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作者盛立军我国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制度自1954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停顿、改革及完善的过程,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检委会制度,对我国检察工作及法治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检委会的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有:决策、监督、调查、法律政策指导和咨询等。
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执法的基础,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检委会功能的发挥,损害了检委会的权威。
笔者试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当前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
按照《条例》或《检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实质上基本由检委会办公室承担,但基层检察院由于受人员不足、案件不多、机构设置不宜过繁等因素制约,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研究室还要承担检察调研、文字起草等综合性工作,实质上用于研究、分析检委会工作的精力是非常有限的;另外由于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触案件少、专业素质还不够高等问题,因此所提的咨询意见和审核意见水平不高,检委会办公室无法充分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器”作用;其次由于制度建设滞后,检委会办公室缺乏与各业务科室建立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只是做做记录,保管材料等表面工作,严重偏离了检委会办事机构应有的协调作用,导致检委会的议事能力难以提高。
2、检委会的议事标准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讨论的事项限于重大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对加强基层检察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以选择。通过参加检察委员会 日常工作, 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 有关 法律 适用和 具体 案件进 行专 题调 查 、 究和 理论上 的探 讨 , 研
从而 培 养 出一些 贴近 法 律政 策研 究 工作 的人 才 。 检察 基础 理 为
论研 究提 供来 自最基 层和 办 案 第一 线 的司 法实 践经 验 。
宫 和主 诉 、 办检 察 官 中选任 委 员 , 变检 委会 委 员 “ 政 化” 主 改 行 检 察委 员 会 作为 检 察 院讨 论 决 定 重大 疑 难 案件 的 内部机 色 彩较 浓 的格 局 : 可探索 试 行在 检察 院 中 没置检委 会 编外 委 构 , 负着 重要 的 职责 , 还 担 这就 要 求检 察 委 员会 成 员应 该具 备 全 员 、 席委 员制 度 , 特约 检 察 员或 人 民监督 员 中遴选 编 外委 面 的 法律 知 识和 更 高 的政 治业 务 素质 。提 交检 委 会 讨 论 的案 列 从 员 , 那些 有 扎 实理 论基 础 、 从 获得 检察 官 资格 的年 轻业 务骨 干 件 , 多重 大 疑难 案件 或全 局 性 的重 大 事项 。重大 疑难 案 件 又往 担 任 检委 会 列席 委 员 , 把 汇报 的主 诉或 主 办检 察官 作 为临 时 往 是在证 据 上拿 不 准 , 律适 用 模糊 , 性 困难 , 罪于 彼 罪或 还 法 定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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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重制度建设 , 规范议事程序
最高 人 民检 察院 下发 了《 关于 改进 和 加 强检 察委 员会 工 作 的通知 》 ,修 改 了 《 高人 民检察 院检察 委 员会 议 事和 工 作规 最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内容摘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领导决策体制,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检察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学习研究,其工作质效、决策质量、规范化建设等受到多种因素的响,如检委会专门机构的设立情况及其作用发挥如何,检委会各流程进行是否顺畅,决策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委员意见等,面对检察工作中大量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质量,推动检察机关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以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一、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分析(一)检察长重视检委会建设及主持召开检委会会议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检察长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带头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会议程序规范,检委会决策质效逐步提升。
2018年至2021年,我院共召开检委会39次,检察长主持召开38次。
其中,2018年召开检委会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19年召开检委会5次,检察长主持会议5次;2020年召开检委会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21年共召开检委会12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
(二)检委会会议例会制贯彻落实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定期召开检委会会议,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按程序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为更加充分发挥检委会作用,每年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外,均固定时间开展议事决策、案列学习等。
其中:2018年开展学习2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8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19年学习3次、议事2次,讨论刑事案件2件,平均每季度召开检委会一次;2020年学习5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7件、民事监督案件14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21年学习2次、议事3次,讨论刑事案件10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
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左 右 , 检 院 《 民检 察 院 检 察 委 员会 组 高 人 织条 例 》 中也 有 明 确 规 定 检 察委 员会 专 职 委员 是 检 察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部 分 。鉴 于 目前 基 层 院检 察 委 员 结 构 不 够科 学 的现 状, 建议 基 层 院应 增 设 专 职 委 员 , 门指 专 导检 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工 作 。 选用 政 治 素 质 高 , 律 水 平 高 , 察 业 务 熟 悉 , 验 法 检 经
( 四1检 委 会 办公 室 职 能 的发 挥 不 尽 完 善 。在 基 层 检 察 院 设 立 检委 会办 公 室 的根 本 目的 就 是 要 围 绕检 委会 的定 位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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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检 察 院 检 察 委 员会 工作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 )检 察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不 健 全 。 一
三 、对 规 范 与 完 善 基 层 院检 委 会 工 作 的 几点 建 议 ( 改 革 检察 委员 会 组 织 机 构 , 实 一) 切 发挥 决 策 功 能 。党 中央 在 关 于进 一 步 加
工作 制 度 不 健 全 等 问 题 。制 约 了检 察 委 员会 的决 策 水 平 、 事 质 量 和 工 作 效 率 。 议
检察 工 作 中 的重 大 、疑难 案件 和重 大 问 题 须 提 交检 察 委 员会 讨 论 决 定 。 般 必 一
委 员会 办 事 机 构 或 专 设 机 构 ,县 区检 察 院 应 配备 专职 人 员 负 责 检 察 委员 会 日常 工 作 。 立 检 察 委员 会 办 事 机 构 . 设 实行 委
3 . 门 负 责人 和业 务 骨 干 很 难 进 入 检 人 部
2024检察工作思路

2024检察工作思路2024检察工作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强化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
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 强化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检察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 强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提高检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
4. 强化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
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能干的检察队伍。
5. 强化科技应用,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
要积极探索“智慧检务”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
6. 强化检务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
要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增强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检察机关。
7. 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能力,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8. 强化责任担当,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检察工作,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总之,2024检察工作思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强化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检察改革、队伍建设、科技应用、检务公开、法律监督和责任担当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各项思路得以有效实施。
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尊敬的领导:检察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检察工作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对检察工作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案件督办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督办。
有些案件由于事情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往往延误时间,影响公正审判。
因此,我建议加强督办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让人民群众同样得到公正的待遇,不受失去信任的影响。
二、强化合法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同时,应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处理好案件关系,使所有案件的诉求都能得到美满的处理。
三、推进司法公正的完善司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核心,也是基石,这与司法体制的完善密不可分。
检察工作应保证案件的处理结果公证公正,防止对审判结果的抵制和阻碍,保证司法公正的宪法实践。
同时,还应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避免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上出现失误,造成检察工作的瑕疵。
四、提高检察工作人员素质检察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高素质和专业技能。
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人民群众沟通的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为此,我认为检察工作应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以增强工作人员的能力,确保检察工作高质高效的完成。
五、改善工作环境要改善检察机关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实际上,现在检察系统的工作环境较为拥挤和陈旧,无法为每位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舒适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环境。
因此,我认为,应优化检察工作的设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我认为检察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案件的处理结果公证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工作人员素质等。
检察工作人员应注重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我希望以上建议能为检察工作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也期待着检察工作更好、更进一步的发展。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案件信息等,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
创新监督方式
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效 能。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01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合作,加 强与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CHAPTER 01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审 查和调查手段,缺乏科技手段
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增强公众参与
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和参与度。
建立沟通机制
畅通检民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 可度。
加强普法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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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我党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体现。
检察委员会是法定的业务决策机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部署、正确决策、公正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强化检委会工作效果,对于集中集体智慧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大有裨益。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几点不良倾向
1、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倾向。
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拥有研究处理案件、研究重大问题和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三类职能,包含了审议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专项工作部署等十项内容。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检察委员会往往只侧重对案件的研究决策,而忽视了对其它重大问题和经验总结等事项的研究,检察委员会成为了单一的案件研究机构,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和事项而没有提交,使得检察委员会的职能遭到弱化。
2、报告材料提供不规范的倾向。
按照相关规定,在检委会召开三日之前,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将文件草案、书面报告等书面材料送达给各检委会成员。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对报告材料的内容做了明确详细的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量过大或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存在着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引用不
够全面等情况,承办部门不能提供全面详实的汇报材料。
使得检委会成员难以全面掌握研究情况,难以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影响了议事决策的质量。
3、学习培训形式化的倾向。
检委会的职责任务对检委会委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又因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检察制度相继出台,这就更加需要检委会组织不断提高学习力,组织开展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
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培训力量短缺、检委会成员难以凑齐等原因,很少组织起高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即使在上级院的明确要求下组织活动,也很难做到参训人员齐备,培训效果良好,使检委会的学习培训活动有形式化的倾向。
4、以“彼会”代“此会”的倾向。
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大都执行不到位,有什么案件、问题、事项,通过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解决,而不再召开检察委员会。
此举不但违反了条例和规则的规定,也因其他会议缺乏相关的程序细则要求,从参加人员的范围、研究的程序和质量方面,均不及检察委员会,使得议题的决策质量下降。
5、表态发言跟风的倾向。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规定体现的是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各位检察委员之间权利平等,根据议题内容,结合自己的理解,坚持原则实事
求是,充分发表意见。
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委员不动脑、不思考,随着别人意见跑,做跟风式表态,有的则或碍于情面,或出于私心,或因从众思想,跟风发言,使检委会的民主原则流于形式,降低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准和议事效果。
二、不良倾向存在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委员配置、人员设置和工作量分配等现实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对检委会地位认识程度不够。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
”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是法定议事决策机构的法律定位。
可是一些地方对此缺乏必要的认识,把检察委员会等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认为这个机构可有可无,有问题、有事项只要是通过集体研究就可以了,没必要必须召集检察委员会。
更有甚者把检委会当做“挡箭牌”。
将一些基本情况不明朗的案件事项拿到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以检委会集体承担责任,把检委会当做推卸责任的载体。
由于对检委会所处地位的认识程度不够,也直接导致了检委会能力素质建设的放松,降低了工作标准,使得检委会工作水平停滞不前。
2、对检委会工作要求落实力度不够。
《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均对提交议题的范围、提交程序,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义务,报告材料的内容要求,议题的审议程序,表态发言的顺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但
是实际执行落实过程情况却差强人意,导致研究议题的确定不科学,报告材料的内容不规范,议题审议程序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了检委会的民主科学决策质量。
3、议题范围的界定有待于健全完善。
《人民检察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研究议题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重大案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等位列其中。
对于重大案件的范围,我们一般按照高检院在统计工作中给予的分类加以界定,但是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没有争议的案件,若要全部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将严重消耗人力资源,实无必要。
同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的界定不够清晰,疑难、复杂的标准难以掌握,致使检委会确定议题缺乏科学性。
三、不良倾向的解决对策
以上五种不良倾向已经影响了检委会研究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制约了检委会工作的深入开展,限制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此研究强化检委会工作已势在必行。
1、加强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一是严把进口,疏通出口。
将政治思想素质过硬、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的实践经验、学在历本科以上,独立办案5年以上,责任心强,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的检察官纳入检委会组织,并且可以尝试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初选,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将那些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不学习、不思考的举手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检察委员会。
二是加大检委会委员的
培训力度。
通过请专家、看视频、委员上台讲课交流学习心得等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
坚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使其从工作大局和法律事实的高度行使自己的权利。
坚持加强对检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学理论的研究理解,不断提高委员的理论业务水平。
坚持学习上的与时俱进,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学习,加深理解,准确应用于实践。
把检察委员会建设成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精于研究的队伍。
2、进一步细化审议议题的范围。
针对区域差异和级别差异,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议题范围。
掌握的重大案件除明确规定的提请抗诉、复议案件外,应当包括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即达到高检院确定的重大标准,并且在定性、犯罪数额以及其它法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上存在争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
重大问题除明确规定的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讨论通过向同级人大所做的检察工作报告等情况外,还应当包括上级院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年初的工作整体部署和规划,同级党委、政法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与公安、法院协调的重要事项,本院开展的大规模活动以及其它应当提交的议题。
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实行例会制,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各委员结合从事的工作提出议题,共同研究。
3、进一步落实检委会的规范操作。
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应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操作,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议题的报告
材料要规范。
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做到材料完备、内容齐全,用语准确、解释明白、引用全面。
案件的报告材料力争能够重现案件经过,使各委员准确掌握案情,清楚诉争焦点,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重大事项则要清楚介绍事项的缘由、根据和背景,调查研究论证的过程,以及规划步骤、具体方案和保障措施。
二是要进行事先的充分研究。
以事先的充分研究推动检委会的充分论证,确保产生最优的意见和最佳的方案。
就是要求议题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主管领导,在提交议题前要进行专题辩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报告材料。
并在三天前将材料发放到委员手中,各委员要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研究探讨,为检委会的召开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是表态发言程序要更严谨。
要按照先专职委员、后非领导职务委员、再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发言,防止因领导权威影响其他委员。
又要对委员的发言质量有所要求,既要有明确的表态意见,又要阐明理由根据,防止无思考研究的跟风式发言。
4、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跟踪考核机制。
检察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决策办法,导致有的委员认为有责任集体承担,不差我这一票的思想,不负责任随便表态。
为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跟踪考核机制,为各委员建立表态档案。
详细记录每个委员对每一案件和事项的表态意见,与最终处理结果对照确定得分。
形成错案的,对发表错案意见的委员依照错案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并将该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表态意见同正确结论相悖的委员,记录在案,在年底考核时予以扣分,与干部的奖惩任用相挂
钩。
对考核情况连续3年优秀的,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提拔重用。
对连续5次出现错误表态的,调整出检察委员会组织。
并实行委员末位淘汰制,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将连续3年得分最低者调出检委会,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