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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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案例分析与实操技巧

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案例分析与实操技巧

案例三:手机短信作为关键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01
案件背景
一起涉及毒品交易的重大案件,线索极少。
02
侦破过程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手机短信进行深度挖掘,发现关键线索,成功破获案
件。
03
电子取证手段
运用手机取证技术,对涉案手机中的短信、通讯录等进行提取和分析,
发现涉案人员之间的通信规律和交易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帮助。
THANKS
感谢观看
电子取证的标准和规范尚未统一,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差异。
应对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推动建立统一的电 子取证标准和规范,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培训与教育
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电子取证领域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培训和教育不足
现有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对电子取证领域的关注不够,导致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辅助侦查和审判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分析和呈现,有助于司法 机关查明案情、正确适用 法律。
提高司法效率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处理相 对便捷,有助于提高案件 办理效率和质量。
02
电子取证基本原则与方法
合法性原则
合法授权
取证过程必须获得合法授权,确保取证行为的 合法性。
合法手段
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取证,不得使用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特点
无形性、多样性、易变性、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种类及来源
种类
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文 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记录等。
来源
可能来自于计算机、手机、网络服务 器、云存储等电子设备或系统。
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作用
01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

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

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

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

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

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

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

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

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

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

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简论网络犯罪现场电子证据提取的技术要点分析

简论网络犯罪现场电子证据提取的技术要点分析

简论网络犯罪现场电子证据提取的技术要点分析论文摘要网络犯罪案件发案率高、侦破难度大,是近几年困扰公安机关的难题。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电子证据提取的难度大、不容易固定和保存,特别是网络犯罪现场的电子数据。

网络犯罪现场情况复杂、范围不容易固定、证据类型多,并且现场电子数据尤其容易被破坏和丢失。

本文就目前常见的网络犯罪案件现场勘查流程为线索,分析其中常被忽略的细节,提出可以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有效处理相关问题的方式方法。

论文关键词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提取现场勘查随着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产品的逐渐普及,与之有关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

作为一类新型的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的表现形态五花八门,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电子证据的易失性也加大了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现实,要求相关人员提高网络犯罪侦查的能力。

其中,犯罪现场电子证据的提取是网络犯罪侦查中至关重要而又不容易掌握的一项技能。

现场是案事件发生的地点,往往遗留有较多的痕迹物证。

合理有效的处置现场,尽最大可能保护线索、提取证据对整个案事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网络的互联性使得遗留有电子证据的场所分布广泛,既包括传统现场即物理空间,又包括非传统意义的场所即虚拟空间,也就是网络犯罪现场的空间跨度性较大。

另外,现场的空间跨度也导致了时间的连续性,会存在第一时间现场、第二时间现场等,多个现场在时间上有严格的连续性。

同时,网络犯罪现场处理中还要考虑电子证据的复杂性、脆弱性、时效性等特点。

本文就勘验、提取、固定现场留存的电子证据为线索,分析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技术要点。

一、网络犯罪现场勘查的步骤与普通的案件处理类似,网络犯罪现场勘查也有一定的规范、原则和方法步骤。

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事前准备、现场保护、现场勘查取证、扣押等步骤。

(一)事前准备鉴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一般来说针对电子数据的现场勘查和取证要一次完成,这就要求在进入现场以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指挥人员必须提前确定由哪些人员进入现场、需要携带哪些设备、如何制定预案、有哪些注意事项等一系列问题。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庭程序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成为了法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在法庭程序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技术和方法。

一、电子证据的管理电子证据的管理包括收集、保存、鉴定和呈现等环节。

首先,收集电子证据需要依法获取,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保存电子证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现在,许多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电子证据管理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电子证据。

这些系统具有安全性高、容量大、检索方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地管理电子证据。

鉴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数据提取、数据恢复、数据比对等。

数据提取是指从电子设备中提取出相关的数据,以作为证据。

数据恢复是指从损坏或删除的数据中恢复出原始数据。

数据比对是指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呈现是指将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和使用。

现在,许多法庭都具备了电子证据呈现的条件,包括电子屏幕、投影仪等设备。

这些设备能够将电子证据以图像或视频的形式呈现给法庭和陪审团,提高了证据的可视化程度。

二、电子证据的分析电子证据的分析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解读和推理,以确定证据的含义和价值。

电子证据的分析需要借助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

例如,数字取证是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来获取相关的证据信息。

数据挖掘是另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关联。

电子证据的分析不仅需要技术手段,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为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而且其中可能存在着隐藏的信息和线索。

只有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

电子证据的分析在法庭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刑事调查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为刑事调查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来源。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是指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和保全与电子设备、系统和网络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短信、邮件、社交媒体内容、计算机日志、数据备份等。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目的是获取可靠的数字证据,为刑事调查提供确凿的证据依据。

首先,对于电子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主动取证和被动取证两种方式。

主动取证是指在调查开始时,采取与被调查者合作的方式,获取其电子设备、系统或网络中的相关证据。

例如,警方依法调取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被动取证是指在没有被调查者的配合下,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证据,例如,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犯罪分子的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账号等信息。

其次,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确凿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可以准确记录、保存并提供详尽且难以篡改的信息。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高效性和全面性。

通过电子证据取证技术,调查人员可以有效地减少侦查时间和工作量,快速获取大量的证据信息。

此外,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了解其日常活动和交流方式,从而为刑事调查提供更全面的依据。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领域广泛。

首先,它在网络犯罪调查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侵入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问题,通过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可以获取犯罪分子的网络活动记录、通讯记录等。

其次,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逐渐扩展到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其他领域。

例如,通过追踪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向,可以揭示金融犯罪的行踪;通过提取电子设备中的著作权侵权证据,可以还原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过程。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新一类证据形式,此举奠定了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内涵都在不断扩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必将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也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笔者结合司法一线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标签: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审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新媒体产业的兴起,新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使电子数据证据单独成为一类证据形式。

本文将结合司法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凸显符号、字母等内容的客观资料。

简而言之,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为电子证据。

对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定位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多将电子证据划为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都需要一定的载体,且都易更改、易灭失,感观上它们应该是一类的,但二者表现形式仍有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行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計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视听资料特指录音录像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直观形象的特征。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来看,“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是视听资料证据的组成部分,可这并不能囊括全部电子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至少还应包括“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不像视听资料仅以所记载的声音或影像对案件事实单纯的进行再现,而是要通过重组以达到有序的排列从而达到证明目的,计算机的后台工作记录及其他电子化设备的电子资料也在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内。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审查标准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审查标准
证据内容完整
电子证据应包含完整的信息内容 ,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案件事
实。
证据链完整
电子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 括从生成、存储、传输到呈现等各 个环节的记录和证明。
无篡改或伪造
电子证据应未被篡改或伪造,保持 其原始性和真实性。
可靠性审查
技术可靠性
电子证据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应稳 定可靠,能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与审查标准
目录
• 电子证据概述 •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 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电子证据的展示与质证 • 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与对策
01
电子证据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生成 、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和信息,用 于证明或反驳案件事实的证据。
和一致性。
存储介质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安全、可 靠,能够保证数据的长期保存和
随时调取。
鉴定机构可靠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机构应具 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信誉,能够 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合法性审查
主体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主体应符 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授权。
程序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程序应符 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来源合法
电子证据的来源应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04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方法与程序
现场勘验
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 行封存,并记录勘验过
程。
远程勘验
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 统实施勘验,提取、固
定电子数据。
突。
对策与建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审判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收集方法、保全措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中保存、传输、展示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保存容量大和便于搜索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1. 数据备份:当涉及到重要的电子证据时,首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备份可以帮助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2. 取证工具: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可以帮助收集电子证据,如硬盘镜像工具、网络监控工具等。

这些工具可以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恢复:当电子证据被删除、损坏或加密时,可以利用数据恢复技术来尝试还原数据。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室设备。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1. 质询权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

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才能够查看和使用相关证据。

3. 存储设备安全: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存储在安全的设备中,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恶意篡改。

四、电子证据的使用注意事项1. 真实性审查: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核实来源、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等信息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2. 不擅自修改: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证据内容。

任何对证据的修改都可能引起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3. 案件必要性: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子证据。

有些情况下,电子证据可能无法达到所需的证明效果。

4. 保密措施: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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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调取技巧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

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

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

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视听资料”。

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

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

理由如下: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

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

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

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

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b)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在内涵和外延上不能重合。

视听资料是通过影像和声音表现、以视觉和听觉来直接感知的。

其中声音是通过单一媒体来表现的,影像既有单一媒体形式,也有复合媒体形式。

而电子证据则具有多媒体性质,这是其他视听资料所不具备的特点。

从这点来看,视听资料不能涵盖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却可以包容视听资料。

c)建议以电子证据取代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列,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系列。

理由: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类,把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列,是因为当时对电子证据认识有限;随着对电子证据的深入认识,它在证据体系中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证据的特点,理应有其独立的位置,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现代法学的需要,加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促进电子证据的科学、规范使用。

第四、还有学者认为,不能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哪一类证据,电子证据只是证据的表现形式,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都有可能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出现;如:电子书证(电子合同)、电子物证(如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时留下的“痕迹”)、电子笔录等。

三、“电子证据”的特性作为一类新型的证据,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几个基本特性:1、技术依赖性。

电子证据的形成与存在必须依赖于现代电子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实现;电子证据的调取与再现也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2、形式复合性。

电子证据更多地表现为多媒体形式,集文本、影像、声音等多种形式于一身,在信息的表达上更为丰富、生动。

3、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

电子证据以电磁等形式存在于介质之上,它占位和传递的实体是电磁波和二进位数据编码,肉眼无法直接感受这些无形的信号,只有经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形态。

4、易于变造性。

保存于磁性介质上的电子证据是可擦写的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到截取、篡改、删除等破坏,且可不留痕迹(有人称此为“脆弱性”)。

正因为电子证据的隐蔽性和易于遭到篡改,给证据的审查、认定带来难度,所以一般认为其证明力相对低下。

而且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原件”不能为肉眼所见,当它以某种方式显示出来时,已经失去了原件的属性,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只能是复制品,是“传来证据”。

这也影响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四、“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我国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案)的根据。

提交法庭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同样要经过调查后才能认定。

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据锁链。

一般来说,电子证据需要审查的环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电子证据是否是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生成的;生成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曾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的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人工录入电子证据时,录入者是否被有效地监督并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合法录入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生成的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所以在认证时应一一加以分析判断。

②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环节:存储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证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人员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证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电子证据是否会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等等。

③审查电子证据的传送环节:经过网络传递、输送的电子证据,其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改变,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认证时要调查分析传递、接收电子证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中间人”(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电子证据在传递的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

④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环节。

电子证据是由谁收集的,收集证据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收集者在对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是否客观公正,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等等。

⑤电子证据是否被删改过。

法官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对证据进行鉴定。

若将电子证据与其曾经由第三方保留的原件或备份进行比较核实,则是实践中可行的捷径。

所以,事先公证无疑是最有效的措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以上的审查实际包含了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认定。

完整性(Integrality)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

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内容保持完整和末予改动(不包括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一些必要的技术添加);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

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实际上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了保证后者而设置的一项标准。

从理论上讲,电子证据所遭到的篡改往往是难以察觉的,如果一味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其真实可靠,有时是过于苛求的;因此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可以转向对相关否定因素的排除,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而且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己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另有相反的证据。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是电子证据认证的核心,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高低的比较,学者们一般认为:(一)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二)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三)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由中立的第三方(如ISP服务商、EDI服务中心)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小。

(笔者对此不完全赞同,我认为中立方保存的证据最客观,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应当受到质疑。

)五、“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检验(一)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程序。

当不涉及专门的计算机检查与维护技术时,侦察和司法人员可以采取简单的取证方式:首先由提供证据的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找到所需收集的证据;然后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及该文件的形成时间,采用打印或拷贝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

如现场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

如采用拷贝方式取证,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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