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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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局长:朱育理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第六条实验室的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发生变动,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评审、变更认可范围或者取消资格证书。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局系统各有关单位、部门:现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京质监政发[2004]424号文件”《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工作规则〉第三十二项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一、行政许可事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四、首次申请:(一)、需要提交的材料: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1套。

2、法律地位证明:(1)、依法设立或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需提交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副本IC卡;非独立法人的质量监督检验站(所)还须提交:a、有效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站或同意授权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b、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实验室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财务帐号或帐目、独立核算的书面声明1份(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1. 何谓计量认证?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看似枯燥但其实挺有意思的话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说到这个,可能有朋友会问:“这是什么鬼?”别担心,今天我就用最简单的话给大家捋清楚。

1.1 计量认证的作用首先,计量认证可不是随便就来的,它其实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就像我们平常去超市买东西,商品上得有个保质期,质量得过得去。

可如果没有这个认证,谁知道你买的东西是不是合格的呢?所以,计量认证就像是个“保护神”,帮我们把关,确保我们用得放心,吃得安心。

1.2 为什么需要审查和认可再说说审查和认可。

你知道吗,这就像是学校里的期末考试,只有通过了,才能拿到证书,才算是真正的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是一样,得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获得认可。

这样一来,大家在使用这些机构的服务时,心里就有底了,不会像无头苍蝇似的乱撞。

2. 评审准则的具体内容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一点,看看评审准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这些准则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规矩,有了规矩,事情才能顺利进行。

2.1 人员资质首先,评审的第一条准则就是“人员资质”。

这就像一个球队,教练和队员得都得有本事,不然再好的战术也无法实施。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得经过培训,拿到相应的资格证,才可以上岗。

如果连基础知识都没有,那就别说检验产品了,自己都得被检验一番。

2.2 设备和环境接着就是“设备和环境”。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餐馆的厨房脏得像个狗窝,你还敢在那里吃饭吗?同样,检验机构的设备也得达到一定的标准,不能老是故障连连,影响检测结果。

而且,工作环境也得保持整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一次检验都能如实反映产品的质量。

3. 如何进行有效的评审?说完了准则,咱们再来聊聊怎么进行有效的评审。

这个过程就像打怪升级,得一步一步来,才能最终通关。

3.1 评审准备首先,评审之前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就像考试前复习,谁都不想临场发挥出丑。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实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第五条(政策导向).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6 GB /T15483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 .定义3 . 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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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

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五章计量认证监督
第十八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

在改进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超过改进期内仍不能达到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5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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