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乡村规划及其法规建设_易鑫
借鉴德国经验 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借鉴德国经验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1. 引言1.1 介绍德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的经验德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德国强调整合城乡土地规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统一规划、准确划定土地用途范围,确保城市与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
德国注重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德国还积极推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提供各类金融支持和政策激励,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些举措,德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球土地综合整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1.2 阐述我国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的挑战我国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包括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等。
我国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
由于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利用和浪费,导致部分地区土地资源匮乏,而另一些地区却存在大量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土地综合整治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城市用地不断扩大,而农村地区却存在着大量的“空心化”现象,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城乡发展失衡日益加剧。
农村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大量农用地被闲置或者随意乱占,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我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亟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引导土地金融支持,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内容结束】。
2. 正文2.1 德国土地综合整治的成功经验1. 综合规划:德国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注重综合规划,将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相结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综合规划,德国有效整合土地资源,保障城乡规划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 参与决策:德国注重民众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决策过程,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公众利益,增强社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3. 法律法规:德国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土地综合整治行为,保障公平公正。
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 b

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 b德国作为生态建筑领域的先行者,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理念在建筑行业的应用。
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是德国政府制定的一套指导性文件,旨在鼓励建筑业采取可持续的设计和施工策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建筑物的能源效率。
本文将针对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的主要原则和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可持续设计原则1. 资源利用: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强调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并尽量减少能源和水的消耗。
2. 环境影响: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要求建筑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减少碳排放和噪音污染。
3. 健康舒适: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倡导建筑应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包括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噪音控制等,以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4. 可持续运营: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要求建筑应具备可持续运营的特性,包括低维护成本、持久耐用、易用性等。
二、生态建筑要求1. 节能建筑: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鼓励采用高效节能技术,如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建筑物的能耗。
2. 绿色材料: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推崇使用环保材料,如可回收、可再利用的材料,并提倡降低材料的碳排放。
3. 雨水利用: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鼓励建筑物收集和利用雨水,用于冲厕、浇灌等非饮用水用途,以节约水资源。
4. 垃圾处理: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要求建筑物应设立适当的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三、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的示范项目德国生态建筑导则lnb推动了许多示范项目的建设,为业界提供了借鉴和学习的对象。
以下是几个著名的示范项目:1. 纽伦堡能源自给自足住宅:该住宅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和地热能系统实现自给自足,零能耗,并通过节能措施和优化设计提供舒适室内环境。
2. 柏林生态建筑公寓:该公寓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材料,具备雨水收集和利用系统,通过绿色屋顶实现自然散热和防水保护。
3. 慕尼黑可持续办公大楼:该大楼采用节能灯具、智能控制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实现了低能耗、健康舒适的办公环境。
德国的乡村规划及其法规建设_易鑫

Rural Renewal Planning and Related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Germany易鑫德国的乡村规划及其法规建设导言德国作为重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法治国家”的称号。
与英国早期城市规划起源于关注解决城市公共卫生等技术问题不同,德国的城市规划起源于公共部门对于城建事务中执法管理的关注。
其特色在于围绕土地利用问题,以法典化的形式建立一套尽量详细的法律框架系统,针对各项相关的城市建设与开发活动,从内容到形式都做出明确规定。
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能够削弱行政人员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作用,防止其带来过多的额外影响;另一方面成文法的客观化特点也在协调公共部门的内部关系、以及管理私人有产者方面,增加了透明度,保障了法律的权威,使空间发展更加具有稳定性。
本文主要探讨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首先从社会制度和管理责任安排的角度,说明乡村地区在德国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原因。
其次,介绍德国当前针对自身需求开展的乡村更新规划工作,并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所涉及到的各项法规以及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说明。
由于在乡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非建设性农业用地,本文还将介绍属于土地管理法领域的《田地重划法》作为对乡村地区规划法规的补充。
再次,则根据乡村的空间环境特点,介绍规划法规如何围绕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来保障乡村地区空间发展的基本格局。
最后,结合德国在上述几方面的经验,从制度安排和具体法规内容两个方面,对我国乡村规划管理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1 乡村地区在德国空间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定位1.1 规划法规中对乡村地区的定义乡村地区本身是隶属于整个国土空间发展体系的一部分,伴随着德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乡村地区不再仅仅处于工业社会的边缘地带,而是发展成为与城市地区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高度关联的地区。
相应地在规划的技术内容中,乡村地区的建设问题也就不再被视为城市地区建设问题的附属物,乡村地区获得了与城市地区更加平等的地位。
德、日、韩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政策及其启示

德、日、韩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政策及其启示德、日、韩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政策及其启示摘要:通过对德国、日本和韩国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政策实践进行简要的分析和介绍,总结得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几点启示:实施政府主导下的村镇规划政策,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实施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政策,以改善农民基本生活设施为主要内容。
关键词:农村;人居环境;村镇建设;政策实践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072-02一、德、日、韩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政策(一)德国的村镇建设政策德国政府在30多年前就主张要建设和改造好村镇,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为了保护农业用地和农产品价格等,以《农业法》为基础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二是建设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完善管理机构;三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由农民、地方政府和国家共同分担的村镇建设投资机制。
1.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
为了提高村镇居民生活的舒适度,德国政府实施了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来改造村镇的居住环境,使农村的供水、供电、供热等生活配套设施齐备完善,基本实现了公路的村村通,幼儿园、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以及文化体育设施一应俱全。
2.实施严格的村镇建设审批政策。
村镇建设项目的选择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这样的村落建筑从整体上看十分协调优美,而且能体现出地方特色和乡土气息。
3.在村镇建设过程中注重环境建设规划。
德国是环境保护第一大国,绝不会为开发建设某个项目而破坏环境,而且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任何项目的建设都要保证绿地总量的平衡,决不允许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
50人以上的村庄必须进行污水处理,乡镇政府所在地一般都建有污水处理厂”。
4.政府鼓励公众参与村镇建设的政策。
任何一项村镇建设项目,如果没有经过公众的民主讨论,都不能申报立项,从项目立项到最终的建设管理,在这一全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公众。
德国生态城市规划与政策措施支持

过个性的生态规定从设计上施加影响的机 是项目主办人(例如业主,投资商)在实 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地皮和措施
会和余地。
施自己项目上的利益,二是自然与风景保 的贮存”。补偿付款:这是对干预的另一种
据此,在建筑总平面图中规定了生态 护上的重要性。为了尽量减小这种利益冲 补偿,但这种方法只是在极个别情况下才
环境审查
者在别的地方进行拆除。一般来说,这里 遭到了破坏。
原则上讲,除了编制建筑指导规划之 适用的是,替代措施与相关的风景规划应
作为在干预地块上的补偿措施,这个
外,还必须以环境报告(建筑总平面图的 当协调一致。
地区实行了自然化,变成了一个生物群落
组成部分)的形式制订环境审查,以便在
其它的可能性还有地皮库和补偿付 生境,保证了这个地块作为物种保护的功
对气候情况的考虑
建筑范围,建筑红线、层高,街道走向
有利于节能的建筑结构
建筑方式
能源 噪声保护
用于在联邦环境保护法(B i m S c h G )法意义上进行保护免受有害环境影 响的建筑与技术上的规定
用于热防护的房屋立面和屋顶绿化
植被方案,自然与风景的保护、维护和开发措施
有源的太阳能利用
楼宇朝向
通过功能混合减少交通流量 交通
建筑指导规划中的生态城市建设
生态的意义上奠定了建筑指导规划的基 出了法律上有约束力的规定。它们是建筑
在德国,立法机关负责在建筑指导规 础。普遍适用的是:自然和风景的干预,假 开发的依据,其中决定建筑项目或其它项
划范围内向乡镇保证“可持续的城建发 如它们是不可避免的,一定要控制在尽可 目是否被准许。与建筑相关联的对自然的
德国生态城市规划与政策措施支持
Bjoern von Randow
德国“乡村振兴”新思路,给中国带来哪些启示

德国“乡村振兴”新思路,给中国带来哪些启示德国经验:“乡村振兴”新思路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应对乡村发展危机、促进农村繁荣发展,是大多数国家曾经或将要面对的一道难题。
德国城市化起步较早,在其城市化的不同发展阶段,乡村地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有较大差异,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也在不断调整完善。
从德国应对乡村发展危机的经验做法中,可以为中国找准切入点有效促进乡村振兴提供启示。
以产业“逆城市化”增加乡村就业机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规模重建使城市成为经济和生活的中心,加之农业机械化使大量劳动力从农业中解放出来,乡村人口大量减少,缺乏生机活力。
针对这种情况,1954年和1955年原联邦德国先后颁布《土地整治法》和《农业法》,推动小规模农户退出后的土地流转集中、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推动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提高乡村生活水平。
通过完善产业基础设施和功能区布局规划,强化小城市和镇的产业配套与服务功能,增强其对大企业的吸引力,让在小城市和镇工作、回乡村居住成为理想的工作生活方式,形成了产业和人口的“逆城市化”发展趋势。
德国排名前100名的大企业,只有3个将总部放在首都柏林,很多大企业的总部设在小镇上,比如:贝塔斯曼集团、大众、奥迪、欧宝的总部……分别在居特斯洛、沃尔斯堡、因戈尔施塔特和吕瑟尔斯海姆小镇上。
这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乡村的现代化,促进了城乡的均衡协调发展。
巴伐利亚州,在促进大企业向小城市和镇布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更为明显。
1965年原联邦德国颁布《联邦德国空间规划》后,该州遵循“城乡等值化”理念制定了《城乡空间发展规划》,按照城乡居民具有相同的生活、工作、交通、公共服务……等条件的目标规范建设活动。
乡村条件的改善,加之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动,一些大企业积极向乡村腹地转移。
例如:20世纪70年代初,位于巴伐利亚州的宝马公司将主要生产基地转移到距离慕尼黑120公里之外一个叫做丁格芬(Dingolfing)的小镇,为周边100公里的乡村地区提供了2.5万多个就业机会。
德国是如何乡村建设的?请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德国是如何乡村建设的?请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德国地处欧洲中部,人口约8269.5万,是欧盟人口最多的国家和第一大经济体,不仅有着高度发达的工业,也拥有活跃的乡村产业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德国乡村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农业劳动生产率高。
全国有农场26.9万个,农业劳动力61.7万人,平均每个农场占地62公顷、有员工2.29人,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产值3.84万欧元、养活134个人。
农民收入高。
统计数据显示,德国城市全职就业人员月均收入为3771欧元,如果算上兼职就业人员,月均收入则为2860欧元,而农民月均收入为3300欧元,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当,生态环境好,注重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村内外景观优美,环境整洁,基本做到了绿化全覆盖。
村庄规划整齐有序,注重历史建筑和特色文化保护,处处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相辉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风貌。
城乡差距小。
德国基本法规定,不论城市乡村,都必须保持基本相当的生活水平。
只要有村庄的地方,都有完善的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
农民只是一个职业,享受着跟城市人一样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据德国有关机构调查,78%的德国人愿意到乡村生活。
德国在乡村建设中注重以“高保护”为手段、以“等值化”为目标、以“合作化”为路径、以“可持续”为追求推进乡村长远发展,呈现出劳动生产率高、农民收入高、生态环境好、城乡差距小的发展格局。
德国对农业农村的高保护、高投入是其乡村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一是对资源要素进行保护。
首先,划定村庄的生态空间,在法律层面对与农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林地、水域和生物资源进行严格保护,禁止开采生态林地,严禁狩猎野生动物,人工搭建鸟巢、水塘、洞穴、投喂站等设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风景旖旎的生态空间。
此外,开展土地整理,将细碎化的土地平整为便于机械化、规模化经营的大块农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是对产业发展进行保护。
首先,确保产业合理收益。
对农业经营者给予280-320欧元/公顷的资金补贴,如采取绿色生产方式,补贴资金将达400欧元/公顷。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摘要: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和法规体系秉持了德国一贯的严谨作风,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健全的法规体制。
本文从欧洲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入手,着重研究了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的历史沿革和主题内容,最后比较了德国同我国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的异同,并提出借鉴意见。
关键词:主干法可操作性法律监督欧洲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发轫于欧洲,最先出现在英国。
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宣言法阶段和主干法阶段。
所有早期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专门法律, 都带有明显的宣言性倾向,并以此作为一个国家统一的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体系的初步基础。
1848年英国诞生了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 )》,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发展的序幕。
各国在本国的城市规划宣言法诞生之后, 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修订阶段, 使城市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得到了不断的加强, 城市规划法的涵盖面得到了不断的补充。
城市规划法系的建设从宣言法阶段进入主干法与辅助法相结合的阶段。
德国在1987 年编制了《建设法典》就是主干法阶段的代表。
德国城市法规体系历史沿革德国在20世纪之前只有一部《城市公共建设法》。
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划法。
1868年以及1875年,巴登和普鲁士分别颁布了《建筑红线法》,标志着德国城市规划法的诞生。
直到1960年颁布的《联邦建设法》,这才是德国的第一部全国性的城市规划法。
1970年后,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有了重大发展,由于城市建设的兴盛,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针对德国城市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的旧城区面临大量拆建,1970年德国颁布了《城市建设促进法》,制订了特殊的规划措施和财政资助等条款。
1976年,为适应石油危机造成的城市产业结构变化,保护和更新现有城市结构,颁布了《联邦建设法补充条例》。
1980年代起,德国改变了60、70年代大面积、推平头式的旧城改造,转向小步骤、谨慎的城市更新,这一条例简化了旧区改造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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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Renewal Planning and Related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Germany易鑫德国的乡村规划及其法规建设导言德国作为重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法治国家”的称号。
与英国早期城市规划起源于关注解决城市公共卫生等技术问题不同,德国的城市规划起源于公共部门对于城建事务中执法管理的关注。
其特色在于围绕土地利用问题,以法典化的形式建立一套尽量详细的法律框架系统,针对各项相关的城市建设与开发活动,从内容到形式都做出明确规定。
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能够削弱行政人员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作用,防止其带来过多的额外影响;另一方面成文法的客观化特点也在协调公共部门的内部关系、以及管理私人有产者方面,增加了透明度,保障了法律的权威,使空间发展更加具有稳定性。
本文主要探讨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首先从社会制度和管理责任安排的角度,说明乡村地区在德国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原因。
其次,介绍德国当前针对自身需求开展的乡村更新规划工作,并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所涉及到的各项法规以及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说明。
由于在乡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非建设性农业用地,本文还将介绍属于土地管理法领域的《田地重划法》作为对乡村地区规划法规的补充。
再次,则根据乡村的空间环境特点,介绍规划法规如何围绕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来保障乡村地区空间发展的基本格局。
最后,结合德国在上述几方面的经验,从制度安排和具体法规内容两个方面,对我国乡村规划管理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1 乡村地区在德国空间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定位1.1 规划法规中对乡村地区的定义乡村地区本身是隶属于整个国土空间发展体系的一部分,伴随着德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乡村地区不再仅仅处于工业社会的边缘地带,而是发展成为与城市地区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高度关联的地区。
相应地在规划的技术内容中,乡村地区的建设问题也就不再被视为城市地区建设问题的附属物,乡村地区获得了与城市地区更加平等的地位。
在行政体制方面,德国也不存在类似于我国受上级市、县行政机关管辖的乡和村的行政管理层,其小型乡村社区与附近的大城市的地方政府之间是平级而非上下级的关系。
基于这种相对平等的政治地位和规划工作对城乡统筹关系的认识,1965摘要:本文介绍了德国的乡村规划在其空间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定位和基本任务。
结合德国当前进行的乡村更新规划的工作框架,讨论了法规建设与公众参与的相互关系,并对相关规划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作用进行了简要说明。
文尾提出对我国乡村规划法规建设的一些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ims and tasks of the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rural areas in German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By introducing its framework and general information, the author tries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chnical preparations of the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paper concludes with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s rural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关键词:乡村规划法规;乡村更新规划;公众参与; 德国Keywords: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Rural Areas; Rural Renewal Plann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 Germany本文为:“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村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监测关键技术研究”的成果之一(2006BAJ11B07-03)作者:易鑫,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建筑系“设计、城市与景观”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xinyi.tum@年在指导空间整体发展的《空间秩序法》中,不再使用城市这一概念,而是改用“密集型空间”和“乡村型空间”对整个国土空间进行划分。
•密集型空间是由中心城市及其周边“城市化”的小城镇群所组成的地区。
在形式上,密集型空间是指大规模“城市的”、或者至少是“近郊的”建成区。
•在“密集型空间”之外是被称为“乡村型空间”中的聚落地区。
这些地区的农业经济地位大大降低,同时已经与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的城市地区关系越发紧密。
1.2 德国的空间规划法规体系德国是具有分权传统的联邦制国家,有着三个具有不同管理权限的公共行政管理层级,即:联邦,州和社区(地方的城市/乡村层级),这三个层次共同引导着德国的空间发展方向。
另外,由于作为公法的城市规划法规除了要引导和约束公共部门的活动之外,还不可避免的与涉及私法领域居民财产权的建设开发活动发生广泛联系,综合这两个基本方面的法律要求,德国的空间规划法规体系具体由《建设法典》和《空间秩序法》两部法律组成,并体现在规划法规的不同层次中。
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单一制政体国家的情况不同,作为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基石的城市规划部门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基于德国《联邦基本法》(宪法),德国的城市规划事务首先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联邦、州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其具体事务;另一方面又通过授权方式使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成为受联邦、州政府委托的派出机关并受其监督。
作为地方自治原则的体现,德国的城市规划又称为“地方性规划”,其法律基础是《建设法典》。
《建设法典》强调了城市规划作为地方自治事务的属性,并对联邦、州政府行使监督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建设法典》规定,各个城市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身需要独立负责制定规划,并根据严格的公众参与程序来保障规划在未来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上级机关仅能对规划制定的程序而不是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一般在三周以内,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为了平衡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并协调不同地区在空间发展中的关系,在城市规划之上存在着被称为“跨地区规划”的一系列区域层面上的规划以协调各个地区空间发展的规划,其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制定的《空间秩序法》以及各州制定的《州域规划法》。
首先是以整个联邦的国土发展为对象、具有纲要性质的“空间秩序规划”,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依据国家的总体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定相应空间发展方面的一些原则性要求。
依据这些原则性要求,各个州负责制定自身的“州域发展规划”,协调州行政范围内的具体空间发展问题。
州内部又被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地区,以州域发展规划为基础,每个地区编制“区域规划”。
除了《建设法典》和《空间秩序法》两部联邦的城市规划法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对各项专业规划、环境保护等工作做出规定,其中包括《田地重划法》、《环境保护法》、《联邦公路法》、《联邦铁路法》等;依据两部联邦的城市规划法制定的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土地利用的《建设用地分类规范》和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价值评估规范》等;以及由各个州制定的关于建筑单体的《建筑规范》等。
1.3 规划法规中针对乡村地区的特殊规定在当今处于后工业化阶段的德国,除了那些远离中心城市、人口稳定甚至不断减少的乡村地区之外,在密集型空间周边的广大乡村地区,随着不断加强的郊区化过程,正面临着城市居民外迁以及度假休闲活动带来的发展压力。
地方规划管理工作的重点就是在利用这个发展机遇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引导。
面对这种情况,土地利用管理的技术性层面上,在《建设用地分类规范》中就专门增加了两类与乡村地区有关的建设用地类型:第5条村庄区:村庄区主要用于安置农业、林业生产单位,其中包括居住,也包括其他用地。
第10条用于休憩的特殊区: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①周末度假住宅区;②度假住宅区;③野营地地区。
对旅游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筑许可,《建设法典》也规定,“整体……或者其某些部分主要以旅游为特点的城乡社区,可以在建设规划中或者通过另外的法令”对按照《建设用地分类规范》规定的旅游用途的用地进行分类。
同时规定,在此地区“住宅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创立或者分离”应该按照“旅游功能区域的现有的用途规定,或者规划的用途规定”,与有序的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2 当前德国乡村地区规划的概况2.1 乡村地区空间发展的特点与我国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农村人口仍然占全部人口半数以上的情况不同,德国乡村地区人口所占比例很低且持续下降(低于2%),农业生产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意义也不断降低。
但是与此同时,乡村地区在环境、文化等涉及全社会福利方面的地位却在不断上升。
在郊区化进程中,居民的机动化水平大幅提高,除了大量居民迁居至小城镇甚至乡村之外,城市居民到周围乡村地区的休闲活动也不断增加,这使得乡村地区承担起与休闲娱乐活动相关的城市职能。
同时受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易鑫因此,在服务于休闲娱乐活动的同时,维护当地的景观和文化认同就成为当前乡村地区规划的核心工作。
2.2 乡村更新规划的兴起基于这一空间发展的新情况,在德国乃至欧盟范围内都发起了专门的乡村更新运动对其进行引导,并为之成立了专门的机构。
按照欧盟农业、农村发展与渔业局专员弗郎兹·菲施勒(Franz Fischler)的话来说,当前的乡村更新并不是单纯美学意义上的装饰性工作,而是一项全面的、基于经济问题,并以未来为导向的战略性工作,通过改善居住条件、创造有吸引力的城市型生活空间来加强地方小型团体的经济力量,在不忽视当地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现代的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全部国民的收入和生活条件。
从这一目的出发,从1980年代开始,德国的乡村地区开始了自上而下引入专业技术人员与自下而上社区同当地居民和有关团体广泛参与相结合的乡村更新规划。
3 乡村更新规划的法规建设与公众参与活动3.1 乡村更新规划涉及的相关法规作为一项战略性的空间发展任务,乡村更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相应的法规为基础的。
其核心法规是《建设法典》和《田地重划法》。
其中,《建设法典》的任务是对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上的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约束,并保障由规划引起的建设用地产权关系得到相应调整;而《田地重划法》的作用,是在相关农业用地上按照规划的要求,对产权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
《建设法典》主要以土地利用问题为核心来规范各方的建设活动。
《建设法典》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用于公共目的的建设用地及其征购;将公共和私人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功能结构的整体设想;将公共和私人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形式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