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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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第一章总则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2020年上海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公告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山海关路456号,是上海市中心城区第一座设立于高层建筑内的社区医院。

既地处闹市、交通便捷,环境优美、清静怡人。

全院有建筑面积3500㎡,拥有DR、东芝遥控X线数字影像系统、西门子彩色B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多种大型先进诊疗设备,年门诊量达46万人次。

诊疗科目包括全科(内科、外科、)妇科、眼科、口腔科、中医科、中医骨科、针伤科、康复病房等常规临床科室及外科小针刀等特色专科。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LOGO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1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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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 务待遇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8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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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7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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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持证人以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 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2019/11/21

202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202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202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一、概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的实施旨在支持和促进上海市社会秩序建设和
发展,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营造社会治安良好、祥和安宁的环境,促进市民依法居住、规范居住
秩序,加强市民身份认证,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效能。

二、积分发放规则
1、在规定的范围内,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义务,
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公益活动,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有可能获得积分。

2、在规定的范围内,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良性发展、树立正确健康
的公共道德风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社会风尚,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
有可能获得积分。

3、在规定的范围内,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捐赠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有可能获得积分。

4、在规定的范围内,市民参加文艺展演、健身塑身等文体活动,上
海市居住证持有人有可能获得积分。

5、在规定的范围内,参加社区事务及社会服务活动,上海市居住证
持有人有可能获得积分。

6、在规定的范围内。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特执行此细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详细条文_细则_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详细条文_细则_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详细条文_细则_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个人综合积分评分标准:(一)年龄积分:按年龄段划分,每年2分,最高50岁,即100分。

(二)教育背景积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10分,本科学历5分,大专学历3分,高中学历1分。

(三)工作经历积分:在上海市一家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每年2分。

(四)社保缴纳积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每年3分。

(五)纳税金额积分:每年纳税金额超过最低税收标准3倍的,每年2分。

(六)人才紧缺专业积分:从事上海市紧缺专业工作的,每年5分。

(七)创新创业积分:在上海市创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每年5分。

(八)文化艺术积分:获得上海市文化艺术奖项,每项5分。

(九)社区服务积分:参与社区服务活动的,每次1分,每年最多获得10分。

二、积分申报流程:(一)居住证积分由居住申报人自主申报,向居住证积分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6月,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积分管理机构将核发居住证并告知申报人获得的积分总数。

三、积分使用:(一)积分可用于购买上海市公有住房,按照积分排名选购。

(二)积分可用于子女入学,按照积分高低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三)积分可用于医疗服务,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享受上海市的医疗福利政策。

四、积分评定机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定机构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居住证积分的申报审核和积分的发放工作。

五、违规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消其居住证,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二)积分管理机构有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抽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其积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体来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为积极引导人才落户上海,根据个人的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保缴纳、纳税金额、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积分的高低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积分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的相关规定,下面是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的详细说明:一、申请条件2.申请人必须在上海连续居住满6个月;3.申请人必须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4.申请人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

二、积分计算1.居住时间积分居住时间积分根据申请人在上海的居住时间长短进行计算,满足不同居住时间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计算如下:-6个月至1年:5分;-1年至3年:20分;-3年以上:40分。

2.就业或创业积分就业或创业积分是根据申请人在上海的就业或创业情况进行计算,具体积分计算如下:-在上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满1年:10分;-在上海创业并连续纳税满1年:10分;-在上海连续就业满2年:20分;-在上海市级名优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就业满1年:20分。

3.学历积分学历积分是根据申请人的学历进行计算,具体积分计算如下:-硕士及以上学位:20分;-本科学位:15分;-大专及以下学历:10分。

4.税收积分税收积分是根据申请人在上海的纳税情况进行计算,具体积分计算如下:-连续纳税满1年且纳税金额超过5000元:10分;5.社会保险积分社会保险积分是根据申请人在上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计算,具体积分计算如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10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20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30分。

三、积分使用申请人的积分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可以使用积分进行以下方面的办理:1.办理居住证延期或更新;2.享受居住证购房优惠政策;3.享受居住证子女入学优先政策;4.享受居住证医疗服务优惠;5.享受居住证就业创业服务优惠。

四、积分计算周期和审核程序1.积分计算周期:自申请人满足申请条件之日起计算;2.积分审核程序: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条件后,准备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申请人可获得居住证积分,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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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2018年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由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昨天公布并已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积分管理办法》,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将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

根据规定,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积分管理办法》。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吸纳力度加强,在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两项指标。

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这意味着这些人才将满足120分的标准分值要求,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同时,本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进行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实行居住证积分,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居住证积分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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