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公立医院章程范本》

《公立医院章程范本》(国卫办医函〔2019〕871号)(2019年12月6日发布)序言医院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发展历程及目前相关情况介绍。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国有企业、大学等举办主体可参照此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办主体:XXX。
第二条医院名称:第一名称XXX,第二名称XXX;中文简称:XXX;英文名称:XXX;英文缩写:XXX。
第三条医院地址:XXX;医院网址:XXX。
第四条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国家级、区域、县级)医疗中心,是否为XXX医学院教学医院,是否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否为XXX级医学科技创新基地。
(依据医院的具体设置情况决定,如有院区可分别描述)第七条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医院核心理念:XXX。
第九条发展目标:XXX。
第二章医院外部治理体系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教育部门、企业等部门举办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公立医院章程

医院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办主体:第二条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院名称:第四条医院地址: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领导体制:医院实行以党委为政治核心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功能定位:作为县域医共体核心综合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县医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医院精神:第八条医院理念:医院宗旨:第十条医院愿景:第二章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条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一条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二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三条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四条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五条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医院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七条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六)承担州、县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八)承担省、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立医院医院章程(党建部分)精品范本

公立医院章程(党建部分)(精品范本)目录第一章领导体制 (2)第二章决策机制 (3)第三章监督机制 (5)为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领导体制第一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
第二条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或其他院级党组织, 以下对应)。
党委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第三条医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每年向党委报告工作,向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述职。
第四条医院党委职责: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公立医院章程

公立医院章程第一章医院名称与性质第一条:本院定名为“[医院名称]”,为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
第二条:医院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医院宗旨与功能第三条:医院宗旨是[具体宗旨,如“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医院功能定位为[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多重任务”]。
第三章领导体制与管理第五条: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障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医院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审议医院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财务预算等。
第七条: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八条:医院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业务部门、教学科研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工作。
第九条: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五章医疗服务与科研第十条: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院积极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推动医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六章人才培养与交流第十二条:医院重视医学人才培养,设立教育培训部门,完善人才梯队建设。
第十三条:医院积极与国内外医疗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医院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第七章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医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医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八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医院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医院设立审计部门,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章程修改与审定第十八条: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医院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院章程的审定,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医院制定章程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的重要意义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
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深化医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试点先行、统筹安排,加强工作督促与指导。
二、医院制定章程试点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总体部署,推动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章程引领医院发展,努力实现医院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我国医院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最新公立医院章程参考文本

公立医院章程参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XXX医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四章举办单位第五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二节理事第三节理事长第四节理事会会议第六章管理层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医院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医院名称是O第三条本医院事业单位类型是公益类。
第四条本医院住所是O第五条本医院经费来源是【注: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经费自理】。
第六条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出资方式、金额等】第七条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
【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第八条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注: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填写】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
【注:(省办医院)向区域内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市办医院)向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县办医院)承担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十条加强党组织建设。
党组织强化对本医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医院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公立医院医院章程(党建部分)精品范本

公立医院章程(党建部分)(精品范本)目录第一章领导体制 (2)第二章决策机制 (3)第三章监督机制 (5)为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领导体制第一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
第二条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或其他院级党组织, 以下对应)。
党委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第三条医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每年向党委报告工作,向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述职。
第四条医院党委职责: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3•【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871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落实《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和《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指导医院科学、规范开展章程制定工作,顺利完成章程制定工作目标,我委制定了《公立医院章程范本》。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工作时参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科学开展章程制修订工作请各试点医疗机构在制修订章程时,从历史、现状和本地政策出发,结合医院功能定位、等次、规模和发展等实际情况,兼顾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和内在逻辑,因地制宜地科学使用《公立医院章程范本》,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二、有序推动章程试点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要对辖区试点医院的章程制修订、产生和执行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对章程制修订过程和执行层面的错误做法及时纠正,对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并推广,推动章程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认真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注重搜集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章程试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章程在医院管理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将有关情况随时报送我委。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王莉莉王毅电话:************、68791778附件:公立医院章程范本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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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推进公立医院依法治院,使公立医院成为高效、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举办的医院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公立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基本准则。
公立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和开展社会协同。
公立医院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出资人)、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公立医院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益性本质和社会主义办医方向,坚持民主原则和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遵循医疗卫生发展规律,推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应当促进公立医院改革与创新,围绕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服务患者、加强经济与财务管理、推进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任务,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行业监管与运行监管,保护和推广公立医院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公立医院民主管理、权利制衡、激励与约束的体制、机制,反应公立医院公益性、生产性与经营性的服务特色。
第五条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出资人)、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政府与公立医院的责权和管理边界,实现权责统一。
明确公立医院的办医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公立医院举办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公立医院的办医自主权。
第六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章程内容第七条章程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公立医院以下内容:(一)医院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医院的地点、住所地;(二)医院的机构性质(包括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目的)、功能定位、办医方向;(三)经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医级别、等级、类别和规模;(四)医院的主要临床医学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五)医院的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运行机制;(六)医院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七)医院的举办者(出资人)对医院进行管理或绩效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医院负责人的选拔、聘任与退出机制,举办者(出资人)的投入与保障义务;(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九)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院徽、院歌、院训及医院标识系统、医院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医院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章程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公立医院管理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一)开展医疗与护理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医学技术开发、科研与教学、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二)设置和调整各类科室(临床、行政职能部门)和专业;(三)制订医务人员招聘、使用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配置医务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选拔医学人才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制订医院规划并组织实施;(五)确定医院岗位设置、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方案;(六)医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七)其他医院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医院基层委员会监督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公立医院党组织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通过制度设计,党委、纪委、工会等部门共同对院长及其行政班子进行约束与监督,实现在医院内部真正的权力制衡。
章程应当明确院长作为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执行党委制定的医院宗旨和发展规划,全面负责医疗与护理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科研与教学、及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章程应当根据公立医院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医院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明确医院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公立医院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党委监督、院长负责、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各类科室、研究机构、临床教学机构等其他内设机构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立医院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财经管理委员会、药品采购委员会、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医院学术委员会等医院及其他临床业务组织、管理组织的地位、宗旨、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上述组织在医院的医疗服务、科室设置、医学技术发展、医学科研教学与学科发展、质量控制、药品流通、规划建设计划方案制定、医务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医院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医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章程应当体现以患者和医务人员为中心的办医理念,健全患者和医务人员权益的保障机制,突出对患者和医务人员权益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医院受理患者、医务人员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十三条章程应当明确公立医院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
公立医院根据改革与发展需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自主设置有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院管理层、医院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律师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参加的理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章程应当明确公立医院保障和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原则和制度,规定公立医院对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与效率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第十五条公立医院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公立医院党政领导、各类医院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以及医院举办者(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也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职工代表、医保部门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公立医院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医院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医院内部组织、医院职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医院举办方、卫生行政管理者、医院内部管理层,以及广大医务人员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医院凝聚医务人员与管理层的共识、促进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增进健康与和谐的过程。
第十七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院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办医方向、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新技术和项目开展,以及与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出资人)权利关系的内容,公立医院应当与举办者(出资人)、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九条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公立医院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公立医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一条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章程核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属医院的章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省属医院的章程由省级卫生计生委核准;市属医院的章程由市级卫生计生委核准;非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所属医院的章程,经所属高校同意,报所属高校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核准;其他医院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核准申请书;(二)章程核准稿;(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医院管理层、医务人员代表以及相关医院管理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医院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医院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超越医院职权的;(三)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五)核准期间发现医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公立医院应当以医院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院公开。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公立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公立医院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医院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二十九条公立医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医疗服务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条公立医院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医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公立医院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公立医院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新成立的公立医院,由医院举办者(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民营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