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3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一、引言烟草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烟叶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制定并实施了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制度的内容和要点,确保烟草公司在烟叶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烟叶质量检验管理流程为了确保烟叶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烟草公司制定了一套详细而严谨的烟叶质量检验管理流程。
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采样烟草公司专门设立了采样点,通过随机采样的方式,每批次烟叶都要进行取样。
取样时,需保证样品充分代表整个批次,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项目烟叶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水分、焦油含量、烟碱含量、灰分等多个指标。
每个指标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确保质量检验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此外,还将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检验项目,以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3. 检验设备烟草公司配备了一系列先进的检验设备,包括外观检查仪、水分测定仪、气相色谱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校准,以保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记录和报告每次检验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内容。
这些记录和报告将存档并进行管理,以备查阅和追溯。
同时,也可以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三、烟叶质量检验管理人员为确保烟叶质量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烟草公司配备了专门的质量检验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合格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他们负责烟叶质量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
四、质量问题处理和改进在烟草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烟叶质量问题,烟草公司建立了问题处理和改进机制。
一旦问题被发现,将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评估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同时,也将启动改进计划,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题库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题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题库(一)一、填空题1、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2、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4、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5、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6、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7、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8、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9、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10、司法鉴定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1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12、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13、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14、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
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15、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16、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日。
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方案

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方案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对于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然而,由于烟草制品的特殊性质,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以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制的建设方案。
二、监管机构的设立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市场监管,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负责制定政策、监督执行和处罚违规行为。
该监管机构应具备以下特点:1. 独立性: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免受相关利益集团的干扰。
2. 职能明确:监管机构应明确职能,包括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制定监管政策等。
3. 专业团队:聘请专业人员组成监管团队,包括行业专家、法律顾问和市场监督人员等。
三、市场准入管理针对烟草行业市场的准入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许可证制度:所有烟草企业必须取得有效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审核。
2. 资质要求:烟草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等。
3. 风险评估:对于拟设立的烟草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对公众健康和市场秩序的影响。
四、产品质量监管保障烟草制品的质量对于维护公众健康至关重要,可采取以下措施:1. 质量检测:建立完善的烟草制品质量检测体系,定期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检。
2. 标签要求:要求所有烟草制品必须标注明确的成分和危害信息,以提醒消费者。
3. 执法力度加大: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场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为了更好地监管烟草市场,需要建立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1. 信息共享:建立起烟草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包括监管机构、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等。
2. 协同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
3. 奖惩机制:对于监管机构及执法部门,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激励工作效率和纪律性。
六、宣传与教育除了市场监管措施,宣传与教育也是推动烟草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1. 教育宣传:开展全民禁烟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doc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
程》.doc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6〕89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
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
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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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此件可上网)
主题词:烟草产品检验管理通知
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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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第七条行业质检机构在获得授权后检验检测能力有变化的,可以申请扩项。
扩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现场评审、授权扩项。
扩项可结合监督评审进行。
第三章任务与职责第八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检测检验活动独立实施,保证检测检验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为委托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烟草产品鉴别检验与仲裁性检验任务。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评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承担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及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
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与考试。
(六)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七)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测检验工作。
(八)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咨询服务。
(九)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承担国家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卷烟产品市场质量监管的工作计划,承担卷烟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烟叶工商交接质量监督的工作安排,承担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检验任务。
(四)承担卷烟及其他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任务。
(五)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统一计划安排,在授权的范围内,承担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任务。
(六)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规定,承担省级工业公司及卷烟生产企业、其他可接受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任务。
(七)承担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八)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开展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任务。
(十)承担国家局、省级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的其他任务。
(十一)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二)重点省级质检机构要承担国家局要求的跨省(区、市)的行业产品检验和仲裁性检验任务。
第十一条质检机构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公正。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由国家级质检机构负责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有特殊要求时,由国家局统一部署。
第十四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发现或发生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承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裁定。
第十六条行业质检机构安全管理及设施应符合《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在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岗位上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其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局2001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烟科[2001]第6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2.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3.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4.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5.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审报告附件1: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工作,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省级质检机构,国家级质检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审依据及内容第三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依据和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发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L/AC01:2005,如果文本改版更新时,应将最新版本作为有效版本,下同)等要求执行。
第四条省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依据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见附件2)并参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执行。
在此基础上,重点省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还应依据《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见附件3)要求执行。
评审主要内容为质检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方面。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五条省级质检机构应在通过计量认证的基础上,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自查合格后,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
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省级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省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请示文件;(二)《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件4);(三)自查情况报告;(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第六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可后,遴选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查认可评审组,具体负责现场审查评审工作。
现场审查评审是对申请授权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整体水平的考核和评估。
现场审查评审程序为:(一)预备会议。
初步确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人员分工。
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手册等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内容为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现场评审。
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文件、记录和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人员考核。
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等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结论。
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提出评审结论和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六)末次会议。
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财务、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结论和意见。
第七条现场审查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认可评审报告(见附件5)。
按照评审组意见,需要整改的质检机构,在三个月内,应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审核评审报告和质检机构整改报告后,报国家局批准,合格者,颁发审查认可授权证书及印章,并予通告。
第四章评定规则第九条现场评审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的内容逐项评定,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的记为“A”,基本符合的记为“B”,不符合的记为“C”,并同时记录有关问题及建议。
第十条《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中,评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评审的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为:(一)省级质检机构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不多于4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2项,无“C”项。
2.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基本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多于4项但不多于10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2项,无“C”项。
3.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数(包括重点项,即※项的“B”项)多于10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2 项,或出现“C”项。
(二)重点省级质检机构除应满足“合格”要求外,还应满足《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中“B”项数不多于1项,无“C”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