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资料.
龙岩总体规划

文本
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文 本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龙岩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2012.12
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乡发展目标与战略...................................................... 3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市域人口与城镇化 .................................................................................................................................... 5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 5 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11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 13 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 16 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 18 市域公用工程规划 .................................................................................................................................. 19 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 23 市域环境保护规划 .................................................................................................................................. 24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 26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龙政综[2009]41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龙政综〔2009〕41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龙岩中心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制定城市规划;坚持聚集带动,着力构建城市经济发展支撑;坚持科学管理,保障城市体系运转高效;坚持彰显特色,不断提升中心城市品质;努力把龙岩中心城市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接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努力打造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规划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城市规划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勘测、设计、咨询、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所、大专院校)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地方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党和政府政策,推进城市规划行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横向联系,调动城市规划及相关行业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规划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建设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规定、办法;(二)组织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决策依据、建议和相关技术服务;(三)建立规划行业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规划、城市勘测行业在改革和管理上的先进经验,以及在科研、规划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规划成果、优秀论文和先进工作者;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四)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五)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咨询活动;(六)组织对外参观考察、进修、讲学,开展各类人才培训(包括新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的培训)以及相关的国际、国内交流活动;(七)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或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八)做好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其他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九)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其英文名称是:***,简称***。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29名委员。
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5名。
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国安、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
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科学、民主、开放、公正、便利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协调、管理、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门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的权威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1)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特殊规划和区域规划;(2)协调和指导本市城市规划实践;(3)总结和推广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4)监督和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5)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1)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共同推进城市规划;(2)重视综合、系统、协调的规划思路,促进城市全部发展;(3)坚持科学、合理、先进的规划理念和方法,提高城市规划质量;(4)审慎、公开、公正地处理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
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免;委员由城市规划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具有德才兼备、熟悉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担任,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任免;秘书处设在委员会机构内,由市政府按规定配备。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委员会的领导和政治责任人,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免。
主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事务。
第七条委员名额不超过30人,其中市政府领导2人,地市级相关部门领导2人,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不低于16人,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任免。
第八条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召开,随时可以召开常会、会议和座谈会,主任可以邀请有关专门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章权力第九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特殊规划和区域规划;(2)评估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提出调整建议;(3)研究城市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4)指导和监督各区、市政府城市规划实践;(5)总结和推广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6)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龙岩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6)第六章建筑间距 (24)第七章建筑退让 (26)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9)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0)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 (31)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 (3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 (33)第十三章附则 (43)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计算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8〕202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8〕20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现就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机构1.调整充实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林兴禄市政府市长常务副主任:黄庆辉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严承龙市政府办副主任温永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成员:陈金龙新罗区政府区长陈荣水永定区政府区长林旭市发改委主任蓝福元市卫计委主任罗初辉市教育局局长郑锦兴市财政局局长陈学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郑洪市住建局局长陈达兴市环保局局长俞开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田华市林业局局长林旭市水利局局长王汝彬市文广新局局长林祝荣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李金波市人口环境资源委副主任吴德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胡建峰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饶瑛浩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2.下设景观艺术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景观规划总体水平,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景观艺术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黄庆辉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严承龙市政府办副主任温永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成员:罗初辉市教育局局长陈达兴市环保局局长郑洪市住建局局长俞开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林旭市水利局局长王汝彬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峰市园林局局长3.聘请部分规划建设专家学者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专家库成员为切实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增强城市规划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特聘请21名规划建设专家学者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名单如下:李奕坚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室主任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谢大捷市城乡规划设计院院长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倪志宏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陈川良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邱增锋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张扬帆市市政维护管理处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吕国梁市园林管理局副局长教授级高工蒋建明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图所高级工程师张锦华龙岩美术馆副馆长美术高级教师曾宪华市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副研究馆员唐彩章市交通运输局副科长高级工程师陈善棠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罗芳侯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城乡建筑学院教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翁平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王永昌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主委高级教师钟德彪闽西日报社主任编辑陈宜春原市新世纪施工图审查所所长高级建筑师钟钢生市施工图审查所高级建筑师雷强市第二建筑设计院高级建筑师陈东强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明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厦门大学艺术学院客座教授4.聘请部分群众代表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公众代表成员为促进公众参与规划制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聘请8名公众代表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公众代表成员,名单如下:孔雪妹龙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陈金星福建闽地建筑设计院龙岩分院院长邱星福建雁翔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邓晖曹溪街道龙钢社区主任廖江和新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刘标福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龙岩分公司总经理高燕柱龙岩市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林蔚俊普通市民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及景观艺术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均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9•【字号】闽政文[2012]463号•【施行日期】201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2〕46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批准〈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请示》(龙政综〔2012〕360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实施区域协同、城乡统筹、新型产业化、生态持续、文化提升等发展战略,逐步把龙岩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西部中心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全国重要的红色、客家文化生态城市。
三、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安排市域产业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和设施共享,实现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做大做强中心城区,特色化发展中心镇,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同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发展。
到2030年,中心城区规划人口规模达到11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
逐步优化完善主城区功能结构,增强服务带动功能,推进各类工业园区的空间整合,促进城市、产业协调布局。
五、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龙岩交通枢纽优势,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构建厦漳泉龙交通网络,提高区域交通的可达性与便利性。
完善城市快速路系统,加强主城区和新城之间的快速交通联系,形成系统完善、可达性高的道路系统。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完善中心城区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岩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龙岩市城市规划学会(英文名称为“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Fujian”,简称:UPSFJ)。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咨询、管理以及相关的建筑、市政公用、城市交通、风景园林、房地产开发、城市社会经济、城市勘测、规划信息等团体及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团结全市会员,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城市规划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的理论水平、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接受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7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调研,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创作,提高城市规划学术水平。
(二)大力推广城市规划先进技术,宣传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
(三)积极参与龙岩市城市发展战略决策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咨询。
(四)接受委托开展有关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评议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组织编辑出版科普读物。
(六)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推动会员知识更新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七)积极开展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促进城市规划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八)举办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评优;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凡从事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和管理等单位以及相关的建筑、市政公用、城市交通、风景园林、房地产开发、城市社会经济等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相应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城市规划工作者;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三年者;从事城市研究工作多年、有丰富工作经验、有较高学术水平或重大贡献者;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人士。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六)资深会员: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20年以上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名望的规划行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七)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八)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和研究课题;(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向本会提交学术文章。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章程的行为,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的会务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十一)制定本会学术活动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十二)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8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