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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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成立以局长或经理(厂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职责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讨论、提出来对重大以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各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分别有安全技术、保卫等专门机构。

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都应配齐、配好具备相应素质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原则性强、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大、中型企业,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待遇。

第七条企业工会应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群众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建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第九条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认真执行“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时,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熏蒸杀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中毒和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及《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熏蒸作业系指:利用磷化铝等化学药剂释放磷化氢气体,对烟叶进行熏蒸杀灭害虫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进行熏蒸作业的所有单位,以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督促所属企业全面落实熏蒸作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烟草企业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杀虫部门和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分管烟叶、质保、仓储工作等相关熏蒸作业的业务部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化学药剂的采购、使用、保管、作业过程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熏蒸作业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并实施熏蒸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熏蒸作业安全。

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以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各类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全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烟草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烟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2. 安全管理责任2.1 领导责任烟草生产企业的领导层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并且应该积极推动和支持安全管理活动。

领导层需要确保资源的充分配备,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以及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分配专职人员。

2.2 安全责任分工烟草企业应设立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

每个员工也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安全负有责任,并立即报告任何发现的安全问题。

3. 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目标和方针烟草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和方针,以确保员工安全和环境安全。

安全目标和方针应该包括预防事故、保护员工和环境、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3.2 安全管理程序烟草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执行。

安全管理程序应包括安全培训、安全巡查、事故报告和调查、安全设施维护等内容。

3.3 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烟草企业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以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同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疏散计划,并进行定期演练。

4. 安全培训和教育4.1 员工培训烟草企业应为所有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识别和处理、急救知识等内容。

培训应定期进行,新员工应在入职后即刻接受培训。

4.2 安全意识教育烟草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员工主动发现和预防安全隐患的意识。

5. 安全巡查和监测5.1 定期巡查烟草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对生产设施、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巡查记录应保存并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5.2 安全监测烟草企业应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生产环境、工作场所和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了《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 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职责。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保障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烟草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烟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四)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一)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二)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产品储存、运输安全;(三)仓储部门:负责仓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仓储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四)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运输工具、设施安全运行;(五)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烟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八)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1. 背景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烟草生产企业的员工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规范烟草产品的生产流程和使用环节,确保烟草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与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和经销商、销售商,以及所有涉及到烟草制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人员。

3. 安全生产责任3.1 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烟草生产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烟草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技术、管制和人员的安全。

3.2 职工安全生产责任烟草生产企业从业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合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工作,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3 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烟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职责,加强对烟草生产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烟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4. 烟草相关设备和原材料的安全管理4.1 设备安全管理生产烟草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防止因设备损坏和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当建立设备使用与维护的记录档案,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2 原材料的安全管理烟草原材料应当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防腐处理,存放在符合规定的仓储场所内,标识、分类、分类、归档,并定期清点,并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测和分析,防止因烟草原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5. 烟草制品的安全管理5.1 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生产烟草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记录制度和品质控制标准,对每一个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员进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并定期组织人员对生产过程和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防控,防止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为烟草生产和经营环节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
1.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烟草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和管理程序,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2. 安全设施和设备:烟草企业应保证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包括防火、防爆、防毒、消防、安全警报系统等。

3. 动火作业和明火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和明火使用,并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防火知识和技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防火、防爆措施:烟草企业应建立防火、防爆设施和措施,包括划定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墙、设置防火门窗等,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 危险化学品管理:烟草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分类储存、标识和包装、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

6. 安全培训和教育:烟草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火灾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检查和巡查:烟草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

8. 事故应急预案:烟草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抗灾能力。

9. 外部环境安全保障:烟草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减少烟草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总之,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烟草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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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草行业生产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烟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国家财产,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级主要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第三条省、地、县三级公司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委员会。

其职能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讨论和处理重大事故。

第四条总公司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省级公司根据生产规模,可设置专门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行业内的生产企业,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熟悉安全管理、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各单位要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

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备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车辆数量情况,应配有专职交通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国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进行生产活动时,要认真执行“五同时”,制订生产承包方案,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一切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安全部门要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安全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

烟草机械的设计和制造,也应有先进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尤其是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使安全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要主动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各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自觉地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安全部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新工人、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购置新技术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然后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对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方可独立操作。

并且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十八条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部门要定期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并要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各工种都要按规定认真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各级领导不得违章指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对报警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音、防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的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

对安全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气检修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工作规程。

要认真执行“两票制”和“挂牌制”。

第二十四条每年雷雨季节前,对厂区、库区的避雷装置,要认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检修,以防雷击造成火灭。

第二十五条凡粉尘、噪声及物理性、化学性等污染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单位,要制订规划,采取措施,积极治理,尽快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切机动车辆,要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制度,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仓库、车间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应有明显标志牌,并配有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火区内明火取暖、动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划分禁火区和固定动火区。

1.固定动火区:可以从事焊、割、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

2.禁火区:除固定动火区外,均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动火,须事先报保卫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防盗、防霉变、防自然灾害等安全要求。

严禁使用剧毒杀虫药品。

严格执行卷烟制品配方,严禁在卷烟产品中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第三十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其基本任务是: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做到日巡回检查,定期全面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

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暂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应急措施,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第三十二条总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

各生产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检查制度,坚持进行全面的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结果要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部门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以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制订的年度生产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则,均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措施;所需资金应列入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各级安全部门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1.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项目经安全部门审查平衡后,编制出本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草案,送主管领导审核。

2.厂长根据主管领导的意见,召开安全委员会讨论:确定项目、资金、负责人及完成期限等。

3.已批准的安全技术项目不得任意变动,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并报厂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做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真正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好、用好。

第三十九条安全部门有责任定期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事故管理第四十条事故分类:1.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则造成原料、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商品损失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3.交通运输事故: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

4.火灾事故:因着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5.伤亡事故;职工在生产活动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突然使职工死亡或人身组织受到损伤、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经医务诊断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事故等级:1.特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0%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0%以上的事故。

3.大事故:造成一次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25%以上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一次轻伤2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5%以上的事故。

5.小事故:造成一次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5%以下的事故。

6.职工伤亡事故除按上述划分外,按国家标准分类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故管理分工及报告程序1.各类事故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单位,要以最快的形式同时报省公司和总公司,并且要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3.各级技安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4.各单位都要建立事故档案。

各职能部门分工整理、保管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第四十三条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事故处理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必须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第四十五条为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奖罚制度。

第四十六条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或安全科研成果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

第四十八条被评为本行业的全国安全先进单位的应予重奖。

第四十九条各级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1.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或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职工不懂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正确操作,或职工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操作。

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的。

3.设备不按规定期限及时检修、超负荷运行及明知设备有缺陷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

4.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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