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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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网络安全规定最新(3篇)

烟草网络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烟草行业网络信息安全和业务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级单位、网络设备、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涉及网络安全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分级保护,责任到人;(三)技术和管理相结合;(四)依法治理,协同推进。

第四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组织架构;(二)网络安全职责分工;(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四)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流程;(五)网络安全培训与宣传;(六)网络安全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组织架构应包括:(一)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二)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三)网络安全技术支持部门;(四)网络安全监督部门。

第七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职责分工应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个人在网络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一)物理安全防护;(二)网络安全防护;(三)数据安全防护;(四)个人信息安全防护;(五)应急响应与恢复。

第九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应包括:(一)事件报告;(二)事件分析;(三)事件处置;(四)事件总结。

第十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培训与宣传应定期开展,提高全员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监督与考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考核办法,确保网络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物理安全防护:(一)确保网络设备、线路、设施等物理安全,防止被非法破坏、盗窃或篡改;(二)设置安全门禁、监控等设施,防止非法人员进入网络设备场所;(三)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推荐】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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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涉密信息及发布审查制度第四章涉密媒体第五章涉密场所第六章系统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与《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共同构成对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国家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国家局机关及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在国家局保密委员会领导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行业内各级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部门、本地区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同级信息中心或主管信息(计算机)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保密工作机构领导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须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报经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

涉密级别比较高的,必须报经国家局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和规范。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配置国家保密局批准使用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须按照规定的访问控制,不得越权操作。

第九条包含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原则上只能单机存储,且须有防电磁泄漏措施,并不得联网传输。

第三章涉密信息及发布审查制度第十条涉密信息指国家秘密和涉及行业政策、计划、商业及技术的行业秘密。

第十一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且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

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

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

烟草⾏业计算机信息⽹络安全保护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安全保护责任第三章⾏业⽹络的基本要求第四章业务⼈员职责第五章违规处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烟草⾏业计算机信息⽹络的安全保护,根据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条⾏业⽹络的上⽹单位必须遵守《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觉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觉保守单位的秘密。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全国烟草⾏业计算机信息⽹络的安全保护管理。

第四条国家局保密委员会会同国家局信息中⼼共同负责国家局机关及⾏业计算机信息⽹络的安全保护管理⼯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利⽤⾏业⽹络危害国家安全和⾏业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业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业的、集体的利益和个⼈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利⽤⾏业⽹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破坏社会稳定和具有反动、⾊情、暴⼒倾向的;2.涉及⾏业政策、计划、商业等秘密,且未经同级保密委员会宣布解密的;3.涉及⾏业技术秘密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络安全的活动:1.未经允许进⼊计算机信息⽹络或者使⽤计算机信息⽹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络功能进⾏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络安全的。

第⼋条禁⽌使⽤上⽹的计算机编辑外交密码电报;第九条禁⽌绝密级的信息上⽹传输。

第⼗条属国家秘密的信息上⽹需经同级保密委员会同意,并不得传输到⾏业⽹络之外。

第⼆章安全保护责任第⼗⼀条各级保密委员会和信息⽹络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络的安全保密管理⼯作。

第⼗⼆条各单位的信息⽹络主管部门,必须接受上⼀级单位保密委员会及信息⽹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烟草信息安全管理规定(3篇)

烟草信息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烟草行业信息服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烟草研究所等。

第三条烟草信息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第一:将信息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烟草行业信息安全不受威胁。

(三)分级保护:根据信息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责任到人:明确信息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烟草行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信息安全组织架构:明确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职责,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信息安全政策:制定信息安全政策,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三)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对烟草行业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信息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五)信息安全审计: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烟草行业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一)网络安全防护: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等技术手段,防范网络攻击和恶意代码。

(二)数据加密: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

(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实行严格的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敏感信息。

(四)安全审计与日志管理:对系统操作进行安全审计,记录操作日志,以便追踪和调查。

(五)病毒防护:定期更新病毒库,采用防病毒软件对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公司)政府网站)安全管理,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促进网站得以更好地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局(公司)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局(公司)信息中心是×局(公司)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网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防护,负责为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权限管理第四条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分为系统管理员、网站管理员、网页管理员三类,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相关权限根据网站栏目设置情况和工作职责确定。

第五条网站管理维护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发布权限设置准确、清晰,分配合理。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资料准确、详实,用户名是使用人姓名全拼,遇有重复以数字编号区分,其他资料按实际情况填写,遇有变化即时修改。

第六条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发生变化,系统管理员应及时修改、屏蔽或删除该用户网页发布权限。

第三章运维管理第七条网站系统管理员应对网站软硬件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发生故障及时组织人员维修,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八条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

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栏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定期备份制度。

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备份出的数据必须定期恢复测试,保证备份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条口令管理制度。

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信息发布的登录口令。

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

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机房管理制度。

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全市烟草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局域网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局域网络系统,是指由市县局(公司)投资购买、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局域网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所构成的硬件、软件集成系统。

第三条局域网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及局域网服务器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局域网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信息中心、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信息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配备网络安全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网络安全管理,对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县局(公司)、部门指定1名网络安全专管员,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护第七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局域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单位、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

第八条各单位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真实详尽记录各联网计算机的使用者和使用时间,并保留半年以上。

第十条对外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十一条内网与外网出口处必须安装防火墙,确保网络不受攻击。

电子邮件服务器应具有email 病毒过滤和关键字过滤功能。

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解读

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解读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解读烟草网络安全规定是指为保障烟草行业的网络安全,防止病毒攻击、黑客入侵等网络安全威胁,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下面对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进行解读。

首先,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要求各烟草企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架构。

这意味着烟草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部门或委托专业的网络安全公司进行管理。

同时,还需要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安全事件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其次,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要求烟草企业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这表明烟草企业必须增加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烟草企业可以通过组织网络安全培训班、举办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员工的网络安全技能。

再次,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要求烟草企业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安全威胁。

这包括加强网络边界防护、建立安全的网络架构、实施安全审计等措施,以确保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烟草企业还应定期对网络进行漏洞扫描和安全评估,并及时修补漏洞,防止黑客利用漏洞进行攻击。

还有,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要求烟草企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这意味着烟草企业需要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等信息安全威胁。

烟草企业可以通过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手段,确保重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最后,烟草网络安全规定要求烟草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这表明烟草企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网络安全公司等合作,共同推动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的发展。

烟草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参与网络安全演练等方式,提升烟草行业的整体网络安全水平。

总之,烟草网络安全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烟草行业的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烟草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架构,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烟草行业的网络安全。

烟草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制度

烟草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制度制度中必须明确网络信息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员工个人信息以及客户资料为核心目的,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所有网络操作都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流程。

是关于组织结构和责任分配的规定。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体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同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网络使用权限和职责,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责任所在,避免权责不明导致的安全隐患。

网络信息管理还包括对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维护。

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检测与修补,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并对关键数据进行备份。

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网络的防御能力,减少潜在的风险。

当然,仅有技术和设备并不足以保证万无一失,人员培训同样重要。

公司需要定期组织网络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教授他们如何识别并应对各种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事件。

在监管方面,制度应当规定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应急响应机制。

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而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能够确保公司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最小化损失。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网络信息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因此,公司应建立一套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安全挑战。

这份烟草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制度范本,从目标原则到组织结构,再到技术维护、人员培训、监管机制以及动态更新,全面涵盖了网络信息管理的各个方面。

它不仅是一份指导文件,更是公司网络安全的屏障,是确保企业信息资产安全、保障公司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

烟草专卖局安全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安全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烟草专卖局安全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保障烟草专卖局信息安全,合理利用信息资源,规范烟草专卖局信息化系统管理,维护烟草专卖局的正常运转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所有电脑设备及网络设备,对所有使用烟草专卖局信息化系统的用户都具有约束力。

二、主要职责1. 烟草专卖局信息化系统管理人员应制定信息化系统管理策略和规范,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2. 烟草专卖局信息使用者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信息化系统,妥善保管相关信息,防止泄露。

3. 烟草专卖局信息安全保护人员应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保护,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漏洞。

三、网络安全1. 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扫描和排查,发现漏洞及时修复,升级网络安全设备。

2. 新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应当在经过完整测试后才可在网络中使用。

3. 禁止在网络上传输、发布带有攻击性、极端性、淫秽性、违法性等信息。

4. 网络数据库中的重要数据应定期备份,备份数据存贮于安全可靠的地方。

5. 强制实施密码复杂度要求,并定期更换密码。

四、设备管理1. 烟草专卖局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从合法途径购买或获得,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 每台设备应定期进行标准的维护、升级工作以保证其正常、可靠运行。

3. 禁止使用未授权的移动设备进入办公室和数据中心,禁止私人设备和公司设备混用。

4. 所有电脑必须安装定期升级的安全软件。

五、信息保密1. 烟草专卖局的所有信息资源均为保密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传播、出版或披露。

2. 所有的业务操作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备份。

3. 机密文件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加强保护。

六、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烟草专卖局信息安全并非仅仅管理层的责任,所有与烟草专卖局相关的人员均有责任保护信息安全和维护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作。

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一章总则一条为了保护全市烟草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局域网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局域网络系统,是指由市县局(公司)投资购买、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局域网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所构成的硬件、软件集成系统。

三条局域网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及局域网服务器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

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五条局域网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信息中心、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信息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配备网络安全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网络安全管理,对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条各县局(公司)、部门指定名网络安全专管员,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

三章安全保护七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局域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单位、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

八条各单位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网络设备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真实详尽记录各联网计算机的使用者和使用时间,并保留半以上。

十条对外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个月。

十一条内网与外网出口处必须安装防火墙,确保网络不受攻击。

电子邮件服务器应具有email病毒过滤和关键字过滤功能。

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

业务、专卖数据必须每天备份一次。

当服务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数据,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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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及行业敏感信息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网络包括行业各单位的局域网、省域网,以及行业骨干网等行业内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信息网络安全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护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行业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章联网准入
第五条行业各级单位的信息网络与其他单位(含行业外单位)联网,要经上级网络主管部门批准。

各单位信息网络结构调整需报国家局备案。

第六条行业各单位要对信息网络的互联网接入实行审批和登记制度,严格控制互联网接入数量,所有互联网接口要实行
统一安全策略。

终端计算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远程接入信息网络,要使用数字证书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第七条行业各单位对联入信息网络的应用系统、终端计算机实行注册管理。

应用系统在上线前要经过安全评估,要符合行业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

联入信息网络的终端计算机要符合行业及本单位的安全要求,不得安装其他上网设备。

第三章网络保护
第八条信息网络采取分区分域安全防护策略。

信息网络与互联网和行业外单位网络采取逻辑隔离措施及边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违规接入和外联。

第九条信息网络域名和IP地址由国家局统一规划。

各单位要对信息网络域名、IP地址和网络端口实行集中管理,关闭不必要的网络端口。

第十条行业各单位要对信息网络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身份鉴别措施,有效防范非授权用户登录服务器、终端、应用系统以及安全保密设备。

2.采取访问控制措施,有效防范用户对信息的越权访问。

3.采取安全审计措施,准确记录用户和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有效监控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部署在信息网络上的应用系统要采取访问控制、
数据保护、备份和监控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和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管理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管理、监督、检查行业信息网络安全工作;行业各单位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行业各级信息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定期进行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制订并完善信息网络安全措施。

3.指定信息化部门内部人员担任网络安全管理员,与网络运行维护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4.建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订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应急保障队伍,及时处理和上报信息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行业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
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国家秘密及行业敏感信息,以及具有反动、色情、暴力倾向的信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行业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日印发的《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国烟办〔1998〕3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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