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改革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和审判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
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效率。
在中国,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直备受关注。
一些案件的审判结果让人不以为然,甚至有些人质疑法官的公正性。
而且,一些案件的审理效率较低,审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效率。
二、改革内容1. 健全审判权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法官任免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审判权不被滥用。
2.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防止裁判失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监督机制,如设立独立的审判监督机构,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评议。
3. 提高审判效率。
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审判效率,如加大司法资源投入,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简化程序,减少审理周期等,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开。
建立健全的司法公开制度,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让公众能够了解审判的全过程,提高审判的公信力。
5. 强化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他们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三、改革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改革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改革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改革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第四,改革可以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这些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和意义。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次年会的总议题,众多专家学者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艰难工程。
改革必须注重刑事诉讼的全局效应。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上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异。
审判应当凭借公正的法庭审理情况说了算。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重心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其诉讼方式的差异。
诉讼方式并不仅限于法庭审理方式,而是有着更加广泛的内容。
法庭审理方式的改变,必然使起诉乃至侦查方式发生变化,绝不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的变化。
以审判为中心,重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关键在于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
第一,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的口头陈述,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当庭提出。
第二,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明确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关系,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等。
第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个诉讼环节的作用。
第四,庭审以有效质证为中心,尽量减少法官在法庭外调查核实的活动,这是庭审活动的关键和意义所在。
第五,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对裁判理由作出详细解释。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庭审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是从职能的角度来讲的,不是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的诉讼主体来讲的。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等于否认审判前的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包括侦查程序和起诉程序。
恰恰相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取决于侦查和起诉活动中是否收集了足够的定案证据。
公安机关是整个案件事实的最初调查者,而检察机关起到的则是承前启后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制度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性制度,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程序中形成的相关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过分强调“以调查为中心”,使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调查机关在取证阶段具有过大的权力,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侵害。
其次,由于过分注重“快速办案”,为了追求办案速度,一些追求真相的核心价值被忽视,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够公正和透明。
再者,审判中的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方面的不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以上问题都需要通过得以解决。
,首先应当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
在取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被告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比如,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提高取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权益,应增加辩护人的权力,增加合法辩护的空间和渠道,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法权益保障。
其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更加注重追求审判公正。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严格依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加大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另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需要关注审判质量和效率。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可以增加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审判的效率。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电子取证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和全局高度,从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从司法制度层面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认识和把握现代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对于法院而言,这项改革带来的不是权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改革在于促使我们更加慎重地行使司法权力,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从而减少冤假错案,有效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核心价值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尽管法律规定的标准是统一的,但实际执行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
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
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今年,松原市两级法院在吉林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松原市委政法委的组织推动下,积极谋划,与检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订工作方案,在改革理念和制度运行层面达成了一致共识,并首先在基层法院组织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法制园地
推进讼制度改革
魏美玲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决定的提出是解决中国刑事诉讼多年以来
存在的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使得实际上产生了“侦查中心主义”和一审的严
重失重的情况。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容易出
总的来说,在过去几十年的司法实务中,我国的法官均有机 会在开庭前前或者第一审开庭后阅览全卷。如前所述,侦查案卷 信息对法官作出判决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而在这样的案卷移送 的条件下,即便是法官有机会亲自询问证,也很难改变这种预判 所带来的根本性的影响,更何况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庭审上 绝大多数的证人都不出庭,法官根本没有机会一一询问证人。在 此种情况之下所作出的有罪判决,实在不能不令人为之担忧。如 果不能阻止案卷材料在案卷审理前进入到审判程序,超高的有罪 判决率将任然长期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之间所产生的一
阻断审前信息与裁判信息之间的联系,防止法官产生预断,确保 法院必须通过公正的庭审程序来作出裁判,树立法院的权威,在
审判的独立和中心地位。其做法是要么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 庭审之外的其他时间里,包括法院自身也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认
推进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推进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作者:陈卫东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29期【摘要】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模式转变,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
“侦查中心”模式导致审判职能弱化,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严重,以案卷笔录定案的做法尤为常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扭转“以侦查为中心”格局的关键途径在于确立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确保法官据以定罪量刑的信息直接来源于法庭之上。
【关键词】侦查中心审判中心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刑事司法活动由控、辩、审三方通过具体诉讼行为而进行,三方在诉讼程序中相对固定地担当着控诉、辩护和裁判的诉讼角色。
审判作为决定被告人命运和案件结局的最终阶段,理应处于刑事诉讼的核心地位。
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中国的侦查程序却始终居于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地位,主导着整个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侦查机关的侦查结论往往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审判结论起到决定性作用,法庭辩论沦为“走过场”的形式化表演。
这种诉讼职能和诉讼结构严重异化的现象被学术界称为“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
在中国,刑事案件的办理遵循以诉讼阶段为理论、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模式。
诉讼阶段论强调分工负责的重要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三家各司其职且在地位上平等、独立。
于是,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自然成为最关键的环节,即认定案件事實的实质性环节;而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作用往往被弱化,仅对“上游工序”进行复核与确认。
在权力运行层面,虽有“配合、制约”原则规制,但在强调共同肩负查明案件事实、合力打击犯罪的诉讼使命的社会治理背景下,三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形成了“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关系,导致“未审先定”局面,法庭审判往往流于形式,形成了侦查决定起诉、进而决定审判的现象。
在公安机关主导侦查程序,违法侦查行为不受司法制约且后续的检察、审判环节又难以发挥实质作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结论很难得到有效的审查和纠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一、本文概述1、简要介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和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这一改革理念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应作为决定性的中心环节,所有诉讼活动都应当围绕审判展开,确保案件的质量与公正性。
其背景在于,以往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和起诉阶段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审判阶段的功能被相对弱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强化审判对侦查、起诉等前置程序的制约作用,确保只有经过合法、公正、有效的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司法现代化、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阐述本文的目的和研究范围。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及其所存在的限度。
这一改革理念自提出以来,便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本文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系统地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阐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核心要义、理论基础以及实践进展;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深入剖析这一改革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揭示其内在的限度。
在研究范围上,本文首先界定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基本内涵,包括其理论依据、价值取向以及实践要求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多个维度出发,全面考察了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如审判程序的优化、审判权的配置、审判监督的强化等。
同时,文章还关注了改革对法官角色、律师作用以及当事人权益等方面的影响,以期全面反映改革的实际效果。
本文还着重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限度问题。
这包括对改革理念的理解误区、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与挑战、以及改革所引发的新的司法问题等。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限度因素,本文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社会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
应用科学化和信息化技术及其实施方法对司法审判体系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形成了新一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在司法审判制度的中,以审判
为中心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判制度,是指以强化司法审判为核心,以审判
质量为出发点,在案件受理、审理、调解、执行等多种过程中,重点开展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判制度。
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加强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将审判制度的传统模式从“书面审理”
转变为“法官审理”,实现了个性化审判,确保审判质量;
二是加强审判机构职能机制,从宽松的纯粹执行制定立法,到丰富多
元的独立自主裁决,司法审判机构能够适时应对案件,当事人及时获得司
法保护;
三是改进司法审判程序,完善审判文书制度,强化审判文书指导功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减轻司法审判负担;
四是完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公示,发挥审判公开的高效性和审判专
业的水平,促进审判质量,提高全民司法保护水平;
五是强化审判性评价,司法审判机制,以质量为导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制度改革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改革应当有利于从源头治理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即针对以往的刑事诉讼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问题,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的诉讼制度,以便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艰难工程。
认识到这项改革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展开针对性研究,以确定这项改革的着力点,有效、有序、妥善处理改革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
之所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是因为这项改革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首先源于人们对改革中的一些复杂问题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就这项改革的目标而言,不言而喻,其根本目标是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然而,在这个根本目标之下,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
例如,“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含义,就需要分析。
笔者认为,这当然意味着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所谓从质的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其含义是可以确定的,即刑事司法不仅要求实现实体公正,而且要求实现程序公正。
而从量的方面提升刑事司法公正,
则应是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应当怎样理解,需要深入研究。
一方面,基于人间的司法不同于人们想象中的“神的审判”,难免会有差错,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个要求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目标。
另一方面,也应当预见到,一旦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完善了我国的诉讼制度之后,刑事诉讼领域仍然会发生不公正的问题。
就此而言,这项改革成功的标志,在司法公正“量”的提升上究竟意味着什么,也将是个疑问。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实是个前所未有的高目标,但提出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以及必然性。
就民众对司法领域的不公正现象的“零容忍”要求而言,党中央对司法公正所提出的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而从司法的公平正义包含着不同内容来看,该目标又有其必然性。
一方面,如果说司法的公平正义所包括的刑事实体公正(不枉不纵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其中的不放纵犯罪需要主客观条件的充分具备,因而难以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实现,但至少不冤枉无辜以及“疑罪从无”这个最低限度的刑事实体公正,应当作为目标在刑事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中被坚守。
另一方面,如果说司法的公平正义所包括的刑事程序公正难以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阶段中都得到保障,那么,起码应该在刑事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中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关于从质和量这两个方面促进司法公正,我们不仅应当看到上限被抬高到了“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公正,同时,也应当看到,
关于司法不公正的底线也需要相应的上升,以此彰显司法在公平正义方面的发展。
在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中,经济总量的增长固然重要,而生活贫困线的不断抬高以及贫困线以下人口数量的减少,同样是重要指标。
也就是说,虽然人间的司法终究难免出错,但是,我们至少应该能够有效预防、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
这正是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
而且,因为“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模式所产生的“制约失灵”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通过这项改革,应能进一步得到预防、避免和减少。
当然,这项改革需要解决的复杂问题很多,即使是在认识方面,也有许多我们尚未涉及的复杂难解的问题。
例如,人们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有相当大的距离,如何弥合两者,就是个复杂的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之所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因为这项改革涉及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甚至可以说,关于这项改革的每一项具体措施,都会在诉讼程序和司法体制中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此,改革必须注重刑事诉讼的全局效应。
对此,笔者试从两个方面进行简要说明: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是“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异。
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只是简单地强调改革对审判权威的肯定,那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