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4途径完整篇.doc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过程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和有效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收集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在收集直接证据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询问、勘验、检查等。
同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免在收集过程中损坏或篡改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推断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日志记录、电话录音等。
在收集间接证据时,应仔细分析和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并遵循程序规定,采用咨询、录音、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证言记录。
二、证据保护1. 物证保护:物证保护是指对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以防止证据的损坏、丢失或篡改。
物证应妥善封存,并在制定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电子证据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时,应使用合法的取证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证人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敏感案件或重要证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采取匿名证人制度、提供保护证人的身份等。
4. 数据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
在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证据评价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来评价其证明力。
为了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当事人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并确保其证据的可靠来源。
1. 交叉验证:交叉验证是通过比较、对照不同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
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
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
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
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
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
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
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
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
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
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电子物证检材提取有二种基本形式:提取硬件物证检材和电子信息物证检材。
如果电子设备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作为犯罪目标或是赃物,或者是电子设备内含有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就有可能需要提取硬件作为物证检材。
在准备提取整台计算机作为检材时,应考虑同时提取该计算机的外围硬件,如打印机、磁盘驱动器、扫描仪、软盘和光盘等。
如果在案件中电子信息可能是用于证明犯罪的证据,或者电子信息是非法占有的,这时候电子物证检材提取的焦点是电子设备内的电子信息内容,而不是硬件本身。
提取电子信息物证检材通常有二种选择:复制电子设备储存的所有电子信息,或者是仅仅复制需要的电子信息。
选择哪种方式主要根据案件情况和侦查需要决定。
网络连接的计算机储存的电子信息可以快速传递、多处储存和远程操作删改。
如果一个计算机网络涉及犯罪活动,电子数据证据通常分布在多台计算机中,应尽可能地提取所有硬件或网络中的电子信息作为物证检材。
提取网络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更多的计算机技术和案件调查经验,一般需要由专业的电子物证专家完成。
不适当的提取操作很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证据丢失或提取不完整的严重后果。
第一节电子数据取证原则电子数据取证的原则:1.尽早地搜集整理证据,能够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并尽可能地做到取证的过程公正和公开;2.不要破坏或改变证据,尽可能少的改变系统状态,在不对原有物证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获取证据;3.证明所获取的证据和原有的数据是相同的;4.在不改变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分析;5.在取证时使用的软件应是合法的。
为此,在进行电子物证检验的过程中,要采取以下做法来保证原证据不被改变或损坏:1.尽早收集证据,以防原证据被改变或计算机系统状态被改变;2.对送检的材料采用专用的设备进行克隆,然后将原始介质作为证据保存,所有的检查都在副本上进行。
原证据创建副本时,必须是逐位复制的准确拷贝;3.如果需要浏览,要采用专用只读设备进行检查;4.原证据的副本克隆在适合供法庭使用的介质上。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信息化的全面推进,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发明显。
拥有数字取证技能、深谙存证规律、懂得信息安全的律师队伍将成为刑事辩护中的新星。
本文将结合国内法律实践,就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键字搜索的合法性近年来,以网络犯罪为主的电子证据日益广泛,而常常通过的是关键字搜索的方式获取,关键字搜索作为获得电子证据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法律效力是否合法备受关注。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取证应当依法合规、审慎稳妥展开,严格限定取证范围和手段,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
在实践中,关键字搜索是一种普遍应用的取证手段,但也存在非法采取该方式的情况。
首先,关键字搜索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适用的程序规定。
其次,当必须使用关键字搜索的情形中,须经过严格程序操作,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二、网站的异地调取问题对于异地取证,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对互联网站点的调取,包括网站的存储、备份及相关数据。
然而,异地调取存在着更多的取证问题。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异地调取,不仅仅是法律和程序问题,同时也涉及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为保护人民隐私,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据对口检察机关统计,在网络犯罪取证过程中,异地调取信息数据占总调取量的70%以上,由此也可看出其重要性。
异地调取能否顺利实施,需要涉及到须在国内做实质性证据,还需要进行依法针对性调取、传送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监控等,以确保搜集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黑客攻击下的证据收集据刑侦专家分析,黑客攻击是信息安全工程的“终极挑战”。
黑客通过网络盗窃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人身安全问题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合法向互联网运营商调函,要求提供关键信息,以协助侦办案件,但互联网运营商不承认自己的职责,导致本案黑客攻击大量数据丢失。
黑客攻击事件中,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因为黑客不留痕迹,也可能掩盖证据。
刑事电子取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网络诈骗案件尤为突出。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侦破网络诈骗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为例,探讨刑事电子取证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发生多起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均是通过网络平台投资虚拟货币,后发现资金无法提现,遂报警。
经侦查,警方发现这些案件均涉及同一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虚假投资平台吸引受害者投资,骗取巨额资金。
三、电子证据搜集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针对以下几类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1. 受害者投资记录:包括受害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注册信息、投资记录、交易记录等。
2. 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包括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的聊天记录、与受害者的聊天记录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包括诈骗网站的源代码、服务器日志、数据库等。
4. 涉案人员的电子设备:包括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U盘等存储设备。
四、电子证据分析1. 受害者投资记录分析:通过对受害者投资记录的分析,可以确定受害者投资的金额、时间、频率等,进而判断受害者的损失程度。
2. 诈骗团伙聊天记录分析:通过对诈骗团伙聊天记录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团伙的组织结构、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分析:通过对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网站的运作机制、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4. 涉案人员电子设备分析:通过对涉案人员电子设备的分析,可以获取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讯记录、活动轨迹等。
五、法律适用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固定、鉴定和审查,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并经鉴定人鉴定。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作者:万伟曦李雁翔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10期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
电子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犯罪也不可避免地来到了信息时代,并越来越多地使用到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
因此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出现了新的证据: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由电子设备的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有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和衍生材料。
电子信息材料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是通过电子技术或设备形成和传输的,并且一般以电子的形式存在或存储于电子设备。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是主要的特征是它需要通过一定的介质保存,通常存在于储存器中,如计算机硬盘驱动器、软盘、u盘和光盘。
第二个特点是电子证据的潜在属性,它必须借助于电子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来看后的展示。
第三方面电子证据容易修改,不易找到改变“痕迹”。
第四方面一些电子证据有时间限制性,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
第五是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准确地复制和传输。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取证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必须建立证据应遵守的具体规则,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获得证据的主体、规则的方式;二是关于规则和方法的提取和保存。
一、获取电子证据的规则和方式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收集证据,由侦查机关承担。
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诉机关在开展电子证据取证时,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
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起诉,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的集合。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但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一般人员很难发现、提取和保存证据。
因此我认为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到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机构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有一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人员收集电子证据,以确保及时、准确、全面的证据。
獲取电子证据的具体方法,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提取。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取证指的是通过电子设备和数字信息的获取和保全,用于法律诉讼的证据。
与传统的纸质文件不同,电子取证具有高效、易于保存和复制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1 电子取证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机关收集、分析和保存大量的电子数据,其有效性和全面性远远超过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通讯工具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交往关系,从而有利于查明案情。
1.2 电子取证在证明案件中的作用电子取证不仅可以帮助查明案情,还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照片、录音等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而促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3 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中的作用由于电子文件可以轻易被篡改和删除,因此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关键的电子数据,调查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当操作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2.1 信息获取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化,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隐藏和删除,造成信息获取的困难。
尤其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国的信息调取更加复杂,造成电子取证的难度增加。
2.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疑虑电子数据的披露和获取不像传统的书面文件那样直观和可信,容易受到技术手段和人为操作的影响。
很多人对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也给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2.3 证据保存和保全的难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是电子取证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科技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更替,电子数据的保存和保全成本较高,同时可能会遭受各种网络攻击,导致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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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四途径()刑事证据种类刑事证据审查刑事证据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
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
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
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
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
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
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而该载体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
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补强,是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环节。
单纯的电子证据会因形不成证据链而失去证明力。
要收集存储电子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放置地点、连接网络情况、各接口的连接情况、计算机的IP地址等相关外部信息。
三、正确扣押电子证据1.查封所有端口。
扣押计算机设备必须对计算机设备的输入端、输出端及其它的端口都进行查封,以防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的篡改、删除等;2.注意存放物理环境。
存放计算机设备、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高温、高压、静电等,使用时应当注意对计算机病毒的检测。
3.及时进行公证。
对于具有时限性的电子证据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司法机关应对当时的数据加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科学固定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由于容易被伪造、删除、篡改,故科学固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
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
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1.采用打印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
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
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
2.采用拷贝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
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
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
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3.制作检查笔录。
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顺序等、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作者单位:武警上海军事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四途径()刑事证据种类刑事证据审查刑事证据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
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
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
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
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
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
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而该载体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
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补强,是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环节。
单纯的电子证据会因形不成证据链而失去证明力。
要收集存储电子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放置地点、连接网络情况、各接口的连接情况、计算机的IP地址等相关外部信息。
三、正确扣押电子证据1.查封所有端口。
扣押计算机设备必须对计算机设备的输入端、输出端及其它的端口都进行查封,以防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的篡改、删除等;2.注意存放物理环境。
存放计算机设备、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高温、高压、静电等,使用时应当注意对计算机病毒的检测。
3.及时进行公证。
对于具有时限性的电子证据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司法机关应对当时的数据加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科学固定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由于容易被伪造、删除、篡改,故科学固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
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
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1.采用打印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
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
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
2.采用拷贝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
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
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
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3.制作检查笔录。
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顺序等、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作者单位:武警上海军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