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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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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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篇一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基于快播案的反思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易篡改、难保存等特点,其真实性鉴定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快播案”展开对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反思与建议。

二、快播案背景及电子证据概况快播案是一起涉及网络侵权、传播淫秽物品等罪名的刑事案件。

在此案中,大量的电子证据如网络数据、用户行为记录等被用于定罪量刑。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成为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三、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挑战(一)技术性挑战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存储等过程涉及复杂的技术环节,篡改难度较小,这使得其真实性鉴定变得尤为困难。

例如,数据篡改后可能无法通过肉眼识别,甚至可以借助专业软件隐藏修改痕迹。

因此,需要借助先进的电子技术手段来检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法律规范缺失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鉴定往往依赖于技术专家的意见,而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

四、快播案中电子证据鉴真的反思(一)强化技术手段在快播案中,应加强电子证据鉴真的技术手段,如采用区块链技术、数字水印等技术来防止电子证据被篡改。

同时,应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等环节,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同时,应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快播案中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凸显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问题。

由于技术性挑战和法律规范缺失等因素的影响,电子证据的鉴定往往存在困难。

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案例分析与实操技巧

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案例分析与实操技巧

案例三:手机短信作为关键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01
案件背景
一起涉及毒品交易的重大案件,线索极少。
02
侦破过程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手机短信进行深度挖掘,发现关键线索,成功破获案
件。
03
电子取证手段
运用手机取证技术,对涉案手机中的短信、通讯录等进行提取和分析,
发现涉案人员之间的通信规律和交易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帮助。
THANKS
感谢观看
电子取证的标准和规范尚未统一,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差异。
应对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推动建立统一的电 子取证标准和规范,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培训与教育
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电子取证领域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培训和教育不足
现有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对电子取证领域的关注不够,导致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辅助侦查和审判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分析和呈现,有助于司法 机关查明案情、正确适用 法律。
提高司法效率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处理相 对便捷,有助于提高案件 办理效率和质量。
02
电子取证基本原则与方法
合法性原则
合法授权
取证过程必须获得合法授权,确保取证行为的 合法性。
合法手段
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取证,不得使用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特点
无形性、多样性、易变性、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种类及来源
种类
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文 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记录等。
来源
可能来自于计算机、手机、网络服务 器、云存储等电子设备或系统。
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作用
01

《2024年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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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篇一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基于快播案的反思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快播案为例,深入探讨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反思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快播案背景及电子证据概况快播案是指一起涉及网络侵权和盗版问题的案件,其中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快播公司被指控非法传播侵权内容,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包括用户数据、服务器日志等。

这些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鉴真问题的严重性。

三、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现状在快播案中,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如篡改、伪造等;二是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如收集、保存、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难以确定,即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这些问题不仅在快播案中存在,也是当前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普遍现象。

四、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原因分析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技术原因,如电子数据的易篡改性、数据的碎片化等;二是法律原因,如现有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三是人为原因,如故意伪造、篡改电子证据等。

五、对快播案的反思快播案暴露出我国在电子证据鉴真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二是法律制度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电子证据时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六、改进建议针对电子证据鉴真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人员处理电子证据的能力;三是建立第三方鉴定机制,对电子证据进行专业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证据鉴真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国在电子证据鉴真方面的水平。

电子证据案例PPT课件

电子证据案例PPT课件
❖ 本案的特点是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但又不是我国《拍卖法》 意义上的拍卖,因为拍卖有它的具体构成条件。拍卖的核心 特点是竞价,网络竞拍借鉴了这种竞价的方法。这种交易模 式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交易方法和模式是 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变化的,只要这种交易的原理不违 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交易程序公平,法律是允许当事 人自由创造的,实际上,这种交易模式正是对电子商务环境 的探索。
13
【案例简介】
❖ 2.韩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以116元拍得二手帕萨特轿车案 ❖ 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是沪上最大的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的子公司。
2002年“五一”节期间,该公司尝试推出网上轿车竞卖。据了解,这是上海的 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在网上拍卖二手车辆,永达公司共上网了5辆轿车,而其中 一辆是带牌的德国全进口二手“帕萨特”。同年5月6日下午,正在家中休“五 一”长假的上海网民韩先生,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拍卖信息:永达公司正 在拍卖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他翻到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 “10元”。当时离竞买截止日期还有几小时,网上已有人在竞买该辆轿车,竞 拍的最高价是“111元”。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的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 116元的价格。出人意料的是,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 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116元“买下”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 联系购车事宜。 ❖ 韩先生兴奋不已。长假结束后,他立即与永达公司的一位交易员取得了联系,那 知对方听后却表示“这是一场误会”———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 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交车。韩先生闻后颇为不快,他坚持认为双方拍 卖成交已成事实,永达公司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 ❖ 接到诉状后,永达公司对此也提出反诉,称116元出售二手帕萨特“不是他们真 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在网上的报价起始价是10万元,客户委托的价格是12.8万 元,公司自定的一口价是16.4万元,因此认为这份电子合同是不公平的。它违背 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旁征博引双方据“理”力争 ❖ 由此引发了被称为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的网上交易违约诉讼案。该案最终以庭下 调解终结。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也称为数字化证据,涵盖了电子记录、数字数据以及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对于许多法律事务来说都是关键性证据。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和利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特的特性,如电子存储性、可编辑性、易逝性等。

这些特性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存和呈现过程中与其他类型的证据有所不同。

电子证据的来源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电子文件等。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首先,必须确保在收集过程中不会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或破坏。

其次,应使用专业的工具和技术来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

此外,为了防止篡改或丢失,应尽快进行收集和保存工作。

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许多案件中,电子证据成为了解案件真相的关键性证据。

例如,通过分析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信息,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通过审查网络交易记录,可以查明财产来源等。

五、电子证据的挑战与问题尽管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仍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验证。

其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跨国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

此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于许多司法机构来说是一项挑战。

六、改进建议针对电子证据的挑战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六、改进建议首先,加强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和验证等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构对电子证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刑事电子取证法律案例(3篇)

刑事电子取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网络诈骗案件尤为突出。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侦破网络诈骗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为例,探讨刑事电子取证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发生多起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均是通过网络平台投资虚拟货币,后发现资金无法提现,遂报警。

经侦查,警方发现这些案件均涉及同一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虚假投资平台吸引受害者投资,骗取巨额资金。

三、电子证据搜集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针对以下几类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1. 受害者投资记录:包括受害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注册信息、投资记录、交易记录等。

2. 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包括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的聊天记录、与受害者的聊天记录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包括诈骗网站的源代码、服务器日志、数据库等。

4. 涉案人员的电子设备:包括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U盘等存储设备。

四、电子证据分析1. 受害者投资记录分析:通过对受害者投资记录的分析,可以确定受害者投资的金额、时间、频率等,进而判断受害者的损失程度。

2. 诈骗团伙聊天记录分析:通过对诈骗团伙聊天记录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团伙的组织结构、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分析:通过对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网站的运作机制、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4. 涉案人员电子设备分析:通过对涉案人员电子设备的分析,可以获取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讯记录、活动轨迹等。

五、法律适用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固定、鉴定和审查,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并经鉴定人鉴定。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过程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认定要素以及相关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法。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或呈现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需要重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要素1. 可信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可信性是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需考虑以下要素:(1)产生环境:包括电子文档生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2)存储介质:要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丢失、损坏、篡改等风险;(3)生成过程:包括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呈现的全过程,需确认其中是否存在中断、修改、删除等情况;(4)相关数据:要验证电子证据中的关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2. 完整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的内容不受篡改或者损毁。

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成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的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损坏;(2)传输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干扰或损毁;(3)存储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存储过程中没有被删除或损坏。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1. 原始数据原则根据电子证据的原始数据原则,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尽力获取、采用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指电子证据产生时所存在的数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采用原始数据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鉴定规则鉴定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要环节。

对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分析、解读电子证据,提供鉴定结论。

3. 比对规则当涉及同一事实的多份电子证据时,法院可以采用比对的方式予以认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作者:王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着聊天记录、网页截图、微博私信、网上交易记录、电子邮件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对于电子证据出现最频繁的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有着更重要意义。

【关键词】电子证据;知识产权;证明力一、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民诉法修改之前,电子证据已经在不少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所涉及并被法院采纳,网页截图、电子订单、网上交易记录频繁出现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特别是在对电子证据依赖较高的知识产权诉讼中。

电子证据一般存储在计算机存储系统中,是以数字形式呈现,其数据或资料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

电子证据具有准确性、多元性、依赖性、易破坏性、脆弱性等特点,它可以以文字、图像、视频多种方式或以组合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但是电子证据运行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大,且易遭到破坏。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有自身的特点:(1)电子证据渗透到该领域中各个分支。

在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几乎都有电子证据的出现。

(2)电子证据多以公证的方式出现。

因为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大,目前法院和当事人对公证证据过于依赖。

(3)某些电子证据为孤证证据。

例如某法院受理的多起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权利人仅向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封存的侵权样品,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侵权的事实。

当然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即便提供了除公证电子证据以外的侵权证据,因其真实性不能确定,法院也很少采纳。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因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容易被修改且不易被人发觉,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本文着重对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论述。

(一)合法性认定。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交的绝大部分是公证电子证据,实践中对此持取信态度,因此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主要是指证据的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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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中 电子证据审判实务
目录
一、电子证据概述 二、互联网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三、电子证据典型案例
一、电子证据概述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2、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 《刑事诉讼法》(2012)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根据。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 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 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 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概念: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电子数 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 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 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其他以 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的信息。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 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 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 真实性。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 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 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 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 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 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3.保全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 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 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3.保全
《行政诉讼法》(2014)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施行)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律属性)。
二、互联网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2、常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3、证据保全 4、鉴定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 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 行说明和辩论。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 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 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 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 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两个问题: 电子证据原件问题 电子化证据相关问题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 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 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 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证据证据取证 取证和存证方式: 自行取证 公证取证 第三方平台取证
4.鉴定
电子证据证据鉴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 鉴定中需要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
三、典型案例
1、自行存证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更改、易灭失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当事人甚至律师的证据意 识缺失,直接提供自行截取的电子证据的截图等 提交法院,如果在开庭前提交,对方当事人及时 删除了相关内容的,则原告的截图无法与电子证 据原件核对,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或者对方 当事人的自认,则截图一般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其他电子数据证据也是如此。补救:当庭勘验。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 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 “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 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 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何家弘(2002)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仍需遵循是否具有证 据能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有 无和大小的一般规则。
与传统的书证和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审核认 定规则的特殊性则基于其本身的技术属性,主要 体现在对真实性和合法性上。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真实性:主体(法定性、中立性)、计算机 等系统软硬件、方法和工具、完整未篡改、可验 证
其中的涉网著作权案件、网络购物案件、网 络侵权责任案件等案件几乎100%涉及电子证据。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概念:电子数据证据与电子证据在学理上存 在内涵和外延的区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二者往 往具有同一性。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电子数据 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 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数据电文, 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 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电子证据推定“真实” 的几种情形。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合法性: 主体(法定性、中立性)合法性 证据取得方法和工具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关联性: 从方法论上讲,关联性是首先应当审查的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证明力: 两个误区: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小于传统证据 技术性太强,动辄启动鉴定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 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 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3.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 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 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案例2:公证存证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证存证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互联网金融
电子合 同
3、第三方平台取证存证 前几年,随着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出现,通过
该些平台取得或者保存的证据开始被提交法院。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我见到的比较早的是广东某 司法鉴定中心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司法见证书》, 载明原告某时间到该中心,使用该中心的电脑打 开某些网页,见证书中还有各种截图,其实并非 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存在平台。再之后,就是在 图片案件中,权利人使用了可信时间戳取证。到 最近两年,区块链技术取证平台也开始进入审判 视野(无法解决上链前真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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