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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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法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0年1月11日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随着程序公正观念的逐步确立,法院体制改革问题逐渐进入学界与实务界的讨论范畴。

在有关法院体制改革的问题之中,可能最引人注目的是审判委员会的改革问题。

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法官一、前言在我国,法院审判组织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其中,独任庭是由职业法官一人组成的审判组织,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合议庭则是依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适用于依据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

考察世界各国,不论诉讼程序、职业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有何不同,独任庭、合议庭依然是各国审判组织的主要与基本形式。

事实上,就是在我国,诉至法院的绝大多数案件也是通过独任庭或合议庭的形式加以解决的。

与独任庭、合议庭不同的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群体决策,作为一种群体决策,其用意在于发挥集体力量,让各位审判委员会成员提出各种可能的裁判方案,然后在其中选择一种最佳方案作为解决纠纷的判决内容。

这也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优于合议庭、独任庭讨论案件的主要所在,毕竟合议庭最多只能提出三种解决方案,而审判委员会提出的解决方案最多可达十余种,选择范围明显要大得多。

正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所谓重大或者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实际行使着的对案件裁决的最终决定权力,使审判委员会成为了各级法院事实上的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设立至今的几十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需要我们正视和改进。

二、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优势与弊端分析1、优势所在(1)更好地把握案件的社会效果。

审判委员会委员大都是从事多年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的法院领导或各庭室负责人,他们在年龄、工作经验、社会阅历、办事能力方面都略胜一筹,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并不只是考虑法律因素,更加善于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政策效果。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司法改革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深化司法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公正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虽然相关措施已经在不断推进,但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

一方面,司法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

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导致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另一方面,司法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些地方的审判标准不统一,案件质量不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还有提升空间。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地方间的司法资源调配,提高各地法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审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质量的稳定,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司法独立问题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政治素养和自我约束能力,避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此外,还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只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治理能力。

在司法工作中,经常遇到文件工作的多头管理、分割机关之间的协同不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司法体制的重构和改革,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加强司法实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优化程序等措施,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的科技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全球司法发展的趋势。

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深入挖掘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反思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反思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反思
陈迎新
【期刊名称】《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4)003
【摘要】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日益不适应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的要求.因此,尽快改革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总页数】5页(P14-18)
【作者】陈迎新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关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J], 冯天舒
2.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J], 郭瑞;杨晓玲
3.浅议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务领域的改造与发展 [J], 许振
4.历史考察与现实反思: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 [J], 朱健
5.浅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J], 李庆鹏;仝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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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改革实施以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机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机构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增加司法公正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机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专门的审判执行部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调整审判庭的组成和职能,实现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4、优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5、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虽然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改革的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尽管机构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一些地区和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一些管理混乱、审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2、机构改革的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地区和法院在机构改革实施中,存在着一些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机构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3、机构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司法人员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些司法人员可能会对机构改革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甚至会出现抵触情绪和不满情绪。

4、机构改革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对于一些财政困难的地区和法院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四、机构改革的对策和建议针对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对策和建议: 1、深化机构改革,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2、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参与和支持。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摘要]基层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机构是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发挥它的综合管理平台作用,以为法院部署决策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但纵观全国法院系统,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仍不容乐观,笔者通过对西部S市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浅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审判管理;质效;绩效考核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

从内涵上讲,它是法院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

①各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其作为综合审判管理机构发挥着审判信息平台、质效管理平台、协调服务平台、决策建议平台等职能作用,通过审管办开展专门的审判管理工作,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为院长部署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通过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从促进审判公正和效率作用来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当前工作的实践就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审判管理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拙见,仅供参考。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笔者通过所在S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了解到:该市七个基层法院均未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模式,审管办负责人由主管院长兼任。

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看:由于受人员限制,审判管理职能分散于各部门,如:审判委员会为审判管理核心,审监庭履行具体的审判管理职责,立案庭、政工科协调配合完成审判管理相关工作。

这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的审判管理模式,造成审判管理的权威不高,许多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落实不到位。

二、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当前,基层法院通过审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并积累经验,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上虽取得初步实效,但审判管理关于提高案件质量、效率的职能作用还未得到全面发挥,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认识等同于案件评查等等,因此,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较多困难:(一)缺乏专业统一的管理机构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审判展开的,以审判决策、程序控制、质量督查、行为激励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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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社会公众对人民法
院司法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还是在工
作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其发展现状已滞后于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高效审
判宗旨的需要已不相适应,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势在必行。

现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由领导型向专业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

而现行的审判委
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
部门负责人组成。

这些人员大多是资深法官,在案件研究中政治敏锐性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受分管或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限制,一些委员往往只熟悉自己所分管或从事
的审判业务,而不熟悉其它的审判业务,势必会影响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

随着法律
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要求每个委
员既通刑事、行政、又通民事、商事,确实是勉为其难。

因此,审判委员会应走专业化的道路。

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实行专业化提出了不少观点和建议。

审判
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改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行政职务完全挂钩的做法,通过公开竟聘,民主评议等形式把那些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的法官选进审判委员会。

二是在审判委员会之下成立若干审判委员
会专业分会,如审判委员会民事、刑事、行政分会等,其成员应由从事相关专业的优秀法官
组成,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只讨论决定各相关业务的案件。

在设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后,
各级法院统一的审判委员会仍然需要保留,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一方面可以协调各专业分会的联系,另一方面便于对涉及多个专业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
事关全局性、整体性、普遍性的审判问题的研究,强化宏观指导。

三是要加强对审判委员会
委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

审判委员会成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审判
委员会发挥职能的需要。

要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组织委员先学一步,多学一点,使其业务
能力始终能够代表全院的最高水平。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审判委员会专业组的职能
主要有:一是专业范围内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把关。

二是结合协
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落实质量目标管理责任。

三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法
院相关业务的规范性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考虑到审判委员会专业尚不是法定
审判组织,明确规定专业组在对案件的研究把关上,其意见只是指导参考性意见,而不是决
定性意见,当合议庭与专业组意见不一致时,仍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审判委员会专
业组设立以来,由于其专业性强,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因此,在案件研究中能够抓住案件的
焦点和关键,审判委员会专业组除对案件进行把关,还加强了对全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指导。

二、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应由研究案件型向宏观指导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是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而不仅仅是对案件的
讨论研究。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没有严格界定,使
得许多一般案件被提交到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决定。

加之,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往往存在谁愿意提交就可以提交,想何时提交就何时提交的随意性。

从而造成审判委员会往往陷入大量具体案件的讨论研究之中,没有足够的精力对审判工作中
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由于大量的案件涌入审判委员会,实质上代替了合议庭的
职能,极易造成权责不分,不利于增强合议庭和法官的责任心。

鉴于上述情况,审判委员会应转变职能,逐步减少对案件的研究讨论,弱化其研究具体个案
的职能,强化其指导和监督审判业务的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分析审判形势,总结审判规律,制定审判规范,研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上。

一是明确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的标准,规定什
么样的案件才可以进入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法限定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使审判委员
会只对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是要规范程序,严把案件的进入审
判委员会的关口,制定严格的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准入条件,减少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随
意性。

三是要还权于合议庭,强化合议庭职能,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在还权同时
强化责任,合议庭出现错案,全体成员承担责任。

三、审判委员会运行方式应从听取汇报型向直接参与或旁听庭审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并不开庭审理案件,却有对各类案件下判的权力。

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有悖于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就像“一个不接触病人(即当事人)就敢下处方的医生(审判委员会)。

”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往往以会议形式进行,许多委员事前既不查阅案卷材料,也不参与庭审或参加旁听,委员获知案
情的重要途径就是听案件承办人的汇报。

这种讨论决定案件的运行方式有违于促进公正司法
的“直接言词”原则,这也是当前学术界质疑审判委员会制度甚至主张取消审判委员会的重要
理由之一。

因此,应大力改进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运行方式,实行从听取汇报型向参与或
旁听庭审型的大跨度转变。

一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应选择重大
疑难且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既可以使
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面了解案件争论的理由及焦点,也可以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业务水平。

二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

合议庭认为有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
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邀请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的庭审,努力使他们全面直接
了解案情。

三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前阅看案情报告制度。

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会
议之前将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案情报告送委员阅看,使委员有较充分的时间研究考虑案情和
法律适用问题,使讨论更有针对性。

四是要建立部门负责人和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汇报制度。

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应到场汇报并接受委员的质询,再
审程序中须对本院原生效裁判作出重大改判的,原审合议庭及其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接
受委员质询,防止承办人对汇报内容的侧重、夸张或弱化、隐瞒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中,
所涉及专业的委员多数已能熟悉案情,经熟悉案情的委员首先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有关情况
向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使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提前阅看案情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

这样,在讨论决定案件时,由于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已从多个渠道熟悉或了解了案情,
能够很快抓住案件焦点,提高了案件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审判委员会改革涉及法院审判管理、审判方式、审判体制等诸多领域,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在推进审判委员会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稳妥进行。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尤其是法院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审判委员会制度也一定
会不断完善和发展,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一定会焕发出新的活力,发挥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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