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管理制度】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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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畜禽养殖活动,包括养殖场建设、畜禽饲养、疫病防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追溯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养殖场建设与设施第四条养殖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五条养殖场应具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包括饲料加工、畜禽舍、防疫隔离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第六条养殖场应设置专职兽医,负责畜禽疫病防控、兽药使用、饲料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畜禽饲养管理第七条畜禽饲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

第八条畜禽饲养应根据畜禽种类、生长阶段和生理特点,制定合理的饲养计划,确保饲料营养均衡。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禽繁殖、饲养、疫病防控、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等信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第四章疫病防控与处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疫病防控体系,制定疫病防控预案,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疫病防控措施包括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具体操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畜禽粪便处理设施,确保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加强噪声、异味等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养殖场周边环境质量。

养殖场管理制度模板范文(4篇)

养殖场管理制度模板范文(4篇)

养殖场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殖场的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殖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养殖业相关的政策,确保生产活动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三条养殖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广绿色环保的养殖方式,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品质量。

第四条养殖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养殖场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养殖场制定本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完善,制度更新需经过养殖场相关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

第六条养殖场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本制度,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养殖场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养殖场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养殖场设立技术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保卫科以及生产科,具体分工如下:1. 技术科负责种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供技术指导。

2. 财务科负责养殖场的财务管理,编制预算和财务报表。

3. 人力资源科负责招聘、培训、考评和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4. 保卫科负责养殖场的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

5. 生产科负责养殖场的日常生产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养殖场设立养殖队,负责具体养殖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第十条养殖场设立质检部门,负责检验产品质量,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培训、考核和激励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养殖场实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养殖场按照工作需要,招聘合适的人员,并进行岗位培训,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养殖场要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发放按时足额,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的养殖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序和质量标准,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养殖场要进行养殖区域的规划,合理安排养殖密度,确保饲料供给和动物生长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养殖场要加强疫病防控,开展定期的免疫接种和疾病监测,保证养殖动物的健康。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____%。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

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文(4篇)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文(4篇)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文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____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____%。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____等。

四、报告程序。

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本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本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本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养殖场安全、高效地运营。

适用于所有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定义1. 畜禽养殖场:指专门从事畜禽养殖的农业生产单位。

2. 畜禽:指牛、猪、羊、鸡、鸭等家畜和家禽。

三、工作责任1. 养殖场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和管理养殖场的生产工作。

2. 养殖人员负责日常的养殖操作,保证畜禽的健康和生产效率。

3. 畜禽兽医负责兽医工作,包括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

四、养殖管理1.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确保场内设施和环境的卫生、安全和适宜性。

2. 养殖场应制定畜禽养殖计划,包括养殖类型、数量、时间等,并进行合理的分布和轮换。

3.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包括畜禽数量、生长记录、饲料投放量等。

五、饲料管理1. 养殖场应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定期对饲料进行检测和监测。

2. 饲料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清理、消毒和检查。

3. 养殖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饲喂量和饲喂时间进行饲喂,确保畜禽获得充足的营养。

六、疫病防控1. 养殖场应制定疫病防控计划,包括疫苗接种、疾病监测和防治措施等。

2. 养殖场应保持场内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检查,防止疫病传播。

3. 养殖人员应定期对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兽医进行处理。

七、环境保护1. 养殖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和处理养殖废弃物。

2. 养殖场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保持场内的清洁和卫生。

八、安全管理1. 养殖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等。

2. 养殖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九、成本控制与效益分析1. 养殖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成本控制计划,合理控制养殖成本。

2.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效益分析,及时调整生产策略,提高养殖效益。

十、奖惩措施1. 对于养殖场工作出色、效益突出的个人和团队,应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提高养殖业的质量和效益,保障畜禽养殖场的安全与环境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养殖场的组织架构1. 畜禽养殖场应设立产业群管理部门,负责整体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2. 养殖场应设立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畜禽饲养技术、疫病防控等工作。

3. 养殖场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票据及报表等事务。

4. 养殖场应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事宜和保卫工作。

三、员工管理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招聘制度,择优录用合格的员工。

2. 养殖场应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养殖场应建立员工考核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4. 养殖场应制定完善的奖励和惩罚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养殖环境管理1. 养殖场应建立合理的畜禽舍室,确保畜禽有舒适的生活环境。

2. 养殖场应合理配置饲料和饮水设施,保障畜禽的饲养需求。

3. 养殖场应定期清理畜禽舍室,保持清洁和卫生。

4. 养殖场应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处理废水、废料和废气等排放问题。

五、饲养管理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饲养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饲养数量和周期。

2. 养殖场应选择优质的种畜禽,并进行定期的疫苗接种和疾病防控。

3. 养殖场应严格控制饲料的配比和质量,确保畜禽的营养需求。

4.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记录畜禽的生长和繁殖情况。

六、疾病防控管理1. 养殖场应定期开展畜禽的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工作,确保畜禽健康。

2. 养殖场应加强疫病监测和预防,对发现的疫情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3. 养殖场应制定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准备工作。

4.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疫病防控档案,记录疫苗接种和疾病防治情况。

七、安全管理1. 养殖场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养殖过程安全可靠。

2. 养殖场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 养殖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工作要求。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益,保障畜禽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畜禽养殖场是指专门从事畜禽饲养、繁殖和养殖的场所,包括养殖场、养鸡场、养猪场等。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方案和管理制度,确保养殖活动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定权力,确保养殖活动的安全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养殖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开展环境检测和疾病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保障畜禽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章养殖场基本规范第八条养殖场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保持场内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

第九条养殖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合理的排污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遵守养殖规模的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养殖密度和养殖数量。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合理利用饲料资源,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饲料。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疾病防控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畜禽的健康状况。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疾病的预防和防控工作。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的品种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药物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当定期清理和消毒养殖设备和场地,及时清除积水、死畜和病畜。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养殖场的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养殖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文(二篇)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文(二篇)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范文一、养殖场管理制度1. 养殖场安全管理制度1.1 全员安全意识培养养殖场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和掌握安全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学习交流活动。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养殖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3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养殖场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1.4 应急预案和演练养殖场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紧急情况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2. 养殖场环境管理制度2.1 粪污处理养殖场要建立科学的粪污处理方式,采用合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定期清理、消毒和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和废弃物。

2.2 养殖废弃物利用养殖场要进行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建立废弃物分类和回收的制度,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3 防疫措施养殖场要制定完善的防疫措施,包括定期消毒、疫苗接种、病虫害防治等,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4 环境监测和评估养殖场要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养殖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养殖场动物管理制度3.1 养殖动物种源管理养殖场必须合法、合规地获得养殖动物种源,并按规定做好登记、检疫、隔离等管理工作。

3.2 动物饲养管理养殖场要建立标准的动物饲养方案,包括饲料配方、喂养频率、饲养密度等,保证动物健康和生长发育。

3.3 动物疾病监测和防治养殖场要定期进行动物疾病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疾病传播,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动物群体的健康和生产率。

3.4 动物屠宰和产品加工管理养殖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动物屠宰和产品加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养殖场人员管理制度1. 人员招聘和录用制度1.1 岗位需求和能力要求养殖场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确定岗位需求和能力要求,确保招聘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1.2 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养殖场招聘人员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聘公告、简历筛选、面试、考核等环节,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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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

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

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

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

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

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

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

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和废止事项)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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