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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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勤尽快行,针对现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原则1.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有效,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主义制度,协调各社会部门之间的关系,保护公众利益,并维护四川省社会和谐稳定的形势。

2.细则以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管理,优先保护公众利益和实现为本,精心研究制定预案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有关问责追究的实施细则,把握应急预案管理和责任追究的总体目标,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和责任追究的各项规定。

二、应急预案管理实施1.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总结有效应对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预防措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把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从而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作出安排。

结合企业的实际,认真制定预案,妥善解决安全隐患,同时将预案宣传开展到职工,使职工拥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事故预防。

三、责任追究1.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事故预案,对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擅自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采取简单措施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引起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2.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当积极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严格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对安全事故发生,应当积极主动追究有关责任,及时纠正和改善,以免发生类似事故。

四、监督管理1.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结合企业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及时跟踪预案的实施情况,做好预案的复查检查和完善工作。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总则章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州)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分析、重大危险源分布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情况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简要介绍相关管理办法: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更新是企业最基本的要求。

每家企业都必须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管理责任制度要明确。

拟定应急预案的部门和人员应全面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急预案的制定。

三、应急预案管理体系要健全。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应急预案得到有效实施。

四、应急预案实操培训要持续加强。

企业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实操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预案应对水平。

五、应急设施设备要保持完好。

企业应定期检查应急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

六、应急队伍建设要加强。

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培养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七、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要及时。

企业应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八、信息共享和经验总结要做到位。

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分享应急预案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

以上是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几个重要方面,企业应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防范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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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和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评估、考核与奖惩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直接责任。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第七条按照公司协调、专业归口、部门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在搞好本公司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个人自救的同时,在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或者配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的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救治或者抚恤。

伤亡人员的抚恤按照公司有关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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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臵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1—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的需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分析、重大危险源分布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情况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应急能力与事故风险相适应;(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臵措施和保障措施科学适用,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七)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3—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或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科研及技术支撑机构中的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评审报告并附有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二)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4—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央驻川企业、外省驻川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或论证意见;(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5—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在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删除所有涉密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树立科学救援、安全救援的理念,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臵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臵措施和自救技能,防止盲目施救。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级、本单位年度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6—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二)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三)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因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形成新的危险源的;(六)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或应急预案演练、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

(八)当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演练、修订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并确保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办或改扩建工程竣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由—8—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的,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4.现场处臵方案要素评审表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10—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11—附件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12—(续上表)—13—附件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14—附件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15—附件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16—附件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17—附件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注: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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