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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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也称为数字化证据,涵盖了电子记录、数字数据以及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对于许多法律事务来说都是关键性证据。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和利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特的特性,如电子存储性、可编辑性、易逝性等。

这些特性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存和呈现过程中与其他类型的证据有所不同。

电子证据的来源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电子文件等。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首先,必须确保在收集过程中不会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或破坏。

其次,应使用专业的工具和技术来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

此外,为了防止篡改或丢失,应尽快进行收集和保存工作。

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许多案件中,电子证据成为了解案件真相的关键性证据。

例如,通过分析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信息,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通过审查网络交易记录,可以查明财产来源等。

五、电子证据的挑战与问题尽管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仍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验证。

其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跨国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

此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于许多司法机构来说是一项挑战。

六、改进建议针对电子证据的挑战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六、改进建议首先,加强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和验证等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构对电子证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中的电子证据愈发占据重要地位。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收集及审查都存在着特殊的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就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在信息化社会中,电子证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的认定与审查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中的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其在民事诉讼中能否被接受的关键。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其真实性的确认往往成为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也是其能否被认定的关键因素。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收集和保存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而一些非专业人员可能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证据失效或被篡改。

此外,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法律也未给出明确的指导。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其能否被采纳为证据的关键。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往往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种判断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

四、解决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策略(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电子证据认定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及审查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篡改、伪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提高技术手段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提高相关的技术手段。

例如,开发专门的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和工具,提高取证效率并降低人为因素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

论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

论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电子证据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证据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现代社会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各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困扰与争议。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的认定和电子证据的采信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伪造性和易篡改性的特点。

相比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在形式上更加灵活,使得人们可以轻松地进行修改、篡改甚至伪造。

这为电子证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法庭应注重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如电子文件的创建时间、创建者的身份、文件的存储位置等,以减少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

此外,技术手段的运用也是认定电子证据的关键。

例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IP地址、短信记录的发送时间和手机号等来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

在处理电子证据时,法庭需要权衡证据的真实性和涉及的隐私权利。

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认定应充分考虑信息安全的保护,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法庭也不能因此忽视被告或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权利。

在处理涉及隐私的电子证据时,法庭应尽量避免公开披露个人隐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对证据进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也需要更加重视。

虽然电子证据有其困难和特殊性,但不应盲目排斥或忽视其价值。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可以提供事实的证明,辅助法庭做出公正的裁决。

因此,法庭应根据情况综合使用多种证据形式,如书面证据、口供证据和电子证据等,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为了更好地采信电子证据,法庭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借助相关科技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总之,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是当代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应对电子证据的挑战,法庭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对证据进行认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日期:目录•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展望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

电子数据表现形式在法律上,电子证据应具有与传统纸质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案件证明和辩护的依据。

法律效力等价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或损坏,因此需要采取技术手段保全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易变性电子证据依赖于电子设备、网络系统和软件等技术支持,对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

依赖性电子证据往往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储,不易被直接阅读和理解,需要专业工具进行解析和展示。

隐蔽性电子证据的重要性•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证据已成为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点,有助于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打击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有助于追溯犯罪行为和追究犯罪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对电子证据的初步概述,并未涉及具体的法律定位和思考。

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应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应合法获取,不违反法律规定,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认可。

电子证据需要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被法院采纳为有效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可可采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很多国家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与书面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可以被视为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

辅助证据效力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一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案件的真相。

总结起来,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涉及认可、效力和法律规定等方面。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国法律也在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电子取证的思考

电子取证的思考

电子取证的思考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财务核算的电子化得到迅速普及和发展,目前不少单位,甚至是个体经营者,都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选择了不同方式的财务核算系统。

有的经营者将所有的生产经营过程,置于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纸质的质料日趋减少。

这给我们传统的以纸质资料为主要证据的税务检查(稽查)带来新问题,在被查者不主动提供纸质材料、不提供核算系统的进入口令、甚至销毁数据资料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查处一些恶意的偷漏税案件中,将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全面、完整、周密的认定依据。

本文就如何取得有效电子证据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它具有以下特点:1、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使取证活动变得便捷和高效,具体表现为收集电子证据快速,保存和固定电子证据便利(电子证据信息量虽大,却占用很小的物理空间并易于保存)。

同时,亦要求取证主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即取证主体应具备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技术专业知识与技能。

2、存储和提交形式多样性电子证据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成,以特定的二进制编码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的。

电子证据的提交形式相应地表现为文书、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介质,因而具有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并随着科技成果的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提交形式将会更加多样化。

3、易受损性和可撰改性。

计算机证据是以二进制编码表示、以数字信号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的非连续特征,决定了任何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计算机数据的修改、剪接、合成、删除、覆盖等操作,从技术上是无法查清的,而这与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记录的模拟信号如果发生了以上外在行为是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查明是明显不同的,计算机证据的这种易受损特性对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都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

4、实时准确性行为人使用计算机及网络,是一个实时产生电子证据的过程,除在行为人操作下形成的电子证据外,还存在计算机及网络针对行为人的操作活动自动记录的相关电子证据,特别是网络中电子证据都是实时形成的,并可以通过取证获得具体、详细而准确的时间记载以及变化情况。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3)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3)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3)多样复合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依托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

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未受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与认识。

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

4、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更不是属于七种证据形式的电子化,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一种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

理由如下: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

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特定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在书证与电子证据中,两者都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这并不是两者独有的特征。

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也都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事实真相的,但诉讼法并未将这三者归为一类。

在书证与电子证据之间,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a、从载体上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是以直接的方式存在于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再现。

而电子证据则是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载体之上的,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

b、书证的介质是多种多样的,纸张、布匹、塑料、泥土等都可以成其载体,而电子证据的介质则比较专一,主要是磁性介质与光电介质,两者在储存方式、再现方式上都有区别;c、从两者的特性来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被破坏篡改的书证很容易鉴定出来。

而电子证据则十分脆弱,易被删改、易被复制,且一经删改不仅不留痕迹,依现有的技术难以鉴定,并且难以恢复;d、从两者的证明力来看,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只要其外形、物质载体存在,其所记载和反映的内容就不会改变,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

电子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思考

电子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思考

电子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思考【摘要】本文从电子证据的特点、认定标准、保存和保全、公正性、合法性等方面对电子诉讼中的若干证据问题进行了思考。

电子证据具有易保存和检索、易传输、易复制等特点,但也存在易篡改、易被删除等缺点。

在认定标准方面,应结合法律规定和技术手段进行综合判断。

在保存和保全方面,要加强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电子证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是关键问题,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电子诉讼中的证据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保障公正审判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子诉讼、证据、特点、认定标准、保存、保全、公正性、合法性、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电子诉讼发展的今天,电子证据已经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电子设备的普及和应用下,电子证据渐渐替代了传统的纸质证据,成为了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

从电子邮件、短信、网页截图到视频、音频文件,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便于获取和保存,也更具有直观性和可信度。

电子证据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包括认定标准、保存和保全、公正性以及合法性等方面。

在处理电子证据时,需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其能够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接受和采纳。

本文将围绕电子诉讼中若干证据问题展开讨论,探讨电子证据的特点、认定标准、保存和保全、公正性以及合法性,旨在为电子诉讼中的证据管理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愿本文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学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2. 正文2.1 电子证据的特点第一,电子证据的易获取性。

相比传统的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网络、云存储等方式轻松获取,并且可以随时随地查阅,更加方便快捷。

第二,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

由于电子信息的可复制性和易修改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因此在诉讼中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的巨大数量。

在当今信息化的社会,电子证据的产生速度迅猛,数量庞大,往往需要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来处理和筛选,增加了一定的挑战。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从电子支付凭证到网络视频,这些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

然而,电子证据的采集并非易事,其合法性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采集人员必须明确采集的目标和范围。

不能盲目地收集大量电子数据,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类型和可能的存储位置。

比如,在一宗网络诈骗案件中,可能需要获取嫌疑人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的网页浏览历史等。

在采集过程中,技术手段的选择至关重要。

常用的采集工具包括数据恢复软件、取证分析工具等。

但这些工具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且具备可靠的技术性能,以确保采集到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例如,如果使用的数据恢复软件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破坏或修改,那么采集到的证据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采集人员还需要注意保持证据的原始状态。

这意味着不能对原始电子数据进行任何篡改、删除或添加操作。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通常会采用哈希值计算等技术手段,对原始数据进行校验和固定,以便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能够证明证据的原始性和未被篡改。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关键。

合法性主要包括采集主体的合法性、采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等方面。

采集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一般来说,只有执法机关或经过合法授权的专业人员才能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

如果是个人自行采集的电子证据,其合法性往往会受到质疑,除非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的必要采集。

采集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程序。

比如,在进行搜查和扣押电子设备时,必须要有合法的搜查令;在获取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的用户数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任何违反法定程序采集到的电子证据都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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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李旭春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工作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利用网络进行贸易等越来越普遍,面对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税务稽查人员如何适应,在检查过程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与固定,以有力地支持在稽查工作中查处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了稽查干部面前。

而随着经济发展,数字化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必将会被越来越普遍的采用,甚至电子证据能否有效采集固定将成为稽查案件能否正确定案的关键。

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给出太过详细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税务方面关于电子证据的搜集固定也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其可操作性也只是限于常规,对于复杂的电子取证没有给与更多的解释。

笔者根据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当前税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电子证据、复杂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原则、方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对今后如何加强电子证据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一)依赖性。

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

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

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

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二)易受破坏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有的生成、储存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

在当今网络高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

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

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

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定的一面,因此有许多人把电子证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性称为“脆弱性”。

(三)外在形式多样性。

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

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四)客观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计算机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不会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

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五)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由于前述的几种特征决定了它较强的高科技性。

不管是电子证据的复制、存储还是读取,都需要相关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电子技术操作技巧,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证据资料的毁损、灭失,给取证过程带来很多不便。

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不开高科技的技术设备。

因而,应该意识到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乃至尖端科技,并将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不断更新、变化,较之传统的证据形式更难把握。

二、税务稽查过程中电子证据取证面临的困难(一)取证失实。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易改动性,易消失性非常容易导致电子证据的取证失实。

计算机系统以磁盘,光盘等介质储存信息是肉眼看不见的。

必须借助计算机的翻译才能收集,但是若翻译的过程出现错误,那么一切的后续工作都是错误的。

电子介质与传统纸质证据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易改动变动和不确定性,而且这些改动变动还难以留下痕迹,使得收集缺乏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自动生成性使得收集线索模糊化,隐形化易导致取证失实。

在收集过程中,取证人员实际上就是根据电子证据生成的线索,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在收集传统证据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记录,都有经手人签字,取证人员可以从这些记录中找到它的真实性根据。

但是在收集电子证据中,传统的纸质记录为光盘、磁盘等电子介质所取代,肉眼能识别的记录追踪的线索也由于计算机的自动生成而中断了,传统方法已经失效,取证困难更大,失实可能性增加了。

(二)取证不足。

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取证人员对电子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并依分析结果作出判断,进行收集。

但是即使所收集的证据与实际上的情形符合,个别当事人还是不愿意确认电子证据的收集结果。

根据现行证据规则,缺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对于有对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的证明力事大打折扣的。

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数据量大、易删除更改等特点,完全取证困难很大。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在检查过程中,曾经遇到过某大型企业就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购销往来,但由于其时间跨度长、邮件数量多、部分邮件已删除等原因,造成不可能完全取证,最终只能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但这种取证方式是否能够完全的支持违法涉案事实,相关规范并没有规定。

(三)泄密或者遗失。

由于收集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为基础而这些电子数据很多数据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

由于巨量的数据可以压缩在很小的介质,更加加大了数据泄漏或者遗失的可能性,有些重要数据的遗失泄漏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三、今后稽查工作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建议(一)应把握好电子证据收集的原则。

鉴于电子证据具有高度依赖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在稽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取证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原则:1、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就是当获取相关涉案信息时,检查部门应尽快赶赴相关地点,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着手对现场进行处置。

一旦错过时机,证据可能就不复存在。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含的两项内容:一是取得程序合法,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二是内容形式合法。

取得的电子证据其内容形式必须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

3、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即既收集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电子证据,也收集其他相关外围设备中的电子证据;既收集文本,也收集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媒体信息;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

4、专家取证原则。

专家取证原则要求收集电子证据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与网络的知识和技能。

遇到高难度的取证问题时,应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协助。

5、利用专门技术工具取证原则。

电子证据和传统的证据不同,它是依托于计算机技术、微存储技术、网络技术而存在的,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成的形式出现的。

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影响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一般是能够准确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使用专门的技术工具,当前有许多软件公司开发了许多电子证据自动搜集软件,就是这样的专用技术工具,可以实现对原始数据的快速备份,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即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二)应注意电子证据收集的方法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用。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可以进行取证,为案件的查处锁定证据。

当前,税务系统对电子取证的权限、方法、形式已经有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规定: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所以,税务稽查的电子取证工作无论从权限、方法、内容、形式都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稽查过程中,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电子取证:1、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

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

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

对获取电子证据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

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

(2)拷贝。

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

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3)拍照、摄像。

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

(4)制作司法文书。

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

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

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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