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信息安全规定[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成立以局长或经理(厂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职责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讨论、提出来对重大以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各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分别有安全技术、保卫等专门机构。
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都应配齐、配好具备相应素质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原则性强、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大、中型企业,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待遇。
第七条企业工会应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群众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建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第九条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认真执行“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时,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以下简称等级保护)工作,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依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烟办〔2011〕529号),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机关,行业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等级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是指行业自行建设(或采购)和使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
等级保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测评、安全保护和整改等。
第四条行业等级保护工作实行逐级审核、自主保护的原则,所有信息系统均要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或专门设立的跨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业务主管部门)。
未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和未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不得竣工验收和支付运行维护期的维护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烟草行业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行业等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行业等级保护工作。
第六条烟草行业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行业等级保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订行业等级保护制度和标准,审核行业各直属单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指导、检查行业等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局、总公司机关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测评、安全保护和整改工作。
行业各直属单位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等级保护工作,按照行业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审核所属单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测评、安全保护和整改工作。
第八条信息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需求并确认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第三章信息系统定级第九条信息系统定级是指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行业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信息化部门要协助信息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定级。
烟草网络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烟草行业网络信息安全和业务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级单位、网络设备、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涉及网络安全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分级保护,责任到人;(三)技术和管理相结合;(四)依法治理,协同推进。
第四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组织架构;(二)网络安全职责分工;(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四)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流程;(五)网络安全培训与宣传;(六)网络安全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组织架构应包括:(一)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二)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三)网络安全技术支持部门;(四)网络安全监督部门。
第七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职责分工应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个人在网络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一)物理安全防护;(二)网络安全防护;(三)数据安全防护;(四)个人信息安全防护;(五)应急响应与恢复。
第九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应包括:(一)事件报告;(二)事件分析;(三)事件处置;(四)事件总结。
第十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培训与宣传应定期开展,提高全员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监督与考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考核办法,确保网络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物理安全防护:(一)确保网络设备、线路、设施等物理安全,防止被非法破坏、盗窃或篡改;(二)设置安全门禁、监控等设施,防止非法人员进入网络设备场所;(三)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以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各类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全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保障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烟草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烟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四)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一)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二)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产品储存、运输安全;(三)仓储部门:负责仓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仓储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四)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运输工具、设施安全运行;(五)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烟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八)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23年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烟草仓储物流中心以及其他烟草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草行业内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烟草企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烟草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每个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人员,负责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及时报告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第七条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消防安全需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门窗、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
第八条烟草仓储物流中心应当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提高火灾预警和自动灭火能力。
第九条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品质的灭火器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十一条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辆能够迅速进入灭火现场。
第十三条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队伍,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四条烟草行业内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督促烟草企事业单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烟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烟草信息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烟草行业信息服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烟草研究所等。
第三条烟草信息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第一:将信息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烟草行业信息安全不受威胁。
(三)分级保护:根据信息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责任到人:明确信息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烟草行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信息安全组织架构:明确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职责,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信息安全政策:制定信息安全政策,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三)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对烟草行业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信息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五)信息安全审计: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烟草行业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一)网络安全防护: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等技术手段,防范网络攻击和恶意代码。
(二)数据加密: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
(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实行严格的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敏感信息。
(四)安全审计与日志管理:对系统操作进行安全审计,记录操作日志,以便追踪和调查。
(五)病毒防护:定期更新病毒库,采用防病毒软件对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8904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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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为烟草生产和经营环节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
1.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烟草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和管理程序,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2. 安全设施和设备:烟草企业应保证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包括防火、防爆、防毒、消防、安全警报系统等。
3. 动火作业和明火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和明火使用,并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防火知识和技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防火、防爆措施:烟草企业应建立防火、防爆设施和措施,包括划定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墙、设置防火门窗等,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 危险化学品管理:烟草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分类储存、标识和包装、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
6. 安全培训和教育:烟草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火灾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检查和巡查:烟草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
8. 事故应急预案:烟草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抗灾能力。
9. 外部环境安全保障:烟草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减少烟草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总之,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烟草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烟草网络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及其所属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草网络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网络安全。
(二)安全可靠: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级单位网络安全责任,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
(四)技术保障: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章网络安全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当设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三)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四)组织实施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五)配合上级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责任制;(二)网络安全检查制度;(三)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四)网络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五)网络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六)网络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八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网络接入管理;(二)设备管理;(三)系统管理;(四)数据管理;(五)安全事件处理。
第四章网络安全技术保障第九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网络安全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安全设备,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入侵防御系统等;(二)网络安全技术:采用加密、认证、访问控制等网络安全技术,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三)安全审计:定期进行网络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安全漏洞管理:及时修复已知的安全漏洞,防止安全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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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信息安全规定[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2年9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发布了《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__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
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 火 检 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 筑 防 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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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2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 ,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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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 的
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 电 源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
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
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六章 火 源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 __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