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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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和使用制度

矿灯管理和使用制度

矿灯管理和使用制度1、矿灯完好率在95%以上,而且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使用量的10%,红灯率低于0.5%2、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每次发灯必须将领灯人姓名和灯牌号登记在册,以备查阅。

3、每盏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充不住电、亮度不够、电缆损坏、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矿灯失爆等情况严禁发放。

4、矿灯必须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灯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5、使用人严禁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使用人员出井后须立即将矿灯交还充灯室,并保证完整无损。

如发现超过24小时矿灯仍未交回,充电工应立即将未交矿灯人员姓名汇报给机电科,机电科落实后,如无特殊原因,对未交灯者罚款50元,工队领导罚款100元。

6、所有工队新录用人员必须先到安全科备案后方可到机电科办理矿灯、自救器领用手续,并交矿灯、自救器压金300元,否则机电科不予办理灯牌。

7、所有领灯人员必须凭领灯牌领灯,无灯牌者不予发放。

对私自发放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8、临时借灯者,必须持机电科签发的借灯证,方可发放。

如机电科长没在,可由机电矿长或调度室主任代签。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发灯者20元。

9、对辞职不干者,要及时到机电科办理退灯手续,并将灯牌交回。

否则,对不交灯牌者罚款20元,如职工已离矿,由工队领导代交。

10、所有职工必须加倍爱护自己的矿灯,如发现矿灯损坏,首先将该人姓名登记,然后汇报机电科。

经鉴定,对因人为损坏矿灯者,损坏一盏,赔款200元。

11、灯牌要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即时和灯房打召呼补灯牌。

捡到灯牌者,要即时交回灯房,如发现拿别人灯牌冒领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机电科每半月检查一次灯房,对丢失灯又找不出责任人者由充电工按矿灯原价赔偿。

对不按管理制度发放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矿灯充电架管理制度1、矿灯充电架要保持台台完好,要有编号、挂完好牌、挂包机牌。

2、充电架要保持仪表齐全,指示正确。

矿灯管理制度 (精选)

矿灯管理制度 (精选)

矿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井作业人员在光照不足环境下的工作效率、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矿灯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矿井作业人员,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服务人员。

第三条矿灯是矿井作业的必备工具,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单位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矿井作业人员在光照条件不足的环境中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作业。

第二章矿灯的选型与购置第五条矿灯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新购矿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供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进行采购。

第六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矿灯进行验收,并建立矿灯档案,包括每支矿灯的购置、使用、维护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矿灯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电池更换、灯泡检查、电路线路检测等。

第八条矿灯的存放应设专人负责,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良好,防止灰尘和湿气对矿灯的影响。

第三章矿灯的使用第九条在进行矿井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矿灯。

矿灯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实际作业环境合理确定,禁止在不适宜的环境中使用。

第十条矿灯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矿灯的电池电量、灯泡是否正常、电路线路是否损坏等。

第十一条在使用矿灯的过程中,发现矿灯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矿井安全管理部门。

经过维修后,需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再次投入使用。

第四章矿灯的维修与报废第十二条对于维修不合格或使用寿命到期的矿灯,必须立即报废,并在档案中进行详细记录。

报废的矿灯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矿灯维修记录系统,对每支矿灯的维修情况、维修费用、维修周期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对于频繁损坏或维修不合格的矿灯,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技术改进或更换更新的方式,以确保矿灯的稳定使用。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工在工作中的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山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矿灯是矿山工作中的重要安全工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私自买卖或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矿灯。

第四条矿灯管理工作由矿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责任由矿山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矿灯的选择与购买第六条为了保障矿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矿山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灯。

第七条购买矿灯时,矿山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选择品种和型号,确保矿灯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购买的矿灯必须有明确的合格证明和标志,矿山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核。

第九条矿山要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对购买的矿灯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更新矿灯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矿灯的质量检测应由矿山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矿灯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章矿灯的使用与保养第十一条使用矿灯前,必须首先进行检查,确保矿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使用矿灯时,必须正确佩戴,不得擅自拆卸或修改矿灯的结构。

第十三条矿灯的电池必须保持充足,一旦电量不足,必须及时更换或充电。

第十四条矿灯应定期进行保养,包括清洁灯体、检查电池、更换灯泡等。

第十五条矿灯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矿灯管理机构,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矿灯的存放与保管第十六条矿灯的存放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破坏的要求,禁止将矿灯长时间放置在高温或潮湿的环境中。

第十七条矿灯的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保证矿灯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第十八条矿灯的保管地点必须符合矿山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被他人非法取走或损坏。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矿山必须定期组织矿灯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矿工了解矿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矿山必须建立矿灯使用的台账,对每位矿工进行矿灯的领用和归还登记。

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矿灯是矿工在工作中必备的一种照明工具,它对于保障矿工工作的安全和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矿灯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工作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矿灯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套适用于矿灯管理的制度。

一、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矿灯的矿工,包括井下、地面、露天等不同的作业环境。

二、矿灯的分类及使用规定矿灯按照能源和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电瓶式矿灯和自充电式矿灯。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需求,应当合理选用适当的矿灯。

1. 电瓶式矿灯:使用前需要充电,并确保电量充足。

在井下作业时,应使用防爆性能好、有防水性能的电瓶矿灯。

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使用能满足相应要求的特种矿灯。

2. 自充电式矿灯:使用前需要手摇或使用外部电源充电,并确保电量充足。

自充电式矿灯不适用于特殊作业环境。

三、矿灯的使用、保养和维修1. 使用:a) 使用矿灯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并具备相应的使用资格。

b) 使用矿灯应谨慎操作,不得私自改装,不得乱丢乱抛。

c) 在井下、地面、露天等不同作业环境中使用矿灯时,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 保养:a) 定期清洗矿灯外壳,保持干净整洁。

b) 定期检查电池、线路等部件的接触情况,如有氧化、松动等现象及时处理。

c) 定期检查矿灯的防水性能,如有磨损、老化等情况及时更换。

3. 维修:a) 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交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b) 严禁私自拆卸或随意更换矿灯的零部件。

四、矿灯的管理和监控1. 出入库管理:a) 矿灯的出入库应有相应的登记记录,包括矿灯的型号、数量、经手人等信息。

b) 出库时应查验矿灯的完好性和电量情况。

2. 监控管理:a) 借用矿灯时,借用人应按规定履行手续,并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b) 监控矿灯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 定期检查:a) 定期对矿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b) 定期检查矿灯的电量和防水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2024年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矿灯安全管理制度____年矿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灯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矿灯使用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生产和使用的矿灯。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确保矿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灯生产、使用、维修和报废过程的监督,确保矿灯的品质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灯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矿灯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矿灯的生产管理第六条矿灯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和执行矿灯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矿灯的生产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第七条矿灯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灯产品的研发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八条矿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记录矿灯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情况,方便追查问题矿灯的责任和来源。

第九条矿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条矿灯生产企业应当对矿灯产品进行检测及验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灯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灯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矿灯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限制。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灯的领用登记制度,记录矿灯的领用和归还情况。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矿灯的存放和保管进行管理,确保矿灯不受损坏和丢失。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灯的维修和保养制度,定期对矿灯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矿灯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矿灯安全的重视和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矿灯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矿灯,禁止私自拆卸和改装矿灯。

第四章矿灯的报废管理第十七条矿灯达到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废,禁止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灯的报废管理制度,确保报废矿灯得到正确处理。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灯报废登记制度,记录矿灯的报废情况和处理方式。

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
1、为加强矿灯管理,杜绝因此而产生的不安全因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矿灯必须完好,矿灯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

3、矿灯必须集中管理,统一充电发放,矿灯必须编号,所有入井人员要专人专灯。

4、实行矿灯统一发放制度,一灯一牌,入井人员交牌领灯,升井后交灯取牌。

5、矿灯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
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6、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垫坐矿灯。

升井后立即交还矿灯房。

7、矿灯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矿灯性能,及时对矿灯维护修理、加水、注酸。

8、每次交接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将没有交还矿灯的人员名单报告调度室。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矿灯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矿灯使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篇1为保证井下职工合理使用矿灯特制定本制度如下:一、对每批矿灯使用时间进行登记注册,标明第一次上灯时间,使用中间有任何异常情况及时。

二、对所发现充电不足,亮灯时间不够的矿灯及时收回修理。

三、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矿灯损坏的,对用灯本人进行处理后要及时修理。

四、每周对充电架进行检查,每月对充电架进行拆开检修,并随时处理问题。

五、对矿灯共性问题要及时联系厂家整改并返厂检修,并对矿灯及时进行检验。

六、对矿灯检修工要定期培训学习,提高检修工技术水平。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篇2一、公司矿灯由机电队统一管理发放,要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二、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或倒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三、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

严禁用矿灯放炮。

四、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

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五、灯牌不准转借他人。

灯牌丢失,应立即与充电房联系,由队开出证明方可补发。

六、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七、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

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

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篇3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

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

矿灯房管理制度优秀7篇

矿灯房管理制度优秀7篇

矿灯房管理制度优秀7篇矿灯管理制度篇1一、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二、灯时认真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碎裂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三、领去的。

矿灯要爱惜,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四、出井后,必需立刻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予以严厉处理。

五、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自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六、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矫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增补,否则不给发灯。

煤矿管理制度篇2(一)为加强煤矿关键场合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订立本制度。

(二)关键场合入口处必需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外来人员必需持有关工作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后进入机房、硐室。

(三)关键场合内必需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关键场合的入口处和关键场合内必需在明显地方悬挂“高压不安全”字样警示牌。

(四)关键场合值班人员应熟识本场合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图,熟知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假如发生事故必需妥当保护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

(五)关键场合值班人员严格现场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需关门加锁,有特地人员巡回检查。

(七)煤矿的配电房、通风机房必需有专人24小时值班管理,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相关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关键场合内的设备必需分别编号,标明用途,有停送电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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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矿灯管理制度(材料管理)
第一节矿灯的领用
第一条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一队开具领料单,经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

第二条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

第三条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二节旧矿灯的报废
第一条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一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二条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机电一队罚款50元/盏;使用期限超过19个月的,每盏奖励机电一队50元。

第三条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

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

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一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第三节在用矿灯的管理
第一条在用矿灯由机电一队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

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管理。

第二条对充电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
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收发、包矿灯架上矿灯摆放整齐。

第三条矿灯领用办法:按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第四条用灯人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充电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对使用人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的,对使用人罚款100元(由灯房将开具罚款单,报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电工处理或更换。

第七条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

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或安检科汇报。

第八条矿灯丢失的,责任人按领用新灯程序补交费用(按矿灯原值处罚),按程序领用矿灯。

第九条取灯钥匙丢失需补办钥匙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一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可补发新钥匙。

第十条用灯人上井后应及时交灯。

充电工接班后2小时内应统计上班没有交回矿灯人数及人员,由带班组长统一汇报到队部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名单逐一落实。

经核实后,对私自不交者,按每盏每天50元进行罚款。

超过5天拒不交还的按矿灯丢失论处,同时按入井考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充电工不登记、不汇报未交灯人员,发现一次对充电工罚款100元。

第十条灯房管理人员必须对灯线上的人员定位识别卡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或破损必须及时向队部和机电科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盏。

第四节责任追究
第一条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

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

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

第二条矿灯、充电架必须有编号,充电架有设备管理责任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

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0%。

第三条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第四条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第五条矿灯红灯的,罚款50元/盏。

第六条灯架及矿灯应保持干净。

有灰尘一处罚款10元,灯房内卫生不好,一处罚款20元。

第七条充电架充电仪表指示不准确,未及时维修的,罚款50元/块。

第八条灯房内应配备以下记录本:
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本、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本、材料配件消耗记录本、补灯退灯记录本等应按规定认真填写。

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矿灯考勤接班后2小时填写,矿灯无考勤的,罚款50元/次;考勤不认真的,罚款20元/次。

(二)交接班记录应填写当班发灯数、灯架留存灯数、总灯数,接班时应填写清楚,未填写或灯数错误的,罚款50元/次。

(三)记录与实际不符的,罚款20元/处。

(四)记录本缺页、撕页、漏填的,罚款50元/页(处);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的,罚款10元/处;缺少记录本的,罚款100元/本。

(五)矿灯配件消耗无记录的,罚款50元/次。

第九条机电科每月检查两次,根据两次检查情况,得出当月检查结果。

要求矿灯完好率达95%,每降1%罚款20元;矿灯架完好率达100%,每降1%罚款10元;矿灯红灯率:综采、采煤队不高于1%,其它单位不高于0.5%,每高0.1%罚款100
元,并对队长、书记各罚款50元,分管队长、灯房班长各罚100元。

第十条矿灯房标准化达甲级,每降一个等级罚款200元,不上级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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