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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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制度 (精选)

矿灯管理制度 (精选)

矿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井作业人员在光照不足环境下的工作效率、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矿灯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矿井作业人员,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服务人员。

第三条矿灯是矿井作业的必备工具,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单位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矿井作业人员在光照条件不足的环境中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作业。

第二章矿灯的选型与购置第五条矿灯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新购矿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供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进行采购。

第六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矿灯进行验收,并建立矿灯档案,包括每支矿灯的购置、使用、维护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矿灯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电池更换、灯泡检查、电路线路检测等。

第八条矿灯的存放应设专人负责,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良好,防止灰尘和湿气对矿灯的影响。

第三章矿灯的使用第九条在进行矿井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矿灯。

矿灯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实际作业环境合理确定,禁止在不适宜的环境中使用。

第十条矿灯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矿灯的电池电量、灯泡是否正常、电路线路是否损坏等。

第十一条在使用矿灯的过程中,发现矿灯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矿井安全管理部门。

经过维修后,需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再次投入使用。

第四章矿灯的维修与报废第十二条对于维修不合格或使用寿命到期的矿灯,必须立即报废,并在档案中进行详细记录。

报废的矿灯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矿灯维修记录系统,对每支矿灯的维修情况、维修费用、维修周期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对于频繁损坏或维修不合格的矿灯,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技术改进或更换更新的方式,以确保矿灯的稳定使用。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矿山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矿山生产的平稳进行,特制定本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作业人员在矿山内使用或携带的各类矿灯。

三、矿灯的选用和检查(一)选用1. 根据不同作业场所和作业要求,选用适合的矿灯。

2. 在选用矿灯时,需确保其防爆性能和防水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 矿灯的选用需经过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二)检查1. 每次使用矿灯前,必须对矿灯进行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电池电量、灯泡状况、电路连接等。

2. 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需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四、矿灯的使用和保管(一)使用1. 在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前,需确认矿灯电量充足,使用前进行充电。

2. 在使用矿灯时,应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私自改装或拆卸矿灯。

3. 矿灯不得随意丢弃,应妥善保管并避免碰撞。

(二)保管1. 作业人员离开矿山后,应将矿灯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存放区域,不得随意带离矿山。

2. 存放的矿灯需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电池或灯泡等易损部件。

3. 矿灯存放区域的门禁管理需严格执行,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五、矿灯的维护和报废(一)维护1. 矿灯需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清洁、防水处理、电路连接检查等。

2. 维修和保养由专业人员负责,不得擅自进行维修或改动。

(二)报废1. 矿灯达到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报废,并填写报废登记表。

2. 报废的矿灯需交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带离矿山。

六、矿灯的应急措施在矿灯使用过程中,若出现矿灯失效或意外情况,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1. 就近寻找其他照明设备或作业人员的聚集点。

2. 保持冷静,避免恐慌行为,确保人身安全。

3. 就近报告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照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工在工作中的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山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矿灯是矿山工作中的重要安全工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私自买卖或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矿灯。

第四条矿灯管理工作由矿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责任由矿山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矿灯的选择与购买第六条为了保障矿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矿山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灯。

第七条购买矿灯时,矿山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选择品种和型号,确保矿灯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购买的矿灯必须有明确的合格证明和标志,矿山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核。

第九条矿山要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对购买的矿灯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更新矿灯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矿灯的质量检测应由矿山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矿灯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章矿灯的使用与保养第十一条使用矿灯前,必须首先进行检查,确保矿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使用矿灯时,必须正确佩戴,不得擅自拆卸或修改矿灯的结构。

第十三条矿灯的电池必须保持充足,一旦电量不足,必须及时更换或充电。

第十四条矿灯应定期进行保养,包括清洁灯体、检查电池、更换灯泡等。

第十五条矿灯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矿灯管理机构,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矿灯的存放与保管第十六条矿灯的存放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破坏的要求,禁止将矿灯长时间放置在高温或潮湿的环境中。

第十七条矿灯的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保证矿灯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第十八条矿灯的保管地点必须符合矿山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被他人非法取走或损坏。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矿山必须定期组织矿灯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矿工了解矿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矿山必须建立矿灯使用的台账,对每位矿工进行矿灯的领用和归还登记。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非灯房工作人员严禁拆卸、修理矿灯;
2、充电前,要将灯头上的开关关闭;
3、充电方法:将矿灯灯头插在已经接通电源的充电极柱上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当电流表有指示,表示充电开头;当充电完成,电流表指针自动归零。

4、使用时将矿灯逆时针旋转180度取下即可使用;
5、当矿灯照明放电电压降至2.75v时,会自动闪耀告警,此时要尽快充电;
6、矿灯每次使用后,要准时送回充电,否则简单造成电池损坏;
7、矿灯发生故障后,要准时修理,避开电池组过放电引起电池组的永久损坏;
8、灯面罩上的灰尘污垢,要用清水清洗或用卫生纸巾和毛巾擦洗,不得使用尖锐的硬物清理或用有腐蚀性溶液擦洗,以免划伤和损坏灯面罩;
9、严禁用力摔打和撞击电池盒,严禁焚烧;
10、矿灯一次充电后,可放置5个月,放置前充电要充至3.8V-4V。

5个月后若仍需放置需要再次充电;
11、储存要求:矿灯充电后放置在5-40度的干燥、清洁、通风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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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常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管理。

每盏矿灯必需编号,常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需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消失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裂开等状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需马上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需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需装有牢靠的短路爱护装置,并装有短路爱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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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房管理制度优秀7篇

矿灯房管理制度优秀7篇

矿灯房管理制度优秀7篇矿灯管理制度篇1一、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二、灯时认真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碎裂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三、领去的。

矿灯要爱惜,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四、出井后,必需立刻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予以严厉处理。

五、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自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六、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矫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增补,否则不给发灯。

煤矿管理制度篇2(一)为加强煤矿关键场合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订立本制度。

(二)关键场合入口处必需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外来人员必需持有关工作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后进入机房、硐室。

(三)关键场合内必需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关键场合的入口处和关键场合内必需在明显地方悬挂“高压不安全”字样警示牌。

(四)关键场合值班人员应熟识本场合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图,熟知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假如发生事故必需妥当保护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

(五)关键场合值班人员严格现场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需关门加锁,有特地人员巡回检查。

(七)煤矿的配电房、通风机房必需有专人24小时值班管理,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相关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关键场合内的设备必需分别编号,标明用途,有停送电标志。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矿灯是矿工在地下矿井中常常使用的一种工具,可以供给照明、通讯等功能。

但是矿灯的使用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需要订立一系列管理规定来确保矿工使用矿灯的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认真介绍一下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矿灯购置1. 购买矿灯应选择质量牢靠、安全性高的产品,并遵奉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进行采购。

2. 确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避开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产品使用寿命和性能符合要求。

3. 取得矿灯合格证明和安全检验报告,负责人应在矿灯安全生产考核中对矿灯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矿灯使用1. 矿工必需佩戴矿灯,矿灯光线不能管束或束缚必要的工作动作。

2. 保养矿灯,避开污损、磕碰、摔落等情况,另外,定期充电,保持电池外壳清洁,避开充电器过度充电。

3. 工作时请不要将手指、头发等物体缠绕到矿灯上,避开矿灯的正常使用,假如矿灯显现问题,立刻停止使用。

4. 不在无照明设备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下使用矿灯。

5. 矿灯不可在易燃易爆、高温或有毒气体环境下使用。

若必需使用时,在对环境进行严格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矿灯充电1. 矿灯在充电前,检查电池是否正常,充电室应当干燥、通风、出口无拦阻。

2. 矿灯在充电时应当随时监督,一旦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充电并检查故障原因。

3. 使用原装充电器,以免因急速充电器损坏矿灯电池。

4. 矿灯充电时间一般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勿过久充电,以免损坏电池。

5. 碰到电池老化、掉电严重,影响使用安全时,应适时更换电池。

四、矿灯存储1. 不使用矿灯时,应将其放在规定的场所存储,并确保存储位置通风、干燥。

2. 避开阳光、雨雪等水分直接照射到矿灯上,反之也不要将矿灯放置在靠近热源的地方。

3. 定期检查矿灯的电池质量,在必要的时候更换矿灯。

五、矿灯维护和修理1. 矿灯损坏或显现问题时,应适时将其送交专业的检修或维护和修理部门维护和修理或检查。

2. 未经专业人员检修或私自修理矿灯,后果自负。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一、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八、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九、违章处罚:(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____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____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____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2)的重点是确保煤矿矿工在地下作业时的照明安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止事故发生。

下面是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和要求:1. 矿灯的选购与维护:矿灯应选择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符合矿灯性能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检测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矿灯的电池应在规定的容量范围内,不能低于标准要求。

2. 矿灯的配备与佩戴:每位地下矿工都应有一只矿灯,并正确佩戴在工作帽上。

矿工应按照要求佩戴并正确使用矿灯,保证照明效果良好。

3. 矿灯的使用规定:矿工在工作时应始终保持矿灯亮度充足,不得随意关闭或调整矿灯的亮度。

如发现矿灯亮度不足,应及时更换电池或矿灯。

4. 矿灯的存放与充电:矿灯应存放在指定的存放位置,保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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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矿灯使用、维护及管理等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户对矿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 7957.2-200×瓦斯环境用矿灯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关安全事项AQ 6202-2006 煤矿用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MT 26-2004 KS型矿灯MT 68-2002 矿灯充电架离子蓄电池作为电源的矿灯。

3.4甲烷报警矿灯caplights for methane alarm:具有照明和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矿灯。

3.5矿灯充电架charging racks for caplights:对矿灯进行充电的设备。

3.6矿灯信息管理系统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caplights:由充电架、通讯系统、传输接口、主机等组成的具有矿灯的充电状态、使用状态、工作时间等信息的显示、打印、存储、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的系统。

4一般要求4.1主要技术参数4.1.2矿灯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6V,额定电流应不大于,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W。

4.1.3矿灯的有效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h,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最大照度应不低于1500lx。

4.2矿灯性能要求4.2.1矿灯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 7957的规定。

4.2.2 KS型矿灯应符合MT 26-2004的规定。

4.2.3 KJ型矿灯应符合MT 242-2004的规定。

4.2.4 KL型矿灯应符合MT 927-2004的规定。

4.2.5甲烷报警矿灯应符合MT/T 409-2007的规定。

4.3矿灯关键零部件要求4.3.1矿灯保护器应符合MT/T 395-2007的规定。

4.3.2矿灯电缆应符合MT 的规定。

4.3.3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MT/T1051-2007的规定。

4.3.4矿灯用灯泡应符合MT 911-2002的规定,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应符合MT/T XXXX的规定。

4.3.5甲烷报警矿灯用催化元件应符合AQ 6202-2006的规定。

4.4矿灯管理4.4.1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4.4.2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

4.4.3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未交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4.5矿灯充电管理及要求4.5.1矿灯房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4.5.1.1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4.5.1.2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4.5.1.3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4.5.1.4灯房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10)℃,相对湿度应不超过80%。

4.5.1.5配置电解液的房间和充电房必须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酸雾腐蚀矿灯和充电架。

4.5.2配置电解液配置电解液时应遵守下列规定:4.5.2.1准备和装添电解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

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4.5.2.2调合和贮存电解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

调合酸性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4.5.2.3配置电解液的房间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的溶液。

4.5.3充电架4.5.3.1充电架正常使用条件充电架的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⑴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⑵无剧烈振动;⑶无导电尘埃,通风良好;⑷交流电网电压幅值波动范围不超过额定值的±10%。

⑸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⑹当运行地点的海拔高度大于1000m时,其负载能力应按MT 68-2002标准附录A的曲线修正。

⑺不符合上述正常使用条件时需在订货时向供方提出要求并取得协议。

4.5.3.2充电架要求⑴充电架应符合MT 68-2002的规定。

⑵根据矿灯蓄电池的不同类型,应采用符合其充电制式的充电架。

⑶充电架每个充电位应设有完好充电状态指示装置。

⑷充电机构应保证矿灯灯头插入、转动和取出灵活可靠,无锈蚀。

⑸应采用效率高的充电架对矿灯进行充电,充电效率应不低于60%。

6矿灯信息管理系统6.1一般要求:系统及其软件、传输接口等应符合MT/T 1004、MT/T 1008等标准的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6.2监测功能要求:6.2.1应自动识别矿灯的充电位置;6.2.2 应自动监测矿灯的充电状态;6.2.3应自动监测矿灯取用、挂架充电的时间;6.2.4应自动监测充电架的工作状态。

6.3管理功能要求6.3.1矿灯使用、挂架时间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6.3.2矿灯当前状态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6.3.3未按时交回矿灯的数量及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6.3.4矿灯超长时间未使用的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6.3.5按单位级别统计矿灯使用情况报表的打印、查询等功能;6.3.6矿灯使用寿命信息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6.3.7使用矿灯人员出勤、请假统计等辅助考勤信息的打印、查询等功能;6.3.8清理系统过期数据、日志等功能;6.3.9备份系统数据的功能;6.3.10分级管理、权限设定的功能;6.3.11按单位、时间、充电架、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6.3.12信息资源共享功能;6.3.13矿灯挂架未充电识别功能;6.4矿灯故障报警功能;7安装、使用和维护7.1矿灯使用环境条件7.1.1矿灯的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7.1.1.1环境温度0℃~+40℃;7.1.1.2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7.1.1.3无剧烈震动和冲击的场所;7.1.1.4周围介质无腐蚀性气体;7.1.1.5宜在无溅水和淋水的场所使用;7.1.1.6宜在瓦斯和粉尘不超限、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7.1.2超出上述条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户应进行风险评估。

7.2使用前检查7.2.1矿灯开箱前,应检查包装箱是否有严重受损,包装箱上的标志(如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年月、重量、厂名、地址、防爆合格证号、安全标志号等)是否完整。

7.2.2矿灯开箱后,应检查矿灯外观是否完好,标志是否齐全,对照装箱单检查说明书、合格证等箱内物品是否齐全。

7.2.3免维护矿灯属荷电出厂的产品,开箱后应检查是否能点亮;宜做完全放电后再进行充电。

7.2.4需装添电解液的矿灯,应进行初充电后再进行点灯检查。

7.3使用矿灯的充电、使用、维护应严格按矿灯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7.3.1首次使用矿灯的人员应进行培训;7.3.2严禁使用人员手持灯缆置灯头于空中旋转;7.3.3严禁使用人员将矿灯灯头或灯体置地拖拉磨损矿灯和摔打矿灯;7.3.4不完好的矿灯严禁下井使用;7.3.5严禁随意改变产品结构或零部件;7.3.6严禁人为短路用于其他用途,如抽烟、放炮等;7.3.7严禁靠近或投入火源,严禁置于水中;7.3.8严禁使用人员拆卸、敲打、撞击矿灯;7.3.9矿灯应随身携带,严禁将矿灯靠近或放置在电机、变压器等发热、震动的设备上;7.3.10矿灯使用完毕,应及时交回灯房上架充电;严禁上井不交灯不充电。

7.4定期检查使用单位对在用矿灯应周期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如下内容:7.4.1矿灯的外部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7.4.2按GB 7957.2-200×中附录C的方法检查矿灯的照度和点灯时间是否满足本矿区的要求。

7.4.3甲烷报警矿灯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调校,但最长调校周期不能超过10天。

7.5维护和维修7.5.1定期检查或日常使用中发现缺陷的矿灯必须及时进行维修。

7.5.2矿灯的维护、维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矿灯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有上岗证。

7.5.3电路板、壳体、LED光源、蓄电池等矿灯关键零部件损坏的,必须由矿灯生产单位维修。

7.5.4维修时不能改变结构。

7.5.5更换保护装置、光源、载体催化元件、电缆,必须使用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7.5.6矿灯应保持清洁,灯面玻璃应透明。

清洁时应用湿布擦拭矿灯表面,不能用水冲洗或将矿灯浸入水中清洗。

7.5.7报警矿灯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用毛刷清理防护网、催化元件等处积聚的粉尘。

7.6技术资料7.6.1矿灯用户应建立矿灯及充电设备等的台帐和报表,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7.6.1.1设备、仪表台帐;7.6.1.2故障登记表;7.6.1.3维护、维修记录;7.6.1.4定期检查记录;7.6.1.5矿灯房运行日志;7.6.1.6监测日(班)报表;7.6.2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应标明充电架、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总工程师签批。

7.6.3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外置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2年以上。

7.6.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8报废与回收8.1报废8.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强制报废:8.1.1.1部件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1.1.2经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8.1.1.3意外损坏,无法修复的;8.1.1.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8.1.1.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8.1.1.6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8.1.1.7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8.1.2由于考虑矿灯部件老化等因素,为保证安全使用,除8.1.1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外,KS 型矿灯、KL型矿灯使用时间不超过18个月,KJ型矿灯使用时间不超过24个月,当矿灯使用单位确实能够证明根据矿灯产品标准使用次数不足矿灯循环寿命的60%时,矿灯使用时间可以顺延6个月,到期应强制报废。

8.1.3充电架从投入使用开始计算,达到8年的应强制报废;因进行充电系统更新改造达到充电架大修标准的,可顺延6年,到期应强制报废。

8.2回收由于矿灯蓄电池处理不当对人身和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报废矿灯应由矿灯生产单位或专业机构进行回收。

9质量仲裁矿灯在投入使用前和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时,矿灯用户应和矿灯制造商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委托国家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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