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收集电子证据要注意什么问题

You are only twenty years old, and you can be whoever you want to b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收集电子证据要注意什么问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上规定,电子数据要成为电子证据还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证据法三性的要求,并且真实可靠,保证证据不被破坏,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点在收集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建议在收集的时候直接进行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
刑事证据的分类中有一种是电子数据,这是依托计算机等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证据。
实践中,收集电子证据,相对是比较复杂的,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那么收集电子证据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收集电子证据要注意什么(一) 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包括一般办案人员)都可进行。
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技术部门中能胜任具体案件办理、具有相关电子知识和电子技术的人员。
(二)电子证据收集的取证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部门有权检查、复制和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从而为传统的侦查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但对于计算机取证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取证方式和实施的一些取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有相应的授权和许可,还应该尽快明确。
(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一般讲,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较强;反之,则较弱。
由于计算机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计算机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故习惯将计算机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从目前的侦查取证来看,计算机取证也是处在辅助取证的地位,主要的作用是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起辅助证明作用。
二、怎样收集电子证据(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使用技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使用技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和使用技巧也相应变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技巧。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1. 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首先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为电子证据可以轻易被篡改或伪造,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严格要求。
当事人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来源可靠,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可信度和可采信性要求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信性也是法律要求的重点。
法庭在判断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时,会考虑证据的来源、保存方式、传输过程等因素。
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比如提供相关的数字签名、时间戳等证明文件。
3. 合法获取要求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即使证据本身是真实的,也可能被法庭排除。
因此,当事人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取得合法的授权、遵守隐私保护等。
二、电子证据的使用技巧1. 及时保存证据电子证据的保存非常重要。
当事人在发现可能涉及到的电子证据时,应及时保存,并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制作电子镜像、保存原始文件等方式来保护证据,以免证据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被篡改或删除。
2. 保护隐私权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
如果电子证据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应当采取措施对隐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据链的建立电子证据的证据链也是使用技巧中的重要环节。
证据链是指证据从产生到提交的全过程记录,包括证据的来源、传输过程、保存方式等。
当事人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尽量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信性。
4. 专业技术支持在处理复杂的电子证据时,可能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
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或技术专家的帮助,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提取对于案件的侦破、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1)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2)通信网络中的数据、信息;(3)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材料。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2)易篡改性: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性。
(3)复杂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
(4)跨地域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可能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协调处理。
三、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1. 侦查阶段(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具《电子证据提取通知书》。
(2)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3)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保存相关资料。
(4)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删除、泄露。
2. 检察机关阶段(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将电子证据移送法院。
3. 法院阶段(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数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具有易传播、易复制、易篡改等特点,给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电子数据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1.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
2. 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以电子数据为载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对电子数据进行技术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特征的鉴定活动。
4.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是指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审查、鉴定、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电子数据的收集(1)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合法途径: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查询、复制、扣押、搜查等。
(3)技术手段:收集电子数据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数据恢复、数据提取等。
2. 电子数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2)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3)合法性审查:审查收集、使用电子数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电子数据的鉴定(1)鉴定机构:电子数据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2)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
(3)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具体,具有说服力。
4. 电子数据的运用(1)证据效力: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与纸质证据相同。
(2)证明力: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电子证据举证须知!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网页证据举证攻略(附:最高院解析录音取证技巧)

电子证据举证须知!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网页证据举证攻略(附:最高院解析录音取证技巧)全国诉责险城市合伙人招募平台· 60天· 统计36亿保额 1274万保费费率低至2‰-6‰长按二维码入群3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战略合作伙伴2300案件| 3600律所 | 1.9万律师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可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手机短信1、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解析: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解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电子证据法是指依法规定和认定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所适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存证和使用已经成为现代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存证的方式、电子数据的使用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产生或保存的记录、文件、音像资料等,可以用于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它具有不可篡改、易于保存和传输、存储容量大等特点。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上,法定清晰的标准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数据存证的方式1. 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通过一套特定的算法和密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的过程,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存证过程中,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以防止数据被篡改和伪造。
2. 时间戳:时间戳是指对电子数据生成一个能够证明其存在的时间标记,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
时间戳的生成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公证服务,以确保时间戳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3. 可信存储:可信存储是指将电子数据存储在专门设置的安全环境中,通过密码学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只有通过特定途径和权限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存储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数据的使用在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电子数据使用的一些常见情形:1. 电子邮件和短信记录:电子邮件和短信等通讯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内容。
2. 网络聊天记录: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行为。
3. 网络交易记录:网络交易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
4. 网络日志和服务器记录:网络日志和服务器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追溯网络活动的发生过程和相关数据的变动情况。
四、相关问题的解决1. 电子数据保全: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数据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是电子数据。
2015年4月24日实施的《中国签字签名法》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仅因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这也正式宣布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早已被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是,无论是诉讼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在此类证据举证时常见的误区是简单截取几张图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时很难把握其证明力度。
考虑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其提交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结合《广州市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文拟通过可视方式对微信、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四类常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进行模拟,以帮助诉讼参与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行为。
01 电子证据提交方式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其中:(1)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2)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3)电子证据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应可以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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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三、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如何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1)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对于工作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2)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3)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
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电子邮件如何存证推荐使用可信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化保全(比如存证云携手网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邮服务),因为这样一来电子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人处获取,而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这一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
之后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其次,除了提交电子邮件外,还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资料,尽可能与电子证据形成关联,组成证据链,如函件、录音、确认短信等,用以佐证电子邮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四、网页证据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
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
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
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但证明力低,法院一般不会认定。
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word形式的电子文档用word形式打印出来的文件或会议记录,不能够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word文档是电脑上的一种文字处理器应用程序,它依靠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之中。
word文档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因此,如果当事人仅提出word形式的函件或会议记录为证据的话,往往会遭到质疑,比如声称word文档属于事后打印,不是当初的版本,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应对办法:第一,如果发送了word文档,要注意保全签收记录,这是能够作为证明word文档真实性的间接证据。
第二,首先推荐对word文档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第一时间的保全(如上文所提到的使用存证云客户端可以对这些文档快速进行哈希值计算,保全后存储在云端,防止任何人篡改,有效提升可靠性和证明力)。
第三,由于word文档存在极易被篡改的情况,在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要注意多采集一些其他证据作为关联证据串联成证据链,或者联合纸质文档一同使用。
五、电子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在审判实践中,将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
在南京地区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将QQ空间中的回复内容进行公证,法院也认定了效力。
对于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聊天记录,并未进行公证。
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
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怎么恢复微信聊天记录这里以iPhone手机为例,打开手机微信,然后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加号。
接着会弹出一个小列表,在列表中选择第二个选项,也就是添加朋友选项,接着就会弹出添加朋友的设置界面,下边有很多添加的方式都不用去管,这里我们要直接搜索一个东西,直接点击上方的搜索栏。
接着弹出要输入名称的窗口,这里输入冒号+recover,也就是:recover,很多朋友把前面的冒号给省略了,导致后续不能进行。
点击搜索之后就会弹出微信故障修复的界面,在第一个选项就是聊天记录,当然后边的选项也是可以修复的,看自己的需要,这里主要说一下恢复聊天记录,直接点击聊天记录选项。
接着会弹出一个提示警告的窗口,其实就是要你慎重操作,免得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下定决心后直接点击确定。
接下来就是微信在恢复聊天记录的过程,中间会有百分比的显示,修复完成后就会弹出新的提示窗口,重新启动微信即可,这样微信的聊天记录就回来了。
安卓手机的小伙伴可以去寻找专门的软件如开心手机恢复大师(电脑软件)或者专门人士来恢复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这里不做赘述。
六、录音录音证据有效的认定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只有债务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
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
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
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
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
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
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
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如何收集与提交录音证据?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