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合集下载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公正审判。

一、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或网络形成、存储、传输的证据材料。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可通过计算机、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访问和处理。

2.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

3. 轻易被篡改: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侵害等,易被修复、修改或删除。

4. 可溯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方法追溯其产生、传输和存储的过程,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和原则电子证据要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 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对证据进行伪造、篡改或损坏。

3. 可信度原则: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保全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其不被修改、删除或损坏,在取证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保全工作。

三、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电子证据取证需要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手段:1. 数据提取和恢复:通过数据提取工具和方法,从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提取和恢复被删除或损坏的证据数据。

2. 鉴定和分析:通过电子数据鉴定工具和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还原和鉴定,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数据抓取和追踪:通过网络数据抓取工具和方法,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抓取和追踪,获取相关证据数据。

4. 数字取证:通过数字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查找、提取和保留关键证据。

电子数据取证与隐私权的平衡

电子数据取证与隐私权的平衡

电子数据取证与隐私权的平衡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数据的使用也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确保对数据的取证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电子数据取证与隐私权之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我们首先来看隐私权的意义和重要性。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旨在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受他人侵犯。

然而,面对数十亿的数字数据被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背景下,保护个人隐私变得异常困难。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个人数据被不断泄露、滥用的例子屡见不鲜。

因此,维护隐私权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与此同时,电子数据取证也是维护社会安全与公正的关键工具。

通过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和分析,执法机构可以追踪犯罪活动、揭露证据,保护公众的安全。

然而,这种手段也对个人隐私构成了威胁。

没有合适的限制和监督,共享和使用个人电子数据可能会导致滥用的风险。

为了平衡电子数据取证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制定合适的法律与政策来规范数据的收集和使用。

首先,隐私保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数据可以被收集、使用和共享,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这些活动。

这样的规定将确保人们的个人数据不会被滥用,并且使执法机构在确切的边界内进行调查。

其次,强化对数据滥用的监督和处罚也是必要的。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定期审查和检查那些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组织。

对于违反隐私保护法律的行为,应该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个人也应该加强对自己数据的保护,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避免随意共享自己的数据。

另外,科技公司也应该承担起责任,制定更加严格的数据处理准则。

他们需要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包括加密数据、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和建立安全的存储措施。

此外,科技公司还应该加强对第三方应用的监管,确保第三方应用不会滥用用户数据。

更重要的是,公众应该充分意识到电子数据取证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问题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我们需要承认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安全和公正,我们可能需要放弃一部分隐私。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的广泛使用给刑事诉讼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数据作为衡量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采集和鉴定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当前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中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或证据,并对其进行法律鉴定和认定。

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取证具有隐蔽性、易变性、海量性等特点。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1.证据确凿性: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获取到被告在网络平台上的发言、聊天记录、短信等信息,这些信息的确凿性对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有着重要的影响。

2.查证迅捷性: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从存储介质中提取,无须人工翻阅大量文件和书写笔录,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3.案件还原度: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还原被告的电子活动轨迹,如网页浏览记录、软件安装记录等,从而更真实地还原案件发生的过程。

三、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1.合法获取的原则:电子数据的获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取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数据保全的要求:在取证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避免数据被篡改或丢失。

取得的电子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取证人员应妥善保存相关取证记录和信息。

3.鉴定与认定的程序:对于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认定。

鉴定过程应有明确的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4.审判公正和权益保护:在电子数据取证时,应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取证权以及虚假诬告的情况发生。

同时,应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防止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操作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四、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1.数据隐私保护: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存在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探究

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探究

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探究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其收集需要采用新的刑事侦查调查措施,包括强制命令记录、保存和提供、搜查扣押、电子监听等等,然而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容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寻求的一个目标。

本文针对具体的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以及在收集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造成的冲突进行阐述,并对如何进行救济保护进行了初步探究。

标签:电子证据收集措施公民隐私权保护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称之为电子证据。

它是通过电子方式产生或存储的任何材料,并且在案件审理中提交给法庭使用的,包括像电子计算机这样的设备,外部驱动器,以及存储在这些设备上的所有文件。

它也包括电子邮件,文字处理文件,数字相片和音频文件。

电子证据也可以从数据库,浏览历史和其他存储在电子设备上的信息中获得。

电子证据是借助于现代数字化信息技术形成的证据。

同传统证据相比,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磁带、光盘等。

并且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与原件完全相同,复制成本低,容易被删改。

2.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地传递。

它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在虚拟空间中传播,如电子邮件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瞬间可传播到世界的每个角落。

3.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一定信息处理技术和电子设备才能表现其承载的信息,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

其次,电子证据的种类一般根据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还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证据,将其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

静态电子证据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视频文件等,还包括数字化寻呼机、数字化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数字化信息处理设备中处理、存储的电子数据。

电子化证照管理中的隐私安全保障措施

电子化证照管理中的隐私安全保障措施

电子化证照管理中的隐私安全保障措施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证照实现了电子化管理,如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

电子化证照管理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隐私安全隐患。

本文将从数据安全、技术安全以及政策安全三个方面探讨电子化证照管理的隐私保障问题。

一、数据安全电子化证照管理的核心是数据存储和传输,保证数据安全极为重要。

首先,证照数据应该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在意外灾害或技术故障情况下能够快速恢复。

最后,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和审计机制,对证照数据的访问进行严格授权和监管。

二、技术安全技术安全是保障电子化证照管理隐私安全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使用安全可靠的硬件和软件,确保证照信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入侵。

最后,还应该加强对信息安全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提升,提高信息安全防护的能力和水平。

三、政策安全政策安全是保障电子化证照管理隐私安全的法律基础。

首先,国家应该加强电子化证照管理的立法工作,规范证照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和方式。

其次,应该完善隐私保护机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证照数据的监管和控制,防止滥用和泄露。

最后,应该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电子化证照管理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综上所述,电子化证照管理中的隐私安全保障措施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合作,通过对数据安全、技术安全和政策安全等方面的综合保障,确保证照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也需要公众对电子化证照管理的认识和理解,积极配合和参与,共同促进政府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推进。

数字取证过程特点方式方法原则

数字取证过程特点方式方法原则

数字取证过程特点方式方法原则数字取证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获取、保护、分析和呈现与计算机相关的电子证据的过程。

数字取证过程具有以下特点、方式、方法和原则。

一、特点1. 高度科学性:数字取证是一项高度科学化的工作,要求取证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

2. 可靠性:数字取证的过程需要保证取证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所获取的证据真实、完整、可信。

3. 隐私保护:在数字取证过程中,需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合法获取证据,避免非法侵犯个人隐私。

4. 法律合规性:数字取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获取证据,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方式1. 预取证:在进行数字取证之前,需要进行预取证工作,包括确定取证范围、采取保护措施、制定取证计划等。

2. 采集取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包括硬件取证、网络取证、数据恢复等。

3. 分析取证:对采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提取,找出关键信息和痕迹,还原事件过程,确定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呈现取证:将分析提取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呈现,形成可视化的报告或证据材料,便于法庭审理和调查。

三、方法1. 保护现场:在进行数字取证的过程中,需要保护好取证现场,避免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2. 遵循链式证据原则:数字取证过程中,需要遵循链式证据原则,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不可篡改性。

3. 采用合适的取证工具和技术:数字取证需要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和技术,如取证软件、取证设备等,确保取证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采用合适的分析方法:数字取证的分析过程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如静态分析、动态分析、行为分析等,以获取更多有效的证据信息。

5. 遵循规范和流程:数字取证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流程,如ISO27037、NIST SP800-86等,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原则1. 合法性原则:数字取证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对电子证据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在网络安全法中,电子证据被定义为能够证明网络活动、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安全相关事件的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等。

为了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网络安全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可靠,不能经过篡改或伪造。

这就要求在电子证据的起源、收集、封存、提取等环节都应当予以严格监管,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

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程序。

只有在依法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要求从取证过程开始,就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完整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能发生遗漏或损毁,否则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和论证。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传递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应当依法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电子证据相关环节:1. 电子证据的采集:依据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可以采用电子取证工具、网络监控设备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固定:将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

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3. 电子证据的鉴定:对电子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三、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电子证据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合理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

电子证据法与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平衡探讨

电子证据法与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平衡探讨

在电子证据法和电子数据隐私保护之 间寻求平衡,需要充分考虑个人隐私 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制定科学 合理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电 子数据的合法收集和使用。同时,也 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 对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05
完善电子证据法与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建议
完善电子证据法的建议
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与措施
技术手段
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 加密技术、匿名化技术、访问控制技术 、数据脱敏技术等。这些技术手段可以 有效地保护电子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 和可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VS
措施
除了技术手段外,还可以采取一些管理措 施来保护电子数据隐私,如建立完善的数 据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 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等。这些 措施可以确保在处理电子数据时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原则,提高数据安全性和保密 性。
鼓励和支持隐私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发 展,推动隐私保护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提高个人隐私保护的技术水平。
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法规
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法规,明确个人 电子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 等方面的规定,为个人隐私提供法律 保障。
促进两者平衡发展的建议
80%
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电子证据法与电子数据隐私 保护之间的协调机制,确保两者 在发展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促 进,实现平衡发展。
电子证据法要求电子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可使用性,而电子数据隐私保护则强调个人数据的 保密性和安全性,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
平衡电子证据法与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原则
在保障电子数据隐私的同时,也要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获取和使用。这需要遵循比例原则 、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等,以实现两者的平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12月第30卷第4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al of Shanxi P olitics an d Law In stitu te for A dm inistratorsD ec. ,2017V ol.30 N o.4【民商法研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刘少伯\朱福鑫2(1.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天津30180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摘要〕电子证据是由法律与高新技术相互结合产生的一种崭新的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实施的侦查手段很容易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

因此,应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完善取证制度,严格限制其可采用性,并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被肆意侵害。

〔关键词〕电子证据;隐私权;搜查和扣押措施;技术侦查措施〔中图分类号〕DF7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 -1500(2017)04 -0073 -04-、电子证据概述(一)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分类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也包括其派生 物。

所谓“电子形式”就是指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 存在形式,人不能通过感觉器官(视觉、听觉、触觉等)直接 进行感受(视听或触摸),它需要经过一定的转换步骤才能 呈现在人価前。

而电子证据的派生物则包括我们在现实 中所遇到的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在这里也 将其纳人到电子证据的范围之内。

电子证据如今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庞杂的体系,从系统 环境的角度看,可以将电子证据分为三种:封闭系统中的电 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二) 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在我国,类似电子证据这样的概念早在《合同法》以及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通过的相关规定中已被提及。

在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也被列为新的证 据类型,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 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012年年底最高法在修 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公布了关于电子数据如何审 查与认定的具体内容。

由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电子证 据的法律地位被正式确立,并且其轮廓也逐渐清晰的展现出 来,对其从些角度进行审查、P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都有 了明确的标准。

加拿大学者加顿曾经说过:在审判中使用电子证据的 最大挑战在于,不能轻易地将其划归传统的证据类型。

”可 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与传统证据类型有相似之处,但是存在更多的不同之处。

从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最新 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案件审查过程中,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所 固有的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等独特特质,对其搜查要求更 加丰富和复杂,所以侦查过程中获得的电子证据需要符合原 始性、真实性、全面性等多方面要求。

二、公民隐私权概述(一) 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美国《隐私权法》中是这样被定义的,指个人希 望某些信息不被泄露,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 的观点。

如果该个人具有适当的敏感,一旦在私人场所透露 出关于他的机密性个人信息被泄露给第三者,可能会使其感 到窘迫而情绪压抑。

隐私权,指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 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 信息(个人数据)被披露的权利。

(二)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随着“隐私”相关概念的提出,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 下,它的外延在不断的扩大,内涵在逐渐丰富,从实体上所享 有的隐私权不断扩大到人们在虚拟世界的隐私权。

随着科 学技术的发展,为了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世界主要国家早就通过了相关的立法。

在我国大陆地区,由于我国对于“隐私权”这一概念无 论从学理方面还是法律实践方面都引人的较晚,所以针对隐 私权所设立法律法规都是十分雛、不全面的。

在与电子数 据有关的个人隐私保护立法中,最新的立法是2012年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目的是收稿日期:2017-10-20作者简介:刘少伯(1964 -),男,天津市人,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朱福鑫(1991 -)男,天津市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综合科科员73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12月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这一立法从明确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受到国家保护到 如何进行保护进行了阐述,可以麵为隐私权已经在慢慢地被我国的立法者所接受。

三、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个人隐私受到的威胁现今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个现象,人们要求国家所做的 事情越多,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就 越大”。

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在人们向国家提出要求其大 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就需要交付一定的权利给国家 或者履行国家提出的法律义务,国家以此才可以更快、更准 地实现制止犯罪、稳定社会的效果。

因此,国家在打击犯罪 的过程中,实施的侦查手段会很容易地侵犯公民的个人权 利。

然而,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要求为 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到相关国家司法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 的侵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目前,打击犯罪的侦查与人权 保障之间的不平衡状态是我国侦查程序中结构上的主要缺陷。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以及各类相关的法规中,电子数 据的取证有如下几种侦查措施: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 保存信息;调取证据措施;搜查和扣押措施;技术侦查措施。

通过比对这四种侦查措施的实施,相较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公 开程度、第三人获得相关数据的难易程度,第三种搜查和扣 押措施与第四种技术侦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是最容易侵犯 公民个人隐私的,而且就目前来看,这两种侦查措施在具体 实施时,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完善制度去控制它们。

搜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嫌疑人以及可隐藏犯罪证据或者嫌疑人的其他人的身体、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查看的一种侦查行为。

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迪斯曾经这样说过,高科技背景下 政府刺探个人信息行为的侵犯性比把个人的自由交给小官 员的手中还要严重得多。

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搜查措施 在高科技的辅助之下便具有了更加严重的人身侵害性及更 高的隐秘性,公民隐私权往往在不经意间就被侵犯。

扣押措 施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扣押措施是伴随 着搜查措施产生的,当搜查行为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侵害 时,再将该证据进行扣押无疑更是加深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 害,所以扣押措施的完善也需要紧随搜查制度完善的步伐。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为了侦 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在侦破刑事犯罪案件时,通过使用高科技技术器材来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获得犯罪 证据的一种侦查技术,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或拍照等手 段。

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电子数据时主要是实时收集 的方式,即时截获网络中正在传输的数据或者信息,然而 侦查技术措施的实施是将-种监视在很深层次上放置在公 民的私人领域,使人不易察觉,这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被 动地被人掌控着,由于这种措施所截获的信息具有不可预测 性,就所需的证据而言,更多的信息则是与其无关的曰常生 74活信息。

在使用这类侦查措施搜集电子证据时,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存在着很大的潜在威胁,因此这便要求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控制使用,将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程度控制到最低点。

从这些侦查措施的实施对象来看,这些措施最可能侵犯到的就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且受到影响很大的当事人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时还包括被害人。

福柯将现代社会生动地比作是一个“敞景式的大监狱”,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刑事侦查过程中很可能有意无意间还会对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

比如侦查方向错误时,对清白公民的人权侵害;案件涉及的无辜第三人与当事人共有的私有秘密的侵害,等等。

所以可以这样推断,在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与案件可能有关的任何人的隐私权都有可能受到侵害。

四、电子证据获得过程中公民隐私的保护在这个电子讯息发展迅猛的时代,电子数据这类新型证据在司法领域的法律地位也随之得到确立并且将会逐步提高。

随着网络讯息的迅速发展,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数据的保护意识也在潜移默化间形成着,相关的法律逐渐形成“围城”对其进行保护。

刑事侦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在对电子数据这类证据进行搜查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时常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个人权益在公检法侦破案件时如何获得保护亟待解决。

在电子证据调取过程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利与侦察权力的矛盾,使得两者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建议如下:1. 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公民享有隐私权,并对其进行全面且概括的规定,使其受到应有法律保护,而不是将其麵在一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含糊的将其略过。

如果在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可以完善隐私权这一点,那么为了使宪法得到彻底落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会得到细化,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阶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会得到应有的重视。

只有明确地将公民的隐私权提出,才能使其法律地位与公民所拥有的其他基本权利相同。

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公民的隐私权不会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让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利用法律盲区,以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为代价,来提高破案效率。

2. 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

由于电子数据是一种性 质较为特殊的证据类型,它的发现、收集、保全都需要由较为特殊的辅助取证人员来完成,目前主要为两类主体:网络警察和电子技术专家。

网络警察指目前正在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

在我国,网络警察是一个年轻的警种,相关的人才培养制度还没有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身兼警察职责且熟悉电子领域的警察可谓凤毛麟角。

电子技术专家是指对电子技术有专长的特定专员。

电子技术专家与网络警察相比更加具有专业性,然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他们是不能够取代侦查人员的,因为案件的侦破不仅仅需要通过高超的技术手段来获第30卷第4期刘少伯等: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取准确的证据,还需要相关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取证过程,以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不会被肆意侵害。

电子技术专家的利 益并不总是与侦查人员相一致,很可能为了获得私人利益不 仅不能帮助破案,反而对案件侦破起到阻碍作用,这时很可 能造成侦查方不能顺利破案和当事人一方权利受到侵害的 严重后果。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电子技术专家很可能由于缺 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而采取非法手段来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 这样不仅会越过法律的规范造成被调查方的隐私受到侵害, 而且可能造成原本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变成非法证据而丧失 证据资格,最终不能被采用。

因此,在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 中,需要确立以网络警察自主调取电子证据为主、以电子技 术专家协助网络警察调取电子证据为辅的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