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7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规定汇总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实验室设计规范

实验室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草行业实验室设计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行业技术中心实验室设计,烟草行业各级质检机构、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所)实验室亦可参照执行,同时可供相关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烟草及烟草制品调节和测试的大气环境GB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2—2015烟草术语第2部分:烟草加工、烟草制品GB 实验室生物平安通用要求GB 建筑给水排水设想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供配电系统设想规范GB 洁净厂房设想规范G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想规范GB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民用建筑供暖透风与空气调节设想规范16民用建筑电气设想规范JG/T 222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JG 21-2010烟草实验室大气环境检定规程YC/T 291—2009烟叶分级实验室环境条件YC/T 384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2—2015和《卷烟工艺规范》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烟叶分级实验室tobacco leaf grading laboratory用于烟叶分级、样品制备和烟叶等级质量检验的实验室。
3.2评吸室smoking chamber通过人工抽吸进行烟叶或烟草制品感官质量评定的实验室。
3.3吸烟机房smoking machine room用于使用吸烟机进行抽吸测试的实验室。
4实验室组成与分类4.1一般规定4.1.1烟草行业实验室建筑一般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烟站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最新

烟站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站管理,加强烟草市场监管,保障烟草经营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烟站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烟站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烟站管理应遵循政府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科学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四条烟站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系统。
第五条烟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烟草行业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素质。
第二章烟站的设置与选址第六条烟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烟草管理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
第七条烟站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和交通便利性,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设置在禁止区域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地方。
第八条烟站的建设应符合烟草行业规定,保证场地干净整洁、通风良好、设备齐全。
第九条烟站建设完成后,应向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三章烟站的管理第十条烟站应严格遵守国家烟草管理法规,做好烟草产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工作。
第十一条烟站应保证烟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贩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烟站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烟站应定期对烟草产品进行检验、清点和保管,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烟站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账户管理制度,保障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烟站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烟草产品的保管和防盗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章烟站的经营第十六条烟站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浮动情况,合理制定价格政策,保持竞争力。
第十七条烟站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动态和市场趋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第十八条烟站应做好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第十九条烟站应根据经营情况制定经营计划,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烟站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烟站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烟站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烟站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自身经营合法合规,不得违法乱纪。
科学实验室安全规程

科学实验室安全规程科学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场所,但同时也存在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
为了保障实验室的安全,科学实验室安全规程非常重要。
本文将通过十二个小节展开回答写作,详细介绍科学实验室安全规程的相关内容。
一、实验室入场与管理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确保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服装和防护装备,如实验服、安全眼镜、手套等。
同时,应了解实验室的紧急出口位置,明确火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实验室内禁止吃喝、嬉闹、吸烟等行为,保持整洁和清洁环境。
二、实验品与化学品保存所有实验品和化学品必须定期检查和更新,过期或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化学品的储存要分类,按照不同的性质与危险等级进行分区存放,避免不同性质的化学品混放引发化学反应。
三、实验器材与设备使用使用实验器材和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正确和安全。
离开时要关闭设备电源,清理实验台面和周边区域,避免安全隐患。
四、实验废弃物处理实验废弃物必须分装和分类处理,不同类型的废弃物要放置在不同的容器中,严禁混合处理。
有毒有害废弃物要特殊标识处理。
五、实验过程中的防范措施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如佩戴化学面罩、手套和护目镜等防护装备,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注意实验器材的使用和携带,避免碰撞和摔落;掌握正确的操作技巧和方法,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六、实验室气体与通风管理实验室通风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空气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尽量避免在实验室进行有害或易燃气体的实验,如有必要,要配备相应的通风设备和防护措施。
七、火灾与火焰管理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和明火设备,所有易燃或易爆物品要妥善存放。
实验室应设有火灾报警器和灭火器,保持良好的消防设备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八、实验室电器及电源管理实验室内的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检查。
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实验室内不得随意堆放易燃物品。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在进行生物实验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生物安全规程,实验者要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避免被生物风险物质感染。
实验室安全规定

实验室安全规定实验室安全是保障实验室人员生命安全和实验室设备完好的重要工作。
为此,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实验室安全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些实验室安全规定的示例:1. 入实验室前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实验服、安全鞋、手套、护目镜等。
个人防护设备要保持整洁、正常使用。
2. 实验室内禁止穿戴翻领、宽松衣物以及长发或散发。
工作人员发现自己或他人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整改。
3.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和喝水,以免对实验设备、人员和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
4. 在进行实验前,必须对实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如发现设备存在破损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人员,并按照程序进行修理或更换。
5. 操作实验设备前必须详细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
任何实验人员禁止随意更改实验步骤或操作条件。
6. 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必须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同时,要正确使用和存放实验药品和化学品,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7. 实验室内不得私自改变实验条件或进行未经批准的实验项目,如需进行特殊实验项目,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
8. 实验后要及时清理实验台和实验设备,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干净。
各种化学品和废弃物要妥善分类、贮存和处理,严禁乱倒乱堆。
9. 实验室内不得私自搬动大型设备,对于需要移动或调整的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10. 实验室内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必要时应使用通风设备进行排风。
实验室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11. 遇到突发情况或紧急情况时,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12. 实验室内严禁私自接待无关人员,任何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允许和监督。
13. 实验室内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内的管道、电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14.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应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实验室的安全制度总则模版

实验室的安全制度总则模版一、安全责任制度1. 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应确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实验室所有从业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严禁开展任何危险行为或违反安全规定的活动。
3. 实验室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评估和巡查机制,定期检查实验室设备、场所和人员的安全状态。
4. 每位从业人员应了解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实验室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管理1. 实验室的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通风良好、照明充足,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2. 实验室设备的选购、安装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定期检查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状况。
3. 实验室应建立材料储存和管理制度,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储存,并确保隔离存放。
三、实验室操作和实验的安全管理1. 实验室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合格考试后,方可独立进行实验操作。
2. 实验室应制定详细的实验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前准备、操作过程和实验后清理等环节。
3. 实验操作前应对实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在进行有风险的实验操作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紧急救援工具,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5. 实验室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疏散逃生、急救处理等措施,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四、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的消防法规,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实验室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实验室从业人员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了解各类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逃生通道的位置。
4. 在实验操作中,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严禁吸烟。
五、实验室安全检测与评估1.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包括对场所、设备和操作过程的风险评估。
2. 检测和评估结果应记录并进行整改,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3. 实验室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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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国烟法[2004] 9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健康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促进烟草行业实验室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指烟草行业各级质检机构,以及研究院(所)、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从事校准或检测工作的内部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本规定可作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准则》的补充审查条款。
烟草行业各类实验室应将本规定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五条实验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同位素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贮、领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限量发放。
对剧毒物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度,并对领取、使用、剩余、废弃的数量详细记录。
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任何人未经备案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三)实验室必须设有明显的禁火和各类危险警示标志;未经允许任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实验室;禁止工作人员携带食品进入实验室或在实验室内吸烟;实验室不得为作休息室使用。
第七条实验室应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试验过程中有害排放物、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应根据化学性质的不同,采取有效方法和防护措施,销毁或处理有关易燃易爆、有毒及产生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
必须按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妥善处理试验过程中(后)的废水、废气、废渣,严禁有害废弃物直接倒入垃圾堆和下水道。
第八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
用电设施应配备漏电保护、接地等装置;精密仪器应使用稳压器或不间断电源;实验室应按相关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器,并采取防静电、防雷击等技术措施。
第九条实验室应切实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建立数据信息安全措施,确保行业质量监督检测数据和各种科研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考核制度。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进行日查;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周查;主管部门组织定期检查,并留存完整记录。
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相关规定、规程造成各类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根据本规定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自救、互救、事故预防和排除等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实验室必须备有相应的安全法规、安全标准和技术手册,保证工作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
第十三条实验室必须针对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火灾、爆炸、中毒、人身伤亡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实验室遇各类事故(事件)时,应立即报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有关事故(事件)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实验室布局应以保证安全为前提,满足安全操作、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一)实验室应根据化学、物理、高温等不同试验条件,安装、使用具有防酸、防碱、防火性能的试验台,满足样品、药品、试剂码放及试验操作的安全要求。
(二)试验药品及试剂放置要安全有序,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及时间,性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存放。
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如乙醇、乙醚、苯类、丙酮等有机溶剂。
同一品种的试剂在同一实验室应限量存放,并与热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实验室应具备与检测作业或科研试验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应确保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净化等设施的有效运行,消除或减少对实验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
(四)实验室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压力容器和承压设备必须确保安全阀、防护隔离等设施的有效。
实验室盛装压缩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等压力容器必须集中管理,在储存、使用中严禁火种,并满足有关温度、通风等条件要求。
(五)实验室应对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存贮的样品和试剂设置专门的存贮场所。
各类试剂、溶液、试样等,必须贴有与内容相符的标签,标明其名称及浓度。
对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必须标明与物品相符的专门标志。
(六)实验室应配备废液、废渣专用收集容器,保证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有关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使用与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报警设施。
实验室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和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实验室必须为从事化学品、危险品试验或销毁处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有效安全防护设施、器具和作业服装。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为工作人员配备淋洗器、洗眼器(杯)、灭火毯、急救箱、呼吸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救护药品,并置于实验室显著和方便取用的位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级质检站执行本规定的同时,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