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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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什么区别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什么区别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什么区别形式不同,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形式。

对于聊天消息、录音、微博客等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属于电子数据当中的内容。

这与传统的书证、物证是不同的。

实践中,很多人不清楚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什么区别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形式。

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对电子证据法律属性的正确认识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证。

我们认为,证据种类是立法者依据各证据材料的特点,分析各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结合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而在立法上对各种证据材料所确定的类别。

从形式上讲是根据各证据材料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实质上,则是依据各证据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对待证事实起证明作用的内在特征。

因此,单纯地将电子证据划归为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只不过是认识到电子证据在某一场合下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特征,并不能反映电子证据的全部,因此是不妥的。

我们认为,从接绳记事到纸张记录再到电子储存,起变化的是记录载体由绳索到纸张再到电磁物质的变化。

而从证据学角度讲,纸张在不同情况下既可以作为书证也可以作为物证出现,这与电磁载体的多种属性本质上是一样,只不过电磁载体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出现而已。

因此,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而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收集和认证该类证据时,应立足于这一点。

▲二、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吗有人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

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

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

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或传输的证据材料。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在法医学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分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就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展开讨论。

一、电子证据的类型及特点电子证据涵盖了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网络日志、网页内容、电子支付记录等多种形式。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传输是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因此具有易被篡改的特点。

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伪造、删除或修改,增加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评估的难度。

其次,电子证据的数量庞大且容易复制。

相比传统的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复制成百上千份,使得取证的工作变得极为复杂和繁琐。

最后,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出现新的电子证据形式。

例如,隐形水印、数据恢复、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日益普及,使得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工作更加复杂和专业化。

二、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调查中的应用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调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为案件的查证和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提供有力支持。

以下是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调查中的应用案例。

首先,通过追踪电子证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网络犯罪往往通过匿名账号进行,电子证据可以通过IP地址追踪到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为后续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其次,通过对电子证据数据进行分析还原案发过程。

例如,通过分析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可以还原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交流情况,为犯罪事实的还原提供证据。

最后,电子证据还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提高案件的证明力和说服力。

例如,通过比对电子支付记录和银行存款记录,可以证明嫌疑人非法获得的财物来源。

三、电子证据分析中的技术手段在电子证据的分析中,法医学专家需要运用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来收集、还原和评估证据。

以下是常用的电子证据分析技术手段。

首先,数字鉴定技术。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公正审判。

一、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或网络形成、存储、传输的证据材料。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可通过计算机、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访问和处理。

2.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

3. 轻易被篡改: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侵害等,易被修复、修改或删除。

4. 可溯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方法追溯其产生、传输和存储的过程,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和原则电子证据要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 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对证据进行伪造、篡改或损坏。

3. 可信度原则: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保全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其不被修改、删除或损坏,在取证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保全工作。

三、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电子证据取证需要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手段:1. 数据提取和恢复:通过数据提取工具和方法,从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提取和恢复被删除或损坏的证据数据。

2. 鉴定和分析:通过电子数据鉴定工具和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还原和鉴定,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数据抓取和追踪:通过网络数据抓取工具和方法,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抓取和追踪,获取相关证据数据。

4. 数字取证:通过数字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查找、提取和保留关键证据。

第七章 电子证据

第七章 电子证据

(四)、网络环境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1. 打印输出 2. 拷贝 3. 拍照、摄像 4. 数据解密 5. 数据恢复
五、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法律层面 (二)行政法规层面 (三)诉讼法应用层面 (四)部门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层面 (五)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
六、我国现行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的特点
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具体是计算机证据 (在九三级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储 存的数据或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方式)、数据证据(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 计算机存储器或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在本质属性和对象 范围的描述有差异
共性:
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 电子技术的支持
其次:经过现代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 再次: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诉
讼证据的必要条件)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二)复合性 (三)易损性 (四)准确性 (五)隐蔽性 (六)分散律定性包括两个维度的考察,即是 否应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和赋予其何种证据地 位的问题。 (一)视听资料说 (二)书证说 (三)物证说 (四)鉴定结论说 (五)独立证据说 (六)混合证据说
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电子证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 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 的一切证据;这里的电子必须具有电子的, 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电的,光学的,电 磁的以及类似的特征,其必须借助于计算 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生成、记录、储存、传 递等。
其次,在我国电子证据引发的挑战既有取证 方面的,也有认证方面的,即我国制定出 来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应偏于指导取证活 动的证明规则

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疑人、分析犯罪动机和目 的、确定犯罪时间地点等。
起诉阶段
电子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犯罪 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
审判阶段
电子证据可用于辅助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确定罪名和 量刑等。
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合同纠纷
电子证据可用于证明合同的存在、内容和履行 情况等。
05
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审查原则与方法
真实性原则
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 真实、完整,是否被篡改 或伪造。
合法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等 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关联性原则
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 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能否 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全面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包括其生成、存储、传 输等各个环节。
电子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认证的证据效力
电子认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符合法 律规定的证据要求和程序。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定义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均通过电子 方式完成。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用。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
萌芽阶段
早期的电子证据主要是一些简单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尚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展阶段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逐 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成熟阶段
目前,电子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判 断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持。
01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

电子证据的鉴定

电子证据的鉴定

电子证据的鉴定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证据呈现出数字化的形态,电子证据的应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但是,电子证据的鉴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鉴定的实施过程、鉴定的方法和技术、鉴定的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记录下来的证据。

电子证据大多来自于网络、电脑、移动设备等数字化设备。

它的特点是体量庞大、精细复杂、存储介质多样、潜在证据不易发现及数据篡改难以防止。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语音、视频、图片、硬盘等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则广泛应用于合同、账本、发票、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方面。

二、电子证据鉴定的实施过程电子证据鉴定包含以下几个步骤:证据收集、证据保护、鉴定机构评估、技术分析、结论确认。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员工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一操作。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电子证据鉴定的第一步,需要依据调查目的寻找相关证据。

如果怀疑员工有不当行为,应先确定调查的具体事项,然后确定收集相关证据的机构、种类、数量和方法。

收集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任何形式的破坏或干扰。

2、证据保护证据保护是电子证据鉴定的重要环节。

在采集证据时,必须注意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保证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一旦确定证据需进行鉴定,这些证据就要受到有效的保护,以确保其不被篡改或破坏,同时避免证据被非授权人员查看或使用。

3、鉴定机构评估鉴定机构是指独立的、具备相应技术和资格证书的专业机构。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根据需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信誉度的机构,并确认鉴定的目的和范围。

鉴定机构的评估是鉴定的关键环节,在鉴定机构中,评估人员要结合鉴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4、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是鉴定的核心环节,在该环节中,技术员利用电子证据鉴定的专业方面知识和相关设备对证据进行分析。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在法律审判中使用的信息。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并且对其认定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真实性认定。

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呈现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信。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即信息的生成和传递是否符合正常的过程和规则;二是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即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首先是技术手段,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元数据、时间戳、数字签名等信息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

其次是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与电子证据生成、传递和存储相关的人员,了解其真实性。

再次是相关材料的鉴定,比如互联网信息的可查证性,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渠道来获取相关证据。

二、完整性认定。

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呈现的信息是否经过更改、删减或丢失等现象。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主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包括对电子证据的数字摘要、哈希值等信息进行分析,确定是否经过篡改。

三、合法性认定。

合法性是指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和存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认定主要涉及到信息的获取途径、采集方式、证据链等问题。

对于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其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通常不被法院采纳。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原则:一、原则上,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一样,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尽管电子证据存在一些特殊性,但是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遵循的原则与纸质证据相同,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等。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应加强技术鉴定,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和评估。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应注重综合分析,不仅要重视技术手段的鉴定结果,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电子证据的力量和信服力。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进行验证和确认的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正确认定电子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易变性: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或篡改,因此容易受到篡改和伪造。

2.不可见性: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服务器中,无法直接观察和触摸,因此其真实性难以直接确定。

3.全面性:电子数据的存储容量巨大,包含了大量的信息细节,可能会包含有利于证明事实的信息,也可能包含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4.时效性:电子数据的创建和存储时间可以轻松追溯,有利于确定证据的时间和地点。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1.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不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电子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真实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保持原始状态的完整性,不得被修改、篡改或删除。

4.可信度原则:电子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不能是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据。

5.审核质量原则:电子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检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上原则是认定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定,也是保障电子证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和认定原则,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专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对电子证据的准确认定。

1.数字签名认证:数字签名是一种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签名和认证的方法,当一份电子文档被数字签名认证后,就可以确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且能够追溯签名的时间和地点。

2.取证审查:取证审查是指对涉案电子设备的取证过程中进行的检查和核对,包括对电子设备的勘验、拍摄、复制和封存等过程,以确保电子证据在取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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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限制;证据法律
的真空给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任意
解释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致使在电
子证据收集的各种“解释”中,形成若
干比较典型的看法。
• 1.电子证据的收集

证据收集是指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
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的
行为。

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
照其特点与规律办事,保证其真实可靠
视听资料,而是可以取代视听资料而独
立存在的一种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
序列的证据。

理由介绍如下。
– (1)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 – (2)电子证据不同于视听资料。 – (3)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15.3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

– 15.3.1 电子证据的收集

客观地说,传统的证据类型在证据
法中的收集规则比较完善,这是多年的
证据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检验的结果。

然而,“芯片”的产生,宣告了信
息时代的来临,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巨
大变革,突破了信息固定与传递的传统
模式,进而改变了信息取得的方式、买
卖的方式、交易和交往的方式,这就对
“被动”和“深思熟虑”的法律性格构
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正因如此,电子证据的收集也突破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指司法人员
对收集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
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
系,确定其证明力。

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分为两个阶
段:一是对单个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
• 2.电子证据的法庭出示程序

电子证据必须以某种形式提交给法
庭,才能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才能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
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有识之士
定义为电子证据。

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
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开
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
展。
– 15.1.1 电子证据的定义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
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
性相排斥。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下。
• 1.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形式与可采性
• 2.数据电文的证据力
– (1)客观性 – (2)相关性 – (3)合法性
– 15.2.2 电子证据的归类

由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
确定性,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归类
的认识亦有分歧。

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
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
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
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
操作等特点。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
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
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

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
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
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
本章小结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正确地理解电
子证据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
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
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
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
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

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
•第15章 •电 子 证 据

本章提要: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
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
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在正确理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础
上,才能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
才能认识和把握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
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问
题。

15.1
电子证据概述
15.2 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与归类
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
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

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
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
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总之,这里所指的电子证据是指计
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储存的以
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
光记录物,该电磁记录物具有多种输出
表现形式。
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
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
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
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
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
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

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
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在诉
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
要有以下特点。
– (1)电子证据具有数字技术性,技术含量高,具有高 度的科学技术性。
– (2)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易被伪造、篡改。 – (3)电子证据具有复合性、表现形式的多态性与丰富
性。
– (4)电子证据具有间接性。
15.3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15.4
电子证据的立法预测
15.5
本章小结
15.6
本章案例
15.1 电子证据概述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
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
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
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
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5.2 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与
归类
– 15.2.1 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

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记录的形式存
在于磁性介质中,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
的有形“原件”。

即便像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
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也难免
涉及电子证据事实上的可接受性问题;
至于英美证据法中的传闻规则、最佳证
据规则,更是直接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
成为定案的根据。
15.4 电子证据的立法预测

人类社会各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对
电子证据立法有着迫切的需求。

为了了解这种需求程度,以及电子
证据将对证据法律调整带来哪些新课题,
就需要采用一些必要的预测手段,并参
考相关国家的电子证据立法状况,来预
测电子证据的立法趋势。
– 15.4.1 调查归纳预测

调查归纳预测是通过问卷、个案调
查等手段,了解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
电子证据立法愿望和要求。

预测时应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
进行。
– (1)针对公众进行问卷乃至个案调查。 – (2)针对证据理论界进行问卷乃至个案调查。
– (3)针对司法部门进行问卷乃至个案调查。
– (4)针对信息技术部门和相关行业进行问卷乃至个案 调查。
标志等。

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
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
西。

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

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
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
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
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
– 15.4.2 类比预测

类比预测是根据全球化解决方案乃
至其他国家电子证据立法状况,来预测
中国电子证据的立法趋势。
• 1.全球化解决方案对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启 示
• 2.相关国家电子证据立法状况对中国电子证 据立法的启示
– 15.4.3 因果推断预测
• 互无“真迹”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及
网际传输,把电子证据这一概念推向证 据舞台并非人为炒作。
磁数据的载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 (1)多备份原则。 – (2)环境安全原则。 – (3)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 (4)责任原则。
– 15.3.2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与其他所有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
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法律事实
的根据。

这就涉及对电子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的问题。
• 1.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性。
• 2.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 证据的固定,直接关系到能否保障 证据的证据力与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114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 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 者损毁。”

结合证据固定保全的一般规则,根
据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对于搜查、扣押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无罪的计算机证据,保管这些电
法保障难以实现,使电子商务交易演变 成高风险的交易形式。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立法是客观情
势带来的必然结果。
本章案例—— 电子证据采用的标准
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
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
移的。

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
征。

在正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础上,
才能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才能
认识和把握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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