可以有效减少再犯率,提高社区的安全感,对于社会矫治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制度的适用对象界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适用于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
制度应明确相关界定,确保适用对象的准确性和广泛性。
2. 安置帮教机构的建立与管理为了有效开展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专业能力,完善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帮教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帮教计划是安置帮教的核心内容,需根据被管教对象的特点、需求和方案,制定个性化的帮教计划。
计划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帮教人员协助,并与社区、家庭等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帮教工作的开展。
4. 帮教方式与内容的多样化帮教方式应因人而异,综合运用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等手段,提供全方位的帮教服务,帮助被管教对象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并提升其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督导、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安置帮教机构和帮教计划进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行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帮教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安置帮教中心的管理人员、帮教人员等。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素质,为帮助和教育在押人员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一)认真落实帮教计划,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和改造方案,助力在押人员改过自新。
(二)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主动沟通、交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
(三)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等活动,提高在押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助力其回归社会。
(四)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能力。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歧视、虐待或侮辱,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规范:(一)工作守则:服从管理,服从指挥,提倡公平公正,保守秘密。
(二)工作作风:工作勤勉、认真,作风朴实、热情,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三)工作纪律:积极服从组织管理,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工作场所的整洁和秩序,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聊天、打电话、上网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刑事记录等敏感信息,确保在押人员的隐私权得到尊重。
第四章工作奖惩第九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绩效,对于工作表现突出、为帮助在押人员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罚的目的从简单的惩罚转向了教育改造。
在中国,安置帮教是一种重要的矫正措施,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立一套完善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安置帮教工作概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针对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的一系列社会化矫正措施。
它主要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罪犯走上正途。
安置帮教工作的目的是使罪犯学到一技之长,增强自身阳光正面的能力,并最终成功融入社会。
二、安置帮教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推行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安置帮教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包括学习培训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等,以满足罪犯不同方面的需要。
此外,安置帮教工作还需要与司法机关、警察、社区组织等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紧密的合作网络。
三、安置帮教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安置帮教工作涉及的人员包括矫正人员、培训师、社工人员等。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对这些人员的选拔和培训非常重要。
选拔应该注重道德水平、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的考察,确保人员具备处理罪犯问题的能力。
培训方面,应该注重专业知识的传授、案例分析和沟通技巧的训练,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
四、安置帮教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安置帮教计划是安置帮教工作的核心,它需要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和犯罪类型制定,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执行。
安置帮教计划应该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罪犯的多重需求。
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跟踪评估,及时调整计划,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性。
五、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举足轻重。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举报投诉和随机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可以通过罪犯表现、社会反馈和再犯率等指标进行。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个人,以便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提高工作质量。
六、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趋势安置帮教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安置帮教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等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2. 预防为主,教育与感化相结合;3. 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形成合力;4.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协调各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3. 指导和检查各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4. 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制度;5.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登记、调查、评估;2. 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3. 定期走访帮教对象,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4. 协调相关部门为帮教对象提供就业、培训等帮助;5. 做好帮教对象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六条对安置帮教对象采取以下措施:1. 生活安置:为无家可归或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临时住所,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 就业指导:协助安置帮教对象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就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3. 教育培训:组织安置帮教对象参加文化、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4. 心理辅导:对有心理问题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5. 社区参与:鼓励安置帮教对象参与社区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七条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管理,包括:1. 定期走访: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定期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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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性质、原则、目标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又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归正人员增加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安置帮教工作小组职责
〈一〉做好归正人员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和要求,组织帮教小组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做好建档立卡、登记工作,做到帮教到人、责任到人;
〈二〉扶持、关心归正人员的生活出路和解决归正人员的实际困难,做到"定其身、暖其心,用其专,育其人,正其人";
〈三〉协助安置帮教工作站对归正人员进行年度考察、考评,落实安置帮教各项规章制度,发挥基层第一线的作用;
〈四〉对一类人员(表现不好、有新的违法行为或者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落实预防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对没有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或没有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告知归正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上报安置帮教工作站;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五类"人员的监管和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七〉要发挥党、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和群众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八〉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分类管理原则
●表现不好、有新的违法行为或者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应当列为一类对象。
重点对其教育,必要时组织集体谈活规劝,经多次教育不明显的,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表现一般、思想处于游离不定状态,拉一拉可以变好,推一推可能变坏的人员,应当列为二类对象。
要多引导、多接触、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力促其向好的方向发展。
●表现较好的人员、应当列为三类对象。
多做鼓励性工作,促其卸去思想顾虑和精神包袱,投身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上来。
●表现突出,对社会、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有贡献的人员,要树立典型,做好宣传、表彰工作。
安置帮教"四落实"制度
1.落实安置帮教对象
安置帮教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的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
的人员;重点对象是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2.落实安置帮教责任人
每一个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由一个具体帮教小组具体实施,并确定具体责任人;帮教责任人要挑选思想觉悟高,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同归正人员较接近,有利于工作开展的人
3.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安置帮教工作,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与归正人员的家属签订《帮教协议书》;建立动态和静态帮教工作体系,做好安置帮教动态记录,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走访、谈心、召开学习会和座谈会,关心归正人员的生活,解决其实际困难,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竟争能力,维护归正人员合法权益;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每年对归正人员进行一次考察、评比,半年进行一次小结。
4.落实安置帮教期限
对于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届满五年的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归正人员,应当作出解除帮教的决定;但对于仍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或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延长其帮教期限;解除帮教或延长帮教由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报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审批,送市安置帮教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