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 (1)

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1、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修订《种子法》包括(10)章(94)条。
第一章总则3、制定种子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4、种子法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也就是种子法主要调整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5、新修订《种子法》规定种子的定义是什么?《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6、种子法如何明确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职责?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7、种子法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8、种子法规定: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9、种子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1、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八日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书模板

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书尊敬的XXX部门:我司(公司名称)特此向贵部门提交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
以下是关于我司所申请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相关信息:一、品种名称:XXX(品种名称)二、品种类型:XXX(品种类型,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等)三、品种来源及选育过程:1. 品种来源:我司通过XXX(选育方法,如:杂交、突变等)方式,从XXX(亲本名称)品种中选育而成。
2. 选育过程:在XXX(选育时间)期间,我司针对该品种进行了XXX(选育目标,如:抗病性、产量、品质等)方面的研究,经过多次试验和筛选,最终获得该品种。
四、品种特性:1. 形态特征:该品种具有XXX(描述品种的外貌特征,如:株高、叶色、花色等)特点。
2. 产量表现:该品种在XXX(试验基地或地区)的平均产量为XXX(产量数据),较对照品种增产XXX%。
3. 抗病性:该品种具有XXX(抗病性描述,如:抗病性强、抗XXX病等)特点。
4. 品质:该品种的农产品品质符合XXX(标准名称)要求,如:蛋白质含量、口感、外观等。
五、栽培技术要点:1. 适宜区域:该品种适宜在XXX(地理区域)种植。
2. 播种时间:建议在XXX(播种时间)进行播种。
3. 播种方式:采用XXX(播种方式,如:条播、穴播等)进行播种。
4. 施肥建议:在种植过程中,建议施用XXX(肥料名称)等肥料,以保证作物生长所需养分。
5. 病虫害防治:注意防治XXX(病虫害名称),确保作物生长健康。
六、我司承诺:1. 我司保证所提供的品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我司承诺所申请登记的品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我司承诺在品种登记后,严格按照栽培技术要点进行种植和推广,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敬请贵部门审阅并予以登记,如有需要,我司将随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感谢贵部门的支持与帮助!此致敬礼!申请单位:(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附件:1. 品种来源及选育过程相关资料2. 品种特性及栽培技术要点相关资料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
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 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第二章 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 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 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 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 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品资所征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则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动
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对外交
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
许证》由农业部委托品资所统一印制。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第十七条 《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进
例》、《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植物检疫规章
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第十条 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不受本办法第九条限制, 但繁殖的种子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一条 从事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每
年八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进口种子计划上报所在省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十月底前报
农业部。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种子出口,但列入种质资源“不对外 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品种及杂交作物亲本种子原则上不 允许出口。特殊情况,应报经农业部批准。
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
未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不准对外交流,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 ,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向品资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评定及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评定及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序推进农作物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一)保存的农作物种类和功能定位符合我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规划和布部门要求。
(二)有固定合法的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植物检疫对象。
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保护场所土地权属清楚并具有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
(三)生产基础设施完备。
具备较好的生产、隔离保护及保存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科研设备,或拥有种质资源离体保存、种子中长期保存的基础设施条件,配备有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
(四)具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能力。
保存能力要求:综合性作物种质资源圃应具有300份以上资源保存能力,且现有保存量不少于100份。
单一作物种质资源圃应具有100份以上资源保存能力,且现有保存量不少于50份。
试管苗库应具有300份(每份10管)以上资源保存能力,且现有保存资源数量不少于100份。
(五)具有稳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圃总人数应在4人以上,单一作物保护圃总人数应在2人以上。
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六)具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质量控制、资源出入、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运行等制度,能够根据省、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1、资格认定申请书及申请表(附件1)。
2、法人登记证或其他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号:(200)第号
申请单位
(个人)(章)
法定代表人
或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电话号码
接受国家
接受单位(个人)
处境口岸
对外提供原因
申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清单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统一编号
类别
数量(克/株/粒)
备注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Hale Waihona Puke 日(章)农业部审批意见审批人
经办人
年月日(审批专用章)
注:1.本表一式五份,农业部,审核机关,海关,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类别按“野生种”、“常规种”、“杂交种”填写;
3.有效期和编号由农业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