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保密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我国刑事法律和检察院诉讼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不可否认的是该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去标签化”,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制度的发挥,如何完善该制度,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有其重要性(一)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贞丰县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犯罪的人员通常是留守未成年或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由于缺乏家庭的关爱而一时失足,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小,在相关部门的教育和改造下,其更好的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成年人犯罪大,对此相关的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现了“去标签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置,对涉罪未成年人今后的入学、入伍,就业原则上不会造成影响,让这些“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也能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会而不至于受到任何歧视,使其能够在生活中重获信心和勇气,更好的防止再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置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使我国更好的与国际接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析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将未成年人在少年审判阶段被判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后的相关记录进行封存,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为其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
这项制度旨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和法治教育中的特殊问题,并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与特殊保护权。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现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成熟性,他们在行为上的错误可能更多地是处于成长中,封存犯罪记录可以给他们提供合理且充裕的改正时间。
其次,封存犯罪记录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认同和就业,未成年人在个人发展的过程中,犯下错误是难以避免的,但将罪责追究到底将对未成年人的未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再次,封存犯罪记录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趋势,很多国际人权组织都提倡对未成年人犯罪受害者和犯罪者进行特殊的保护,并尊重他们自我发展和重回社会的意愿。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到达成年后,犯罪记录不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可以享受与犯罪无关的各项权益,如求学、就业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事实被抹去,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予以封存。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行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案件审理阶段。
在刑事事实认定前,应注重疏导和引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以便他们对自己的错误有更充分的认识。
同时,对于初犯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优先考虑社区再教育、心理矫治等方式,通过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避免形成循环犯罪的恶性循环。
其次是案件裁判阶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减轻其刑事责任,优先考虑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和恢复正常生活。
在量刑阶段,可以采取符合未成年人特殊情况的刑罚和教育措施,例如少管所、安置教育等,以保证未成年人的综合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是案件封存阶段。
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后,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不再对外公开。
封存制度应制定清晰的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采取相应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应设立封存审查机构,对封存标准进行审核,以防止滥用封存权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法律领域关注的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再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避免其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符合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共识。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信息泄露;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封存制度了解不足,存在违规查询的情况;此外,对于封存期限、解封条件等具体操作规定尚不完善。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由于部分地区对封存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行力度不足,甚至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
(二)社会认知度不高。
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封存制度了解不足,导致违规查询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具体操作规定不完善。
如封存期限、解封条件等具体操作规定尚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执行力度。
提高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视程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提高社会认知度。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了解程度,减少违规查询的情况。
(三)完善具体操作规定。
明确封存期限、解封条件等具体操作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
(四)建立监督机制。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关于在诉讼全流程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建议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是一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犯罪记录的处理以及社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必须在诉讼全流程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封存程序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具体而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程序、标准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使封存工作有章可循。
二、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护 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随意泄露和公开。对于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
三、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封存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体而言,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封存程序的实施和监督,建立相关数据和档案的备案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封存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为了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和支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理解和关爱。
为了在诉讼全流程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需要严格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时,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护。这涉及到包括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内的多个方面。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预防再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不损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利,是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封存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犯罪行为常常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由于成长环境、教育缺陷以及思想和行为上的特殊性质所导致。
这些因素要求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特殊的判定和考虑。
未成年人是需要被保护的弱势群体,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制定中,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以下具体意义:1.帮助未成年人重建人生信誉封存制度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因一次犯罪记录而带来的长期社会歧视和人生压力,保护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和教育的权利。
2. 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封存制度能够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是错误的,帮助他们重建良好社会形象和自尊心,提高其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
3. 预防二次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更容易被情境和环境所影响,适当的封存制度能够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保持社会稳定。
规定要点: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犯罪记录的保留期限应当有所不同。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保留期限后,相关记录应当得到封存或销毁。
2. 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与成长环境、家庭状况、家庭教育等因素有关,父母或监护人应该有权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并在封存过程中参与相应程序。
3. 犯罪记录的保密性犯罪记录的保密性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内容。
犯罪记录应当被合法封存,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披露或泄露。
4. 未成年人获得主体权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职业发展和人际关系等方面应当享有跟成年人相同的权利。
制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权利,使其能够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和改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保护其隐私权和再社会化机会的制度。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其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二是促进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三是实现刑罚目的,通过封存犯罪记录,达到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陆续实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再社会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封存范围不明确、封存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四、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封存范围不明确当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犯罪和初犯、偶犯。
然而,对于哪些犯罪属于轻微犯罪、哪些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该制度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二)封存程序不规范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实施方式不尽相同。
这导致封存过程存在操作不规范、透明度不足等问题,容易引发社会质疑。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导致部分地区存在滥用权力、违反程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封存范围和适用条件应明确界定哪些犯罪属于轻微犯罪、哪些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该制度,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谢樑;林丽君【摘要】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人权的尊重,是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然而,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各种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各执法部门配合难度大等原因,导致未成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在施行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无法达成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正当权益的目的.司法机关应该找准自身定位,立足本职、规范自身行为,积极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施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维护法治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期刊名称】《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15)001【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者】谢樑;林丽君【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36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因犯罪而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下刑罚的犯案纪录予以封存,只有有关的司法机关或是特定的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卷并依法保密。
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之改过自新,并且在入学、就业时不受到区别对待,重拾信心,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这一法律的施行对于保障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义深远,其施行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1.封存环节出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操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如在某些法律文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时的前科予以披露,这导致其未满十八周岁时的相关犯罪情况被一览无余。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等材料的保管未能实行严于成年人犯罪记录等材料保管的方式,导致其犯罪记录只是处于普通的保管状态,而非实质性的封存。
2.查询环节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三家各有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均随时可以查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如公安机关拥有强大的“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到涉嫌犯罪人员的各项信息。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摘要】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保护和封存的制度。
文章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影响和挑战入手,指出普通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足。
强调建立专门的封存制度的必要性,并讨论制定封存标准和程序。
最后分析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包括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重新开始生活。
文章强调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性,认为它有助于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铺平道路。
同时呼吁社会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空间。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有益于社会和未成年人的制度,值得进一步推广和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影响、挑战、不足、必要性、标准、程序、积极作用、重要性、未来发展、关注、支持1. 引言1.1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处理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进行封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封存,不仅涉及到对未成年人个人权益的保护,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未来的发展。
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起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通过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影响和挑战,找出普通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足之处,进而建立起更加完善和专门的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铺平道路,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正是一项重要的议题,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
2. 正文2.1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影响和挑战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影响和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这些记录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和未来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旦轻罪记录被记录在案,未成年人可能会面临就业机会的缩减、教育机会的减少以及社会融入的障碍。
这会对其自信心和自尊心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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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保密问题
201X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中,正式确立
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不利后果,帮助其重
新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但犯罪记录从产生到封存经历了多个诉讼阶段和不同的
执法机关,犯罪记录的信息经过了多个渠道的传播,如何保障犯罪记录的封存效
果,以期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已经成为司法
机关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记录的形成和表现形式
犯罪记录作为一种信息,它的形成和表现形式,符合一般信息的发展规律,
具有价值性和传播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公开将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带
来不利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各种民事、行政资格的丧失。因此,为使未成年人犯
罪记录封存达到预设效果,需要了解犯罪记录在形成和表现形式上的独特性。
(一)犯罪记录的形成
犯罪记录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承担的刑
事责任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的产生是伴随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国家追诉程序
的进展而不断扩充和生成,它由法定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工作流程,由专业
的司法工作人员审查认定并以规范的形式予以记载。因此,犯罪记录的形成,就
决定了其具有法定性、公信力和对犯罪分子作出否定性的社会评价的特点。
(二)犯罪记录的表现形式
犯罪记录伴随犯罪行为而产生,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和执行,每一个
诉讼环节,不同的司法机关,大量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会对犯罪行为予以记载。这
种记载体现在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因此,犯罪记录的表现形式大致分
为以下三种:
1.物理化有形记载。包括所有的诉讼文书、卷宗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内部会
议资料等以文字、图片等有形载体呈现的犯罪记录信息。
2.网络化无形记载。包括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办案系统信息、统计信息等
依托网络和多媒体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记载的犯罪记录信息。
3.传统的口述与书面传播。主要是执法办案人员对所办理案件的口头评述与
书面传播,还包括协助执法办案人员开展工作而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的口
述与书面传播。表现形式包括上述人员在对外宣传、内部探讨中的口头表述中传
递的信息,以及以工作总结、信息宣传、调研分析等方式记载的有关未成年人犯
罪的书面材料。
因此,犯罪记录封存不仅是对犯罪记录记载载体的物理隔绝,更是对犯罪记
录信息传播路径的时空切断。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果,则取决于这
两方面的保密措施成效。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运行中的保密问题及对策
(一)犯罪记录关联信息的保密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对单独犯罪的未成
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
存后,其同案犯的犯罪记录记载中也应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情况予以模糊处
理,以防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
1.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一般采取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判的司
法模式,各自的犯罪记录均单独记载。但在记载中对于同案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
应予以模糊化处理,以防止在调取成年人犯罪记录过程中,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
录的情形,进而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大打折扣。故建议在成年人犯罪
记录材料中,将同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予以代号模糊化处理。
2.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后处刑分属五年上下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因处刑分属五年上下,将出现对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
录需要封存,而对另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封存的情况。而未成年人共
同犯罪案件中,形成的犯罪记录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
性。故为保证符合封存条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整个犯罪记录的材料予以
封存。但对处刑五年以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查询则处于完全开放的状态,并且
在查询处刑五年以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时,应对其同案处刑五年以下未成年人
的犯罪情况予以模糊化处理。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相关犯罪记录,不仅指未成年人在
不同机关和不同诉讼阶段形成的犯罪信息,还应包括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其有关的
信息。
(二)犯罪记录知悉人的保密问题
犯罪行为的发生,引起国家追诉程序的展开。从刑事案件的立案、破案、侦
查、批捕、公诉,到审判和刑罚执行,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有关犯罪记录信息,被大量办案人员和协助办案的人员所知悉。为避免因上述人
员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应强化上述人员的保密义务。
1.执法办案人员的保密义务。执法办案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在案件依法宣判后,对符合犯罪记录封
存条件的未成年罪犯负有犯罪记录信息的保密义务。一是对于执法办案中形成的
未成年人犯罪材料予以整理归档,交专门机构保管备查。二是特定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封存后,对其犯罪情况不予评述和传播,在信息宣传和撰写调研时应做好模
糊化处理工作。三是在有关机关和人员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时,做好查询条
件审查和查询结果的答复工作,并采取必要的保密处理措施。
2.因协助办案而参与诉讼的人员的保密义务。主要包括鉴定人、证人、翻译
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和协助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工作有关组织机构的
人员。在未成年人被告人依法宣判后,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启动时,应及时通知上
述人员,上述人员在所知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范围内负有保密义务。一是对其
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参加诉讼而收到和制作的记载未成年人有关犯罪信息的材料予
以妥善保管,对其知悉的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二是收到特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
存通知后,将其保管的材料统一封存,未经通知机关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三是
在其工作总结、对外宣传等工作中对涉及已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情况,应
予以模糊化处理,不得对其知悉的情况进行评述和传播。
(三)犯罪记录查询中的保密化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因此,
执法办案机关在收到犯罪记录查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查询的理由和条件进行审
查,并分情况对查询申请予以答复。
1.符合查询条件的答复。经审查,认为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查询申请,符
合查询条件的,执法办案机关应在申请查询机关的查询范围内提供必要的犯罪记
录材料。但应与进行查询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监督查询单位对获知的犯罪记录
予以保密。
2.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答复。经审查,认为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查询申请,
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对其进行答复时应采取保密化的技术处理措施。即对不符合
查询条件的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答复时,应直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答复说明,而
不能出具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的答复说明,以免有关单位推测被查询人有犯
罪前科,仅是以为不符合查询条件而不能获得详细的犯罪记录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
配套体系建设。为那些不慎失足的未成年人重新就学、择业以及尽快融入社会生
活创造了条件,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但制度确立后的实施过程,才是能真正
检验制度效果的试金石。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中,严格遵守相应的
保密义务,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才能实现封存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