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1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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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中央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惠 性 服 务 ;支 持 农 民 工 随 迁 规 划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同 时 ,他 也 对
这 种 形 式 的 帮 促 收 到 了 很
中央财政设立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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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 育发展资 金
财 政 部 、教 育
教育部调研我 省国家中长期 教育规戈 I J 纲要贯彻落实情况
7月 7 日 , 我 省 贯 彻 实 施 教 育 规 划
福 专励 l 督 掘菹 \
专项资金管理 收效明显 、
2 01 4年 , 福 建 专 员 办 根 据
件 等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量 、对外开放 方面还存 在一定 的差距 。 奖 励等 方 式支 持 普惠 性 民办 是 就 部 分 地 区 在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教 育 部 副 部 长 赫 平 对 我 省 教 育 发 展 问 题 单 独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促 进
大 资 源 ” 类 项 目 资 金 由 地 方 3 9 . 8 % ,比 2 01 0年 提 高 了 1 3 _ 2个 百 C - J " 点 , 先 后 批 示 ,要 求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统 筹 , 用 于 超 过 全 国 平 均  ̄ - ' T -, 全 省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整 改 , 并 加 强 对
部 近 日 制 定 了 中 央 纲 要 情 况 汇 报 会 在 福 州 举 行 。 教 育 部 副 财 政 部 要 求 开 展 了 中 央 财 政 支
财 政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部 长 赫 平 、省 政 府 副 省 长 李 红 出 席 会 议 ,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等 专 项 资 金 管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于 8月 资 金 ,是 由 中 央 财 政 设 立 、 通 过 一 般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安 省 教 育 厅 、 省 财 政 厅 、 省 发 改 委 等 部 门 理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 发 现 个 省 教 育 的 发 展 状 况 进 行 了 汇 报 。 从 会 上 理 使 用 上 仍 存 在 滞 拨 滞 留 专 项 了 解 到 , 目 前 我 省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率 、 巩 资 金 、 改 变 资 金 用 途 、 扩 大 资 1日起 施 行 。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负 责 人 就 纲 要 的 贯 彻 和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我 别 地 方 、 部 门 在 中 央 资 金 的 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财教[2011]40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财教[2015]22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5年7月1日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财教[2011]410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现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各地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
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工作要求(一)制定方案,加强宣传。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信息,夯实基础。
教育部将建立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务 :支 持外来 务 工人 随迁 子女 在流人 地接 受学 前 教 育 :支持 在偏远 农村 地 区实施 学前 教育 巡 回支 教
试点。 “ 幼 儿 资助 ”类 项 目资金 用 于资助 普惠性 幼 儿 园在 园家庭 经 济 困难 儿 童 、孤 儿和残 疾 儿童接 受
学 前教 育 。学前 教育发 展 资金严 禁用 于偿 还债务 和
部 门接 到 中央财政 学前 教育发 展 资金预 算 ( 含提 前 通 知预算 指标 )后 ,应 当在 3 0 日内按 预算级 次分 解 下 达 .提 出明确 的资金 管理 和使用 要求 ,并 抄送 财
政 部驻 当地 财政监 察专 员办 事处 。县级 财政 和教 育
和 教育 部 门统 筹用 于 以下几 方面支 出 :支 持在农 村
份” ) ,重点 支 持 中西 部 和 东 部 困 难 省 份 ,并 向 农 村 、边 远 、贫 困和 民族 地 区倾 斜 。 《 办 法 》规 定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分 为 两 类 , 即 “ 扩 大资源 ”类 项 目资金 和 “ 幼儿 资助 ”类项 目
资 金 。其 中 , “ 扩 大资 源 ”类 项 目资 金 由地 方财 政
理遵 循 “ 总量 控制 ,突 出重点 ,省 级统 筹 ,规范 透
明”原则 ,支 持范 围为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 以下 简 称 “ 各 省
教育 发展 资金 预算 ,并下 达剩 余部 分 ,同时抄 送 财
政部 驻各 省财 政监察 专 员办事 处 。省级 财政 和教 育
省 级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应 当在 每 年 3 月1 5日前 .
向财政 部和 教育 部报送 当年 学前 教育 发展 资金 申报 材 料 ,主要 内容 包 括 :上 年 度 学 前 教 育 “ 扩 大 资 源 ”类 和 “ 幼儿 资助 ”类项 目资金使 用情 况工 作 总 结 及 当年工 作计 划 以及上 年度 省级财 政对 学前 教育 各 项投 入 的预算 文件 等 。 此外 , 《 办 法》 规定 ,各级 财政 部 门拨付 学前 教 育发 展资 金 ,要严 格执行 国库集 中支付 制度 ,确 保 专 款专用 。项 目实 施完 成后 ,若 有结余 资金 ,由 县级 财政部 门统 筹安 排 。两部 门将适 时 组织 开展 绩 效 评价 。地 方财 政和 教育 部 门要 明确 职 责 ,分 级管 理 ,加 强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项 目质 量 ,并做好 信 息公 开工作 。 ( 摘自 《 中国财 经报 网》2 0 1 5 年7 月1 7 日,原 题 为 《 中 央 财 政 支持 学前 教 育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发 布》 ,文/ 宗禾 辑/ 张爱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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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财教[2015]22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年7月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