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架构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
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基于实践的考量。
理论上受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与行政对立与抗争的源头出发,肯定了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主体(君主亦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内部关系,是行政保留的范畴而排除立法干预,从而以行政的命令、服从关系排除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救济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中,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法规完善。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从而为公民提供依法行政的机会。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了《行政诉讼法》,但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救济的程序和条件,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必要环节。
2. 行政救济机构健全。
行政救济机构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接受和处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政行为的申诉和投诉。
为了确保行政救济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行政救济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3. 信息公开透明。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需要加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公民了解行政救济的相关信息。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行政行为和救济结果等信息,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救济效能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救济方式多样化。
当前的行政救济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救济方式单一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民的救济需求,可以考虑引入其他救济方式,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并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救济方式。
2. 救济程序简化。
当前的行政救济程序相对繁琐,导致救济效率较低。
为了提高行政救济的效能,可以通过简化救济程序,减少救济环节,缩短救济期限等方式来优化行政救济制度。
3. 救济结果公正。
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需要关注救济结果的公正性。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探究【绪论】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第四章】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第五章】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的完善【参考文献】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研究参考文献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构建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是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
一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究竟要采用哪些方式,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该国(地区)对于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定性决定的。
在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精神的更迭,关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定性的理论不断涌现,更新。
笔者将重点讨论近代以来,发达国家产生的如下几种理论。
2.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2.1.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述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的,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一般认为德国学者保罗·拉班德(PaulLaband)的“主体封闭说”是其理论渊源,该学说认为法律关系只存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国家是一个封闭的不可分割的主体,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一切指示、命令和内部的规范,只是为主体运作而产生,并不发生外部的法律效力,因而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后来,奥托·梅耶(Otto Mayer)则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研究特别权力关系,主张“志愿不构成侵害说”,该学说认为基于维护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及国家或者营造物的特别依存关系,个体在进入国家或营造物时,应放弃个人自由权利。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后来传入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公务员管理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_百度文重点

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黎军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分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目的在于维护绝对主义的君主及高级官吏阶层的特权、以及官僚主义的行政优越性,其后,在日本和我国的台湾极为盛行。
我国大陆的行政法律制度虽未明确适用“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法律制度及行政实践上是实际应用这一理论的。
所谓特别行政权力关系,是指根据特别的法律原因,以公法上的特别目的为界限,一方能够支配他方,他方也应服从这种支配。
特别权力关系适用于四类情况:公法上的勤务关系;营造物的利用关系;公共社团的关系;特别监督关系等。
本文仅讨论其中的勤务关系,即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
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行政关系采取权力性行为方式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有法律根据;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见自己的义务内容。
这种权力保留说,可以称为揭示现代法治行政原理的最佳表述。
不过,传统学说认为,法治行政原理的适用,只限于一般公民服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一般权力关系,而对于特别权力关系,却承认是法治主义的例外。
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在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即使没有个别的具体的法律根据,作为权力主体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总括性的支配权,对处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发布命令,采取强制措施,以有效地推行其行政管理事务,而相对人在一定范围内则负有事先无法确定的服从义务,特别权力主体可以依行政目的,限制相对人权利或科以义务。
在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本人的同意,取得了公务员等与一般公民不同的行政上的特殊身份,进入密切依存于行政的关系时,取得这种身份者,必须服从国家权力的总括性支配。
(二适用特别规则权力主体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设定特别规则来约束相对人,对相对方在国民或居民的一般地位上所具有的人权也可以予以限制,不一定基于具体的法律根据。
权力主体对违反义务的相对人,有特别的惩戒权,实施惩戒的程序也与一般公民不同(如无听证要求。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本文为2010年度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立项项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但在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救济制度,还不能有效保护好公务员救济制度。
笔者在文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救济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制度建立的诸多方面出发,提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监察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也对公务员权利救济也作了相应规定。
归纳以上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可知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包括复核、申诉、控告、人事仲裁这几个基本类型。
二、我国公务员现行救济体制的弊端自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立以来,通过颁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逐步成长起来。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摘要长期以来,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对处分不服的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单一的行政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神。
本文希望借对这一论题的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使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作者简介:汤文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①是以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支持。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力量,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支撑。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既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内容,也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务员权益,以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务员的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基本上只涉及公务员的名誉问题,而降级、撤职、开除则涉及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甚至是法律身份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分的设计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行政处分会公务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
因此要确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是确保公务员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行政系统内部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救济不能进行有效弥补,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判断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我国,司法救济被排除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为复核、申诉和控告,这几种救济方式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依然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没有争讼的三角模式,被申诉人和决定者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接受。
这种薄弱的救济方式甚至不如普通公民。
很明显,目前的救济制度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即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人民抗辩必须要听取意见。
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弹性就大大增加,加上又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否真正对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就要画一个问号了。
为什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除了司法审查呢?一般认为,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权利主体享有自定特别规则和实施相应的惩戒的权利。
发生纠纷后,如果不涉及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一般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也容易忽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色彩很浓: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一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服从上级;常常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位高低等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
自然而然地,人们都普遍意识到“官”在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弱者去关注保障强者的权利就显得不合乎常理了,因此官的权利受到了漠视。
另外,古时候有君君臣臣的礼教,官宦体系内,个体对于这个庞大的队伍是习惯性妥协的。
浅析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之完

1公务员抵抗权理论通说在行政法上,对是否服从上级错误或违法命令问题有绝对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相对服从说和意见陈述说四种学说。
根据现代公务员立法的实践,相对服从说是各国对于公务员服从义务规定的通说,下属无权对上级命令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在命令明显违法的情形下,可以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若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公务员执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我国《公务员法》同样是以相对服从说作为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以服从为原则,以不服从为例外。
2、《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含义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范结构包括规范对象、规范主体、不服从的界限、违法责任等内容,将〃明显违法〃作为划分公务员能否不服从上级命令的界限。
也就是说,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正确和有错误之分,而有错误又有不适当和明显违法两种情形。
《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正面肯定公务员拒绝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权利,但公务员执行这类命令要依法承担责任的表述从侧面肯定了公务员不予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的做法。
当然,若是对于认为错误的上级命令随意的不予执行,显然会造成行政工作的混乱。
而《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实际上给出了阶梯式的三种应对方式。
首先可以陈述意见,若上级坚持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执行,那么就以服从为原则,以不服从为例外,这T列外的前提是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
3、抵抗权制度完善之个人意见有学者认为,有必要使对上级违法决定或命令提出意见由权力走向义务,或者认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于公务员抗命权的规定存在向上级报告义务的缺失,认为仅仅赋予公务员对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提出改正意见的权利,使得实践中存在明知上级命令有错误,但由于害怕打击报复或这为与上级搞好关系、以谋求好的发展而盲目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形,从而使得《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效能无法完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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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 关 、 政监 察 机关 , 包 括 党 的纪 检 机 关 、 大 行 还 人 机关 、 司法 机关 等等 。 内部 救济 机关 的复杂性 、 复 重 性 既会使 一般 人难 以厘 清 , 又会 造 成 实践 中相 互 推
中图分类号 : 9 2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6 5 2 1 ) 2— 0 7— 6 D2 .1 A 10 7 0 (02 0 0 9 0
现 阶段 , 务员 群 体 具 有 较 高 的社 会 地 位 和 良 公 好 的待 遇 , 历 年 来 “ 务员 考 试 热 ” 可 窥 一 斑 。 从 公 也
收 稿 日期 :0 1—1 —0 21 1 8
作者简介 : 齐元 军(9 5 , 17 一) 山东沂源人 , 淄博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研 究 中心讲师, 法律及教 育硕士 , 研究方向 : 法学教 学。
机关 错综 复杂 , 原处 理 机 关 、 级机 关 、 务 员 主 有 上 公
告 的条件 采用 的是 主 观标 准 , 即只 要 公 务员 认 为 其
试 论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架 构
齐元 军
(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山东 淄博 25 o ) 5 1o
摘 要 : 我国公 务员管理领 域 , 在 人事处理往往 随意性较强 , 存在着 一定 程度 的“ 治” 向。而权利 受到侵 害的公务 人 倾
员 多选择沉默 , 出现这 种现象的原 因是 多方面 的, 中对公务 员权利救济制度缺乏信心无疑是最重要 的原 因之一。救济 其
2 1 ( 16期总第 2 第 2期 3月 5 0 2年 总第 8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uhUnvri fP lt a ce c o r lo h n o gYo t iest o oic lS in e n y i
M a , 01 r2 2 No 2 M a . . 5 128 . r No 1 6 Vo .
途径不畅 , 不仅使《 公务 员法》 予公务员的各项权利 难 以保 障 , 赋 而且反 过来会加 剧公 务员 内部 管理过程 中公权 力的 恣
意和武 断。行政法是 一部控权 法 , 只有将公权 力外部 和 内部 运行都予 以规范 , 能彻底达 成“ 才 控权” 目的。 的
关 键 词 : 务 员权 利 ; 济 制度 ; 公 救 完善
个 问题 的两个 方 面 , 可偏 废 。只有 将 公 权 力 外 不
目的。因此 , 研究 如何 保 障 和救济公 务 员权 利 , 究 研
部 和 内部运 行都 予 以规范 , 能彻 底 达 成 “ 权 ” 才 控 的
如 何规 范公 权力 内部 运 行 , 行 政 法学 不 断 发 展 的 是
基 于此 , 果说公 务 员 的权 利 也需 要保 护 和救济 , 如 可
必然要 求 , 具有 重要 的理论 和 现实意 义 。 “ 有权 利就 有 救 济 , 救 济 则 无 权 利 ”, 法 谚 无 此 揭示 了救 济 制度 在 法 定 权 利 ( 然权 利 ) 变 为 实 应 转
然权利 的过 程 中所 起 的 重 要 作 用 。2 0 0 5年 颁 行 的
排斥司法救济 ; 救济机构设置重叠且不具有独立性 ;
救济程 序设 置 过 于 简单 , 乏 可 操 作性 等 等 。救 济 缺 途径不 畅 , 公务 员权 利就难 以保 障 , 也难 以达成 规范 公 权力 内部 运行 的 目的。基 于 此 , 文 拟从 以下 几 本 个 方 面 , 我 国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制 度 进 行 进一 步 的 对 完善 和架构 。
一
“ 量 一项 为公 民权 益 提 供保 护 和 救 济 的法 律 衡 制 度是 否健 全 和成 熟 , 个重 要 的标 准 就是 看 其 有 一 无 保证 此项 制度 正 常 运作 , 对 独 立 和 负 责 的工 作 相 机 构 。 救 济 机 关 的相对 独 立性 是 救 济 制 度 得 以 ” 发 挥实 效 的前 提 和保 证 。 同时 , 务 员权 利 内部 救 公 济机关 也必 须要 统 一 。 目前 , 务 员 权 利 内部 救 济 公
能会招来非议。然而 , 在实践 中, 公务员基于《 公务
员 法》 赋 予 的权 利 也 时 常 会 受 到 侵 害 , 公 权 力 所 在
《 公务 员法 》 于 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 制 度 进 行 了一 些 对 设 计 , 总体看 比较笼 统 , 存 在 诸 多 问题 , 约 了 但 还 制 其在 现实 中作用 的发 挥 。 比如 : 以 内部救 济 为主 , 仅
建 立一 个相 对独 立 、 一 的公 务 员权 利 内部 统
治现象 , 很多矛盾实际并未暴露 出来。同时 自身权
益 遭受 侵 害 的公 务员 , 于 害怕打 击报 复 、 救 济缺 基 对 乏 信心 等原 因 , 往往 会选 择沉 默 , 样 反过来 又 加剧 这 了公务 员 管理领 域公 权力 的恣意 和武 断 。行 政 法是
一
部控 权法 , 以研 究 如 何 规 范 和 控 制公 权 力 作 为 核
一
、
心 。在 当前 , 研究 公 权 力 和 普 通 公 民权 利 之 间 的界
救济 机关
限和 冲突 , 研究 如何 约束 外 部 行 政 行 为成 为 行 政 法 的一个 重 点领域 , 当然具 有 现 实 合 理 性 。但 公 务 这 员 内部 管理 过程 中公 权 力滥 用 问题 也 应 关 注 , 是 这
面前 , 人 都是 弱 势 群 体 。前 段 时 间媒 体 曝光 青 州 人
公 务员 “ 加班 ” 某 地 官员 因搂抱 女 明星 而 被免 职 被 、
等事件 , 一个 侧 面也说 明公 务员 管理 领域 , 治色 从 人 彩 还是 较 为浓厚 。不过 由于 长期对 公务 员权 利 的漠 视 , 至公 务员 自身也 早 已 习惯 了管 理过 程 中 的人 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