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证据和数字取证基础知识与应用

加密与解密技术
针对加密数据的取证,需要运用 密码学原理和方法进行解密操作 。
取证工具与平台
介绍常用的数字取证工具和平台 ,如EnCase、FTK Imager等, 以及它们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03
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
收集方法与技巧
现场勘查
对电子设备、网络环境和数据 信息进行全面勘查,记录现场 情况,为后续收集提供证据支
发展趋势与展望
智能化取证技术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数字取证将更加智能化,如利用机器学习等技术自动识别 和分析电子数据。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取证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使其在数字取证中具有广阔应用前景,可确保电 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多学科交叉融合
数字取证涉及计算机科学、法学、侦查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未来将进一步推动多学科交叉 融合,提高数字取证的综合水平。
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数据 篡改、损坏或丢失。
合法性遵循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取证程序,确保等安全措施,防止电子证据 被非法访问、泄露或破坏。
可追溯性记录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过程进行详 细记录,以便后续审查和验证。
收集与保全的实践案例
持。
数据提取
通过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从 电子设备中提取相关数据信息 ,包括文件、邮件、聊天记录 等。
网络监控
对特定网络环境和通信进行实 时监控,捕获网络传输中的数 据包和通信记录。
远程取证
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目标设备, 收集相关电子证据,适用于跨 地域或无法直接访问设备的场
景。
保全措施与注意事项
完整性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合同纠纷
在涉及电子合同的民事诉讼中,数字取证技 术可用于验证合同的有效性、确定合同签署 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案例分析与实操技巧

案例三:手机短信作为关键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01
案件背景
一起涉及毒品交易的重大案件,线索极少。
02
侦破过程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手机短信进行深度挖掘,发现关键线索,成功破获案
件。
03
电子取证手段
运用手机取证技术,对涉案手机中的短信、通讯录等进行提取和分析,
发现涉案人员之间的通信规律和交易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帮助。
THANKS
感谢观看
电子取证的标准和规范尚未统一,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差异。
应对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推动建立统一的电 子取证标准和规范,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培训与教育
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电子取证领域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培训和教育不足
现有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对电子取证领域的关注不够,导致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辅助侦查和审判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分析和呈现,有助于司法 机关查明案情、正确适用 法律。
提高司法效率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处理相 对便捷,有助于提高案件 办理效率和质量。
02
电子取证基本原则与方法
合法性原则
合法授权
取证过程必须获得合法授权,确保取证行为的 合法性。
合法手段
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取证,不得使用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特点
无形性、多样性、易变性、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种类及来源
种类
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文 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记录等。
来源
可能来自于计算机、手机、网络服务 器、云存储等电子设备或系统。
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作用
01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信息存储数字化、传递网络化等特性,使得其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点、挑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依赖技术手段等特点,这给其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差异。
(二)主要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份电子证据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2. 技术手段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手段,而目前这方面的技术支持尚不完善。
3. 证据保全困难:电子证据易篡改、易丢失,如何有效保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原则与建议(一)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2. 真实性原则:应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或篡改。
3. 关联性原则:电子证据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具有证明力。
(二)建议1. 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认定标准,明确其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2.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对电子证据认定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投入,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3.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法律保障。
4. 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电子证据认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起诉阶段
电子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犯罪 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
审判阶段
电子证据可用于辅助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确定罪名和 量刑等。
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合同纠纷
电子证据可用于证明合同的存在、内容和履行 情况等。
05
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审查原则与方法
真实性原则
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 真实、完整,是否被篡改 或伪造。
合法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等 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关联性原则
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 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能否 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全面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包括其生成、存储、传 输等各个环节。
电子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认证的证据效力
电子认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符合法 律规定的证据要求和程序。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定义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均通过电子 方式完成。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用。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
萌芽阶段
早期的电子证据主要是一些简单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尚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展阶段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逐 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成熟阶段
目前,电子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判 断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持。
01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
电子证据法与电子证据存储与保管规范

审查判断中注意事项
01
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 提取等过程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 取证等情形。
02
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关联性,判 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03
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 据,对电子证据进行综 合审查判断,避免片面 性和主观性。
04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避免侵犯其隐私 权等合法权益。
容量
根据电子证据的数量和大 小,选择足够容量的存储 介质。
可读性
存储介质应易于读取和访 问,支持常见的数据接口 和格式。
数据加密与保护技术
加密技术
应用强加密算法对电子证据进行 加密存储,确保数据保密性。
访问控制
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如用户 名/密码、数字证书等,防止未经 授权的访问。
数据完整性保护
存储设备应具备高可用性,如采用 RAID技术、热备盘等,确保数据持续 可用。
03
电子证据保管规范
保管原则与责任主体
合法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和保管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
电子证据在保管过程中必须保持其原始性 、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进行任何篡改或 破坏。
保密性原则
责任主体
电子证据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电子证据的保管责任主体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保 管职责的机构和个人。
保管措施与流程
存储介质选择
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如 专用硬盘、加密U盘等,确保电
子证据的安全存储。
数据备份与恢复
定期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并 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计划,以 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企业内部调查之电子取证

课程背景伴随着电脑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办公自动化及无纸化办公的发展,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甚至于在某些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证据就电子证据。
因此电子证据的效力能否被认定就成为了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
你知道如何从windows系统中取证内容吗?哪些应用程序的数据可以擦亮您的慧眼?网络实时通信记录数据如何抓取?……80%以上的企业,面对突如其来的企业纠纷(劳动,白领犯罪,贿赂)败诉,归咎于疏忽事前的准备!课程大纲一、电子证据概述1、证据概念概念/广义/狭义证明力证据能力2、证据的特征(案例)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3、电子证据的立法状况国外情况 VS 我国情况4、电子证据立法内容前瞻5、电子证据概念及特征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包括其派生物)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二、电子证据来源1、存储介质中(硬盘、U盘、光盘)2、电磁辐射中(案例)3、传输线路中三、电子证据收集1、电子证据收集概念2、电子证据收集的范围(案例)3、Win系统取证内容Windows系统数据作为电子证据调取(案例)在线调查部获取系统日志查看注册表获取文件修改和创建时间获得系统密码系统复制和数据备份离线调查部分建立离线分析环境|检查所有相关日志进行关键字搜索|检查可疑文件 (包括电子邮件、删除文件、注册表文件、浏览器、隐藏文件等)应用程序数据作为电子证据电子邮件数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电子公告数据网络浏览下的电子证据IE浏览器浏览历史缓存,加速浏览速度而保存在本地缓存的文件Cookies,会话型和永久型,用于识别访问过的网址收藏夹网络实时通信取证介绍 Tcpdump事件监视无内容通信监视全内容监视:数据收集-事件提取-会话重组4、电子证据收集规则严格依法进行突出电子证据的特点5、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调查特殊电子证据收集手机短信息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邮件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案例)数码照片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6、电子证据收集要求正确处理电子证据现场的方式:7、电子证据收集技术密码破解技术|数据复制技术数据截取技术|数据欺骗技术8、Windows系统的反取证技术数据隐藏更改文件的扩展名,隐写术数据清除和伪造(案例)数据加密(案例)9、电子证据收集实验破解EXCEL文档密码恢复已删除的WORD文档四、电子证据形式1、证据几种常见形式的回顾2、电子证据形式界定的混乱3、电子证据形式的发展及要解决问题4、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五、电子证据的保全1、常规保全2、公证保全(案例)3、保全的原则4、保全方法(案例)5、电子证据保全技术数据隐藏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数字摘要技术六、电子证据认定1、电子证据认定自认可的方法推定方法证人具结方法专家鉴定方法电子签名方法2、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3、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审查标准

电子证据应包含完整的信息内容 ,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案件事
实。
证据链完整
电子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 括从生成、存储、传输到呈现等各 个环节的记录和证明。
无篡改或伪造
电子证据应未被篡改或伪造,保持 其原始性和真实性。
可靠性审查
技术可靠性
电子证据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应稳 定可靠,能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与审查标准
目录
• 电子证据概述 •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 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电子证据的展示与质证 • 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与对策
01
电子证据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生成 、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和信息,用 于证明或反驳案件事实的证据。
和一致性。
存储介质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安全、可 靠,能够保证数据的长期保存和
随时调取。
鉴定机构可靠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机构应具 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信誉,能够 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合法性审查
主体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主体应符 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授权。
程序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程序应符 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来源合法
电子证据的来源应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04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方法与程序
现场勘验
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 行封存,并记录勘验过
程。
远程勘验
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 统实施勘验,提取、固
定电子数据。
突。
对策与建议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日期:目录•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展望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
电子数据表现形式在法律上,电子证据应具有与传统纸质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案件证明和辩护的依据。
法律效力等价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或损坏,因此需要采取技术手段保全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易变性电子证据依赖于电子设备、网络系统和软件等技术支持,对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
依赖性电子证据往往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储,不易被直接阅读和理解,需要专业工具进行解析和展示。
隐蔽性电子证据的重要性•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证据已成为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点,有助于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打击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有助于追溯犯罪行为和追究犯罪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对电子证据的初步概述,并未涉及具体的法律定位和思考。
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应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应合法获取,不违反法律规定,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认可。
电子证据需要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被法院采纳为有效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可可采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很多国家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与书面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可以被视为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
辅助证据效力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一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案件的真相。
总结起来,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涉及认可、效力和法律规定等方面。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国法律也在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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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概述/h1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
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
电子证据(Electronic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
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
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视听资料”。
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
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
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
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
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
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h1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
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b)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在内涵和外延上不能重合。
视听资料是通过影像和声音表现、以视觉和听觉来直接感知的。
其中声音是通过单一媒体来表现的,影像既有单一媒体形式,也有复合媒体形式。
而电子证据则具有多媒体性质,这是其他视听资料所不具备的特点。
从这点来看,视听资料不能涵盖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却可以包容视听资料。
c)建议以电子证据取代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列,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系列。
理由: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类,把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列,是因为当时对电子证据认识有限;随着对电子证据的深入认识,它在证据体系中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证据的特点,理应有其独立的位置,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现代法学的需要,加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促进电子证据的科学、规范使用。
第四、还有学者认为,不能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哪一类证据,电子证据只是证据的表现形式,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都有可能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出现;如:电子书证(电子合同)、电子物证(如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时留下的“痕迹”)、电子笔录等。
三、“电子证据”的特性作为一类新型的证据,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几个基本特性:1、技术依赖性。
电子证据的形成与存在必须依赖于现代电子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实现;电子证据的调取与再现也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2、形式复合性。
电子证据更多地表现为多媒体形式,集文本、影像、声音等多种形式于一身,在信息的表达上更为丰富、生动。
3、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
电子证据以电磁等形式存在于介质之上,它占位和传递的实体是电磁波和二进位数据编码,肉眼无法直接感受这些无形的信号,只有经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形态。
4、易于变造性。
保存于磁性介质上的电子证据是可擦写的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到截取、篡改、删除等破坏,且可不留痕迹(有人称此为“脆弱性”)。
正因为电子证据的隐蔽性和易于遭到篡改,给证据的审查、认定带来难度,所以一般认为其证明力相对低下。
而且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原件”不能为肉眼所见,当它以某种方式显示出来时,已经失去了原件的属性,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只能是复制品,是“传来证据”。
这也影响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四、“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我国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案)的根据。
提交法庭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同样要经过调查后才能认定。
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据锁链。
一般来说,电子证据需要审查的环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电子证据是否是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生成的;生成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曾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的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人工录入电子证据时,录入者是否被有效地监督并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合法录入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生成的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所以在认证时应一一加以分析判断。
②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环节:存储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证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人员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证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电子证据是否会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等等。
③审查电子证据的传送环节:经过网络传递、输送的电子证据,其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改变,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认证时要调查分析传递、接收电子证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中间人”(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电子证据在传递的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
&nb/h1sp; ④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环节。
电子证据是由谁收集的,收集证据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收集者在对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是否客观公正,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等等。
⑤电子证据是否被删改过。
法官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对证据进行鉴定。
若将电子证据与其曾经由第三方保留的原件或备份进行比较核实,则是实践中可行的捷径。
所以,事先公证无疑是最有效的措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以上的审查实际包含了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认定。
完整性(Integrality)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
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内容保持完整和末予改动(不包括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一些必要的技术添加);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
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实际上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了保证后者而设置的一项标准。
从理论上讲,电子证据所遭到的篡改往往是难以察觉的,如果一味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其真实可靠,有时是过于苛求的;因此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可以转向对相关否定因素的排除,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而且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己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另有相反的证据。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是电子证据认证的核心,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高低的比较,学者们一般认为:(一)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二)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三)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由中立的第三方(如ISP服务商、EDI服务中心)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小。
(笔者对此不完全赞同,我认为中立方保存的证据最客观,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应当受到质疑。
)五、“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检验(一)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程序。
当不涉及专门的计算机检查与维护技术时,侦察和司法人员可以采取简单的取证方式:首先由提供证据的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找到所需收集的证据;然后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及该文件的形成时间,采用打印或拷贝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
如现场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
如采用拷贝方式取证,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