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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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李海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列为法定证据种类的时间相对较短,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的取证工作由于缺少实践经验还不成熟不完备,当下无论从立法方面、组织机构、司法人员、取证流程等方面都缺乏合理的规范,这无疑会削弱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有鉴于此,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的相关工作已是迫在眉睫。

应着力从立法、司法方面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对预防和打击这方面的犯罪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取证对策作者简介:李海青,延边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12-02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了社会运转与发展的必需品,今年两会频现的热词也与网络技术息息相关。

计算机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沟通的高效便捷,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另一方面,这种革命性变革也诱导了新的犯罪方式,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开展新的犯罪方式,既有像网络黑客式的单纯的计算机犯罪,又有网络欺诈等常见的犯罪行为。

此类犯罪形式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无限挑战。

近年来有关计算机的犯罪,发案率逐年增加,其犯罪方法和类型也越来越呈现出复杂的趋势,过去计算机主要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现在很多复杂犯罪皆是以计算机网络信息作为犯罪对象,在社会危害性和结果严重性方面后者均比前者严重得多。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得不采取相关的大量证据,此类案件中被广泛运用的特定证据,我们冠之以“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概念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在此不一一列举,就采用最有代表性的何家弘先生的观点:“所谓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 电子形式,通常是指一种依托于近现代科学技术而构成的储存形式,人们不会直接观察到它的具体形态,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使其呈现在众人的面前。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取证指的是通过电子设备和数字信息的获取和保全,用于法律诉讼的证据。

与传统的纸质文件不同,电子取证具有高效、易于保存和复制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1 电子取证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机关收集、分析和保存大量的电子数据,其有效性和全面性远远超过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通讯工具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交往关系,从而有利于查明案情。

1.2 电子取证在证明案件中的作用电子取证不仅可以帮助查明案情,还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照片、录音等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而促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3 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中的作用由于电子文件可以轻易被篡改和删除,因此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关键的电子数据,调查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当操作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2.1 信息获取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化,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隐藏和删除,造成信息获取的困难。

尤其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国的信息调取更加复杂,造成电子取证的难度增加。

2.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疑虑电子数据的披露和获取不像传统的书面文件那样直观和可信,容易受到技术手段和人为操作的影响。

很多人对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也给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2.3 证据保存和保全的难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是电子取证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科技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更替,电子数据的保存和保全成本较高,同时可能会遭受各种网络攻击,导致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浅谈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

浅谈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的普及,电子证据在鉴定和审判过程中已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取证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可以为案件的上诉和审判提供关键证据。

但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证据收集不足、数据混乱、鉴定标准不一、证据真伪难辨等,这些问题使电子证据取证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取证中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足在电子取证中,证据收集的不足往往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缺失了关键证据,从而影响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高效的取证机制,推广应用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使电子证据能够更加全面和准确地收集和分析。

2. 数据混乱在电子取证中,数据混乱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因为电子数据的复制和剪切过程中,可能会丢失或错误地复制数据,从而导致数据的混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合理的数据管理制度,避免在电子数据的复制过程中丢失或错误地复制数据。

3. 鉴定标准不一在电子取证中,不同的鉴定标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因为不同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导致数据的鉴定结果不同,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判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电子数据的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证据真伪难辨在电子取证中,证据真伪难辨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电子数据的复制和编辑过程中,可能会难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和审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电子取证机制,采用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手段研究以上几种问题说明了电子取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电子取证手段。

1. 制定相关法律应该优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该法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标准、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中的保密措施、证据的存储以及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完整性、落实异议申请等。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_对策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_对策

四川警察学院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试论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年级 2012届姓名李进专业侦查学指导教师李月华2012年11月25日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犯罪趋向于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的犯罪,在此背景下,电子证据应运而生,所以电子证据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新证据。

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本文就电子证据司法取证过程做出了浅析,根据电子证据的内容及特点提出了问题,再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体的电子证据司法取证的难点,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浅显的对策和意见。

为了维护我国网络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维护我国司法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取证体系,切实保障我国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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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取证难点对策Discussion on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nsic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Summary in recent years,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ization in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crime trends in computers and other high-tech crimes, in this context,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emerged, so e is a new and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 evidence evidence. In order to ascertain facts, collection of evidence, this article has made the proces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analysis, based on the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raised questions, through in-depth analysis of specific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obvious countermeasures under these questions and comment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of our network, in order to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to safeguard the smooth progress of China's judicial, we mus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to guarantee our normal activities.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一、可信度问题电子取证的可信度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方面。

由于数字证据技术的特殊性,数字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难以保证。

数字证据可能会受到篡改、伪造、删改等问题的影响。

如果无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怎么判定案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呢?目前,防篡改技术等新技术的引入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可信度问题。

数字证据保存在服务器上,只有服务器内的密钥才能够对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

如果我们将证据保存在云端,即使证据被篡改或删除,仍然能够从云端数据中恢复原始数据。

这样证明证据的持久性和可信度变得更加稳定可靠。

二、隐私问题电子取证目的上的一个问题就是隐私。

当调查员尝试收集嫌疑人的电子信息时,可能会请求获取存储在他们电脑或手机中的私人信息。

调查员面对嫌疑人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调查员有可能获取关于嫌疑人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同时具有妨碍二次审判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可以规定取证时的范围和方法,调查员应当尽量避免收集超出案件所需的私人信息。

同时,还可以限制范围,例如,获取短期内和案件有关的信息,可以斟酌这种权衡。

在数字证据保护方面,加强对电子证据隐私的保护,明确私人信息的权利,规范查查出处理电子证据的程序和范围,这样可以大大避免了妨碍正常调查和侦查的问题。

三、计算机取证VS人工取证计算机技术发展得非常快,电子取证已成为“主流”。

然而,专业取证人员还是必需,特别是当电子取证需要人机结合时。

计算机犯罪是极具专业性的,取证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理解计算机软硬件的工作原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取证技术。

这样才能在获取证据时更科学、准确地进行数据恢复而不会破坏重要证据。

当人工取证与电子取证结合使用,可以取得更高的成功率。

同时,鉴于人工取证存在很多优点,例如,速度快、证据可靠、隐私保护等,所以在取证过程中人工取证与电子取证相结合,可以让数据恢复更加精准。

特别是在数据恢复难度较大或可以盲区的情况下,人工取证尤为重要。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收集、保留、分析电子证据来寻找犯罪证据的一种手段。

随着现代社会中电子信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电子取证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电子取证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进行。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需要得到保障,以避免证据被篡改或伪造。

电子取证的技术门槛较高,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分析。

对于一些传统的刑事执法人员来说,他们可能对电子取证技术并不熟悉,这就给电子证据的采集和保全带来了困难。

而且,由于电子取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审核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对电子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估。

不同的电子设备和平台之间存在着信息互通的问题,导致电子取证的工作变得复杂和困难。

目前,市面上存在着大量的电子设备和软件,它们在数据存储和传输方面的规范并不统一。

这就导致了在电子取证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设备或平台之间的数据兼容性问题,从而影响电子取证的结果和可靠性。

网络匿名性和边界模糊性也为电子取证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自己的身份和行为,从而实现匿名和逃避追踪的目的。

这就给执法机关的电子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可能会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行踪方面遇到一系列问题。

电子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问题也需要解决。

由于电子取证是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还相对滞后。

这就使得电子取证工作缺乏统一的指导和操作规范,容易引发操作不规范和证据无效等问题。

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在电子取证技术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的应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执法机关的电子取证能力,以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还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跨境电子取证等领域的问题,为刑事诉讼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电子证据 司法取证 难点 对策
Discussion on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nsic
Summary in recent years,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ization in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crime trends in computers and other high-tech crimes, in this context,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emerged, so e is a new and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 evidence evidence. In order to ascertain facts, collection of evidence, this article has made the proces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analysis, based on the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raised questions, through in-depth analysis of specific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obvious countermeasures under these questions and comment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of our network, in order to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to safeguard the smooth progress ofChina's judicial, we mus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to guarantee our normal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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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网络普及应用,互联网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对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的要求高,取证难度大,所以发案虽多,发现却少,能够有效取证的则更少;部分被起诉案件的证据还可能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因此,如何规制电子证据取证程序,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实现电子证据的有效取证,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范畴就是基本概念,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是人的理论思维对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逻辑概括和能动反映。

研究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不仅要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还要从多个方面揭示电子证据在侦查过程中反映出的基本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学界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分为相对封闭和开放两类观点。

相对封闭的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磁形式、电子形式、光学形式或其他类似形式储存或记录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上,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资料.开放的观点认为:只要与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又明显不属于其他证据种类的材料,原则上均可纳入电子数据之范畴.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对于电子证据外延的界定不宜过于狭窄,应重在把握其内涵,处理好哪些证据材料应归于电子证据即可。

因此,笔者倾向于从开放的角度界定电子证据,这样便于最大限度地涵盖电子证据,不仅有利于电子证据的保护,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推动对电子证据概念的进一步完善。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第48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同其他证据种类一样,都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着某些共性,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个性。

在刑事侦查中,这些个性特征有些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有些则会制约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1. 电子证据对载体的依赖性与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产物。

在计算机及网络中,它将众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化为可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据建立起数字化模型,并将其转化为二进制代码,记录于介质载体,如电子计算机、电子数据库、电子邮件、手机终端等。

如果要得到可视化的电子证据,需依赖于特定系统和解码程序,使用打印、屏显等方式显现。

但电子证据并非与其载体不可分离。

相反,同一信息内容的电子证据可以复制转载到不同的载体.电子证据本身为不可视的代码,犯罪信息被存储于特定载体,侦查人员也便有了发现、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但是,侦查人员必须及时识别、收集、固定证据,否则载体就很有可能遭到蓄意破坏,导致永久性的灭失。

2. 电子证据的隐密性与高速传输性电子数据是以电磁脉冲、光束等形式运行,仅当其转化为模拟信号时才能为人感知。

犯罪分子在存储电子数据时,往往通过多层加密、迷惑性标题、少见的存储格式或者同数以百万计不相关的合法文件混存等伪装方式增强反侦查能力。

而且,电子证据能在虚拟空间高速传输,如电子邮件,只需鼠标轻轻一点,数据信息便可以横跨大洲大洋,立刻传输到世界任何区域。

这便于犯罪信息就地隐匿,也便于其迅速转移,表面上不留丝毫痕迹,特别是在实施国际犯罪、团伙犯罪等跨区域性犯罪行为时更起着关键性作用。

这给侦查人员发现、收集、固定证据带来了巨大挑战。

3. 电子证据记录方式的特殊性与可恢复性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因为,传统证据种类的记录方式比较直观,如书证是依靠作用力将某些物质成份印留于载体,物证是依靠自身形态记录证据的属性、特征及状况。

电子证据则不同,有些是利用电磁信号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储于电磁或类似介质之中;有些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磁场将信息以凹凸的小眼记录在磁盘上。

多数人认为被记录下的电子证据易修改、易删除,且不留痕迹。

其实不然,磁盘上的文件是按簇存放,如果一个文件小于一个单位簇的容量,这个簇中剩余的空间就不会被继续存入新的文件,以免相互干扰。

磁盘对单位簇中的文件建立索引,存放在FAT(文件分配表)中。

如果删除文件(清空回收站),仅是删除文件在FAT 中的索引,原文件仍在磁盘中。

若要存入新文件,只有当新文件储满单位簇中剩余空间时才会覆盖旧文件。

也就是说,在新文件没有储满单位簇剩余空间之前,恢复旧文件是完全有可能的。

总之,犯罪数据通过特殊方式存储于载体,并且又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予以恢复,所以,侦查人员必须有专门技术人员协助侦查,而且需要配备有先进的专业取证设备和软件,才能发现隐秘证据和恢复已删数据。

4. 电子证据取证的困难性电子证据是运用科技手段,通过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等信息存储、传输设备终端收集、调取可以作为证据的数据信息。

根据取证对象是在处理、存入、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还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证据,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①取证和动态电子证据②取证。

静态电子证据通常采取搜查、扣押等取证措施即可。

但特殊情况下证据无法顺利获取:当计算机内存中临时存放的数据信息处理完成时,系统程序默认将这些临时数据空间提供给其他程序使用,致使原有数据被覆盖;在计算机关机或重启时这些临时数据被默认清除;人为因素的介入,如故意或无意的删除,致使取证对象灭失。

而恰好这些特殊情况在办案中最为常见,被覆盖或被消除的数据也往往是破案的关键证据.在信息化网络中,动态电子数据可通过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线路传输,其速度快,保存时间较短,侦查人员必须时刻准备取证。

但是,为了不打草惊蛇,只能在不阻碍数据正常传输的前提下复制截获。

可见,动态电子证据取证更为困难。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根据我国刑事讼诉法和相关解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当取证权侵犯私权利时、取证主体资格滥用时、取证程序违法时,取证程序也就出现了瑕疵。

(一)保障的瑕疵由于电子证据储存的隐蔽性及取证的困难性,使取证过程易于侵犯到相关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可能将电子数据载于所属的电子设备,也可能载于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

在对后者取证时,很难避免不对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产生影响。

例如,侦查人员搜查某购物网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了防止电子证据被删除、修改、损坏,就要查封、扣押有关证据及设备,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营,同时也会侵犯到购物网站中商铺的商业信息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消费记录。

又如,为了有效收集犯罪嫌疑人网络聊天记录、实时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数据,往往要对嫌疑人生活圈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实施数据监控,并对相关往来数据实施复制、拦截,这都会严重侵犯被监控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我们为了侦查犯罪而放任证据收集手段,不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隐私得不到保护,广大公众的隐私权也可能遭受践踏。

当然,如果过分强调公民私权的保护,把搜查的物品范围只限定于犯罪嫌疑人,大量犯罪证据会因搜查范围过小而错失。

特别是当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智商高、反侦查能力强,而且掌握高超计算机网络技术时,若不实施技术侦查手段,很难收集到有效的犯罪证据。

因此,应在收集犯罪证据与保障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弥补保障的瑕疵。

(二)取证主体在取证观念和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在实务中,从领导层到侦查人员都普遍存在重侦查、轻技术的思想观念,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各自为战,侦技无法实现合力破案。

例如,送检人员无法提供与检材相关的基本情况,或者鉴定要求过于笼统简单,与检验人员沟通过少,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时间消耗,不仅遗误战机,还增加了侦查成本。

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有时既缺乏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又缺少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和工具,不能在第一时间对电子证据取证,导致证据污染或灭失。

有时也聘请了技术人员,但他们因缺乏勘查知识,导致证据收集不全面,甚至会破坏电子证据之外的证据,影响全案顺利侦破.侦查人员也存在重传统证据、轻技术证据的取证观念,或者一意孤行,乱操作、瞎指挥的现象。

例如,在某缉毒行动中,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套运行中的计算机和储存有大量贩毒人员名单及交易记录的磁盘,但由于现场警员没有技术人员指导,不知道运送磁盘的车辆不能适用无线电设备,导致这些磁盘在送到警局后多数数据丢失,证据的灭失使侦查陷入僵局。

实践的教训给出警示,必须要尽快转变取证主体的陈旧观念,强化取证主体的证据意识,提高取证主体的专业技能,弥补取证主体的瑕疵,从而增强侦破案件的整体战斗力。

(三)取证程序的瑕疵2005 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七章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从一般规定到具体操作步骤都做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2010 年五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实物证据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2 年新刑事讼诉法第54 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上述规定从立法角度明确了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电子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

但是,仍有不少侦查人员甚至领导层规则意识淡薄,一味地追求快速破案。

例如,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就开始搜查取证,或者固定证据时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或者采取不恰当的技术处理和操作,不仅有可能改变了数据的原始状态或破坏了完整性,影响检材质量,而且可能直接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其证据能力,既错失侦破时机,又徒增大量司法成本。

三、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规范化程序法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国权原理的重要体现。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确立证据采纳的合法性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重大。

即,证据在证明活动中具备可采性,取证主体、取证形式和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考虑到证据取证过程中政府力量的异常强大和个人力量的相对弱小,容易导致个利遭受侵犯,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必须受到合法限制。

(一)电子证据取证主体规范化无论是采取传统的取证措施,还是采取技术侦查或秘密侦查措施,取证主体必须法定: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取证措施只有侦查人员有权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行使该权力;专门机关或侦查人员也不得将该权力授权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行使;在遇到技术难题,有必要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取证时,也应有侦查人员现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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