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合集下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是指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方法和步骤,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和措施:
1. 搜索和获取数据存储介质:搜索和获取需要收集的电子证据所存储的数据存储介质,例如计算机硬盘、移动设备等。

2. 确保证据不被篡改: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例如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完整性,使用安全的获取工具等。

3. 文档和记录整个收集过程:在收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整个过程,包括收集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可跟踪性和可证明性。

4. 保护现场:在需要对电子设备现场进行收集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任何操作对电子证据的损害或污染。

5. 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制作数据镜像、计算和验证哈希值等。

6. 确保证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在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应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以方便后续的取证、分析和检验。

7. 遵守法律和隐私规定:在收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隐私规定,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8. 保护证据的备份和存储:在收集到电子证据后,应制作证据的备份并妥善存储,以备将来的审查和证明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可能会因不同的案件类型、司法管辖区等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和操作。

同时,如果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建议请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收集过程。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1.证据现场的保护。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等,特别应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存储介质的提取。

2.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确保对目标计算机中的原始数据不产生任何改动和破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在对案件有关的计算机中的数据和资料不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进行备份,记录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备份人及见证人名单并签名。

3.证据的分析。

应当注意的是,所有的检查和分析工作应该在备份件上进行,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必须考虑计算机的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隐藏的分区,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及当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环境。

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还应该注意检查所有的日志文件,对在该系统上使用过的用户操作时间以及操作记录进行登记,查看可能进入或使用过该机器系统的可疑程序。

第二篇: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就是在案件现场发现、提取和封存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

现场取证必须保证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保证现场保护及时,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取证程序和过程的合法。

电子证据包括可用作证据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包括:①取证准备;②现场保护;③现场检查;④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

电子取证的防护要求与保密措施

电子取证的防护要求与保密措施

电子取证的防护要求与保密措施电子取证是指通过对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网络通信等数字证据进行收集、分析和保留,以揭示犯罪行为的证据。

在进行电子取证过程中,为确保取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保护相关信息的机密性,需要有一系列的防护要求和保密措施。

一、防护要求:1. 物理安全要求: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如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心或保险柜等。

只允许授权人员进入相关区域,并进行严格的人员出入登记和监控。

2. 访问控制要求: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操作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需要进行身份认证,并记录操作日志。

对于涉密的电子取证,应设立特定的访问权限,并进行审计和监控。

3. 网络安全要求:在进行网络取证时,应采取安全的网络隔离措施,确保被取证系统与其他网络环境隔离。

同时,还要加密网络传输数据,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

4. 数据完整性要求:对于涉及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在进行取证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防止被篡改或损坏。

可以通过制定数据备份策略、签名验证等方式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5. 电子证据保全要求: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采取合法、规范的操作,并保留相关取证过程的记录和说明,以便后期审查和复核。

同时,还要确保电子证据的存储安全,防止遗失或被盗。

二、保密措施:1. 人员保密培训:所有从事电子取证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相关的保密培训,了解保密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还要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2. 数据加密:对于涉密的电子取证数据,应采用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中的安全。

同时,也要确保加密算法的安全性,以防止被破解。

3. 访问权限控制:对于电子取证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报告,应进行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只允许授权人员访问和复制。

可以采用访问控制列表、访问审计等技术手段来实现。

4. 数据备份和冗余存储:为防止电子证据的丢失或损坏,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不同的物理介质和地理位置上,确保数据的冗余存储。

电子证据法与电子证据存储与保管规范

电子证据法与电子证据存储与保管规范
断其证明力。
审查判断中注意事项
01
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 提取等过程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 取证等情形。
02
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关联性,判 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03
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 据,对电子证据进行综 合审查判断,避免片面 性和主观性。
04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避免侵犯其隐私 权等合法权益。
容量
根据电子证据的数量和大 小,选择足够容量的存储 介质。
可读性
存储介质应易于读取和访 问,支持常见的数据接口 和格式。
数据加密与保护技术
加密技术
应用强加密算法对电子证据进行 加密存储,确保数据保密性。
访问控制
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如用户 名/密码、数字证书等,防止未经 授权的访问。
数据完整性保护
存储设备应具备高可用性,如采用 RAID技术、热备盘等,确保数据持续 可用。
03
电子证据保管规范
保管原则与责任主体
合法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和保管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
电子证据在保管过程中必须保持其原始性 、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进行任何篡改或 破坏。
保密性原则
责任主体
电子证据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电子证据的保管责任主体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保 管职责的机构和个人。
保管措施与流程
存储介质选择
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如 专用硬盘、加密U盘等,确保电
子证据的安全存储。
数据备份与恢复
定期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并 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计划,以 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诉讼证据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七种,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资料作为证据作为证据的形式。

随着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资料已经越来越普遍。

那么,电子数据资料是不是行政诉讼证据?如果是,它属于哪一种行政诉讼证据?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一、行政诉讼电子证据被划入复印件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它的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

电子证据的确认需要注意下列三个问题:1. 当事人自认。

电子资料的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其效力与原件效力相同。

这里强调电子资料需经过对方对制作情况和真实性进行确认,是因为电子资料极易被非法取得或被修改、伪造,而且不留痕迹。

因此,须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主要是确认电子资料是否为合法取得,是否是伪造的或者是被修改的。

这就是说,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另一方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甚至表示认可,则该电子证据属于诉讼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证据,法庭可以采纳。

2. 公证部门公证。

电子资料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其效力与原件效力相同。

3. 其他有效方式证明。

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其他有效方式证明的,其效力与原件效力相同。

这里的“有效方式”是指能够证明电子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方式。

如电子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得到计算机专业的专家以合法证人身份向法庭提供书面陈述给予证明的,其效力应当承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电子证据管理制度

电子证据管理制度

电子证据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数据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数据承载着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常常被作为证据在法律诉讼中使用。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证据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公正司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子证据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可信度和完整性,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二、电子证据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已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

但由于电子数据易于篡改、丢失等特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备受质疑。

因此,建立电子证据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1.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在传输、保存过程中容易丢失、损坏或篡改。

通过建立电子证据管理制度,可以规定电子证据的整体链条,确保证据在整个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提高司法效率:传统的证据获取方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

而电子证据的提取和管理可以极大地提高司法的效率,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3.维护合法权益:电子证据的丢失或篡改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建立电子证据管理制度,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公正审判。

三、电子证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收集和使用电子证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真实且对案件有所裁判作用,不能进行伪造、篡改等行为。

3.保全性原则: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获取和保存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证据被意外删除、破坏或篡改。

4.可审查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是可审查的,即能够提供相关的元数据和审查记录,以便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5.保密性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电子证据,应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电子证据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1.电子证据收集和获取–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应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以确保证据的规范收集和获取。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审判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收集方法、保全措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中保存、传输、展示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保存容量大和便于搜索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1. 数据备份:当涉及到重要的电子证据时,首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备份可以帮助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2. 取证工具: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可以帮助收集电子证据,如硬盘镜像工具、网络监控工具等。

这些工具可以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恢复:当电子证据被删除、损坏或加密时,可以利用数据恢复技术来尝试还原数据。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室设备。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1. 质询权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

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才能够查看和使用相关证据。

3. 存储设备安全: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存储在安全的设备中,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恶意篡改。

四、电子证据的使用注意事项1. 真实性审查: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核实来源、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等信息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2. 不擅自修改: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证据内容。

任何对证据的修改都可能引起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3. 案件必要性: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子证据。

有些情况下,电子证据可能无法达到所需的证明效果。

4. 保密措施: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规范

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规范

电⼦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规范⽬前互联⽹络的普及,⼤量出现⽹络法律纠纷。

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保证⾃⼰的利益不受损,收集和保全电⼦证据就⾄关重要。

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怎样进⾏电⼦证据收集和保全呢?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电⼦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规范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

电⼦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规范⼀、如何进⾏电⼦证据收集在收集电⼦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从⽽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的证据。

(⼆)冗余备份原则。

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保管,复制品可以⽤于计算机取证⼈员进⾏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员、犯罪嫌疑⼈(或委托见证⼈)和技术⼈员共同完成,每⼀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

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磁场、⾼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

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纸袋等不易产⽣静电的材料,以防⽌静电消磁。

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为地损毁数据。

⼆、电⼦证据应该怎么收集收集电⼦证据的⽅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在⽹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法往往会同时⽤到。

(⼀)⽹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空间,因为其⽆法直接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种是单⼀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络环境,称为⽹络现场。

(⼆)进⾏现场勘查前,⾸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对计算机的操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辩点: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相关条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

本部分辩点:1、公安机关有无履行保护现场的职责?2、保护现场的警察有无进入现场、有误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如有,则原因为何?3、现场保护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有关规定: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

笔录由侦查人员、该介质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持有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4、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

5、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6、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7、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相关条文:《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本部分辩点:1、有无存封原始介质?存封原始介质的笔录是否由侦查人员和介质持有人签章?若介质持有人拒绝签章,则有无记入笔录、有无见证人签字?有无录像?2、需要提取电子数据的,提取电子数据的原因为何?有无在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笔录有谁签字?持有人、提供人没签名的,有无在笔录中记载、有无见证人签字?有无录像?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有无制作笔录?笔录的内容是否完整?笔录由谁签字?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原因何在、有无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有无进行必要的说明?4、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有无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有无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5、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有无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法院、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有无随案移送打印件?6、对于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有无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7、有无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出具说明?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有无提供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是谁出具的?四、电子证据的固定、存封有关规定:1、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2、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3、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1)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2)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3)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三章。

本部分辩点:1、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有无在现场固定或封存?2、关于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存封的方法:(1)是否保证再不接触存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启动?(2)存封前有无拍照并制作清单?(3)照片有无从各个角度反应设备存封前后的状况?有无清晰反应封口和张贴封条处?3、关于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的方式:(1)有无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有无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2)有无存封原始储存媒介?如何存封?(3)采用存封方式的原因为何?有无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五、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1)保护现场;(2)收集证据;(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4)在线分析;(5)提取、固定证物。

有关规定:1、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2、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3、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4、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

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1)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2)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3)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

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5、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1)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2)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3)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6、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四章。

本部分辩点:1、现场勘验检查的程序是否合规?2、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有无编号封存?3、关于现场拍摄的照片:(1)有无统一编号?(2)有无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4、关于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1)有无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2)有无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5、关于在线分析:(1)是否因紧急情况而不得不为之?(2)是否出现不允许关闭或扣押设备的特殊情况?(3)有无损害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关于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的原则:(1)有无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2)有无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有,为何?有无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3)有无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7、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有无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什么内容?六、远程勘验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