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十二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三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十六章附则
说明:修订条文一栏中黑体为新增条款,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条款,整栏空白表示现行条文未修改。
民用航空规章制度汇编

民用航空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的行为,保障飞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内的机构、人员、飞行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民用航空的行为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航空公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民用航空规章制度由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
第二章机场管理第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安全管理系统,确保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
第二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机场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检人员和设备,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应不同飞行器起降需要的航道和滑行道。
第五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飞行器正常起降。
第六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机场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评估机场安全管理水平,及时调整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飞行员管理第一条飞行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照,遵守飞行规章和程序。
第二条飞行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飞行工作。
第三条飞行员应当获得机型训练资格,确保对不同型号飞行器的熟练掌握。
第四条飞行员在飞行前应对飞行器和飞行计划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飞行员应当严格执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确保飞行器安全飞行。
第六条飞行员应当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飞行安全。
第七条飞行员应当定期参加模拟飞行训练,提高飞行技术水平。
第八条飞行员应当配备适当的飞行员装备和设备,确保飞行的舒适和安全。
第四章飞行器管理第一条飞行器应当持有适当的适航证书,保证其适航性能符合标准。
第二条飞行器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飞行器上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第四条飞行器应当符合相关飞行器运行标准,经过相关检测认证。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
是专业基础课程。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
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一)航空安全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应用:航空安全(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
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三)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航空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人员管理,维护航空安全,保障乘客和航空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飞行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航空公司及其所属的飞行人员和地面人员,涉及航空人员的聘用、管理、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
第三条所有航空事业单位对航空人员应规范管理,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飞行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每个航空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航空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备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认真贯彻国家的飞行人员的管理政策,不断提高航空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航空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航空人员的聘用第六条航空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招聘航空人员,确保飞行安全。
第七条对于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乘人员等关键职位,航空公司应制定严格的招聘条件和程序,采取公正公平的招聘方式,确保招聘质量。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根据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对被聘用的航空人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培训,以及合理的薪酬待遇,提高工作稳定性。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航空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保障航空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工作权益,提高航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
第三章航空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航空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进行明确和约束,加强对航空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航空人员的工作经历、成绩表现、技能培训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以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航空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失误、造成严重事故等行为的航空人员,航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其进行教育、处罚或者开除等。
第十四条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航空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航空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航空安全。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第4章民用航空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5)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 提出调整。(第四十七条) (6)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 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第四十八条) (7)其他情况。
关于机长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了重要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 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第四十四条第1款) (2)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 得起飞。(第四十五条第1款)
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其中,空勤人员是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机机械人员、飞 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 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机组(Crew of Aircraft),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 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通常又把机组分成飞行组和乘务组。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的规定,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颁发下列 体检合格证: (1) I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 a、 Ⅲ 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IVa、IVb级体检合格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飞行人员
➢包括驾驶员、飞行通信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
乘务人员
➢ 包括为空中运输提供服务的各类人员,如客舱服务员、 空中保安、空中警察等。
22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一)机长的法律地位
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领导者、负责人,由具有独立驾驶 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正驾驶员担任。
具备业务执照; 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其他条件
8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一、具备业务执照
机务维修类的执照分为三类: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 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 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 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 调度室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管制员执照。
c.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 格证书。
19
➢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三、其他条件
2、飞行签派员的资格条件
➢ 年满21周岁;
➢ 品德良好; ➢ 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飞行签派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
飞行人员执照分为: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无线电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工程师)执照。
乘务人员执照分为A、B、C三类。
9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一、具备业务执照
只能持照上岗
➢ 1995年,我国南方航空公司一架湿租飞机在上海机场准备起飞,因 机械师疏忽未将右边发动机的阀门搬到位,致使发动机无法开动。由 于上海机场没有持此类维修证照的维修人员,南方航空公司只得从新 加坡聘请持有此类证照的维修人员赶赴上海。此维修师到机场后,只 是将未扳到位的阀门扳到位便解决了问题。
3、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条件
➢ 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 品德良好; ➢ 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 ➢ 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
20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三、其他条件
4、安检人员的资格条件
5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二、民用航空人员的特征
专业性 直接性
6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三、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7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 航空人员是直接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人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身 体状况直接关系到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 因此,法律对航空人员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按照我国民用航空 法的规定,航空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a. 具有中专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 部件修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b.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 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13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私用驾驶员执照。
14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民航法律法规
主讲人:
1
【案例】 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
案例点击
1998年9月11日,旅客应某持中国北方航空公司6328航班客票,乘坐MD82飞机由广州飞往杭州。飞行中,应某(经济舱4排E座)打算往头等舱洗手间 方便。他正要走进头等舱,便被坐在4排穿制服的机上安全员发现并劝阻,告知 其去后部的经济舱洗手间,还告诉他飞机前部洗手间根据规定只能供头等舱乘客 使用。应某要求机组人员出示法律 、法规文件。安全员给他看了机上的广播词。 应某看完不但不接受,反而更加激动,大声吵闹,后面的旅客有人向前围观,机 上秩序混乱。此时,飞机在下降高度,做着陆准备,为了保证安全,维护正常秩 序,机长派机上观察员到客舱协助维持秩序。应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推搡 机组人员,并抓破了机组人员的手背。在此情况下,安全员报经机长同意,在机 上观察员的协助下,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带上手铐,予以临时看管。飞机 安全降落后,将其送交杭州机场公安机关。直至下飞机,应某没有要求上洗手间。 应某被机场公安人员带到机场巡逻队接受了询问,机场公安人员并没有对应某做 出处罚。数月后,应某以安全员拿出的仅是机上广播词而非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 定,并以人身权和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 方航空公司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50万,并2承 担全部诉讼费用。
《民用航空法释义》在解释《民用航空法》第46条时指出:
“必要的,是指如果机长不采取某些措施,上述行为人有可能给民用航 空器及其所载旅客、货物的安全进一步带来危害或威胁,那么采取措施就 成为必要。
适当的,是指机长对行为人所采取的措施刚好足以制止行为人进一步实
➢ 招收人员年龄不超过25周岁; ➢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 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米以上;无残
疾5、,空无重勤听人,员无的口资吃,格无条色件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10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我国对身体检查具有特殊要求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11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等级: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 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3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机长的资格
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领导者、负责人,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 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正驾驶员担任。
——《中国民航法》第四十三条
“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机长,并且在飞 行任务书中注明。”“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 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 器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七条、第五十一条24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机长的职责
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 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第1款)
2、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起 飞。 (第四十五条第1款)
26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三)机长的权力
职责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 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第1款)
权利1、机组人员人事管理权和危机处理权
①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时,有权对机组人员提出调整或 做其他合理安排。(《中国民航法》第四十七条)
②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 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
27
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第四十六条第1款)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三)机长的权力
➢ 如何理解“必要而又合理(适当)”呢?
Ⅲa 级体检合格证 ➢ 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 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 ➢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 度室管制员。
15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 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 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 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25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 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 Ⅳa 级体检合格证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 ➢ Ⅳb 级体检合格证 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持有Ⅳb 级体检合格证。
16
17
18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三、其他条件
1、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资格条件
➢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 Ⅰ级体检合格证 ➢ Ⅱ级体检合格证 ➢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 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12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Ⅰ级体检合格证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